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经

2014-04-12 02:38
中国有色金属 2014年15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工信

国务院国资委启动“四项改革”

国务院国资委7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所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开展“四项改革”试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等六家中央企业纳入首批试点,神华、五矿等矿业央企尚未列入其中。

这四项改革试点分别为: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中选择两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试点将坚持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市场化方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大胆探索与坚守底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主要原则,通过试点来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体制模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路径、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机制以及对国企负责人重点监督的纪检监察方式。

工信部2014年首批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布 海亮股份等上榜

7月18日,工信部公布2014年首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工信部通知显示,2014年首批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包括炼铁企业44家、炼钢企业30家、电解铝企业7家、铜(含再生铜)冶炼企业43家、铅(含再生铅)冶炼企业12家,涉及*ST南钢、新兴铸管下属全资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本钢板材焦化厂、海亮股份等。经统计,合计共淘汰炼铁产能2544.9万吨、炼钢产能2259.5万吨、电解铝产能47.85万吨、铜(含再生铜)产能72.56万吨、铅(含再生铅)产能35.5万吨。

工信部要求,力争在2014年9月底前关停列入公告名单内企业的生产线(设备),确保在2014年年底前彻底拆除淘汰,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

国土部修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停止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分总则、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69条。其中,第五十五条为: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业内人士表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停止执行,主要是为了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抵押的规定保持一致,恢复了财产抵押的法定范围,这意味着矿业权人既可以用矿业权的债务设定抵押,也可以作为第三方,将该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

福建:申办采矿证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日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方案补充编制、审查工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通知》规定,露天采矿造成地表土地损毁的,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要求,由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通知》要求,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2014年年度矿山年检要件材料之一。未通过审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采矿审批相关手续。改变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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