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扫黄的法治思维

2014-04-29 00:44张望江湖
方圆 2014年9期
关键词:扫黄法规整治

张望江湖

集中整治固然有其必要性,但这只是一种应急措施,在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后,应当将网络扫黄转变成为一种法治常态

扫黄、反贪、打黑,可谓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法治的三大期待。继东莞扫黄之后,又一波扫黄行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这一次是在网络。

我国曾度过一个性压抑的极端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性走向相对自由宽松的状态,对于性方面的法律规制也趋于合理和正当。但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上也出现了许多专营淫秽色情的网站,公然约嫖的广告和互动网站明目张胆地走到网络前台,以一种无所顾忌的姿态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虽然几经荡涤,网络色情仍未敛迹,甚至时有泛滥的表现。对于这一现象,不少民众表达忧虑之情,为父母者尤为不满,许多人期望政府能有所作为。

网络扫黄引起许多人的关注,扫黄的一些措施可谓针对恶症痛下猛药,具有相当震撼的效果。对于这一扫黄行为,应当如何观察和评价?依我拙见,可以选择法治的角度。扫荡网络淫秽色情,离不开法治中国建构中的宏大背景。

现代法治要求政府善用自己的权力,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对于政府权力设有多项限制,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遵循正当程序,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应当保持谨慎,防止滥用强制力;二是对于宪法和法律施加于政府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该出手时不能学老庄,闭目袖手,无所作为,以懈怠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法定义务。对于网络扫黄,我们也应从上述两个方面加以观察和评价。

当有关部门雷厉风行地展开网络清淤行动时,我们的关注的重点是,是否有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采取的措施有没有超越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范围。答案不难找到,我国有关网络扫黄的法律和法规为网络扫黄提供了依据,不但《刑法》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要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此外,有关互联网的管理法规也提供了管理互联网的依据,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有关部门进行网络扫黄可以说有着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符合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之具备,意味着对于依法进行的网络扫黄行为,了解其行动理据之后,予以公允的肯定和支持。同样,如若有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懈怠行使职权,应当加以批评和进行舆论监督,督促政府展开网络清洁行动,落实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于政府的注意力不在网络扫黄之时,大家无动于衷;政府依法有所行动,却大惊小怪,飞短流长,不能说是一种理性人的健康反应。

当然,网络扫黄也有值得探讨的部分,对于社会、包括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存在两种应对模式,一是日常免疫式,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违法犯罪活动越加蔓延,成为不可控制的局面;二是打针吃药式,当违法犯罪蔓延到一定程度,犹如身体出现高烧症状,需要借助外力(打针吃药)加以控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打击和整治,就是这种情况下的必要举措。法治思维也提醒我们,法律和法规健在,就应期待它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法律失灵,情况有所恶化,就需要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固然有其必要性,但这只是一种应急措施,在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后,应当将网络扫黄转变成为一种法治常态,让网络色情随时得到有效遏制而不致潜滋暗长乃至汪洋恣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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