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
——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抓手*

2014-01-19 08:02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服务

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知识产权战略
——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抓手*

文/李顺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财富、重要的无形资产,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支撑;融入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趋势,知识产权贸易成为经营的重要形式,知识产权经营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服务产业的发展亦对知识产权运用提出新的任务;应该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去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加强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发展

当今世界已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一般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在世界经济大市场中通过国际分工,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商品、服务、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间的经济发展互相依赖、互相关联的程度呈现日益加深的趋势。经济全球化的概念不仅是指商品、服务、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人才、知识、信息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全球化的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连为一体。从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以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等高新技术为代表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着这一时代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在这一时代显得尤为重要,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值得关注[1]。

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财富、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财富、重要的无形资产。这一点在国际上已形成普遍的共识。

1.1 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主要资产

在国际上,评价一个企业的好坏、是否有发展前途、是否具投资价值,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是该企业的资产构成比,即该企业的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与其有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构成比例。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企业,一般被认为是具有发展前途、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受到关注和追捧。那些成功上市的企业,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特别是那些高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大多都是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远远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企业。

这种情况在IT产业等高科技产业领域比比皆是,我们所熟知的许多世界享有盛誉的跨国公司,在其资产构成中,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是其有形资产几十倍的企业屡见不鲜。因此,国外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更加看重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增值、发展,而不是把目光仅仅盯在有形资产的扩张上。国外公司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资本进行投资,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此方面国内情况则与国际上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比。中国评价一个企业的好坏,总是习惯于考核固定资产增值、流动资金周转、实现利税等有形资产的硬指标,忽视甚至基本不考虑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软指标。从经营理念上讲就是,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经营理念既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观念问题。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首先就是认识和观念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要想使我国在知识产权创立、运用、保护和管理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难以实现的。

1.2 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已开始纳入国民经济核算

2013年7月,美国经济分析局宣布在公布第14次对国民收入和产品账户(NIPAs)综合调查的初步结果时,调整国内生产总值(GDP)统计方式,首次把企业技术研发、娱乐文化等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数据。这意味着美国开始将知识产权产品作为资产加以管理并纳入经济核算体系,这一调整无论是对发展中国家还是创新型国家,都将产生重要影响[2]。

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联合国1993年发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SNA1993)进行国民经济核算。2009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5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了新的国民经济统计国际标准SNA2008,与创新及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变化主要有:(1)将研究开发支出从中间消耗改变为资本形成的一部分,计入国内生产总值;(2)将无形生产资产改为知识产权产品列入固定资产,将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文学艺术作品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产品列入资本账户固定资产分类中。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已相继采用上述标准,欧盟将于2014年、日本将于2016年采用这一标准。2013年美国修订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方法,是在全球率先采纳并践行这一标准的。

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式的调整,对不同经济结构的国家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将会增加知识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总量,也会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重要。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式的改变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将会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正处于调结构、转方式关键时期的国家来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式的调整,将使得创新及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以显现,有利于优化国内生产总值的质量和构成,促进政府和企业更加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

我国国家统计局目前已初步完成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修订方案,其中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等计入GDP,这会导致GDP总量大增。该方案预计经过研讨修改后上报国务院批准,有望在2015年实施[3]。

1.3 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支撑

发展经济离不开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支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且突出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08年6月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提出:“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一种重要的财富,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即“知识资源”,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掘、利用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源,当然应包括“知识资源”。

知识产权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之一,而且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支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能动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资源,大都与知识产权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配置这些资源几乎都要涉及这样或那样的知识产权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知识产权问题,才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能,保持各种资源的平衡,实现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

2 融入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趋势

2.1 知识产权贸易成为经营的重要形式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认为是支撑WTO的三大支柱。

货物贸易是有形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是无形商品贸易。过去大家把知识产权贸易是放在服务贸易中的,并未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志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其实我们平常接触很多,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4]。

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的贸易,典型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上讲的就是版权产品,比如计算机软件等。

