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社会学分析

2013-12-06 01:57胡依心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安球迷社团

胡依心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杭州 314408)

从以往的球迷骚乱事件的治理过程来看,只是依靠公安政法部门这种单一的球迷骚乱治理模式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其一,增加公安政法部门的执法难度。由于球迷骚乱的突发性、瞬时性、紧急性,以及公安政法部门严格的层级管理体系等原因,容易造成相关政策与措施的执行困难。其二,增加公安政法部门的执法成本。单一的、无所不包的球迷骚乱治理模式使得公安政法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警务资源,而随着诱发球迷骚乱的因素越来越多,这种投入必将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公安政法部门经费、警力支出的持续增长。其三,增加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风险。对于球迷骚乱事件如果处理得不好,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必然会受损[1]。而从社会资源的动员与组织角度来看,公安政法部门对球迷骚乱事务的全方位垄断,必然会减少球迷社团等民间组织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机会,以致闲置或浪费了许多可以用于球迷骚乱治理的社会资源[2]。因此,公安政法部门已没有必要包揽全部球迷骚乱治理的事务,而是需要更多地引进、引导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资源对球迷骚乱治理的积极参与,共同构筑球迷骚乱治理的多中心模式。而怎样正确认识球迷社团在球迷骚乱治理中的优势与困境?如何有效地引导与规范球迷社团的行为?如何使球迷社团参与骚乱治理更具效率等问题就成了人们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 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优势

1.1 球迷社团的专业性

球迷社团的结成一是基于球迷的需要,执行为球迷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管理职能。其功能包括,满足其成员发展的需要、维护成员权益、担负社会成分的管理职能、参与公益活动等等[3]。多数的球迷社团在成立之时就有着鲜明的宗旨和目标,并根据自己的目标设定来吸纳球迷加入社团,从而形成了具有鲜明宗旨与专业特色的球迷社团。球迷社团的组织与领导者通过长期从事球迷管理和相关研究的工作,对球迷群体的组成与特点有着更多深入的专业解读。因此,在球迷骚乱治理的过程中,球迷社团能够体现出“组织”在专业上的优势。如英国、德国、意大利的球迷社团能够做到定期对社团成员的活动进行监测,对社团成员的经济状态、职业变化进行调查和记录,并据此类信息给球迷社团的上级管理部门提供较为专业与详实的信息与建议[4]。

事实证明,足球管理机构、足球俱乐部与球迷社团的有效互动,不仅能够增强足球运动和球迷社团的大众认同,还能够有效引导球迷群体情绪与行为向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5]。虽然,我国球迷社团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其组织化、专业化水平还比较低,但也能够看到很多球迷社团已经拥有了很高的专业性。有些球迷社团是以行业或部门为依托而组建起来的(如:大学生球迷协会、医务工作者球迷协会、法律工作者球迷协会等等)。这些球迷社团可以也能够运用自身组织、技术与专业上的优势,通过监测、收集、分析球迷群体的相关信息向足球管理部门与公安政法部门提出防治球迷骚乱的专业性建议与意见。同时,球迷社团可以动员、动用其组织资源与力量向球迷骚乱中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在球迷群体的疏导、受伤球迷救治、球迷群体情绪安抚等方面为球迷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有效地缓解公安政法与医疗救护部门的工作压力。

1.2 球迷社团的广泛联系性

现阶段,以职业足球为代表的体育产业是一个结构和利益群体明显分化的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利益的冲突,将会成为一种经常性、常规性的现象[6]。我国现有的体育管理体制和结构还不能适应这种常态化的、纷繁的局面。职业体育管理体系当中没有为这种利益表达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而球迷社团因其所具有的自治性、联系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使得其在解决球迷之间发生的冲突时,更容易使当事双方球迷对内取得共识、达成谅解;对外形成有组织、有秩序的利益表达。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足球事业发展规划与政策的上情下达、球迷群体利益诉求的下情上达、不同球迷群体间的协调对话,减少球迷群体与个人的种种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另外,球迷社团在骚乱事件的应对过程中,除了具有高度灵活的反应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够身临其境、设身处地地参与到骚乱事件的具体解决过程中。其参与方式可以是为受到伤害球迷提供身心救助,也可以是通过其组织优势为球迷群体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其情绪与利益的诉求,比如,球迷社团为利益受损的球迷进行呼吁、维权,利用其组织优势向足球管理部门与公安政法部门表达批评与意见等等。而这些行动都是寻求在我国现有的组织、制度框架内,对我国足球领域内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球迷社团的优势,适时地将其引入球迷群体间的冲突与纠纷的化解机制当中,作为多元化的球迷群体间矛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球迷群体自我管理、缓解球迷群体间矛盾的作用,还可以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促进球迷群体以及足球事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 我国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现实困境

