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及其启示*

2013-11-08 03:33
关键词:犯罪集团种族联合国

赵 赤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随着我国当下有组织犯罪日益滋生蔓延的严峻态势,如何强化和创新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落实的紧迫课题,我国借鉴联合国等国际社会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有益经验无疑十分必要。20 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先后针对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实证调查和研究评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the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缩 写 为“CICP”)于2002年9月发布了一个针对16个国家及一个地区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调查评估及比较研究报告[1]。

一、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概况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的跨国化以及国际化趋势,关于犯罪的国际调查研究日益成为必要课题。著名犯罪学家赫尔曼·曼海姆[2]曾经指出:由于没有受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所限制,因而对于犯罪学中的问题都可以从全球视野予以研究。同时,由于语言上的障碍以及研究方法和视野上的差异等原因,这方面的研究空间远未得到充分利用[3]。就有组织犯罪而言,20 世纪90年代尤其是21世纪以来,联合国在起草、制定相关国际公约的同时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国际调查研究。为了促进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了解认识以及为各国的有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一个比较框架,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于2002年9月发布了一个针对16个国家以及一个地区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示范性的比较研究报告。该研究项目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如主要着眼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高端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未能关注较为松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然而,作为联合国有关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示范性研究,该研究项目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收集关于各国有组织犯罪的资料数据,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以后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提供一个范式和框架。

对于相关资料的收集,联合国主要采取的是向若干成员国发放详细的问卷调查表并要求相关成员国予以填写和反馈的方式。具体而言,联合国要求收到问卷表的成员国就各自国家中最大的三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情况填写问卷表。问卷表的发送对象为各国的学术研究机构、执法情报部门以及国家级的研究咨询单位。问卷表中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近50个指标或者变量,如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名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规模,应对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反应,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民族及性别特征,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活动的社区及社会环境,有组织犯罪集团使用暴力的情况,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活动和运用情报的专业化水平,有组织犯罪集团运用腐败手段的情况,有组织犯罪集团影响政治的情况,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跨国联络的情况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渗透合法经济的情况,等等。联合国研究报告中表格所反映的只有其中最为重要的10个指标,即组织结构、组织规模、暴力情况、成员的种族及社会身份、活动方式、跨境活动、腐败情况、政治影响、对合法经济的渗透情况以及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合作情况。本文基于这10个主要指标,对各国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联合国关于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事实特征分析

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针对16个国家及一个地区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比较研究结果通过一个表格予以简要体现。见表1。

表1 联合国关于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比较表

续表1

续表1

该表格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10个主要指标的比较研究,现对这10个指标进行简要说明与分析。

1.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指标之一,也是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区分为五种类型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分为五个等级:A级,指明确的等级结构;B 级,指发展之中的等级结构;C级,指存在核心的犯罪组织;D 级,指有组织的犯罪网络;E级,指等级结构犯罪组织的聚合结构。针对以上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统计显示,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呈现明确的等级结构;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呈现为发展之中的等级结构;四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呈现为等级结构组织的聚合结构;其余的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表现为较为松散的结构形式,如存在核心的犯罪组织以及有组织的犯罪网络。总的来看,三分之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不同程度的等级结构形式,其余的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表现为较为松散的结构形式。

2.组织规模。组织规模即组织的成员人数,这一指标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犯罪组织的活动范围和危害程度。联合国研究报告所指的组织规模既包括核心成员,也包括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该研究报告具体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规模分为五个等级:A 级,成员人数为20人以下;B 级,成员人数为20至50人;C 级,成员人数为50至100人;D 级,成员人数为100人以上;E 级,成员人数为未知。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统计显示,其中只有4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人数为20人以下;14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人数为20至50人;近半数(19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人数为50至100人;另有3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人数为未知。

3.暴力情况。暴力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键指标之一。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暴力特征分为三个等级:A 级,很少或者没有使用暴力;B级,偶然使用暴力或者适当使用暴力;C级,滥用暴力。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统计显示,其中23个有组织犯罪集团滥用暴力;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偶然使用暴力或者适当使用暴力;只有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很少或者没有使用暴力。总体来看,尽管各个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在组织结构以及活动方式方面差别较大,但在使用暴力这一点上却大多比较一致。

