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典产权经济研究的综合评述与判断

2014-04-16 19:22谷继建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

谷继建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关于经典产权经济研究的综合评述与判断

谷继建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文章基于经典产权制度的7大模型,对经典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评述,无论是逐利动机模型、“公地悲剧”模型、交易成本模型、产权界定模型、微观产权模型、比较分析模型还是法经济分析模型,各有优劣,且它们之间并非结论一致。该现状反映了理论的中性与理论的非完美性。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的结论是任何产权制度理论在阐释中国问题时都有局限性,故而建议变通使用经典产权制度理论。之所以对经典产权经济的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评述,目的是为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做好铺垫,尤其是现在产权经济研究的走向问题,当它似乎变得不再那么红极一时,它的理论适应性是否可以在中国少数民族推广,是否能够为中国少数民族产权经济发展指引方向。

产权经济;产权分配;产权制度;制度经济

关于产权制度如何起源,它的演化史如何,产权制度的初始功能等,学者们表述各异,因为西方经济学19个经济学派(含主流和非主流)在产权制度的论述上各有侧重,或者视角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7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新制度经济学及其由它衍生的各个学派对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比较充分。

一、基于逐利动机的模型

要确立产权制度,首要的是个体对利益的追逐,这是形成产权制度,确定个体利益分享的前提,也是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起点,这也证实了汉森“无论在美国还是西欧,都存在着从个人主义的经济向社会福利为重点的‘公私混合经济’过渡”的观点。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上半叶,这个阶段被视为经济学理论起源,此时对产权制度理论的相关观点主要体现在亚当·斯密和重农主义学派的相关著作中。亚当·斯密认为“人们之间需要相互帮助,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劳动剩余物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个体倾向于某种特定业务,使他们在各自的业务上发挥天赋异禀。”“分工已经确立,一个人劳动的成果,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一小部分,……其他的绝大部分需要用交换来解决(Adam Smith,1776)[1]。”因而,就需要产权制度的确立,尤其是土地所有权是经济繁荣的前提,对这种权利的界定就形成了产权制度,但亚当·斯密时代还没有明确表达这个观点,他也没有在产权制度理论上进一步研究,但仍然被视为产权制度的萌芽思想。重农主义学派明确地使用“产权”一词,从产权制度上加以明确它的重要性,“产权分配的不公平,使这种现象(财产不均,笔者注)必然发生[2]。”虽然早期的重商主义也在字里行间体现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但并不像亚当·斯密之后的经济学那么明显,尤其是20世纪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和法经济学派明确地界定和研究产权制度理论。不过,他的判断过于绝对,实际上人们不一定把劳动剩余物用来交换,在现代中国社会并不落后于他所处的年代;实际过程中,劳动剩余物经常用来赠予,以加强亲戚邻居的感情和日后的协作。

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成为产权制度理论的经典著作,也是为产权制度理论正名的开端,他开门见山地举例为“是允许甲方损害乙方,还是允许乙方损害甲方?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实际上是从个体逐利的视角出发来阐释为什么产权制度重要(含有如何起源的端倪),也就是说没有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或者维护自身的利益,就没有产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正是它促使人们研究产权制度理论,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进而演化为社会规则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德姆赛茨[3]认为产权制度是“一个人或者其他人受益或者受损的权利,即界定某人是否有权利利用自己的产权收获利益或者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或者说如何利用制度对产权受损情况进行补偿”。毫无疑问,德姆赛茨仍然是以西方经济学“经济人”作为假设的,即每个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该目标的设置是西方经济学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个假设,西方经济学是不存在的,它就会失去根基。李·J·奥尔斯顿[4]也曾说过产权界定或者划分赋予个人对特定资产——比如说土地——的权力范围,产权通常包括排斥非所有者使用的权利、从资源的使用和投资中获取租金的权利,以及将资源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权利。Watts[5]“对土地或庄稼这些资源的权利与对人们的权利无法分开,实际上是同一个形态”的说法可以印证产权制度兴起的根源是逐利行为的使然。

