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属私密监护人不得随意翻看

2014-04-29 01:24季宇轩
中华家教 2014年10期
关键词:聊天记录行为能力信件

季宇轩

7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一名13岁男孩小张的报警电话,说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内容,还删除了很多聊天记录和QQ好友。

在蘇警官的开导下,男孩才慢慢道出原委。原来,小张就住在铁心桥派出所辖区内,今年刚上初一,为了方便和父母联系,小张的父母给他买了一部手机。自从买了手机后,小张就很喜欢用手机聊QQ,放假后更是如此。小张称,他的爸爸妈妈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偷看了他的QQ聊天记录,而且还删除了不少QQ好友和聊天记录。“当天我一回家他们就说,以后要集中精力好好学习,不要乱交朋友。”小张觉得很委屈,他说,“我的QQ好友都是学校的同学。虽然偶尔也瞎聊聊,但大多数时候,还要用它来问个作业,探讨个难题什么的。”

小张告诉民警,学校曾组织学习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他认为父母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电话那头,他非常生气:“警察叔叔,国家法律对于偷看QQ聊天记录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他还询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苏警官查阅完资料后回复小张: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仅限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小张已经13岁了,具备行为能力,因此,父母不应该私自拆开他的信件。

不过,苏警官也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青春期生理、心理的变化给予正确的教育和指导;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苏警官认为如果张某沉迷于QQ,父母进行适当干涉也是无可厚非的。

QQ聊天记录是否是信的一种呢?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QQ聊天记录不能等同于信件。在法律上,对于信件的规定是有特殊含义的,对其保护也更严格。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信息,具有个人私密性,可以等同于信件具备的隐私性。在这件事情中,张某已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不应该随意翻看他的QQ内容;同时,作为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子女还有监护、教育、管理的责任,可以就QQ聊天的相关问题与子女进行充分沟通。

在电话里,苏警官开导了小张,并告诉小张:父母未经他本人同意偷看QQ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未达到受法律处罚的界限。而且他父母的出发点肯定是关心孩子,建议他与父母耐心沟通,必要时可以请老师出面与父母协商。最后,小张表示,他愿意和父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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