4.种族及社会身份。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种族及社会身份特征分为三个等级:A 级,不存在种族及社会身份;B级,组织成员来自于相同的社会背景;C级,种族身份成为犯罪组织的基础。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统计显示,其中将近半数(17个集团)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不存在种族及社会身份;13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来自于相同的社会背景;另有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来自于相同的种族背景。综上所述,这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多数集团的组织成员都不是因为种族联系而结合在一起的。

5.活动方式。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方式分为三个等级:A 级,为主要实施一种活动;B级,为实施两种或者三种活动;C 级,为实施多种活动。研究表明,规模最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竟然是一种活动,如非法贩卖毒品。此外,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两种或者三种活动,另有13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多种活动。此外,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将贩卖毒品作为本集团的主要或者核心活动。

6.跨境活动。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跨境活动情况分为三个等级:A 级,1到2个国家;B级,3到4个国家;C 级,5个以上国家。联合国研究报告当中的数据表明,将近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境活动多达5个以上国家,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境活动为3到4个国家,还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境活动为1到2个国家。

7.腐败情况。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腐败情况分为三个等级:A 级,为很少或者不使用腐败手段;B 级,为偶尔使用腐败手段;C级,是指腐败手段已经成为犯罪组织的主要活动。联合国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近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18个集团)将腐败作为组织的主要活动予以采用,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12个集团)偶尔采用腐败手段,另有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很少或者不使用腐败手段。

8.政治影响。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政治影响分为四个等级:A 级,没有政治影响;B级,具有地方或者区域性的政治影响;C 级,具有全国性的政治影响,D 级,具有国外政治影响。联合国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将近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没有政治影响,三分之一左右的有组织犯罪集团(14个集团)具有地方或者区域性的政治影响,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全国性的政治影响,还有5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国外政治影响。

9.对合法经济的渗透情况。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合法经济的渗透情况分为三个等级:A 级,没有或者有限的渗透;B级,将犯罪收益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部分投资;C 级,将犯罪收益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广泛投资。联合国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18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将犯罪收益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广泛投资,12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将犯罪收益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部分投资,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没有或者很少将犯罪收益向合法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10.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合作情况。联合国研究报告将有组织犯罪集团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合作情况分成了五个等级:A 级,没有合作;B级,遭到调查时才进行合作;C级,广泛合作;D 级,存在广泛合作,以及当遭到调查时也进行合作;E 级,不知道。联合国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14个有组织犯罪集团与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着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其中多数情况下是指为了获得非法商品(主要是毒品)并销售到本国市场;12个有组织犯罪集团没有与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合作。

(二)联合国关于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结构分类

联合国研究报告将研究的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结构形式归纳为五种类型。

一是“标准型等级结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标准型结构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个领导人;清晰的等级结构;严格的内部组织纪律;有一个具体的组织名称;通常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暴力方法成为核心手段;通常对特定地区拥有影响或控制能力。见图1。

图1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标准型等级结构”

联合国研究报告涉及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标准型等级结构”是最为普遍的结构类型,即13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属于标准型结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三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全部属于标准型等级结构。其它属于这种结构类型的10个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来自于俄罗斯、保加利亚、立陶宛以及乌克兰等东欧国家。

二是“区域型等级结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区域型结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呈现一个领导人的结构形式;组织的指示命令都是来自于一个中心;地区一级的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独立和自治特点;组织实施的活动多样化;通常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暴力方法成为核心手段。见图2。

图2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区域型等级结构”

联合国研究报告涉及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日本的山口组,美国的付成刚犯罪集团和澳大利亚的日本裔暴力团均属于这种结构形式。此外,报告中所有的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属于这种结构类型。这几个意大利犯罪组织的规模较大,组织活动遍及不同的地区。

三是“聚合型等级结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聚合型结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犯罪集团中存在多种形式的组织结构,但通常以标准结构为主;各个犯罪组织均有自己的头目;各个犯罪组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治;这种组织形式不太常见。实践中,这种组织形式容易产生组织内部的争斗,而且这种内部争斗容易被执法机关加以利用。见图3。

图3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聚合型等级结构”

联合国研究报告涉及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南非的28人监狱帮伙,俄罗斯的兹伯曼犯罪组织以及德国的一个意大利裔犯罪组织就属于这种结构形式。

四是“核心型团伙”。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核心组织的周围存在一个松散的网络联系;组织成员人数比较有限;组织成员很少具有某种社会或者种族身份;这些犯罪组织通常对内对外都没有自己的组织名称。见图4。

