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探讨

2014-02-05 03:11柳建国徐志连王崇志梁西陈
浙江农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宿州宿州市农场

柳建国,徐志连,王崇志,梁西陈

(1.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宿州 234010;2.安徽省宿州市现代农业办公室,安徽宿州 234010)

宿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探讨

柳建国1,徐志连2,王崇志1,梁西陈1

(1.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宿州 234010;2.安徽省宿州市现代农业办公室,安徽宿州 234010)

家庭农场是未来我国现代农业主要形式之一。通过对宿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的分析,提出家庭农场家庭土地规模阈值、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和政府角色定位。

家庭农场;规模阈值;准入条件;政府角色定位;宿州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美国由于土地可以私有化,在开发西部过程中,许多淘金者纷纷加入了西部土地的购买与经营活动,这是美国家庭农场形成的基础和雏形[1-2]。我国家庭农场最早出现在20个世纪80年代[3],建立了以家庭农场为基础, “大农场套小农场”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我国最早出现的农场,确切地说是农垦区的民营农场,21世纪初家庭农场才真正出现,我国民营农场或家庭农场与国外家庭农场的根本区别在于土地所有制不同,我国的民营农场在土地性质上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而西方国家的土地则归私人所有。这一差别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与国外家庭农场要走不同的发展道路。2010年8月,宿州市埇桥区被农业部批准为第1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宿州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埇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要求在全市同步推进。2011年11月,宿州市被农业部批准为第1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侧重于生产力的发展,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侧重于生产关系方面的探索创新,试验重点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因此探讨适合宿州发展的家庭农场道路十分有意义。

l 现状

家庭农场是宿州市培育三大经营主体的创新点,2012年9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 《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定义,对不同产业的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设定了标准,对家庭农场认定程序进行了规定,选择条件较好的各类专业大户,扶持建立家庭农场。《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根据类型分为种植业和养殖业 (种植业包含粮油生产、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养殖业包含家畜和家禽养殖以及水产养殖、特种养殖),每种类型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家庭农场。明确了 “家庭常年在农场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土地集中连片,规模适度,使用机械化、标准化操作,从事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的准入条件。市政府出台扶持意见,加大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奖补。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市、县区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联合体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在6.67 hm2以上的,每0.067 hm2奖补200元,连补3年,分年度兑现。对从事设施农业、养殖、特色种植等产业被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对每年评选出的“十佳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截至2013年10月,宿州市已认定种植、养殖及特色农业家庭农场1 247家,其中大型74家、中型613家、小型560家 (图1)。砀山、萧县、灵璧和泗县4个县大型农场较少,中、小型农场较多,大中小农场数量比例接近;埇桥区则为中型农场较多,大型和小型农场较少,显然是受现代农业核心区有关政策的影响,因埇桥区是现代农业核心区,这也从另一角度反映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图1 县区家庭农场数量分布

2 面临挑战

2.1 科技含量不高,管理水平低

宿州市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科技含量不高,突出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经营品种科技含量不高,家庭农场多为常规品种的种植或养殖,特色种植养殖品种少;二是经营理念缺乏先进性和创新性。据不完全统计,家庭农场经营者95%以上为农民,极少数为大学生,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缺乏,使农场的管理理念和经营理念都很难做到与时俱进。据对613家中型农场申报资料统计,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水平者为63人,只占经营者的10%,系统学习过农业专业知识的人更少。

2.2 规模经营风险大,启动资金缺乏

规模经营主体生产成本中包含了土地流转费用,成本一般在每季1.2万元·hm-2,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正常年景在支付土地租金以后利润在0.3万~0.6万元·hm-2,遇到大灾年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破产。粮食生产的政策性保险保额低,小麦、玉米、大豆绝收的情况下只能赔付0.405万、0.375万和0.255万元·hm-2,其他农作物尚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宿州市是农业地区,农民惜地心理重,流转价格偏高,一般以每年13.5~15.0 t·hm-2小麦折价。家庭农场需要先付土地租金才能种地,如果流转33.3 hm2土地,连同购买生产资料就需要80万元流动资金,一般农户家庭难以承担。

2.3 基础设施薄弱,抗风险能力差

传统一家一户经营模式导致土地分散,土地连片流转后,种植农场缺少水利、晒场、仓库等基础设施。现在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较大,一般要求万亩连片,一般家庭农场达不到。由于家庭农场达不到项目设计的规模,就使得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失去项目资金资助的机会。养殖农场初期投入巨大,资金不足,配套基础设施就很难到位。农场的抗风险能力差。