所谓知识产权产品,就是指那些产品价值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价值构成的产品,或者说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一般地说,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是指版权产品,即产品价值主要是由版权价值构成的产品,或者说是版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

与知识产权产品相对应的是知识产权产业。国际上所讲的知识产权产业一般是指版权产业。版权产业是指生产、销售、提供利用版权产品的产业[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简称《指南》)中,按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简称ISIC)代码界定的版权产业包括4类[5]:

(1)核心类版权产业(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是指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或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指南》,第115节段),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软件与数据库等产业。核心类的版权产业的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对享有版权的作品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

(2)部分性版权产业(Partial CopyrightIndustries),是指其中有一部分活动关系到作品和其他受版权保护客体相关的产业(《指南》,第133节段)。具体包括服装、纺织品、其他工艺品、玩具、家具、地毯、瓷器、玻璃制品和建筑等产业。

(3)非专门的支持性产业(Non-dedicated Support Industries),是指其中的部分活动关系到促进作品和其他受版权保护客体的播放、传播、发行或者销售相关且这些活动未被纳入核心版权产业的产业(《指南》,第139节段),包括为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一般运输产业、电话与互联网产业。该产业涉及一般商业服务和传送方式,特征是与其他产业共享,并非专门支持其他版权产业,只有可归于版权保护内容的部分才包括在内,可视为版权产业链的向后延伸。

(4)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Interdependent Copyright Industries),又称交叉版权产业,是指从事制作、制造和销售其功能完全或主要是为作品及其他受版权保护客体的创作、制作和使用提供便利的设备的产业(《指南》,第127节段),如计算机产业、收音机、电视机和录音音响设备等产业。

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等存在密切关系,实质上无根本区别[6]。

2.2 知识产权经营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

2.2.1 知识产权经营成为企业的经营方式

IBM公司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制造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软件服务提供商之一,近些年来该公司建立了第3种经营模式,即经营知识产权[7]。

1993—2013年,连续20年,IBM每年获得美国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一直位居榜首,成为获得美国专利授权数量最多的公司。这是IBM公司能够经营知识产权的雄厚基础和资本。

2000年,IBM公司年度总利润81亿美元,其中专利许可转让费收入17亿美元,专利许可转让费的年增长率约为25%。2002年,IBM专利许可转让费高达11亿美元,研发经费投入为47.5亿美元。据IBM公司发言人所言,2008年以来尽管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IBM公司每年来自知识产权交易的收入仍然保持在10亿美元以上。

微软公司是以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和服务著称于世的,近些年来,经营许可其专利、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也成为其重要的经营业务。以其Android(安卓)专利为例,2012年,微软单季仅从HTC和三星两家收取的Android相关专利费高达7.92亿美元。2013年二季度,收取的Windows Phone OS以及Android操作系统的相关专利许可费达12亿美元,Android授权的收入超过了Windows Phone业务的收入。

类似IBM、微软这样的直接经营知识产权的企业,比比皆是,尤其是在IT行业。经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

2.2.2 出现以经营知识产权作为主业的企业

如果说IBM、微软还仅仅是把经营知识产权作为其经营方式之一,那么可以说美国高通公司(“Quality Communications”,Qualcomm)已成为以经营知识产权作为主业的企业代表。

成立于1985年的美国高通公司,其主要业务是CDMA手机芯片的设计和CDMA技术许可费。全世界无论是生产CDMA系统设备还是手机的公司,都需交纳约1亿元人民币的“入门费”。业界每销售一台基于CDMA的设备、终端和系统,还要向高通缴纳专利许可费。每售一部WCDMA手机,销售商大约要缴纳销售额5%—10%的专利费。生产CDMA手机的厂商,需购买高通公司的芯片,并且按销售额给高通提成。每台手机中收取3%—6%的专利使用费。此外,为升级支持芯片的软件,CDMA手机生产商每升级一次都要支付几十万美元的授权费。一家1 000万台年销售量的企业,假设全部用高通芯片,需要为此支付的专利费、关税和芯片费用共占整机的20%。

