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犯罪特征与预防

2014-07-04 10:40周运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预防犯罪

中图分类号:D1927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未成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已演变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又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以东部某城市的未成年犯罪案例为基础,通过近几年的实务案件,对未成年犯罪特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预防的建议,希望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以东部某城市为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犯罪率有升有降,波动不大,但案件复杂性、影响恶劣性等方面特征日趋明显,案件的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

(一)对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类型分析

从未成年犯罪的类型看,侵财型犯罪成主体,多元性和暴力型特征更加明显。传统的盗窃、抢劫型的财产犯罪仍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其后是故意伤害、寻釁滋事、抢夺,这五类犯罪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暴力犯罪的特点,反映未成年人因经济的窘迫而对物质的渴望,因情绪激动不理智易发生纠纷而犯罪。

(二)对未成年犯的身份情况分析。从未成年犯的身份情况看,“流动性”、“低文化”、“闲散性”是最突出的特征,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快,人口不断集中,由于人员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工作不稳定等原因,犯罪比例日趋上升。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来看,16-17岁为高发年龄段,此阶段为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阶段,未成年犯文化普遍低下,文盲、小学、初中等文化程度占95%,没有继续接收学校教育,也不受其他机构监管容易沦为犯罪成员。

(三)对作案形式及影响的分析。一般而言,未成年由于心智不成熟,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等特点,但近年来的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罪呈现犯罪影响恶劣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等特征。随着电脑科技的普及,未成年人的作案水平、团伙作案、分工作案等现象明显上升,有的未成年人在作案后还会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侦查视线,给警方侦破工作带来重重障碍。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指导意见,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通常对其成长背景和家庭状况作了一定的了解,以便在处理案件时能达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一)家庭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家庭与传统家庭相比较,出现了诸多问题,家庭暴力、家庭破裂、父母的不良示范等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家庭迁徙、家庭教育及家庭结构这三者对未成年人成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员外出务工,尤其是东西部人员到东部发达地区打工,长期与父母分离的子女变成留守儿童,而外出务工的父母与子女见面次数有限,在教育和监管上无法顾及,也力不从心。从2008年至2014年的调查来看,95%以上的未成年罪犯为流动性未成年人,他们或从小跟随父母外出打工,或辍学后跟随亲朋外出谋生。

家庭教育不当伴随这每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家庭教育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和成长,由于教育方式和观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父母与子女交流方法上的失当,80%的未成年犯平时与家人很少或几乎没有交流,交流少、交流质量差无法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良好的价值观,同时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家庭结构变化同样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父母离异、一方早逝、冲突不断等因素容易导致子女性格怪癖、性情大变,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向社会、网络、朋友寻找情感寄托,一旦引导不当,将正为未成年人走上邪路的推手,隔代教育往往也致使未成年人与亲人间的感情脆弱,从外部去寻求感情支点。

(二)学校因素

未成年人辍学、失血是走向犯罪的危险新号,曾经在学校的监管、庇护下的学生,一旦过早离开学校正面的管理约束和教育,就容易游走于社会,成为其中不安定的因素。

“不想读”和“没钱读”是未成年犯不在继续就读的主要原因,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东部城市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入读,在制度上和实践上都有合理的安排,但现行的制度对于那些已经辍学,又无一技之长的未成年人缺乏机能教育,当一群文化程度不高、又无生存能力的人来到城市时,会产生巨大的心里落差,而诱发犯罪的动机。

(三)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对繁华都市的生活、精神层面的刺激、社会地位和兄弟之情都有强烈的渴望,但无法找到实现诉求的路径,当诱惑来临时,违法犯罪的行为自然就会产生。过早步入社会,受年龄、体力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在就业过程中必然十分困难,也难获得较高的报酬,因钱而犯罪必然产生。另外,从不太繁华的地区来到五光十色的城市,在物质、精神方面高消费、强刺激的诱惑和经济水平低下的强烈反差的冲击,会引起未成年人强烈的心理冲突,漂泊的生活、有限的社交客观上给不良文化提供了侵入的路径。

三、政府应采取的策略

过去,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探讨多集中在家庭和学校上,对于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也多从家庭的教育和学校的管理上入手,但就目前的数据来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部分未成年人年少辍学,外出打工,脱离家庭和学校的监管,对于这样一部分未成年人,如何预防其犯罪,如何引导其走上正轨,通过自身努力对社会和家庭做出贡献,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题目。未成年人个体——尤其是流动未成年人在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和急剧变化的生活过程中的困惑与迷茫,脆弱与孤独。

1、增加劳动就业机会。提供机会、增加就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经济生活水平,是避免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顿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做好16岁以上外来未成年人——这一可能成为未成年犯的主要群体的促进就业工作。因生活困顿而产生犯罪动机,同样也能因生活改善而遵纪守法。强化与本地行业协会、企业间的交流合作,积极开拓未成年人劳务基地,为随父母务工的青少年提供务工、实习、活动场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用工需求,积极组团赴外招聘,同时及时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登记管理工作。

2、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入学问题。要适度发展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充分利用社会各类教育资源,为外来未成年人学习提供更多选择,使社会力量成为承担外来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开放“三校”——中专、职校、技校,尽量让随父母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入校学习,避免完成义务教育之后的外来未成年人“找不到正规教育的校门”。

3、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对于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并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一方面需加强与流入地缓刑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促使流动缓刑监管可行、有效;另一方面需积极探索就地监管新机制,做好外来未成年缓刑犯的监管工作,从而促进犯罪情节较轻的外来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减少重新犯罪率。

参考文献:

[1]梅传强,《转型时期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未成年犯罪防控研究》 2014年8月。

[2]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学研究》,2013年12月。

[3]张蓉,《未成年人的犯罪刑事政策研究》,2011年7月。

[4]刘滨峰,《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

[5]陈瑞华,《少年司法改革的山东经验》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

作者简介:周运(1986.12-),女,汉族,湖北鄂州,研究生学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诉讼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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