浅谈施工阶段工程保险及费用索赔

2013-08-26 06:09徐淑君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3期
关键词: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

徐淑君

【摘 要】根据我国目前工程保险的现状,阐述建筑工程保险基本知识、投保与理赔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工程保险;费用索赔

工程保险是以承包合同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以建筑主体工程、工程用材料以及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在整个建筑期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1.工程保险的基本知识

1.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承担风险责任的有关各方,即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而保险对象是指领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种建设项目。

表1-1 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1.2保险责任

1.2.1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基本上一致,所负责的范围广泛,除各项除外责任外,对所有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责任范围很广,可以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

表1-2 我国建工险中所承保的损失

1.2.2除外责任

表1-3 我国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1.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1.3.1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表1-4 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1.3.2第三者责任部分

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附加险,它对被保险人提供一种辅助性保障。

(1)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在工程期间的保单有效期内因发生与保单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均可由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赔偿,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但不包括任何罚款。

(2)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承担损失能力的大小、愿意及支付保险费的多少决定。保险人再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条件、保险人以往承保理赔的经验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保险人对同一原因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

1.3.3特种危险赔偿

特种危险赔偿是指工程险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一般约定一个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均不超限额。限额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灾害记录及工程本身抗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为物质损失保险额的50%至80%。

1.4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各项免赔额,是指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免赔额。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超过所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

1.5保险期限和费率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建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工期长短、周围环境、免赔额的高低以及承包人经验等因素确定。(下转第182页)

(上接第68页)2.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2.1申请理赔程序

(1)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出险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通常在7天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进行查勘之前,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送交保险人。

(6)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2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

2.2.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赔偿金额

(1)部分损失,按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所需的费用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后的金额为准。修复费用可包括。

(2)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后的金额为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单中详细规定。

2.2.2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加上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承认后支付的诉讼费、仲裁、和解或调停所需的费用和支付给律师的报酬,并从中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即为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2.3建筑工程保险案例

某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规定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最低人民币5万元整,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工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损失4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按损失金额的10%计算免赔额为4万元,免赔额最低为5万元,因此被保险人要自己负担5万元,保险人赔付35万元。

3.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殊性、综合性、广泛性、不确定性、变动性。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

[2]黄如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建设监理.

[3]周坚.工程保险在建设施工中的应用.基建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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