在美国行业协会发布的报告中,全球电子硬件产业领域企业拥有专利排名中,高通公司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也位居世界第一。根据高通的年报,截至2014年9月的2013财年,高通总营收243亿美元,49%(120亿美元)来自中国市场,其专利许可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30%,许可业务税前利润却高达88%(为66亿美元),占到高通总利润的近70%,为芯片产品业务的2倍。在2013财年中,高通售出了逾7亿颗芯片,对10亿部以上手机收取了专利技术许可费。

2.2.3 知识产权投资运营成为一种产业

美国高智发明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简称IV公司或高智公司)是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企业的一个典型代表。该公司2000年成立,是由4名科技公司与法律事务所前高管联合创办,其成立获得了包括微软、英特尔等全球顶尖的科技公司以及查尔斯·里弗公司等风险投资商的支持,总金额达50亿美元。

IV公司下设3支私募股权基金:发明科研基金(Invention Science Fund,ISF)、发明投资基金(Invention Investment Fund,IIF)和发明开发基金(Invention Development Fund,IDF),代表了高智公司的3种经营方式。ISF运营IV公司对内部科学家的研发进行投资产生知识产权;IIF收购具有市场潜力的专利,由IV公司的专利专家组成专利组合,进行二次开发、许可或转让;IDF将目标瞄向大学与科研院所,寻找合适的、有前景的发明创新,予以资助,取得独占经营权许可,再与发明人分成。

IV在我国购买专利并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专利的价值,但如果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边界无法清晰界定,IV购买的专利就可能造成专利流失,与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有关的专利流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10年12月,IV公司开始发起专利诉讼,已起诉过40余家公司,到2013年底已拥有70 000件“专利资产”。

2.2.4 知识产权成为制约企业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上市,寻求融资、谋求更大发展,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凸显,有时甚至成为制约企业上市的主要因素。

10年前,也就是Google公司上市前,Yahoo公司曾起诉Google公司侵犯其搜索技术专利,并最终在Google公司上市前10天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协议一部分,Google公司同意向Yahoo公司提供价值3亿多美元的该公司股票以消除一切可能导致其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招股)搁浅的法律诉讼。Yahoo公司由此额外获得了Google公司270万股股票的巨大收益。

2011年,美国诸多专利持有人针对Facebook公司准备申请IPO,提起22起专利诉讼,是Facebook公司2010年作为专利诉讼被告案件数量的2倍。在2012年IPO前,Facebook持有774件美国专利。2012年2月1日,Facebook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募股申请,计划募集资金50亿美元。2012年3月,Yahoo公司正式提交诉讼,指控Facebook公司侵犯了其网络广告发布方式和系统等相关的10件专利,请求法庭颁布禁令,禁止Facebook公司继续对Yahoo专利侵权,并提出索赔要求。Facebook也起诉Yahoo侵犯了自己的10项专利。为了应对诉讼和之后的风险,Facebook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宣布将从IBM公司购买750件专利,向微软公司购买650件专利,用以增强应对类似专利侵权诉讼的能力,并对Yahoo公司提起反诉。经过数轮交锋,Facebook公司、Yahoo公司宣布就专利诉讼问题达成专利和解协议,结束了双方为期近4个月的专利诉讼。

企业申请IPO,必须如实披露与其经营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其知识产权的真实状况。不能如实披露其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或者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纠纷,将会影响其IPO申请甚至被搁浅、拒绝。2011年我国企业IPO申请被否率达20.87%。2009年时,未“过会”公司中因法律问题而被否占比超过36%。2010年吉林永大集团、苏州恒久IPO被否都与知识产权诉讼有关。

2.2.5 制造业开始注重知识产权投入和经营

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推出的一种被称为模块(Modularity)经济的模式。其核心是将产品制造按照产业链分割为若干个“模块”进行生产组织,以模块化生产技术取代完整产品流水线生产技术。采用这一模式的产品制造商,保留对产品研发和设计技术核心模块的控制,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模块接口标准,将模块化的生产过程外包给其他生产供应商,自己作为模块系统的集成控制商,处于中心节点位置,获取高额利润。

