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波兰农业合作社发展考察报告

2014-03-01 09:57唐仁健,杨尚勤,陈良彪
河北农机 2014年3期
关键词:波兰英国农业

2012年9月4日至 14日,我们一行赴英国、波兰,专题考察两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期间先后访问了英国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s,UK)、全英合作社集团(The Co-operative Group,UK) 及其基层合作社食品店(The Co-operative Food)、苏格兰农业组织协会(SAOS)、波兰农业与乡村发展部、国家合作社理事会(National Co-operative Council)以及克拉科夫盐石地区的查夫斯基奶业合作社,并就合作社运营管理、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等进行了交流讨论。

两国合作社发展的轨迹

英国、波兰的合作社发展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合作社精神深入人心。英国是合作社的发源地,波兰是合作社发展最早的转型国家之一。当前,合作社在两国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社会现象,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英国合作社发展历史悠久并普遍保持了合作社的传统。

据我们了解,最早的合作社,应该算1760年英格兰沃尔维奇查特姆造船厂工人兴办的合作面包坊。到19世纪初,英国合作社运动开始蓬勃兴起。1844年,在老牌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的北部小镇罗虚代尔,28名法兰绒纺织工人为抵制中间商的盘剥,组建了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由于它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因而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现代意义的合作社。受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影响,19世纪中后期,合作社在英国广泛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英国合作社业务已发展到消费、保险、信用、工人活动、社区服务等各个领域。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曼彻斯特成立,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合作原则归纳整理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普世原则,即“罗虚代尔原则”,在国际合作社运动中加以推广。

经过近170年的发展演变到2011年底,英国的合作社数量已达到5933个,社员1350万人,年营业额358.6亿英镑,涉及11大行业领域。合作社在城乡社区开设平价店1.1万个,遍布农村社区和城市中心的每一个邮政编码地区,每4个英国成年人中就有1个是这些合作社平价店的所有者。按照合作社成员性质的不同,英国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划分为4大类,即消费者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团体成员所有者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归入此类)、混合所有者合作社。其中消费者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270万,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96%。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经济下降了1.7%,而同期全英合作社经济则大幅度地增长了19.6%。

英国合作社联盟不是经营实体,而是专门的管理机构。在对外联系方面,承担着与政府和议会沟通协调,发展与国外相同机构的合作关系等任务。在内部管理方面,行使着维护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制定合作社经营行为、社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标准,对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一年一度的合作社代表大会等职能。在会员服务方面,发挥着提供统计数据和法律支持,通过合作社学院提供教育和培训,支持和发展工人合作社业务和其他民主经营管理的业务,改善消费合作社商业经营等作用。2001年11月,合作社联盟与工人合作社、工业共同所有权运动合并,成员包括45个消费合作社和为数众多的其他各类合作社,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英国合作社集团是直接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目前,它由各地80个独立的合作社团体联合而成,拥有720万个人成员,设有48个地方委员会和7个地区理事会,是全英最大的合作社,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之一。2011年,其年营业额达到133亿英镑,雇员超过10.2万人,开设各类平价商店5000多家。每周为2100多万消费者提供包括食品、金融服务、医药、殡葬、法律服务、生活计划、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旅游等各领域的服务。集团理事会由20名成员组成,其中15名从7个地区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5名直从基层80个独立的合作社团体中选举产生,每两年更换其中的1/3(集团每两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目前,合作社集团的经营业务主要有3项:一是食品供应。作为英国第五大食品零售供应商,开设有近3000家合作社食品店(The Co-operative Food),遍布英国的每一个邮政编码地区,占全国消费商店数量的60%,每周服务1450万消费者。我们在许多地区,随时随地都能看到这样的商店。由于该集团拥有自己的生鲜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及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厂,直产直供合作社食品店,因而食品店内的商品价格比其他超市企业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要低廉得多。在伦敦,我们进入一家合作社食品店做了实地调研,并随机与店员和顾客做了简短交流。店内食品琳琅满目,品种丰富、价廉新鲜的瓜果蔬菜摆放有序。尽管已近晚九点,顾客仍然络绎不绝。二是银行、保险、投资等服务。三是医药、殡葬、法律、生活计划、机动车销售、不动产经营、工程建筑、网络购物等服务。

从发展伊始直到现在,英国合作社都始终坚持着一人一票、为社员服务、社员入股为主、合作社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等基本原则和一贯传统。比我们访问的英国合作社集团,虽有自己的“股票”,但价格固定不变,也不能交易,消费者购买“股票”后成为会员,主要是表明对合作社集团经营方式的认同与支持,再多的投资额也不会增加在集团的发言权。

农业合作社在英国数量不多,且主要分布在北部的苏格兰地区。据统计,2011全英农业合作社只有450家,占各类合作社总数的5.4%,全国30万农场主,约有一半加入了农业合作社。

