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

2013-10-26 05:51党凌云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执业

李 禹,党凌云

(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北京 100020)

2012年,司法鉴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经汇总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对2012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 2012年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 833家,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计算机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机构2 377家。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价格类、文物类、涉农类等其他鉴定机构2 456家。鉴定机构总数较2011年减少181家,其中三大类机构增加83家,其他类机构减少274家。2012年鉴定机构数量增加的,依次为甘肃、宁夏、安徽、陕西、吉林、广东、内蒙古、北京、湖北、江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机构总数未变的为天津、浙江、海南、西藏、青海5个省(区、市);机构总数减少的为山西、四川、河南、江西、黑龙江、云南、山东、福建、河北、湖南、重庆、广西、新疆、辽宁、上海、贵州16个省(区、市)。

在2011年司法鉴定机构增幅下降的情况下,2012年司法鉴定机构出现负增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贯彻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了管理的力度;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在严格准入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执业管理和监督管理力度;三是加大了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力度,逐步健全了机构退出机制;四是2012年统计工作明确了综合类鉴定机构的填报形式,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统计。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区域划分,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分布见表1:

表1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分布表

1.1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分类

从多到少排序,河南507家,湖北358家,重庆304家。290~222家的有6个省,为湖南、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西;200~100 家的有 9 个省(区、市),为云南、广东、四川、吉林、山西、江苏、安徽、上海、北京;100~50 家的有 9 个省(区、市),为陕西、福建、甘肃、宁夏、新疆、贵州、广西、内蒙古、浙江;40~20 家的有3个省(区、市),为天津、青海、海南;西藏自治区有10家鉴定机构。

1.2 按照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依托单位性质分类

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1608家,教育部门的151家,科研部门的140家,企业的2014家,社会团体的258家,其他组织的662家,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33.3%、3.1%、2.9%、41.7%、5.3%、13.7%。其中,以卫生、教育、科研部门为依托设立的鉴定机构占总数的39.3%。依托卫生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占当地司法鉴定机构总数50%以上的有5个省,分别是浙江78.2%,河北64.8%,甘肃61.9%,湖南54.1%,山东50.2%。依托企业设立的主要是司法会计、建设工程等鉴定机构。

1.3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分类

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最多,为1 901家,其他从多到少依次为司法会计鉴定、建设工程鉴定、价格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产品质量类鉴定、微量鉴定、涉农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鉴定、文物类鉴定。其中从事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鉴定、文书、痕迹、微量、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占机构总数的49.2%。

1.4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经费来源分类

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297家,差额拨款的机构518家,自筹自支的机构4 027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1%、10.7%、83.2%。其中吉林、四川、云南3个省没有全额拨款司法鉴定机构。自筹自支机构占当地机构总数50%以上的有30个省(区、市),其中机构全部为自筹自支的有四川、云南2个省份。

1.5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事项的多少分类

司法鉴定机构有5项以上鉴定事项的有355家,比上年增加3.7%,4项的215家,3项的477家,2项的992家,1项的2 794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7.3%、4.4%、9.9%、20.5%、57.9%。 50.2%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上。66.1%的其他类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事项在2项以下。山西、云南2省有5项以上鉴定事项的机构分别占本省机构总数的43.4%和19.3%。

1.6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人多少分类

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人20人以上的机构 586家,19~11人的机构 1 043家,10~6人的机构1 840家,5人以下的机构1364家,分别占机构总数的12.1%、21.6%、38.1%、28.2%。 山西、天津、陕西、贵州、甘肃、青海、云南、四川、北京、上海20人以上的机构分别占本省(区、市)机构总数的 54.2%、27.5%、27.0%、26.0%、24.0%、24.0%、19.4%、17.8%、17.4%和16.0%。目前,河北、山西2省没有5人以下的机构,西藏自治区没有20人以上的机构。

2 2012年司法鉴定人情况

截至2012年底,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54 220人。鉴定人增加数排序依次为四川、山西、江西、甘肃、安徽、辽宁、陕西、宁夏、重庆、吉林、北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海南、上海、青海、河南、福建20个省(区、市);减少的为河北、新疆、湖南、贵州、内蒙古、湖北、云南、广西、西藏、黑龙江、山东11个省(区、市)。

2012年与2011年相比,在鉴定机构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总数却有小幅增加,增长率为2.3%。究其原因,一是认证认可、资质认定等质量建设促进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人的培育和吸纳;二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辅助人管理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司法鉴定人队伍的梯队化发展和建设;三是司法鉴定领域多年来形成的学术交流、专业培训、职务评定等促进了司法鉴定诚信化建设,人才机制的合理化吸引了更多优质人才加入司法鉴定人队伍,投身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行列。显示出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不断优化。