模块经济模式的发展,不仅直接推动了制造业“三来一补”的发展,也促进了制造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投入和经营。

号称世界工厂的富士康公司被认为是在中国大陆最大的定牌加工企业。但是,富士康公司近些年在技术开发方面的发展,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截至2009年6月底,富士康集团已拥有4.6万件专利申请及2.2万件专利授权。2010年,富士康全年在美提交1 438件核心专利申请,名列全球第13位;2013年,富士康的排名再度提升,名列第8位。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富士康在全球累积提交12.84万件专利申请,获权的数量超过6.43万件。富士康已建立遍布亚、美、欧3大洲的专业研发网络,依托高素质精英研发团队,打造自主创新平台,累积了大量具备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纳米科技、热传技术、纳米级量测技术、无线网络技术、绿色环保科技、CAD/CAE技术和光学镀膜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建立,更使富士康在相关领域取得巨大技术突破,确立了其在精密机械与模具、半导体、云运算、液晶显示等产业领域的领先地位[8]。

2.3 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2.3.1 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以知识产权设置非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已成为国际上非常普遍的做法[9]。

典型的如欧盟2006年正式出台的CR(儿童安全锁)法案,其实就是为制裁中国打火机所构筑的非关税壁垒,目标很明确,就是针对中国出口到欧洲的打火机,让中国的廉价打火机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无法和他们本土的打火机竞争。类似的还有美国、加拿大的彩电CR(儿童安全锁)法案,也是针对中国大量向美国出口廉价彩电的壁垒行为。

各国采用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知识产权构筑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调查制度更是一种以知识产权设置的非关税壁垒。以我国遭遇的“337调查”案件为例,1986年美国首次发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至今,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自2002—2012年,10年间中国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且已结案的90起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82起,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有39起,申请人撤诉的有10起,裁定不侵权的案件有13起。中国企业遭受的“337调查”案件中,大约9成涉及专利。

2.3.2 知识产权诉讼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特别是涉及专利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不断增大,这一现象在IT业等高科技领域更为突出。纵观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很容易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之争实质上是经济之争、市场之争,大都是利用打知识产权官司来打压竞争对手,达到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7]。

2014年美国华裔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讨会统计,2000—2013年,中国大陆卷入的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终局判决总数为56件,而中国大陆作为原告胜诉比例竟然是0,作为被告胜诉比例为31%,整体胜诉比例为29%,三项数据均远低于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同类数据。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当对方是美国本土公司时,75%的外国公司败诉。中国大陆公司成为被告的数量是成为原告的17倍。截至2008年,在美国平均专利审判费用已上升至1 780万美元。

近年来,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持续之战[10],很能说明问题,两家公司的专利战场遍及全世界。2014年8月6日,美国苹果公司和韩国三星电子宣布,撤销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行的所有专利诉讼,但并未达成专利授权协议,双方专利诉讼主战场将集中在美国。

2.3.3 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成为排挤竞争对手参展的杀手锏

2008年在德国举行的国际消费电子展会上,SISVEL公司对中国海尔、海信、东元、创维等企业提起专利权侵权的指控,致使手机、MP3、电视等展品被没收,影响了参展企业商机。

2008年的巴塞尔钟表展上,海鸥表送展的双陀飞轮遭遇了一场官司。有瑞士品牌对其提出质疑,认为其中关键部件的差动结构抄袭瑞士公司专利设计,限时海鸥表方面提供“并非抄袭”的证据,否则将面临“当即清场、来年不允参展”的惩罚,甚至还会招致诉讼方的索赔。从2008年起,海鸥手表4年间已实现了海外由瑞士制表厂商发起的、围绕着“海鸥”的高端产品“陀飞轮”手表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四连胜”。参展前,海鸥将全部参展产品都申请了专利保护,并且做足了文献检索、专家沟通的功课。根据海鸥专利信息部门的调研显示,瑞士斯沃琪、宝玑等企业从1988—2012年,仅在手表领域就在中国申请了904项专利,其中431项是发明专利。