波兰合作社的发展跌宕起伏、一波三折。

波兰于1816年诞生了第一家合作社,是由329位农民组建的一个综合性合作社。1861年,根据德国舒尔茨-得利兹模式组建的第一家合作社银行在波兹南诞生。1869年,根据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模式组建的第一家消费合作社在华沙诞生。1890年,根据德国莱弗逊模式组建的第一家农民储蓄与信用合作社在克拉科夫诞生。

一战之前,波兰共有3745个合作社,成员150万人。类型主要包括:消费合作社、合作社银行、储蓄与信用合作社、农民的供销合作社、农民的服务合作社、奶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手工业者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反对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统治者压迫的爱国斗争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战后,波兰独立。1920年,波兰第一部合作社法诞生,由此促进了各个领域、各种模式合作社的发展。在农村,8000个合作社拥有成员200万人。在城镇,住房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以及合作社学校等不同形式的合作社,为促进城镇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战后,波兰人民共和国成立。合作社运动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由国家计划控制。到1988年底,全国合作社数量已达到15000个,成员1500万人,合作社经济中国农民合作社占G D P的比重达到12%。

在1989年“东欧巨变”之后,波兰开始了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被视为旧体制的残余,遭受了巨大冲击。人们对合作社失去信任,不少合作社破产清算,一些合作社转变为有限公司。转型后比转型前,合作社数量减少了50%,雇员减少了60%,占G D P的份额也下降到了1%—1.2%。存留下来的合作社也普遍缺少市场经济运行知识,缺少懂得现代合作社管理的青年人才,合作社之间的相互合作也几近于无。但某些部门例外,如奶业和银行的合作社功能得到了强化,也变得更加现代化。同时,还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合作社,比如信用联合社、社会事业合作社、农民小组合作社等。经过近1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波兰合作社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逐步增强。目前,波兰全国合作社已恢复到8500个,拥有成员800万人,为社会提供了35万个工作岗位,在G D P中的比重已恢复到2%左右(欧盟国家平均为6%)。目前,波兰的合作社共有住房、金融、工业、工人、消费、农业生产、制造业、制药、校园等16种不同类型。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既生产产品,也直接开展贸易。消费合作社则完全从事贸易行业,发展情况较好。工人合作社不生产商品,主要开展贸易合作。近期,正重点扶持发展社会合作社,重点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经济和社会救助。在经过近200年的曲折历程之后,合作社又开始成为推动波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波兰合作社理事会是独立于政府的合作社最高机构。自1991年改组成立以来(改组前为合作社与政府管理者的混合体),一直积极为合作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提供金融、法律、管理方面的咨询及指导服务,向合作社社员提供科技、管理等技能培训与教育,并负责波兰合作发展基金与信贷担保基金的管理、开展合作社财务报表的核查和审计、推动合作社的国内外合作等,对全国的合作社经受住体制转型的洗礼、逐步走上恢复与发展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国政府的合作社政策

英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立法赋予其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苏格兰地区的具体扶持政策较多。波兰的合作社政策则较多地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目前正逐步加大对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合作社支持力度。

英国政府的合作社政策各地不尽相同。

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欧洲工业革命的策源地,其政府代表的是大工商资本的利益。而合作社恰恰是为了抵制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才出现的“草根经济团体”。因此,自打合作社出现的那一天起,英国政府就为了保护工商资本的利益,将合作社视为一种非法组织,处处给予无情打压。为此,在早期,各类合作社团体不断地与政府和议会抗争,以求取得合法市场主体地位。经过数十年的博弈,英国政府和议会为了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终于做出妥协,于1852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工业和节俭协会法》,第一次赋予合作社以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条件。1895年,又制定了《产业经济合作法》。1971年的《农业与园艺合作法案》规定,农产品和园艺品的合作生产,由政府提供补助。该法虽明确了政府对农业合作生产的财政补助政策,表现了政府对农业合作社鼓励支持的态度,但由于英国的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很低,且各地差异较大,因此各地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也不尽相同。在苏格兰,由于农牧业生产的比重较高,因而政府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支持政策。比如,苏格兰农协(SAOS)每年的预算费用财政拨款一般要占到20%,农民组建合作社的资本来自社员股金、府补助和银行贷款的部分各占1/3,因而,那里66%的农户都加入到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于政府对农业合作社没有特别的支持,因而农业合作社也几乎没有发展起来。

在座谈讨论中,说到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英国合作社集团主席鲍德尔(Duncan Bowdler)先生非常气愤地说:“我们已经受够了(政府的歧视),我们不奢望政府支持,但起码要给我们创造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苏格兰农协(SAOS)的格拉汉姆(James Graham)先生则自豪地告诉我们:“英格兰的很多农民,都非常羡慕苏格兰的农民(有政府支持)!”