国家或者利益集团追逐自身收益所造成的产权制度确立,他们往往是强制一方,一般通过Margaret Levi“掠夺性”的强制性变迁方式或者强制保留某种产权制度,使原本没有确定的产权制度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这与Stanley L.Engerman“对于一个能够奴役其他人的统治者来说,产权制度规定使其不能够直接干涉生产活动,它使更多的市场交易发生,也使不榨取臣民全部剩余成果的承诺更为可信”的说法不一致,甚至存在着矛盾冲突。倾向于国家或者利益集团利益获取的产权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在干涉生产活动,这种基础上的承诺的可信度主要体现在与之关联的政治制度上,是三权分立还是一权独大才是问题的关键,正如李·J·奥尔斯顿(1997)所说“产权必然是政治”一样,说明了承诺不过是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主要看这种手段的规制因素是否可行,即确定双方的产权制度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西欧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凡是采取开明政策,而又注重变革的国家都采用过该类承诺模式,这其中受损或者收益最大的要数这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如早期的荷兰、葡萄牙、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在我们的博弈模型中,最后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国王,他将因战争胜利收获新领地而获益(包括随之而来的权力和威望),也将因战争失败而遭受损失(包括丢掉王位甚至丧命等,笔者注)”[6]。而Avner Greif考察的热那亚人和马格里布人,为了逐利发展起来的远洋贸易产权制度也是基于个人利益至上所逐步形成的集团作战方式,这种产权制度是私人产权和集团产权相结合的,它能够推动国家相关产权制度的变迁,甚至形成新的国家产权制度,尤其是马格里布人的诚信公开制度,对产权制度的促进作用当时相当明显,这一点Goitein&Greif曾有过专门的研究。正如威廉姆森[7]所说的一样,通过合作可以获得市场无法获得的有效收益时,“私人”秩序的经济制度将会建立,实际上是说一种产权制度的确立带来的私人收益通过合作的方式可能要超过仅仅通过市场行为带来的好处,这种产权制度可以调节市场、私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使社会朝着多方利益最大化前进,也正是这个原因促使产权制度逐渐走向社会需要的合理性。它明显不同于非洲一些商业群体采取的非常规做法,只是依靠习惯或者自觉的行为来完成一种类似产权制度的“保障”,Greif列举的11世纪前10年的突尼斯商人之间,“如果你能够妥善地处理我的业务,那我将给你送去货物”,这种行为也是在按照非正式制度追求自身利益,不过难以形成产权制度以长期保障收益问题,以至于“他们的满纸谴责的信函送到每个人手中”以此来谴责和规制破坏产权制度的不良行为,虽然这也是一种基于逐利行为的权利诉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推动作用还远远达不到产权制度的要求,且带来诸多问题。

二、“公地悲剧”模型

1833年William Forster Lloyd在《Two Lectures on the Checks to Population》 (《关于人口问题研究的两个专题》)只是模糊地感觉到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资源分配时,一定存在冲突,在该冲突下社会产权制度的设置难以恰当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会带来所谓的“社会陷阱”。学者们认为这与英国圈地运动的兴起有关,主要体现在草地、渔业、森林、矿产、沼泽地等有关的“公共产权”。正是这些“公共产权”促使人人都可以进行资源共享、肆意开采和获益,如同视为己有一样把公共的、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的收益权给自己,但问题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进来之后,人们发现可以获取收益的资源愈来愈少,在进行开采或者收益活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麻烦和冲突,甚至用暴力维护收益权的占有和使用。不过,伴随着冲突的升级和范围的扩大化,以及它带来的不确定性,就促使人们思考这些“公共资源”到底属于谁?该怎样界定才能保证自身的收益权得到维护,尤其是早期进行收益活动的一些人。基于个人逐利行为和动机的需求,早期人们从感性的认知逐渐走向理性思考,然而它还是要经过历史的反复,这个过程持续了很久;包括西班牙王室拒绝为羊主团优化产权归属的制度设计、法国王室鼓励反对排水和灌溉项目的诉讼等等。在人们确定自身的收益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他们联合利益相关者一道发起了欧洲著名的各类革命,从英国、法国、西班牙到意大利、荷兰、英格兰等,表面上看是处于压迫下的人民革命,实际上是新兴资本主义萌芽对抗腐朽的封建体制,因为封建体制不能满足新兴资本阶层对市场的开发和对资源的攫取需求,公共地是满足新兴资本阶层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但各国王室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基层”的意愿。所以,以反对腐朽为名,进行了制度的颠覆性革命,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实行一种新的产权制度,让它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以英国的圈地运动为典型代表。新的产权制度归属问题解决了,并倾向于新兴阶层的诉求,显然损害了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利益群体,这就是威廉·佛司特·洛伊所说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陷阱”,从一种混乱走向另一种“不公平的损害”。到了1968年,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Garre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把这个概念加以整理和延展,并明确地称为“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他以牧羊者收益最大化和牧场资源固定化为例,如果没有产权制度的界定,最终会导致牧场资源的枯竭,即被称为“公地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渡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而被竞争性地过渡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8]。”