2.3.4 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兼并的重要考量因素

近年来,国内外的企业兼并案件中,知识产权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大量的实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G时代来临之前,高通在2005年收购到了Flarion科技公司获得了近300项OFDMA基础专利,2012年再次拿下DesignArt进一步巩固了在4G市场的地位。

2011年8月,谷歌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旨在获得该公司1.7万多项专利和7 500项待批准专利。2012年5月,我国商务部认为这一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因此附加了包括不能以歧视方式对待Android平台方面的任何原始设备制造商以及委托独立第三方监督,5年内保持Android开放和免费等条件后,才批准了该收购。

2005—2011年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增长趋势明显,在2010年出现并购高潮,一年超过120起,涉及总金额接近60亿美元。在这些海外并购中,很多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技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常成为跨国并购的核心目标。

2.3.5 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反垄断审查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发达国家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审查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有些可以构成非法垄断,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在近年来的许多反垄断审查案件中直接指向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反垄断审查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2013年启动调查的案件中,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11]和相关协会、企业举报美国高通公司两个案件虽属诉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但是均主要指向滥用知识产权许可实施、专利许可费歧视性定价等问题。这意味着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案件可能会更多地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

2.3.6 知识产权成为技术标准构成的主要要素[7]

在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制定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包括2G、3G和4G)中,IDC有大量专利被采纳,该标准覆盖欧洲、美国和中国,而中国的所有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都必须执行该标准,不可避免地要实施IDC的相关专利。

技术标准下的专利池通常都是开放式专利池,对外专利许可应当是非排他的和非歧视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或RAND,合理和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池应当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确定专利费率。对于不同的许可对象,其专利费率不应有差别。多个专利池和单独专利权人累计收取的专利费可能大大超过“合理”的限度。

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要求,是发达国家近年来才在专利池反垄断审查中格外强调的。

2.4 服务产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运用提出新的任务

2.4.1 服务产业发展成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

各个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服务产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和经济发达地区,其服务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在70%以上。该指标已成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

2.4.2 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支撑

高技术服务业是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引擎,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12日)中明确界定,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知识和人才密集、附加值高的相关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12月12日)明确提出的要重点推进加快发展的8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和生物技术服务)均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

从专利的角度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1)大数据、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

(2)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IPv4协议向IPv6协议)应用服务;

(3)电子商务服务(商业方法专利);

(4)现代金融服务(商业方法专利);

(5)软件服务(面向金融、电信、制造业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软件专利);

(6)数字文化(内容)产业服务;

(7)生物技术服务。

从上述高技术服务业所包括和涉及的产业来看,大都与高科技相关,需要借助、依靠高科技的创新、发展,带动和支撑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制度。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护。

2.4.3 知识产权服务是高技术服务业重要组成

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和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也是要重点推进加快发展的8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之一:“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化运营。”

2.4.4 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对知识产权提出挑战

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2013年无法就服务业市场开放达成具体共识,由48个成员组成“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RGF)2013年3月启动“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TISA)”谈判,中国已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宣布参加,截至2014年5月已进行了6轮谈判。

TISA是美国总统奥巴马贸易战略的主要支柱之一,与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协定(TTIP)、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协定(TPP)组成“金三角”。

2012年全球服务贸易4.3万亿美元,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约19.1%,然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之一,服务贸易占全球的比例只有4%左右,甚至不如印度、印尼。

中国在加入WTO谈判时,在服务贸易领域保留了许多限制外资准入的措施:外资并购中资银行持股比例单家不得超过20%,多家累计不得超过25%;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3%,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外资电信企业必须与现有内资电信企业设立合资企业,移动、固话等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这些保留将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12]。

