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义务?如何去履行?

2014-07-04 10:40黄强
商业2.0 2014年6期
关键词:义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人造器官的移植成为了可能,但是伴随的问题就是器官移植中供体和受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尤其是捐献者能否反悔的问题,器官捐献到底是否是一种义务,以及应该如何去履行。

关键词:器官捐献;义务;反悔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与道德困境问题,具体而言,其实是由实践中出现的骨髓捐献志愿者临时反悔的情况所引发的法律与道德上的思考。

当我们在为年仅23岁的蒋静陨落的生命感到惋惜时,同时也充斥着对上海女孩铺天盖地的指责,直斥这种行为无异于变相杀人。但是,作为旁观者,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首先在自愿捐髓的原则下,反悔是捐献者的权利;其次,捐髓者两次反悔也有自己的苦衷,他也面临着来自家庭方方面面的压力,包括受捐者自己也表示:我不怨他…… 那么小的女孩肯定也是父母的宝贝,我可以理解她父母的感受;第三,目前我国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成功率不足70%,术后患者还要通过免疫排斥,和各种移植并发症关。同时,只有在术后一年以上基本情况稳定,相关检查正常,才能说患者已经脱离危险,因此捐献者对受捐者并非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捐髓者反悔无异于变相杀人的说法也未免有些夸大其词。

那么针对生活中出现的捐献者临时反悔的情况,我们应该来分析一下,在这种比较极端的法律情况下,捐献者和受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够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骨髓库等公益机构作用,以有效的增加中华骨髓库库容,降低捐献者反悔的概率,最大可能的挽救患者的生命。

首先,我们尝试了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捐献者和受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似乎成果不是很明显。首先因为在自愿捐献的原则下,受捐者的权 益本就不能靠强制捐髓保障,世界捐献组织称:捐献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从这个角度讲,在这种情况下,捐献者的允诺并不产生什么义务;因此受捐者也并不产生相对于捐献者的某种权利。但是同时有学者想要用契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任学强、王建的《困境与出路:骨髓捐献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提出认定捐献的性质是合同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析捐献合同的人性和阶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捐献人的任意撤銷权,受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受赠人的公益责任,以权利制约权利等说法。但是我们认为他的观点已经违反了合同的标的是财产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理论无法实现。

似乎在权利义务的框架内我们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捐献者反悔这个问题,事实上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解决了捐献者反悔这个问题,骨髓捐献志愿者临阵脱逃的情形在全世界发生的概率都很高,国内某些媒体报道国内的拒捐率在百分之二十左右,但实际上美国媒体报道全美的拒捐率高达近50%①,而日本学者统计亚洲志愿者中也有约60%都最终拒绝捐献②。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似乎还算是做的比较好的了。所以说,在无法根本解决捐献者反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做的是,完善我国目前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用完善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增加患者获救的可能。

针对捐献者临时反悔的情况,首先实践中有很多人成为骨髓库的志愿者的时候对骨髓捐献方面的专业医学知识并不了解,很多时候脑袋一热就成了志愿者,等到真正需要他捐献骨髓时,又开始产生种种顾虑,最终导致反悔事件频频发生。我们认为真正的的恐惧来自于恐惧本身,非医学专业人士很少有人能弄清楚骨髓捐献到底是怎么回事,不能仅凭一句对身体无害就能完全消除志愿者的顾虑,也正是这种不知情无限的放大了志愿者和家属的恐惧最终导致反悔现象的发生。在台湾,慈济骨髓干细胞移植中心细致周到的服务和追踪是建立信任的关键,并且,在捐赠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反复确认捐赠者的意向并明确告知其有权拒绝,捐赠者的任何请求都会有专人解说,而在大陆,捐献者在配型成功后,会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但知情同意书中涉及造血干细胞动员剂的副作用,外周血干细胞采集风险以及发生伤害事件的应对等专业术语往往无人解释,供体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担忧就是不无道理的,由此而导致的实践中的反悔现象群众便不应对其强加指责。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捐献者全程知情权的保护,明确骨髓捐献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强化对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消除捐献者的顾虑。

其次除知情权外,应该加强对捐献者健康的保护。对于受捐者而言,在骨髓移植成功后尚且需要一年以上的观察期,目前对捐献者而言 仅仅十到十五天的带薪休假,我们认为这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在捐献后,应该定期对捐献者进行复查,持续关注,捐献者的后续健康状况,这样便能够使捐献者尽可能实现全程无忧,以降低捐献者反悔的概率。

第二个问题便是增加骨髓库的库容问题,这样能够增加配型成功的概率,即使有人反悔,也有可能通过替补的捐献来挽救患者的生命。统计数据表明,截止至2011年底,中华骨髓库的库容不到150万份,而同期,只有2700万人的台湾,慈济建立起30万样本量的库容,美国也有470万捐髓志愿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仍应该对捐献者的知情权,只有真正地将相关的医学知识全面具体的在全社会普及,才能真正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捐髓志愿者的队伍中来。

其次,我们认为应该赋予捐献者类似于献血者的优先权,而且这种优先权所及范围应当适当拓宽,比如说及于捐献者的近亲属,我们非常不希望捐献者或者其近亲属能够实际行使这一权利,而且现实生活中这种病的发病概率也是很低的,但是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制度的手段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救人就是救己的观念。

第三,应该持续保持同捐髓志愿者的联系,防止志愿者流失,避免骨髓库有效库容缩水的情况发生。现实中有很多情况,由于志愿者联系方式或者住址的改变导致即使配型成功也很难联系到志愿者导致难以找到合适的替补,所以骨髓库应该时刻保持同捐献者的有效联系,以达到确保骨髓库有效容量的目的,最大化地实现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

综上所述即是我的观点,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通过供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充分发挥骨髓库等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在降低捐献者反悔概率的同时,增加骨髓库的库容,寻求更多可能以便应对捐献者反悔的情况,以最大化的挽救患者的生命,促进骨髓捐献事业的良性发展。

注解

①(1,2)Woman Dies after Marrow Donor Refuse to Show

②The fears and the facts

作者简介:黄强(1993-),男,汉族,吉林人,法学本科,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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