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课堂纪律 老师处罚不当也违法

2014-04-29 01:24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变相周某课堂纪律

颜主任:

我儿子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周前,由于我儿子违反课堂纪律,与同桌发生厮打,任课老师周某为让他们“长长记性”,遂强令他们互扇100次耳光。儿子回家后,我见其脸上红肿,经一再追问,他才说出真相。次日,儿子不管我怎样好说歹说,就是不愿继续上学,还在日记中写道:“我已经没脸见人,不如死了好。”我曾到学校找过周某,周某却拒不认错,一会儿推说她并没有直接打孩子,一会儿又说她也是为了孩子好。请问: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体罚学生?

家长:毋女士

毋女士:

周某的行为构成体罚学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方面,周某的行为属于体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规定:“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周某虽未直接动手打学生,但其借口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让学生互扇耳光,使你儿子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并不想继续上学甚至想到了死,明显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周某的体罚行为违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學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是受教育者,即使犯了错误,责罚也必须以不伤害其尊严和身心健康为前提。虽然周某的本意具有“为了孩子好”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未尊重学生人格、未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也不能让其体罚行为合法化。

再一方面,周某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应当赔偿你儿子的医疗费用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行政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和十八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法》也指出,对体罚他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对学生体罚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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