TPP和TISA存在很大的不同:TPP是区域性的自由化协定,而TISA是多边的、全球性的贸易协定;TPP涉及知识产权、劳工、环保、政府采购等多方面,重点在于投资环境的建设和市场规则的制定,TISA则仅限于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自由化;美国希望TPP协定的所有成员都向美国标准看齐,而TISA则延续WTO的思路,要求各成员全面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但成员可以保留区域特色,可根据市场经济情况逐步提高开放水平。

上海自由贸易区将作为我国自己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试验基地,为TISA的具体条款如负面清单的设置等提供实践、探索和借鉴。

3 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

3.1 应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去强

化知识产权意识[7]

3.1.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两层含义:一是增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中国的企业家、社会各界要懂得自我保护,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二是要增强尊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能只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不保护。

3.1.2 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

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也有两层含义:一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是为了发展而保护;二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的,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最为活跃的法律领域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每年都要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甚至是多次修改,就是因为这一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太快了。

3.1.3 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也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市场竞争的工具,对一个国家是如此,对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二是要学会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抗争。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相比,我们发展中国家及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从总体上讲显然不具优势。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比中国更成熟、更有经验,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它们同样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前文所列的一些案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该怎么办?对于它们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们不能盲从和屈从,更不能听之任之,一定要依法积极抗争。抗争虽然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换来的却是长远的发展和利益。

3.2 应注意防范知识产权风险[7]

中国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特别是迈出国门、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候,将会面临多方面的风险,包括知识产权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对别人侵害自己的知识产权要有足够的准备,一旦发生,应有办法应对。

(2)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风险。别人发现你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起诉时,对这种情况也应有足够的准备,特别是企业到海外发展时更是如此。

(3)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当中,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风险大量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更加注意防范。

3.3 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滥用[13]

滥用知识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些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构成非法垄断行为,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知识产权的滥用等同于非法垄断,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来对待,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产权滥用,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对于构成非法垄断行为的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解决。

3.4 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4]

3.4.1 什么是自主创新?

狭义的“自主创新”是指可以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又称为“原始创新”;广义的“自主创新”是指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的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但真正的自主创新是指严格意义上的自主创新,其他两种都是在别人的基础上做的改进。

3.4.2 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指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取得的、不受他人制约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满足某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全部法定条件;依法履行了取得该项知识产权的必要的法定程序;以及在该项智力劳动成果中,不存在受他人知识产权制约的情况和因素。

1李顺德.WTO、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国际时事经济参考报[微博]2013-07-30:美国修订经济统计方法将使其GDP扩大3%.http://news.qq.com/a/20130730/ 000804.htm.

3凤凰财经.知识产权将纳入新GDP核算经济总量料大增万亿.2014年07月02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02/ 12643570_0.shtml.

4李顺德.知识产权贸易与知识产权产业.对外经贸实务,2007,(11).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2013.

6李顺德.论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中国出版,2012,(15).

7李顺德.虚心学习外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8丁涛.富士康向谷歌出售专利底气何来?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5月21日.

9李顺德.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4月13日.

10 CNN.苹果和三星的专利之战回顾胜负各半.http:// 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3-08-09/ content_9809897.html.

11网易科技.还原华为反IDC垄断案,胜诉背后的反思. http://tech.163.com/14/0309/08/9MSOU LUB00094ODU.html.

12李顺德.自由贸易协定(FTA)与知识产权国际环境.知识产权,2013,(10).

13李顺德.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知识产权,2012,(9).

14李顺德.理解自主知识产权.中国工商报,2002年12月12日.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室原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原副主任,现兼任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学术顾问、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法学学科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学科评审组专家。E-mail:lishunde@ucas.ac.c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trategy: The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for Innovation Driven Development

Li Shunde
(University of Chinese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 100049,China)

In the era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become important wealth and intangible assets.It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accounting,a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ource and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Merging in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the main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IPR.IPR trad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of managemen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IPR is an important tool of market competition.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industry also posts the new task on the use of IPR.From the height to improve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IPR,prevent IPR risks and the abuse of IPR,strengthen the innovation and our independent IP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strategy,innovation,development

10.3969/j.issn.1000-3045.2014.05.003

*修改稿收到日期: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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