2.1 我国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党的十七大报告当中指出,鼓励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7]。另外,我国已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规定政府可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规定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有义务服从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8]。但是,从以往发生的球迷骚乱事件的具体处置过程来看,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的治理仍然面临方方面面的理论与现实困惑。相关法律、法规对球迷社团在球迷骚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对各级、各类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安排。有关支持和肯定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方面的责权尚不明确,法律角度上的对球迷社团在球迷骚乱治理中权力的认可、权利的救济等工作以及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职责、途径方面的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如,面对球迷骚乱的治理,球迷个人的参与并不等同于球迷社团的参与,球迷有序参与和球迷有组织的参与也并不等同。球迷有序参与是指球迷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渠道参与,还是球迷通过组织化的球迷社团形式参与?如果是球迷通过组织化的球迷社团参与,是通过体育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下的各级足球协会去参与,还是通过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去参与?诸如此类的责任与权利、组织与制度问题的模糊,对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的治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难。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球迷社团缺乏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仍然只是把自己当做骚乱治理情境当中的受助者。因此,公安政法部门与足球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亟需建立与完善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地位、职责、权利与途径,促进公安政法部门、体育管理机构、球迷社团等多元主体对球迷骚乱治理的依法、有序参与。

2.2 我国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组织、动员基础有待加强

球迷社团可以广泛团结各方面积极力量,凝聚各方面智慧,在为球迷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球迷合理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起到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9]。在球迷骚乱发生时,球迷社团不仅能为球迷群体、治安管理部门、足球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同时可以运送伤员,维护骚乱现场秩序,为受伤球迷提供人道关怀,还可以在球迷骚乱后球场秩序的重建和恢复过程中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人员、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与服务。从国际经验上来看,无论是地区性的赛事,还是国际性赛事,球迷社团都是球迷骚乱应对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所拥有的专业性与广泛的联系性使其在球迷骚乱应对体系中有能力发挥救助与服务功能。而目前,我国的球迷社团在数量和组织、动员能力上与球迷社团发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组织基础依然薄弱。我国现有球迷社团多数还是“民办官管”的性质,行政色彩浓重,缺乏社会团体的灵活性、创新性、独立性、自治性等特点。有些球迷社团不仅沿袭了传统管理模式的作风,而且有的球迷社团还变相地成为一些职能部门的创收实体。另外,我国球迷社团还缺少来自官方的、较为明确、规范的引导和管理,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等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从理论到实践上的重视,尚未被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轨道。这种局面使得实践中球迷社团发挥其自身优势,有序参与球迷骚乱治理所必须的、必要的组织与动员能力难以得到保障。

3 促进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路径选择

3.1 完善球迷骚乱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阶段,当球迷骚乱出现时,我国公安政法部门多是依据或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球迷骚乱事件处置的程序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多数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对球迷社团的财政资助、人员管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等实体性规范不足。对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在球迷骚乱治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与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就要求公安政法、体育产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从自身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从球迷骚乱治理的具体情境出发,在对球迷社团的日常管理上,从重视准入管理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监督。在简化对球迷社团登记注册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其开展活动及其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的监督、评估和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加紧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晰球迷社团与公安政法部门以及足球管理机构在球迷骚乱治理领域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明确各自的治理边界,确保球迷社团、公安政法部门以及足球管理机构在球迷骚乱状态下的权责的正常运行;及时化解球迷骚乱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协调各方力量,为球迷社团介入球迷骚乱的治理提供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将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程序与办法制度化。