图4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型团伙结构”

联合国研究报告涉及的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有八个犯罪组织属于这种结构形式,其中三个犯罪组织位于荷兰和德国。

五是“罪犯联系网络。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罪犯网络型结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组织的活动由核心人物决定;组织网络的联系围绕着一系列犯罪计划而持续存在;组织中人际关系的作用大于社会或者种族身份;犯罪组织不大为社会公众注意。见图5。

图5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罪犯网络型结构”

联合国研究报告涉及的40个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只有四个犯罪组织属于这种结构形式,包括一个位于荷兰的犯罪组织以及两个位于加勒比地区的犯罪组织。

(三)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的主要结论

根据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及研究报告,其主要结论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几个重要指标对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比较分析,将分析情况进行简要总结;二是对有组织犯罪集团各主要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从而深化了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认识理解。

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及其研究报告针对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作出简要描述:一是三分之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典型的等级结构,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表现为较为松散的组织结构;二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中等规模,即成员人数为50 至100 人之间;三是就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而言,暴力手段在组织的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四是不到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没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点,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具有较为明显的种族身份特点;五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实施的只是一种犯罪活动;六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多个国家进行犯罪活动;七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活动中使用腐败手段,包括广泛采用和偶尔采用两种情况;八是将近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不具有政治影响,三分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地方或者区域性的政治影响;九是将近半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广泛地渗透到合法经济领域当中;十是多数有组织犯罪集团与作为非法商品主要来源的其它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过合作。

为了深入了解有组织犯罪集团,联合国调查评估及其研究报告不仅从静态特征上归纳了40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而且深入分析研究了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具体指标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律性认识。

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各个指标中最为关键的三个指标是组织结构、暴力活动以及成员身份。通过对各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规模进行对比分析后清楚地发现,成员人数这一指标是决定组织结构形式的关键因素。即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越多,该组织形成严格的等级结构形式的可能性就越大。当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很多时,该组织很有可能形成一种下放权力式的,以区域结构为特点的结构形式,即区域性组织一方面接受控制中心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限。可能的解释是,犯罪组织的成员人数越多,就越需要强有力的等级控制和暴力手段来维系组织的内部控制。

2.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松散,该组织成员就越有可能不具有某种身份特征。因此,“核心型团伙结构”以及“罪犯网络型结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往往不存在有关成员招募的严格规定。这说明对于以上两种组织形式的犯罪组织而言,成员身份这一指标的重要性明显不如成员的能力或者技能的重要性。另外,犯罪组织的等级结构越是严密,该组织就越有可能以种族或者社会身份特点作为基础。具体而言,具有明显的种族身份基础的犯罪组织通常只限于“明确的等级结构”以及“发展之中的等级结构”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犯罪组织。

3.有组织犯罪集团使用暴力的水平与一些指标紧密相关。具体来说,犯罪组织的等级结构越严密,该组织就越有可能使用暴力。例如,具有等级结构的27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其中20个犯罪组织以实施暴力为主要手段。与此相反,表现为“罪犯网络型结构”的五个有组织犯罪集团当中,没有一个犯罪组织是以实施暴力为核心手段。这种情况的存在可能性的解释是“罪犯网络型结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于其流动性以及组织松散的特点,其活动时,不大容易引起执法机关的关注。同理,程度越高的暴力活动往往与那些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组织相联系,即暴力程度最高的犯罪组织一般是那些具有等级结构特点,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的犯罪组织。对于那些主要以贩卖毒品为主业的犯罪组织而言,其使用暴力的程度要高于那些不以贩卖毒品为主业的犯罪组织。

4.存在三个高度关联性的指标。没有使用腐败手段、没有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以及没有或很少具有政治影响这三个指标之间相互影响且高度关联。

5.组织结构、暴力活动以及成员身份这三个指标是决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类型的关键因素。其中,等级结构的严密程度最为重要。组织结构与其它指标之间相互影响,但总体特点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等级结构越是严密,该组织使用暴力的程度就越高,该组织就越以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为基础,腐败手段在该组织的活动中的重要性就越大,该组织对合法经济的渗透就越强,该组织实施跨境活动的可能性就越大。