3 问题探讨

3.1 家庭农场规模

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它能实现生产力释放与风险控制的相对平衡[5]。

适度规模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家庭农场要有适当的数量,太少不好,太多也不好,一个区域内需要多少家庭农场,与区域土地面积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二是家庭农场规模要适度,我国的家庭农场和西方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有所不同,在我国不可能出现经营上万公顷土地的家庭农场,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及土地公有制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的人地关系不适合发展过大规模的家庭农场,要兼顾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把握好土地经营规模 “适度”,农场规模的大小与从业者素质、业务知识、所在区域人口密度密切相关。

罗艳等[6]对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的家庭农场运用模型计算出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为2.30 hm2,户均8.40 hm2时,达到较合理的家庭农场规模。袁赛男[5]提出 “根据我国农业部对当前条件下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划分,一般是北方一季种植的适度规模为80 hm2,南方两季种植的适度规模为40 hm2”。

据农业部中国家庭农场2012年现状报告,全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13.347 hm2,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500 hm2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3.333 hm2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3.333~6.667 hm2的有18.98万个,占21.6%;6.667~33.33 hm2的有17.07万个,占19.5%;33.33~66.67 hm2的有1.58万个,占1.8%。

土地经营的规模和期限影响家庭农场的发展。家庭农场大部分土地是通过流转得来的,流转土地的稳定性就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家庭农场每年经营的土地规模变动太大,显然是对农场经营极端不利的。土地的流转如果是短期的,家庭农场就难有专心经营的积极性,也很难做长期的投资,这对于农业生产是不利的。家庭农场在流转土地时,需要户户做工作,户户签合同,一旦遇到一户不愿意流转的,就会前功尽弃,成本很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家庭农场只有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才能灵活应用先进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和生产手段,才能够大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就现阶段而言,宿州市应以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随着城镇化的进程推进,农民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城市,那时再大力发展大型家庭农场。

3.2 农场准入制度

现在各地对家庭农场的理解很混乱,有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动不动就是几千上万亩的土地规模,实际上这些都是资本雇工农业,真正的家庭农场反而没有注册登记。

各地家庭农场的准入条件不同,全国缺乏统一准入标准,《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家庭常年在农场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土地集中连片,规模适度,使用机械化、标准化操作,从事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准入制度中对经营者的学历、业务能力均未做要求,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家庭农场经营方式和可持续发展。倪坤晓等[7]认为农场文化层次 (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5年)、技术水平低,雇工的劳动处于简单的重复操作阶段,无法提高生产效率是当前家庭农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对家庭农场主资格在学历、专业知识方面设置门槛,现阶段设置初中以上学历,取得职业农民资格,以后逐步提高对学历的要求,并且建立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制度。准入制度中对土地流转的年限要求也偏低,5年时间一晃而过,影响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导致短期行为,加之土地重新流转难度很大,主体成本增加,挫伤家庭农场主的积极性。建议土地流转年限增加到8~10年。

3.3 市场主导作用

一些地方,亲戚朋友之间搞个假流转协议,也申报了家庭农场,目的就是能得到政策扶持。这反映一个很大的问题,一方面家庭农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另一方面规范认证和管理亟待加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培育不能操之过急,定指标定任务十分有害家庭农场的培育,中、大型家庭农场必须有自己的产品品牌,而且是质量、口碑很好的品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过分强调政府补贴或者采用行政手段推销家庭农场的产品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是政府不明智的做法。

对家庭农场而言,政府要做的是加大资金扶持的力度、引导考核的力度、公平公正的信誉度、政策保障的力度。

[1] 李志远,李向红.美国的家庭农场制给予的启示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 [J].经济问题探索,2006(9):64-68.

[2] 何多奇.19世纪美国西部家庭农场制度与传统农业转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4):26-30.

[3] 郭亚萍,罗勇.关于新疆地区家庭农场的思考 [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30(2):199-202.

[4] 王景盛,刘巧英.长治市家庭农场 (种植大户)发展状况调查 [J].山西农业科学,2013,41(9):995-998.

[5] 袁赛男.家庭农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J].南方农村,2014(4):4-9.

[6] 罗艳,王青.基于小农户制现状探索家庭农场制及其规模[J].湖北农业科学,2012,51(6):1281-1283.

[7] 倪坤晓,沈月琴.浙江省慈溪市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的调查分析 [J].浙江农业科学,2012(11):1583-1586.

(责任编辑:张才德)

F 306.1

:A

:0528-9017(2014)04-0604-03

文献著录格式:柳建国,徐志连,王崇志,等.宿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探讨 [J].浙江农业科学,2014(4):604-606.

2014-02-12

安徽省宿州市政府重点项目 (13SZXDNY02)

柳建国 (1962-),男,安徽宿州人,副教授,博士,从事三农问题和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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