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近三年行贿犯罪分析

2013-10-30 03:29赵崇杰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5期
关键词:行贿人萧山区资质

赵崇杰

一、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1.重灾区:工程建设领域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13件行贿案件中有11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并且全部发生在招投标环节,所涉及的工程领域主要有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政维修工程、萧山区临江开发区市政绿化工程、湘湖区块园林绿化工程、萧山区进化镇大汤坞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农机水利工程、萧山区档案管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此领域内行贿的主体包括无施工单位的个体建筑商5人、注册成立私营性质公司6人,反映出当前行贿犯罪主要是个人为谋取私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较多。而表现出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是借用资质中标。行贿人无施工资质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参与工程建设,为此向业主单位主要领导行贿以掩盖违法行径,此类情形较为普遍。二是违法整体转包。即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后行贿人以低于合同价的方法获取工程实际承建权,规避招投标间接承揽工程。三是无资质直接承包工程。四是借牌围标串标。行贿人为能提高中标率,与建设单位领导相互勾结,提高施工资质以排挤其他竞标者,几名行贿人合伙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借用资质越多,中标的可能性越大。

2.腐蚀的渐进手法:长期经营

有些行贿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先送物,再送钱,再加码,年节不断,使受贿人在小恩小惠中逐步麻木,行贿人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长期施以感情投资,借此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金钱诱饵成为其获取不当利益的“敲门砖”和“润滑剂”,使行贿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调查的13名行贿人均是多次向关系人持续行贿,打通关系,谋取利益。萧山红垦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兴在三年内向关系人行贿11次共计24万元,行贿人曹建立两年内向关系人行贿6次,共计7.4万元。

3.追逐目标:非法利益

调查的13名行贿人均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4名行贿人明显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人楼兴为使自己开设的杭州萧山红垦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到267亩规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并且在土地未进行审批的前提下,建造猪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在受到公民举报后,为打通关系寻求庇护,先后多次送给两名关系人共计25万元财物,其所谋取的利益更加突出地体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4.高发节点:逢年过节

从13名行贿人的行贿时间看,大多选择在中秋节、春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给关系人送钱物,行贿“饵语”多以“拜年”、“孩子压岁钱”、“节日看望”等理由。行贿人试图以浓浓的节日氛围淡化权钱交易的敏感性,使之师出有名,合情合理,亦使受贿者以人情往来的假象安慰自己聚敛不义之钱而惶恐不安的内心。

5.主要对象:单位主要领导

无论是工程建设领域还是征迁赔偿、土地租赁环节,向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行贿,始终是行贿人追逐和进攻的主要目标。单位一把手或主要领导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招投标及赔偿款发放。调查涉及的13起行贿案件中,有 5名单位一把手收受行贿人贿赂,14名单位副局长或副总经理收受贿赂。

6.处罚的软肋之处:大量适用缓刑

从萧山区近三年查处的13起行贿犯罪案例看,缓刑适用率达100%,无一起案件判处实刑,缓刑适用率过高是当前行贿犯罪刑罚处理的显著特点。根据现行刑法和最高两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行贿犯罪的构成、情节、处罚幅度以及严肃查处行贿犯罪案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是在实际上对行贿犯罪处罚偏轻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二、行贿犯罪的治理对策

1.司法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我国历来注重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受贿犯罪的查办,对于行贿犯罪处罚过于轻缓,行贿人犯罪回报远远大于犯罪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使行贿人经济上大占便宜,司法处罚大多以缓刑处理,使受贿犯罪的源头未能有效肃清,此点也是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为严惩行贿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多部司法解释,明确查处行贿犯罪案件的操作性,为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提供完善的法律武器。鉴于缓刑适用率过高,两高于2012年12月颁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但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视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解释》第十条明确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见,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严惩决心之大,法律规定之明确,各级司法部门应转变重打击受贿轻行贿查办的观念,着力提高侦查技能,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实现从证到供、从依赖口供向搜集旁证的侦查思维转换,加大行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双管齐下,不能偏颇和倾斜,以严惩行贿犯罪杜绝受贿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检查监管力度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中行贿犯罪集中于招投标环节的问题,行业主管如住建部门、交通部门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进行排查,一要检查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检查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检查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检查按照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给予企业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以此杜绝借用资质、挂靠等工程领域问题。二要构建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基本情况、中标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投标承诺等内容通报给工程质量、安全等现场监督检查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对发现的施工企业挂靠、违法分包、虚增工程量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其诚信档案,作为其能否参加投标的依据之一,形成场内招标、场外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建设单位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从调查中发现,行贿人看中的对象即单位主要领导,因他们大权在握,自然是行贿人的首选,同时也反映出权力的集中性和无制约性。“一把手拍板”、“财务一支笔”、“大权一把抓”等现象,在工程建设领域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方面演绎得淋漓尽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势必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种监督措施流于形式,因此规范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防范腐败的制度性举措。在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在单位内部应建立权力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适度分解权力。要规范一把手的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限制权力的扩张性,体现权力的公允性。如工程招投标环节一把手只负责决策和监督,具体工作如工程、人、财、物都由副职负责,并使之得到彻底落实,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对于工程建设的重点审批环节、重要岗位制定可行的监督防控机制,用制度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另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等规章制度,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工程发包公开公正,接受主管单位、本单位职工的监督,构建监督网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把手”监督的重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接受最广泛的监督,扫除藏污纳垢的腐败死角,使工程领域“潜规则”无机可乘。

4.检察机关做好犯罪预防及行贿档案查询工作

对于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应做好检察预防工作。一是从正面解决问题,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单位主要领导的警示教育工作,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内外监督并重的双重机制下打造“阳光工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注重落实预防犯罪理念,使其自觉构筑起法律的“高压线”,明晰腐败是权力和私欲的罪恶之子,并能积极做好所在单位成员的预防工作;二是深化高检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对于有行贿记录的行为人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使之感受行贿行为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寻求行贿捷径与经济损失之间权衡博弈,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三是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着眼于企业长期目标,引导企业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从提高自身商业竞争力、企业硬实力方面打造企业市场优势地位,倡导规范、廉洁、守法的现代企业文化,杜绝和减少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而盲目追随潜规则,深刻感悟用贿赂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的非法利益终究害人害己,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猜你喜欢
行贿人萧山区资质
行贿人末路
2017年农药生产资质合并企业备案申请名单
鸟岛游
如何理解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行贿人何以被“轻处”
中国行贿人
2014年第四批农药生产资质合并企业名单
工程转包给别人出了事故我承担多少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美术教师新作选
萧山区“五老”关爱团践行新一轮帮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