至于1998年美国迈克尔·阿·海勒(Michael·A·Heller)教授“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笔者倒是不同意他的观点。我们认为海勒教授的“反公地悲剧”理论判断是基于“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的可能性”,其实这个论点不成立,原因是资源未开发的可能性仍然可以界定为“公地悲剧”的一个特定阶段,即公共地产权制度确定之前的一个特定阶段,并不能单独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特的情形去研究。一般看来,所谓“反公地悲剧”中资源未被充分开发的情形,还是与前述阐释的一样,人们争相在公共领域开采(除非有禁令等关联产权制度的规制),直到资源处于枯竭危险境地,进而又会引起对该部分产权的界定,所谓“由于每个产权所有者都可以对相关的其他产权所有者使用其否决权,使得每个产权所有者都无法使用该产权,从而造成了资源闲置或者无效率的‘反公地悲剧’现象[9]”,既不符合“公地悲剧”的划定条件,条件一是公共资源无明确界定谁可以收益,条件二是争相占有公共资源增加自身福利且对资源造成破坏性开发;又不符合“公地悲剧”划分结果,结果是私人不能占有公共资源,而“反公地悲剧”所说的是私人产权一定的情况下,造成的资源浪费,这与公地悲剧完全不是一个领域。所以,我们不同意海勒教授的观点,他的“反公地悲剧”称谓与“公地悲剧”称谓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他的同事永钧(Yong Joon)在代表作品《对称悲剧:公地和反公地》专门论证了“公地悲剧”模型。不管这些学者们如何争论,但在本质上可以看出一个端倪,那就是无论是“公地悲剧”还是“反公地悲剧”,其全部要义的根本起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追逐所要求的一种产权制度确立诉求,包括对公共资源的过渡开发和私人资源的闲置浪费,无一不是与产权制度的合理性相关联,正是各类资源需要的产权制度不同才会带来不同的经济绩效问题,进而影响了社会发展的状态,说到底就是产权制度如何确立以确保人们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利用的权利。

三、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为什么要建立产权制度呢?学界一致认为产权制度理论的根基在于交易成本理论,即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核心思想,经济外部性如何得到有效规制和利益共享与损失分摊,是交易成本关注的一个关键。当社会产生外部性成本时,最先需要的是损害责任的定价制度,这个制度就是用明确的权力划分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收益与赔偿,谓之为产权制度,“‘产权’趋向于影响激励和行为,这一基本思想不难被接受[10]”,它的建立与运行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状态都是必须的。在自由市场这种形态出现之前,没有大规模出现或者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制度,原因有三:一是非市场经济行为的产权制度规制范围并不大,一般只是局限于少量的领域,如家庭财产、邻居间土地产权纠纷、少量的公共资源索取冲突等,它还没有达到大规模冲突的阶段,所以统一的产权制度没有建立。但是,随着经济利益和某些物品经济价值的增加,产权制度尤为重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二是市场自由经济之前的产权形态,被笼统地归为“国家”(指最高统治者或统治集团)所有,由统治者和权贵所有,看不到巨大的经济价值,基本上是“被放弃”的,不过内在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这也是为什么新兴的资产阶层会推动社会大革命的原因,目的是防止国家随意收回原本没有明确化,而又带来巨大收益的产权归属;三是产权归属由非正式制度(习惯法)决定,且一定是区域性、小范围的非正式制度,依靠族群式的习惯、惯例、习俗的形态上升为正式制度,由此调节地方产权权利属性,但并不一定是“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11]”。然而,这些少数民族的产权制度问题对社会的调节仍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既不能断然裁定是甲方或者乙方的责任,由甲方或者乙方支付赔偿,牛主人和农民,工厂主和渔民、周边居民等之间都存在该类的问题。既不是不允许损害的存在,也不是损害后一方完全补偿另一方,而应该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来看待这一问题,否则会使要素分配不均,造成社会生产的效率损失。正如“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一样,禁止糖果生产商开动机器,对社会的糖果生产是一种毁灭性打击,也会造成与糖果业有关的市场价格上升、社会成本增加、就业压力增加等方面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果对糖果商的行为充耳不闻,则会提高双方冲突的社会成本,甚至抵制该糖果商的行为发生,抑或是暗中的破坏行为发生,这种发生实际上是在增加双方的各种成本,使总的社会成本上升,最终的结果是损害了社会发展。显然,各种产权制度带来的“社会产值”在科斯等经济学家的眼中主要体现在物质和服务方面(笔者研究的文献综述所得结论),我们却觉得其中还包含了社会安定的效益、熟人社会的亲情效益、血缘维系的效益等。故而,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由市场体现出来的“社会产值”,而应该是综合的社会效益。无论如何,这被认为使交易成本理论应用于产权制度的经典观点,为产权制度研究开辟了新的历史篇章。

