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正义观

2013-09-22 06:54丁心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正义人性法律

丁心

摘要:国家、法律和正义自出现在人们视野之际就一直如影随形。自然意义上的正义与政治意义上的正义在国家与法律中捉摸不清。本文主要从历史源流的角度探求国家、法律和正义的关系。从宗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界的上帝之城中探究道德意义上的国家和正义,通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国家起源论和洛克政治状态国家起源论出发,在二者的比较分析中,从理性的世俗世界搭建通往国家和法律的正义之路。在全面理解国家正义的基础上。对新背景下的正义观进行反省和修正。

关键词:人性;国家;法律;正义

国家、法律和正义自从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就成为三个被反复讨论的概念,究竟这三个概念精确的内涵是什么,究竟如何合理的限制概念的外延,这三个概念是如何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等等,与之相关的问题一直是牵引着古往今来无数学者的求知的眼眸。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只是希望能从这些前辈毕生的研究中探求出一些蛛丝马迹,从而能形成一些零碎的不成熟的想法。为了能更清楚的说明这三个概念的发展史,本文大致从三个脉络展开:

第一个角度是从自然意义上的正义和政治意义上的正义展开对正义的分析和理解。正义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和起点,对正义的全面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正义的内涵是丰富和庞大的。短短的篇幅是不可能把正义的全部精髓完全的展示出来的,所以本文对正义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与国家和法律有关的层面。

第二个角度是沿着历史的脉络,从上帝之城到世俗世界,冲破宗教神学的桎梏,以人的理性的看待正义,进而引入国家和法律的概念。国家从来都不只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概念,在本文的论述中它更多意义上的一个法学概念,天然的与法学有着不可割断的联系,法律是国家的一个最鲜明的但不是唯一的特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对国家的正义分析也是对法律的分析。对国家的起源做进一步的探究,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起源论和洛克的政治状态起源论,进一步将国家的诞生从上帝手中解放出来。

第三个角度是对国家和法律的正义进行现实的反思。正义的观念来源于我们对正义的追本溯源,但是新时代背景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残酷的修正,走出理想的国家正义观,扎根于现实寻求国家正义的真正的价值,更是我们探究这个问题的本质所在。

一、正义起源的理论基础:人性论

国家、法律和正义的论述总也无法与人性划清界限,不同的人性论决定着国家和法律的不同定位。这些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不同看法正是构建者三者合理关系的内核。换句话说,国家的正义观起源于人性的分析。关于人性,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是人性本善说,第二是人性本恶说,第三,理性与兽性的混合说。

第一,人性本善说。柏拉图认为正是善的本体产生了人和人性,所以人和人性天然就是善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善良纯洁的,所以根本用不着国家,更用不着法律,只是依靠人性的道德调整就以足够。

第二,人性本恶说。马基雅维里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人的本性都是虚伪狡诈,趋利避害,善变无耻,自私自利的。寄希望于人类自身的善是不可想象的,人类必须依赖于一个强权统一的外部力量去抑制天性。所以国家和法律是必然要出现的,是顺应人类天性出现的。

第三,理性和兽性的混合人性说。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否具有理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人是具有理性的,而理性的价值就在于能判别何为善恶,何为正义。但是这种理性是不完全的,都难免受到感情影响,理性的对立物感情或者冲动时常左右人类,人是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纯粹的理性中的。面对这种令人厌恶的非理性,斯诺宾莎并建议人们不要选择逃避,要用理性的态度对待。人人都爱自己这是出于天赋的本能,这是一种不应该被责难的自爱,是合理的。但是对自爱应该一分为二的的看待,自爱的本性是无可厚非的,但应有必要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的自爱就是一直恶性。换言之,理性和兽性是混合存在于人的本性中的,兽性是超过人类理性限度的感情。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正是人类天然具有兽性必然结果。

从诸多学者对人性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结论:人性和正义、国家及法律有着共生共存的天然关系,具体说来就是,人性有理性和兽性(非理性,感性)两部分构成,理性的本质是至高的善,无上的正义,是判断和衡量的正义的最高标准,在纯粹理性的国度里是不需要国家的,更不要具有外部暴力强制性的法律,国家和法律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感性世界是人类恶性滋生的沃土,正义在感性世界生存是必须依靠国家和法律的保障,只有国家和法律才能提供判断正义的标准,那是一个混沌和无序的世界。在人性的基础上,正义的理念逐渐清晰起来,凡是符合理性的就是正义的,这是一种内部自发的正义:人人都渴望理性,渴望自爱,希望走出野蛮恐惧的世界,但是感性与理性是亦趋亦步的,于是国家和法律作为外部的手段应运而生,成就另一种外部自觉的正义。这样正义的内涵在人性上一理性和感性一实现了完美的统一。

二、正义的内涵与外延

探究了正义的人性基础后,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棘手而又无法的回避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的答案关系着对国家和法律的理解和评价。概念的精确界定是理解问题的关键和核心。但是,对正义下定义确是一件似乎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但是就是这样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却是一切其他问题的起点。所以我们不得不对正义的概念做一个大致的不精确的界定。正义不仅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更是一个道德伦理概念。正义从希腊人有关自然法的学说中不难发现,自然法、自然权利等词基本上是在公平。正义、道德和理性等意义上使用的。上文中我们所论及的是政治的正义,而不是自然意义上的正义。那正义究竟能否脱离道德伦理的色彩,成为一个纯粹的无任何感情因素的概念呢?从古希腊到古罗马,从上帝之城到世俗之城,正义概念的内涵被不断的丰富和充实着。诚如纯粹法学派凯尔森所言:“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人们根据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形成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确切地说,主要地并且越来越多的是专门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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