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难讨“加盟费”

2014-04-29 00:44
凤凰资讯报 2014年18期
关键词:加盟费赃款老总

2014年春节前,北京一名心理咨询师,来北海将弟弟“洗出”传销组织。当时,他联系上反传销志愿者易铁,问钱有没办法要回来?后来,他找了多名北海男子,堵住老总,痛打一顿,拿了5万元申购费走人。

将传销人员“反洗”成功后,如何全身而退,成为最大难题。易铁介绍,2010年他在北海劝说一位加入传销的农民。最终,对方清醒,眼泪掉了下来。随后,他只问了一句:“钱能要回來吗?”

易铁如实回答:基本很难。对方开始沉默,扭头走掉。易铁大呼后悔,他才想到,那人“申购款”69800元是卖房子、借高利贷来的,拉来的下线也是穷亲戚,要不回钱,没法交代;即使心里清楚,但他已回不了头,只能狠心骗下去。

而且,目前的北海等南方传销体系中,往往是21份69800高起点传销。有的家庭甚至一次性投入3份5份69800,大量的家庭因此经济彻底崩溃,无法回头。

事实上,一旦警方打掉传销组织,涉案款项往往以“赃款”名义上缴国库。

司法操作如此,底端传销人员要想追回“投资”,一般只能走私下渠道。于是,发财梦破灭的传销人员,纷纷选择私下向“老总”及上线追债。2010年,董某等5名传销人员,在南宁发觉受骗,想找上线要回“连锁加盟费”。最终,他们选择抢劫各自的“老总”,因此被抓获刑。

“你赔了一个人;就有第二个人跟你要;你赔了第二个人,就有第三个、第十个人跟你要。”易铁介绍,有的传销“老总”东躲西藏,一旦扛不住,使选择自首,宁愿坐牢。因为一旦自首,传销赚的钱便成为“赃款”,所谓债务也就不复存在。

有律师就此指出,警方不应与民争利,查获赃款应用于挽回被骗者损失。打击传销,重在打击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行为。从立法公允本义来看,针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传销人员、特别是链条末端人员,应从赃款中退还他们的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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