四、诺斯的产权界定模型

继科斯产权制度理论面世之后,推动产权制度理论研究走向繁荣的学者之一就是诺斯,他以《西方世界的兴起》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为代表作,使产权制度理论是以产权制度的绩效为具体研究对象,使科斯产权制度理论得以更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厉以宁在翻译《西方世界的兴起》的序中说,它“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12]”,被评价为综合运用了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产权制度理论的经济史和经济理论的高度统一,创新性十足。

虽然我们并不同意诺斯和托马斯开篇抛出的“西方人的富裕是一种新的和独有的现象”这个结论,因为中国历史长河一直是世界富裕的象征和代表。他准确而自信地认定“有效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所有权安排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13]”,他并对技术创新论是经济增长决定因素的观点进行了反驳,目的是引出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责权分明、界定清晰的产权制度,即“为什么有些社会具备投资和创新这种条件却没有如意的结果?”这个重大命题,进而他列举了海洋贸易、国际贸易和数学家的创新来源,海盗和海上巡逻队此消彼长的根源是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与“行贿”等非产权制度的成本与收益比谁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最明显地表现在西班牙的土地政策,产权制度没有出现新的调整,致使旧的产权制度不能有效的促进经济增长,“农业效率的社会效益提高了,但私人收益并没提高”的结果就是产权制度绩效的停滞,至于政府是否一定按照合乎经济增长的需求去安排产权制度不得而知。事实上,很多政府却选择了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去调整和设置产权制度,这就是为什么条件类似的国家经济增长差距过大的原因,即使随着人口等因素的增加导致了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收益剧增,仍然不足以推动一些政府转向合理产权制度的设计与变革,法国、西班牙君主财产权制度就是明显的例证。话说回来,一些开明的或者被逼无奈的政府因势导利,荷兰与英国有意无意地采取了新的产权制度,导致商人垄断寡头或者新兴地主阶层的出现,却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两个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归为“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不管是人口增长迫使国家变革还是统治者维系自身统治的需要,“人口增长以及有组织的市场和货币经济的扩张使其产生了封建社会的那些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诺斯等,1973),基于变化的产权制度只要能够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就能够推动经济绩效的改善,各国政府是基于财政需求还是社会福利,或者是适应人们诉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等并不是目的一致,因而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结论意见并不一致。作为经济学研究,要遵循经济学研究范式,不过却难以完全认同诺斯的定论,因为中国古代汉唐盛世、元朝帝国、康乾盛世等明君们采取的革新产权制度的做法,既不是政治统治的危机,也不是出于财政权益收益的需求,而是出于政治抱负、留名青史,拥有绝对产权的继承,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挑战前辈帝王打下的江山和定下的产权基调,而这种基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激励,诺斯先生并没有充分论述过,当然在其思想作品中有涉及。中国几个著名的盛世王朝却恰恰基于这个原因闻名世界,虽然它的持续性不一定能够持久,是因为“王法”的结合体不能分离,王就是法,而“那些成功的国家是所有权重建的结果,西方世界上的利比里亚半岛和当代亚非拉的大部分地区的失败,是经济组织无效率的结果(没有建立适应社会适时发展的产权制度,笔者注)”,即诺斯本人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强调:“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是无可非议的,不同时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受到制度演绎方式的根本影响也是无可争议的。”也就是说,产权制度一定与经济绩效有着很大的关联,不管与产权制度有关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是文化制度(含非正式制度)都对经济绩效有影响,包括负面影响和正面影响,或者还有中立因素,也当然涵盖了个人因素,因为制度中含有大量的人的因素,正是罗纳德·海纳的“CD差距”带来的制度变迁不确定性,它进而又对经济绩效产生了不确定的走向。显然,经济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如何降低不确定性,提高经济绩效,这就必然重视制度的研究,在经济领域中产权制度则至关重要。这也表达了产权制度与经济绩效密不可分,是不是可以被看作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呢?这有待进一步研究。不过,产权制度理论之所以有存在的根基和合理性,“制度在社会中起着根本性作用”就是一个注脚,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的前言中已经这么做了说明:“制度的演进为解决复杂交换时的合作方案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它决定了经济增长。”