3.2 建立公安政法部门与球迷社团合作治理球迷骚乱的协调机制

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规定“鼓励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也规定了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有义务服从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危机的预警与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从法理方面来讲,这是我国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球迷骚乱多元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但由于球迷骚乱的发生所具有的突发性、紧迫性和危害性,加之我国球迷社团的组织化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其自我发展与组织动员能力还显得很弱。这种现实的局面必然要求球迷骚乱治理过程中,需要有一个权力核心能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骚乱的治理做出决策。而公安政法部门作为社会治安与稳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在球迷骚乱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这种主导地位决定了公安政法部门在与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过程中拥有主导权、主动权。这就要求公安政法部门应根据球迷骚乱治理的工作需要,充分确认球迷社团在参与球迷骚乱治理过程中的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建立、健全其与球迷社团合作治理球迷骚乱的协调机制,保证公安政法部门与球迷社团对于球迷骚乱多元治理模式的密接配合,运转协调,优势互补,从而促进球迷骚乱治理中多元主体有序、高效的参与。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政法部门应对球迷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以必要的授权,加大对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支持力度,制定对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扶持、鼓励政策,增强球迷社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能力,确保球迷社团能够顺利地依靠其自身的组织资源与专业优势参与到球迷骚乱的治理过程中去。

3.3 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球迷应对骚乱的能力

球迷是球迷骚乱最直接威胁的对象,但同时他们也是处置球迷骚乱的主要基础之一。通过对球迷群体防范意识的培养、危机处置技能的训练以及通过对球迷群体当中防治骚乱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一方面能够强化球迷防范骚乱意识,提高球迷应对骚乱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球迷骚乱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便发生球迷骚乱也可以使骚乱造成的损失降低。因此,动员、组织球迷社团参与对球迷群体的危机教育与培训,提高球迷自身的防范意识、强化球迷对骚乱的预防能力和应对水平是球迷骚乱治理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这方面的工作单单依靠足球管理机构与公安政法部门的现有力量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与见效。而球迷社团的组织性、专业性与其广泛的联系性使得其正好可以成为针对球迷群体应对骚乱危机的教育与培训力量。具体来说,球迷社团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球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进行培训,强化球迷社团对球迷骚乱的应对能力。而足球运动管理机构与公安政法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球迷社团充实和加强防治球迷骚乱的服务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主导地位的优势,建立球迷社团信息库,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球迷社团及个人志愿者纳入到应对球迷骚乱的预备救援队伍当中去,为应对球迷骚乱的发生储备力量。

3.4 依法界定球迷社团参与骚乱治理的权力与责任

在球迷骚乱的防治过程中,球迷社团的权力与责任是相互对等的,球迷社团可以是治理骚乱的有益补充力量,同时也应该是被监督的对象。各类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必须得到依法授权,必须对相关法律授予权力的行使范围、过程、结果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保证球迷社团顺利地使用、调动自身和其他公共社会资源,促进球迷骚乱治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实践过程中,如何赋予各类球迷社团参与球迷骚乱治理的权力,并辅以相应的责任,建立科学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形成危机状态下长效的权责调适机制?笔者认为,首先,球迷社团自身应树立大局观念,加强球迷社团内部的文化建设,把球迷社团自身的发展置于球迷骚乱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全局之中,自觉接受球迷与公众的监督,服从公安政法部门的统一调度。其次,球迷社团要通过与公安政法部门的合作来约束其本身的行为,提高球迷社团对自身所应承担职责、义务的自觉意识,还要通过建立、健全以球迷社团条例、守则为核心的球迷社团内部管理制度,使球迷社团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有效防止越位、缺位等问题的发生。

4 结语

从以往的球迷骚乱治理过程以及善后工作来看,每一次球迷骚乱的成功应对都需要调配与动用大量公共服务与保障资源。面对具有突发性、瞬时性、紧急性特点的球迷骚乱事件,球迷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力量,正好可以作为公安政法部门之外的社会资源的筹集者向球迷骚乱受害者提供身体与心理等多方面的援助,为球迷骚乱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治提供组织资源上的补充,从而有效弥补球迷骚乱处置过程中的公共救治资源短缺的局面。而目前,我国球迷社团的发展,无论在社团规模、人员数量与素质,还是在社团涵盖范围、提供服务的质量等方面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其中,如何树立球迷社团在球迷群体当中乃至全社会当中的公信力、寻求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提升球迷社团服务球迷与社会的能力是涉及球迷社团发展与壮大所急需面对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现有的公共安全治理框架下,要推进球迷骚乱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必须建立公安政法等政府相关部门与球迷社团的协作关系,克服彼此组织与制度性的缺陷,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良好的互动、互补应对机制,为球迷骚乱的多元治理模式提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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