2012年,司法鉴定人数量在4 200~3 000人的有5个省(区、市),从多到少依次为四川、湖南、河南、山西、河北;3000~2000人的有8个省(区、市),为江西、云南、重庆、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北、广东;1700~1000人的有9个省(区、市),为北京、上海、安徽、陕西、福建、江苏、吉林、甘肃、贵州;900~500人的有7个省(区、市),为广西、宁夏、新疆、浙江、内蒙古、天津、青海;海南276人,西藏84人。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区域划分,全国司法鉴定人数量分布见表2:

表2 全国司法鉴定人数量分布表

2.1 按照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年龄结构分类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30岁以下的2 750人,31~50岁的 34 744人,51~60岁的 12 067人,61~70岁的3 756人,71岁以上903人。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人总数的5.1%、64.1%、22.3%、6.9%、1.7%。其中 60岁以下的占91.5%。

2.2 按照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类

全国司法鉴定人中博士1 600人,硕士4 602人,大学本科34 944人,大学专科11 673人,中专以下1 40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0%、8.5%、64.4%、21.5%、2.6%。执业司法鉴定人中具有正高职称的10 473人,副高职称的16 290人,中级职称的23 381人,初级职称的1 767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9.3%、30%、43.1%、3.3%。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总人数的近50%。

3 2012年司法鉴定业务情况

2012年全年,经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共计1 505 869件,比上年增加10.2%。其中鉴定业务量增幅最大的为吉林,增长69.1%,其次是陕西47.7%,海南44%,青海31.1%,内蒙古31.09%。增长10%以上有河北、辽宁、上海、安徽、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9个省(区、市)。湖南、西藏、新疆的鉴定业务量略有减少。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鉴定分别为192 154件和872 457件。司法鉴定人出庭数为14 983人(次),其中出庭人数在2 800~2 000人(次)的为四川、河南2省,超过1 000人(次)为甘肃、上海、重庆、湖南4省(区、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检案数量为29255件。其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数量最多的为河南省9738件,云南省为3233件,超过千件的有7个省份,为湖南、四川、陕西、山东、辽宁、江苏、湖北。

与2011年相比,全国司法鉴定业务量增长幅度趋稳,其中司法鉴定机构年均检案数量为311.6件,司法鉴定人年均检案数量为27.8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4.3%和7.8%。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检案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也有一些值得研究和需要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例如:全国法医临床鉴定机构2012年完成司法鉴定检案数量为910 472件,平均每个法医临床机构完成478.9件,平均每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完成49.6件,远远高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均检案数量。而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完成检案16 814件,平均每个鉴定机构完成13.4件,平均每个司法鉴定人完成2件。此种机构、人与鉴定业务量的不均衡现象十分突出。

3.1 按照鉴定事项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从多到少排序,依次为法医临床鉴定910 472件,法医毒物鉴定138 912件,法医物证鉴定74 142件,痕迹鉴定66 088件,法医精神病鉴定45 697件,法医病理鉴定45 234件,文书鉴定39 133件,建设工程类鉴定23660件,价格类鉴定17170件,司法会计鉴定16814件,微量鉴定7769件,产品质量鉴定6 536件,涉农类鉴定2 562件,声像资料类鉴定1 069件,计算机鉴定648件,知识产权鉴定608件,电子数据鉴定594件,文物类鉴定247件,其他三大类外鉴定108301件。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鉴定数量占全部鉴定业务量的88.2%。与2011年相比,涉农类鉴定增幅为460%;其他依次是微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分别增长57.6%、46.3%、44.6%、43.3%、35.7%、21.7%、18.4%、17.4%、15.7%、8.4%、6.9%、3.9%;声像资料类鉴定与上年基本持平;计算机鉴定、价格类鉴定、产品质量类鉴定数量下降。

3.2 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分类

公检法部门委托922 486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29462件,企事业单位委托51315件,个人委托345 005件,其他主体委托57 601件,分别占当年鉴定业务总数的61.3%、8.6%、3.4%、22.9%、3.8%,比上年分别增长10.6%、1.4%、-6.2%、13.2%和26.5%,其中企事业单位委托首次出现负增长。

3.3 按照各地完成检案数量分类

完成检案突破10万件的为湖南省;10~9万件之间的有5个省份,为山东、湖北、江苏、四川、福建;8.5~7万件的有4个省份,为广东、江西、浙江、辽宁;7~6 万件的有 2 个省(区、市),为上海、云南;6~5 万件的有 3个省(区、市),为河北、河南、安徽;4~3 万件的有 4 个省(区、市),为天津、北京、新疆、重庆;3~2 万件的有5个省(区、市),为广西、贵州、陕西、黑龙江、山西;1.8~1万件的有 3个省(区、市),为吉林、内蒙古、甘肃;1万~3千件的有3个省(区、市),为宁夏、海南、青海;西藏为426件。