五、巴泽尔的微观产权理论

如果说科斯从个体厂商与受损个体(或者团体)研究了外部性问题,然后引出了交易成本理论,进而提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而诺斯则非常宏观地从西方世界的兴起,确定了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关联,其中的产权制度论证相当具有创新性。但是巴泽尔的产权制度理论与二者明显不同的是,他从个体的微观角度出发,研究产权制度问题,以《产权的经济分析》为成名作,成为产权制度理论分析的微观分析代表,即他认为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所有组织行为都可以分解为个人行为的整合,这是巴泽尔的基调,正是这个基调奠定了他对产权制度理论分析的与众不同,我们称之为产权制度的微观分析。至于他研究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因是否是“产权作为经济问题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还是“人们可以减少公共领域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到目前还不得而知,因为产权永远不会被完全界定,难道一定要研究产权制度吗?为什么要选择从微观的视角去研究产权制度,都是一系列疑问。令人兴奋的是,巴泽尔先生首先从奴隶制背景下的奴隶人身自由与契约制度出发切入主题,论证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恒的,而是自身努力保护自我并防止他人企图侵占和政府给予保护程度的函数,最重要通过警察和检察、法庭实现产权保护”(巴泽尔,1989),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他宣称“仅当这个人成为资产的所有者,权利才能完全界定,也只有在那时,收益才能实现最大化”还是与他在阐释的产权不能完全界定且要通过司法系统与私人的通力合作存在冲突,这个冲突并不影响他整体上对产权制度分析的微观视角,即便他在分析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产权束时,即被学者们认可的产权制度的微观研究,在这一点上,他首先修订了瓦尔拉零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模型,并声称“界定和再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产权方法的核心”。他认为奈特和戈登比较早地研究产权制度,但相比于科斯、阿尔钦和张五常的产权制度作用的影响因素相比,研究力度还是不够的,也不能够准确地为产权制度的微观层面做完美注脚,也还没有能够完整地阐释产权制度理论的体系。

巴泽尔为了建立完整的产权制度在微观层面的分析框架,他从排队等候、价格控制涉及的个人收益入手,探讨了政府管制的焦点应该在什么环节,是为了稀释产权结构,使初始潜在收入落入所谓的公共领域,造成资源浪费;还是清晰界定产权制度的合法合理收益权,与所有者的收入最大化相一致,使管制产生的浪费减到最小,这就不得不考虑需要建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而“对合同的研究是产权研究的核心”,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都牵涉到双方产权利益的收益分配,即使各种合同的论证,说明了在巴泽尔“各类话题”的研究都无一例外的深入到个体的微观层面。权利结构的设计是用来在各个当事人之间配置各个属性的所有权是他对产权制度经济分析的一个核心思想;只要当事人获得的收益超过成本,个体就会满意这种产权制度的设计,即使是集体财产,也不过是“合同子集”的分解,最终毫无疑问地落实到一个个个体头上。因此,基于个人层面的微观分析,巴泽尔得出结论是:不能限制个人的产权权利,否则就会减少个人财产价值,这些约束就会产生有害性,“这就是说一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人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利”。一言以概之,产权制度的形成、作用与效率无一例外地可以归结为个体因素,正是一个个个体对产权制度的判断中能够认定这个制度能让自己的收益超过成本,所以产权制度才有效执行,这是巴泽尔产权经济分析的精妙之处,也是产权制度理论的又一大理论视角,即体现了微观个体对产权制度的发展贡献。