波兰正逐步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波兰历史上对合作社也曾几度采取过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一战后颁布的国内第一部合作社法,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战后,在波兰共产党领导下,农业合作社作为建设波兰社会主义国家的工具,由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波兰再次颁布合作社法,在此基础上,有关重点行业还有各自的法律,比如住房合作社法、银行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法等。

经过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波折,特别是面对整个欧盟对农民和农业合作社支持的实践,目前波兰政府正在根据自身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包括农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合作社支持力度。比如,欧盟对波兰农民购买农机具补贴力度达到50%,波兰政府则相应给予10%的优惠贷款贴息补助。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项目,补贴力度甚至更高。在1990—2011年的20余年间,波兰对1982年合作社法案又做过多次修改,现在波兰议会有几个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议案正待审议,其中就涉及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比如税收支持政策,国家合作社理事会也正在积极游说争取获得免税支持。

启示和建议

通过考察,我们得到一些重要的启示:合作社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合作社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合作金融具有完全不同于商业金融的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解决好我国“三农”问题,必须借鉴两国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大对当今发展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第一,法律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石,必须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当扩大法律调整对象范围。如前所述,英、

波两国很早就注重合作社立法,以法律手段引导合作社的发展。从我们考察了解到的情况看,以全部合作社为调整对象的立法似无必要,因为调整的对象太过庞杂、太过宽泛,反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达不到期待的效果。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比如农业合作社与住房合作社,性质就有天壤之别,绝不能一“法”以蔽之。住房合作社与房地产公司的区别,仅仅是资本金的来源不同和产品消费的群体不同。而农业合作社不仅是生产者对抗大资本的组织形式,更是弱势群体的自我联合服务。为此,两国目前都在为修订合作社法吵得不可开交,原因就是合作社法调整的对象太宽太杂,很难用一个标准来进行衡量。我们应当吸取这个教训,不要笼统就合作社立法。但在经济起飞阶段,确实有必要专门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立法,对农民给予专门的扶持,引导他们联合起来,提高他们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我们已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与两国的情况正好相反,该法调整的对象过于狭窄,很多应当包括的类型都没能涵盖进来。为此,建议尽快修订该法,更名为《农业(或农民)合作社法》。调整对象的特征要件可考虑从3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农民自愿联合组织的;二是业务活动范围限于农业领域,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为此提供的各类农业服务;三是对股本权力加以适当限制。

第二,政府扶持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支撑,必须进一步明确农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教育培训、专项委托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

如果没有扶持,农业合作社作为相对弱势的企业形态就很难健康成长。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培育有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为此建议:一要适当减免税收。把农业合作社列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启用农业合作社专用发票。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明确农业合作社盈余和成员分红的所得税减免办法。二要加强教育培训。波兰合作社设有专门的教育培训部门,不仅为各类合作社的管理层和工作人员提供教育培训,而且还致力于培养国际化的合作社人才。英国合作社联盟建有专门的合作社学院,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苏格兰政府则专门拨款委托农业组织协会培训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借鉴两国的经验,应设立专项,免费培训农业合作社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要实行专项扶持。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社,政府应资助部分资本金。国家农业建设项目,应有一部分专门委托农业合作社来承担。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资金,都应当优先或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业合作社。

第三,服务和品牌是合作社的生命,农业合作社应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提供优质农业全程服务。

从英国合作社集团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到,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坚持合作制原则,崇尚服务精神,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会员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合作社发展的原动力和生命源泉。比如,在产品标准上,集团对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道德规范、环保标准、动物保护思潮,有着严格的界定和检验过程,一经发现不合格商品将立刻剔除,确保消费者安全。比如,在市场细分上,集团非常注重研究顾客不同层次的需要,与顾客互动,每年都要做几十万次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进行动态监测,根据顾客的需求层次分别提供高、中、低端产品。再比如,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尽量把每种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地、热量、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等)详细地传递给客户,最大限度地尊重客户的知情权,由此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我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流通既是农业发展的重大难题,也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农业合作社应主动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合作机制将一家一户连接起来,组成生产、采购和销售联盟,大力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提供优质农业全程服务,共同抵御农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各环节的风险。

第四,合作金融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须加快发展合作金融业,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完善的金融支撑。

在波兰,金融合作社起步较早,并形成了严密、健全的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在英国,合作社银行和合作社保险是合作社的重要业务板块,创办时间早,经营质量高。英国合作社集团的合作社银行,1994年以来连续多年盈利,因首创使用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等多项新兴银行服务而享有盛名,并获得多项国内和国际奖励。合作社保险始终坚持全力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险基金只投资在对用户有利益的地方、利益全部回到用户身上的经营原则,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同。与英、波两国相比,我国合作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应学习借鉴两国的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国内实践的成功做法,加快发展步伐,健全农村金融支撑体系。

(考察团成员:唐仁健、杨尚勤、陈良彪、赵铁桥、何予平、刘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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