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完成检案量最多的是浙江省,为1390件/家(该省鉴定机构全部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其次是上海620件/家,再次是四川和广西,均为480件/家。所均检案量不到100件的有5个省(区、市),为黑龙江、重庆、西藏、青海、宁夏。人均检案量最多的是浙江,118件/人,江苏76件/人,福建72件/人。人均检案量不到10件的有4个省(区、市),为山西、西藏、青海、宁夏。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区域划分,全国司法鉴定检案量情况见表3:

表3 全国司法鉴定检案量情况表

4 2012年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2012年,全国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为27 253人,参加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的为984人,分别比上年增长了31.2%和20.1%。

4.1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2012年,全国参加教育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为27253人。其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为21 347人,转岗培训的为2 644人,初任培训的为3 262人。参加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培训的14 090人,参加其他类培训的13 163人。初任培训、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所占比例分别为12.0%、9.7%、78.3%。参加部司鉴所培训的283人,参加省级培训的26 970人。2012年培训司法鉴定人在3 000人以上的为河北、黑龙江2省;3 000~2 000 的 4 个省(区、市)为辽宁、北京、上海、广东;2000~1 000人的为山东、湖北 2省;1 000~500人的为江西、浙江、吉林、四川、湖南5个省份;500~300人的5个省(区、市)为宁夏、江苏、海南、福建、云南;300~200 人的 5 个省(区、市)为天津、新疆、陕西、广西、安徽;200~100人的5个省(区、市)为河南、山西、重庆、青海、内蒙古;100人以下的2个省(区、市)为西藏、贵州;甘肃省没有开展司法鉴定人培训。

在初任司法鉴定人培训的3 262人中,培训人数最多的是山东463人,其次是云南306人,300~200人的6个省(区、市)为河北、四川、湖北、湖南、辽宁、安徽;200~100人的4个省(区、市)为黑龙江、新疆、天津、陕西;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江西、河南、广东、重庆、贵州、西藏、甘肃10个省(区、市)未开展初任培训。

在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等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的2 264人中,培训人数最多的为吉林558人;四川326人;260~100人的有9个省(区、市)为湖南、山东、河南、山西、辽宁、江苏、重庆、广西、海南;100人以下的有7个省(区、市)为广东、湖北、内蒙古、黑龙江、天津、北京、福建;其他14个省(区、市)未开展转岗培训。

在继续教育培训的21 347人中,3 000人以上的为黑龙江3104人,河北3099人;2 500~1 000人的有6个省(区、市)为辽宁、上海、北京、广东、湖北、山东;900~100人的有 11个省(区、市)为江西、四川、浙江、宁夏、福建、江苏、海南、吉林、陕西、新疆、广西;100人以下的4个省(区、市)为青海、西藏、贵州、内蒙古;其他省(区、市)未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4.2 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培训教育情况

参加管理干部培训的人数为984人,其中参加部级培训的为192人,参加省级培训的为792人。管理干部培训最多的为四川省188人。

5 2012年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情况

2012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共计1 411件,比上年增加9.7%,占司法鉴定总业务量的0.09%,与上年持平。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1298件,涉及司法鉴定机构553家;投诉司法鉴定人的433件,涉及司法鉴定人385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890件,占68.6%;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348件,占80.4%。因投诉引发行政复议案件42件,引发行政诉讼案件39件,分别占投诉总量的3.0%和2.8%。

2012年,全国司法鉴定业务数量增长的情况下,投诉量比2011年有所上升,但投诉率没有变化,反映出近年来司法鉴定投诉量趋于平稳。从各地情况看,投诉量超过100件的有3个省(区、市),为广东、北京、湖南;投诉量大幅下降的有3个省(区、市),为吉林、黑龙江、安徽,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77.8%、45.5%和43.3%;西藏没有投诉。

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相应处理的238件,比上年减少15.9%,其中行政处罚46件、行政处理170件、行业处分22件。反映出各地通过2011年的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加强了执业监管工作,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有效整改一批突出问题,及时清理一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使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执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5.1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情况

2012年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共1 298件,比上年增长20%。其中不予受理的408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662件,分别占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案件总数的31.4%和51%。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共195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27件(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的21件,暂停执业的6件),给予行政处理的151件,给予行业处分的17件,分别占13.9%、77.4%和8.7%。

5.2 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共433件,比上年增长12.2%。其中不予受理的85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261件,分别占投诉司法鉴定人案件总数的19.6%和60.2%。经过调查给予相应处理的共43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19件(包括警告并责令改正的13件,暂停执业的5件,撤销登记的1件),给予行政处理的19件,给予行业处分的5件,分别占44.2%、4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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