六、德姆赛茨的比较分析模型

关于产权制度如何发展起来的,如何形成和起作用,目前通行的作法是使用德姆塞茨关于产权制度的形成论。他在产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中,首先认定产权制度一定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发生,“在鲁滨逊的世界里,产权制度不起任何作用[14]”,既然交易成本发生了,就一定要考量成本的大小以及如何降低交易成本,它的前提却是“交易”发生,交易发生就要制度作保障,制度的起源又是由于交易推动的结果。E.克利斯在《关于山区的狩猎区域与皮革毛衣》一文和F.G.斯配克的印第安人土地财产传统对产权制度的起源和作用曾有研究,明确了土地私有产权与皮革等商业贸易密切相关,不过他们再也没有深入进行研究。于是,德姆塞茨凭借着敏锐的思维持续推进二者的研究,探索私有产权制度是如何确立的,动机是什么,过程如何体现等一系列问题。他开门见山地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印第安人的皮毛价值大大增加了,二是狩猎范围明显扩大(德姆赛茨,1967),因此,产权制度就要随着出现变化,其变化的方向是朝着皮革贸易要求的经济效益出发(但不是产权制度确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是一种动向,笔者注),“早期的皮革贸易中心与最古老的和最完整的私人狩猎区域发展具有准确无误的相关性”(德姆赛茨,1967)。同时,他详细地举例说明了加拿大魁北克印第安人因为皮毛皮革的兴起是怎样确立私有产权制度的,“印第安人确立私有产权制度的原则是,在他们所选择的狩猎区域的树顶上烧一个痕迹作为已经占有的标记,由此表明可以互不侵占……到该世纪中期,这些分配区域已相对比较稳定了。”不过,相对于西南部(美国,后来的地理版图使这种国家概念更为明确,笔者注)印第安人的产权制度,加拿大魁北克印第安部落的产权制度更明确和有效率。基于不同地域和不同生存环境特征,判断他们因为资源开发的成本-收益比是否确立私有产权制度,认定西部印第安部落的广阔资源分布造成的“外部性正好不值得考虑”的状况。这是我们无法理解的,难道区位优势一定会演化出私有产权制度吗?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西南印第安部落一定也会演化出类似于魁北克的私有产权制度,只要它的人口、皮革需求、贸易范围等上升到与魁北克印第安部落发展一样的条件时,它也必然地发展出该类私有产权制度,那么西南部印第安部落之后的产权制度如何发展,他没有持续研究,只是基于美国和加拿大印第安部落的不同例证得出了产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可以认定美国的印第安人部落早晚会确立与加拿大的印第安部落一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事实上,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地发展,即便后来美国印第安部落私有产权制度也并没有按照上述逻辑发展,而是走到了现代类似于赌博业的合作制产权制度模式。而以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的纳西产权制度模式(特别是摩梭产权模式)为研究目标,实际上已超出了德姆塞茨的“单一产权制度模式”,包括产权制度如何起源、如何发展、如何确立等,若加上茶马古道产权制度模式、镖局变迁产权制度模式和羁縻(土司管理制度的一种专称)产权制度模式就更复杂,文章只涉及少数民族产权制度模式,下文有专门论证,这里不做阐述。

