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中国传统的法观念

2014-04-07 18:30刘建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学家正义理性

刘建波 何 磊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自然法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影响着法学的发展,正如梅因在其著作中提到“‘自然法’理论是一切特珠观念如法律、政治和社会的渊源,在过去一百年间通过法国而传遍西方世界……”[1]自然法所崇尚的人文主义,并由此提出的天赋人权主张,深深的影响了西方的法学理念,是西方法学理念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法学体系。根据西方自然法学说发展的历史,一般把自然法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以及现代自然法。

一、自然法与西方法治理念

在自然法一次次的兴起与衰落的漫长历史中,其通过一次次的新生为西方社会源源不断的提供新的思想和观念。自然法的思想之于西方社会就像儒家思想之于中国的法律传统,西方的法治传统一直以来都受到自然法思想的滋润。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正义、权利、法治便是西方法治理念的精髓。因此,西方法治理念是以自然法为其形成、确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石。

(一)自然法与理性

自然法中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2]理性代表的是法的最高精神,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3]亚里斯多德也说过,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具有人治所不能作到的“公正性质”。[4]理性对于西方的法治传统影响深远,强调理性是西方法学理念的一个特点。正是这种理性的法学理念,使得西方法学家关注人的权利、尊重人、保护个人的人格,在他们的心中,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强加于人们身上的规范体系,一种被用于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一套体现着人类社会生活范式的具有根本意义的社会价值体系。

(二)自然法与正义

正义,作为西方法学家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西方法治传统的重要特征。“正义观念往往是同自然法概念联系在一起。人类关于正义的思想演化同人类假定的 ‘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的各种探究之间的关系极为深厚”。[5]虽然说不同的时期,法学家们对于正义的理解不同,但是它一直存在于每个自然法学家的心中。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法的内在生命力,他说“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6]西塞罗把正义理解为一种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7]霍布斯把正义分为对人的正义和对行为的正义,对人的正义是人的一种美德,对行为的正义就是格守契约。[8]罗尔斯认为“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9]

自由和平等是正义的两个构成性要素,正是由于自然法学家们对正义的不断追求和探索,使得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且渗透到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中,将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都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自由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责任及使命感的执着期待或追求。正义则以反对和纠正实在法的某些不公正的姿态出现,是保护和促进自由与平等的力量。法律的作用则是保障正义,实现平等与自由,以此建立起人们对正义的法律的坚定信仰。

(三)自然法与权利

西方社会的权利理论是基于自然法观念和罗马私法的权利概念由自然法学家提出和创立的,并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重要内容。格老秀斯认为权利是拥有理性的动物所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或“资格”,“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些东西或正当地做出某些事情”。[10]《独立宜言》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卫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经过受其治理的人民同意才获得权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若成了这些目的的破坏者,人民就有权利加以变更。”总之,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本源于自然法的人生来就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追求幸福和博爱及安全、自我保护等自然权利,政府和法律只能保护,不得侵犯。

(四)自然法与法治

法治是“一个融汇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11]自然法学家们认为,自然法是超越并独立于政府权威的,高于政府制定的法律的法,它是至高无上的且普遍有效的,超越了政治社会的客观法律原则,支持正义的实在法。法治理念一方面承认法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其为人类社会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承认国家制定的法律存在缺陷,提出实在法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接受自然法的检验。这样就从观念上和制度上将个人的专治排除在了理性的法律体系之外了,维护了法作为人类社会最高的权威和无上的地位。

综上所述,自然法作为延续如此之久的理论形态,引导着西方法学家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法治理念,它不仅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套实实在在的法律系统,更加重要的是它所体现的那种理性精神,激励着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对法律的权威的信仰,并用其检验实在法和政府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的法观念

自然法的理念成就了西方法治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则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而成型的。儒家思想强调的是礼、德,以礼为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法律秩序。而且,考虑到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如此长的时间,一直以来中国的传统法律理念是皇权至上。

(一)德主刑辅

儒家自从孔孟时代起就强调“仁政”,主张德礼为本,法刑为末。事实上,德主刑辅的观念本质是人治。孔子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强调“为政在人”,认为世有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国家治理的好坏在于有无道德高尚的统治者。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是成为一种普遍为人们接受的法律准则。

(二)义务本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个人并不像西方社会的“公民”那样具备独立的社会政治身份,中国社会中的人是体现在其承认的社会角色中的,夫妻、子女、君臣等等。因此,个人的社会义务被强化,人们在“礼”的范围内,不断的缩小自身的权利,为了家庭和国家不断的牺牲自身的利益。

另外一方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社会里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的日常生活所需从男耕女织中基本得到满足。作为社会基础的家长制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承担国家各项义务的基本单位,得到了国家权力的异常维护。“在中国古代的法典王章中,虽然详细地规定了庶民对于国家应付的纳税守法,尽忠,服摇役,兵役等种种义务,但却没有关于庶民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12]

三、比较和分析

事实上仅从表面来看,自然法和儒家思想都是对理想的社会的追求,但是它们在哲学基础上和法学思想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西方自然法的法哲学基础是天人分离的,而儒家之法则是天人合一的”,[13]西方的法学思想基础的是理性,人是独立于自然的理性的动物,人的社会生活的规则是可以通过理性来认识的。与此不同的是,儒家思想讲究的是人对自然的参与,人所感悟的是天道。其次,“自然法是神性的、先验的、思辩的、儒家法是人性的、经验的、直感的”。[14]它是不证自明的存在,先验的形而上学的,要被人们所信仰的。而儒家思想则是经验的,人性的,是先圣所亲身体验的经验的凝聚。第三,自然法作为至高无上的理想法,它是形而上的,一般不直接干涉人定法的管辖领域,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儒家的天道,天理或礼就不同,往往集理想法与实在法一身,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所谓 ‘以理杀人,即是明论’”。[15]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依据和检验实在法的标准,但并不实际直接进入到实在法的领域中去,它用它植入人们内心的法律精神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而儒家则引礼入法,将仁理道义外化为现实的人定法。儒家一方面极力贬低实在法的作用,否定实在法的权威地位,着意强调“德主刑辅”,另一方面又把自身纲常伦理中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直接纳入到实在法的范畴,使“刑”不再单纯是法律的调整方式。

如今,中国已经开始吸收自然法的法治理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商品经济的日趋发达,市民社会的渐成体系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儒家理念很难起到调整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则的作用,此时必出由法律来作为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现出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建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人民和政府都应该信仰法律。只有如此,中国才能称为“法治”社会。如果有人说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只是创造了一个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不可验证的理论,带有某种神秘色彩而不适用于中国实际的话,那是他们并没有看见自然法所内涵的正义、平等和自由的理想和其在制度上所确立的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它对于世界的民主政治和人权做出的巨大贡献。这是现阶段中国所最急切需要的。

[1]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6.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4.

[3]柏拉图.法律篇[A].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102.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71.

[6]柏拉图.法律篇[A].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4.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

[8]张泳.霍布斯法律思想述评[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0,(1):48.

[9](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44.

[10][1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31.

[1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1.

[13][14][15]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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