与组织结构严密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相比,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规模较小且不存在明显的社会及种族身份特征,暴力在该组织活动中的分量也没有那么重要,所从事的也不过是一个或两个国家的跨境活动,这些犯罪网络所造成的危害没有等级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那样严重。

综上,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众多指标当中,等级结构的严密程度是最为重要的指标。这也是以等级结构作为主要依据对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分类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所在。

三、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的启示意义

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报告为有组织犯罪研究提供了充足的数据资料,报告中强调了有组织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的多样性特点,并且提出为了准确掌握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状况趋势,必须获得最新的资料数据,才能为相关的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结合我国当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事实以及惩治该类犯罪的刑事法治状况,我们从联合国有组织犯罪调查评估报告中能够获得三方面的启示。

(一)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查

联合国关于各国典型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比较研究报告指出,以往关于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趋势的资料和表述容易出现滞后乃至过时的情形;为了准确掌握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状况趋势,必须获得最新的资料数据。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尤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如被害人调查等)获得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状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的全面、准确资料,为改进和完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政策立法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首先,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质以及隐匿于合法社会表面之下的突出特征,使得执法机关难以准确掌握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状况。实践中,有组织犯罪虽然作恶多端,使人们深恶痛绝,但被害人以及证人等往往慑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淫威不愿意或不敢报案或者揭发,这意味着应当十分重视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查。其次,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支撑的制度或者观念。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重要概念。刑法确立这一概念时,并没有针对我国新时期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加以悉心考察和准确把握,只参照我国旧社会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国外的黑手党等传统、高端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正如有学者[4]所言,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面对已经客观存在并且已经比较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现象,立法者不愿意从立法上对此予以正面承认,于是只好以境外和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典型特征为参照,在立法上规定了一个似是而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了纠正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不合时宜的有组织犯罪观念或规定,必须要加强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事实调查。

(二)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多样性认识

联合国比较研究报告多次强调指出,各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以及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多样性特点。在过去的十年里,有组织犯罪在全球的主要趋势是多样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继续,出现了许多国家主流环境的多样化,犯罪集团活动和影响的多样化,以及犯罪集团内部和犯罪集团之间结构与联系的多样化。有组织犯罪的多样性特点对于“反黑”法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但要影响到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而且还影响到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乃至立法执法。比如,有组织犯罪在活动方式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日益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这就意味着: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界定问题上要注意反映出该重要特点;在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中,要加强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在有组织犯罪的执法中,要研究遏制有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策略。

(三)进一步强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研究

联合国比较研究是作为有关各国有组织犯罪的示范性研究而进行的,该研究项目为以后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提供一个范式和框架。首先,其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严谨研究态度值得肯定。比如,联合国研究报告将衡量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和危害程度的依据分解为最重要的10个指标,也即组织结构、组织规模、暴力情况、成员的种族及社会身份、活动方式、跨境活动、腐败情况、政治影响、对合法经济的渗透情况以及与其它犯罪组织的合作情况。这种科学、严谨的研究态度有助于全面、准确反映各国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情况。其次,我国亟待在有组织犯罪科学研究中加强实证方法的运用。多年来我国学界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学术研究当中,基于概念分析的思辨性研究十分盛行,而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实证方法的研究成果却难见踪影。这种研究状况及研究水平与我国当下“反黑”如火如荼开展相比,显得很不协调。有学者[5]认为,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虽然作了规定,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科学的定义,变量的测定就更为薄弱。由于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统计方法,我们几乎没有全国性的各种关于黑社会的概念和现象的变量的数据资料。因此,指导反黑斗争的决策者对斗争的全局很难真正做到心中有数。从比较角度看,美国于20世纪60-70年代所进行的有关黑手党的实证研究有力地促进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观念认识的提升,从而为“反黑”法治的发展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6]指出:繁荣比较研究,尤其是重视基础理论问题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刑法学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注意在基础理论问题上繁荣和深化比较研究,则必将使我们的刑法学获益良多。由此可见,基于我国现实需要和借鉴国外经验,大力提倡和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是提升我国有组织犯罪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1]Global Programme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Results of a Pilot Survey of Forty Selected Organized Crimes Groups in Sixty Countries[R].New York: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02:21-48.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58-159.

[3]海登松.犯罪学的国际比较研究:下[J].赵 赤,译.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29.

[4]张远煌,赵 赤.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0(5):134-142.

[5]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8-99.

[6]高铭暄,赵秉志.犯罪总论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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