七、波斯纳的法经济分析模型

在波斯纳之前的产权制度理论基本上被认定为属于经济学界的事情,很少涉及“市场行为”的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看来似乎远离经济系统的活动,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正如《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翻译者蒋兆康在前言中所说:“有人认为经济学是市场科学,所以非市场行为无疑在它的领域之外;有人怕法律经济学研究同时给经济学和法学招致臭名;也有人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所有这些善意的批评或恶意的攻击都没有阻碍法律经济学循着它合理的轨迹长足发展。”蒋老师综合了学界对法经济学的定位,阐释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15]”。自然,法经济学分析运用了大量经济学分支的相关理论,其中贯穿其中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交易成本问题,它是用来分析法律成本-收益比的关键,也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赖以存在的理论根基,法律根据资源集做出判决时,对资源使用的各种可能进行明确或不明确的比较和选择,这是判决必须以最有效率地资源利用为最高原则,其中大量涉及到产权制度,财产权就是其中之一。他假设了一个社会废除所有产权制度会导致谷物种植农的成熟果实被邻居收获,而农民则不会对土地进行耕种。对产权制度(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能够创造有效率的资源激励机制,每次产权制度变更都要考虑其成本问题,这是用经济效益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来阐述法律问题,显示了波斯纳使用经济学分析框架阐释法律的精神,“普通法的另一规则是,使已被发现的被抛弃无主财宝(货币和金银) 转归政府所有,而非变为发现者的财产”(波斯纳,1973),但是产权制度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充分条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这就为法律保障的产权制度提供了前提,纯粹概念意义的产权制度可以采取法学立场,也可以采取经济学立场,这要看理论的选择性,而法学的立场必须结合经济学原理;否则,不能成为法经济学。不过它与法学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如他所说的用经济术语分析与法学家们关于产权制度的思想密切相关,通过将法律权利分配给愿意购买他的一方而得到(福利)增进,并肯定地回答:“如果法院要鼓励最有成效的土地使用,那么他们就无法回避对各种竞争性使用的价值进行比较”。那么,一旦做出这个结论,强迫因法令而得益者对损失者进行补偿在经济学研究上已经变得毫无疑义了。所以,法律在规范所有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理想化的法律对产权制度的一个美妙设想。可以毫不客气地断言,法律等任何制度看起来无论多么美好,人们都要采取一定的费用进行自我保护。至于“昂贵”二字,我倒不知道怎么才算昂贵,假定一个人估量他的一种经济作物的产值为100000元(姑且不论净收益),他花了10000元投入到各种防止偷盗者、机会主义者等预防上,算不算昂贵?如果算,那么以目前的各国通行法律看,至少在绝大多少国家,法律的“合格性”还不够,也就是说还没有达到效率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如果不算,1/10的比例关系难道不是一种经济损失?按照目前各国的银行存贷款率算,还远远达不到这一标准。倘若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的算法,90000元收入/10000元预防成本得出结果是可观的话,法学家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如果法学家也认可这个比率,那法学家就陷入了经济学家的“陷阱”,如果不认可,法律对产权制度的保护收益应该在何种水平线上?目前还不得而知。再假如,投入到防御性的成本是10000元,一旦发生天灾人祸,总收入比100000元要低甚至低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又给法学和经济学提出了一个挑战,法经济学能不能解答这个问题呢?矛盾的是“法律程序像市场过程一样,它的施行主要有赖于为经济私利所驱动的私利个体,而不是利他主义者或政府官员”(波斯纳,1973),这就难以回答上述的一系列疑问。

虽然波斯纳认为“无论是财产权法、契约法、商法、赔偿法、不当得利法,还是刑法、亲属法、海事法,所有这些都能被铸入用以解释(主要地) 这些法官制定法领域中主要原则(包括实体的和救济程序的)的经济构架中”,很明显经济分析有助于澄清普通法在本国经济增长中存有争议的作用,尤其是市场与法律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因为守法成本是可变成本,这就为法经济学研究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波斯纳宣称他关注的是非市场经济学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经济学,分出一个独立的法律经济学学科,目的就是为了开辟一个基于大量法律知识的学说和制度的经济研究(波斯纳,1973),这个法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分析范式和理论解答还不够完善,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只能让我们拭目以待了。

总之,关于西方产权制度理论综述目的是为了梳理西方经济学关于产权制度理论,一是为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的对比研究做好理论铺垫和理论借鉴,即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对比研究必须有相关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来源主要是西方产权制度理论贡献的,即便不是照搬或者拿来主义式的应用;二是用于分析西方产权制度与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即对比分析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的异同时,将西方产权制度的起源、社会背景、走向等与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对比分析,可以实现中国少数民族产权制度对比分析的多元化,既有国内少数民族产权制度的对比研究,又有西方产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实现文章研究的多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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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Harold Demsetz.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347.

[15]蒋兆康译,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 [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7.

(责任编辑:FZF)

About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Research on Classical Property and Judging

GU Ji-jia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Yongchuan Chongqing 402160,China)

The article summary 7 major models baseing on the classic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evaluates a comprehensive combing comments,whether profit motive model,"tragedy of the commons"model,transaction cost model,define property rights model,the microscopic model of property rights,comparative analysis model or method of economic analysis model,they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that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conclusion between them.The situation reflects the non-perfect neutral and theory theory.The reason of classical property right economy related research carries on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the purpose is to study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flow property right system,property right especially is the trend of the economic research,when it seemes to become less red moment, whether it can adapt to theory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whether it shows the way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property.

Property right economy;Property rights assignment;Property rights system;System of economic

F204

A

1004-292X(2014)07-0076-06

2014-03-20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资助项目(11YJCZH043);重庆市社会规划资助项目(2012QNJJ018)。

谷继建(1980-),男,山东成武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新制度经济学和文化生态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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