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诗史互证的研究方法

2014-07-08 08:03王雪薇
北方文学·下旬 2014年2期
关键词:局限要求

摘 要:本文以唐诗研究为例从诗史互证方法的起源与发展、诗史互证与诗歌解读、诗史互证的局限与风险几个主要方面探讨诗史互证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诗史互证;要求;局限

一.诗史互证方法的起源与发展

诗史互证包括以诗证史和以史证诗,二者皆是传统的文史研究方法。它们共同的起源应该是对诗史互通或互益部分的早期认识,如先秦 “知人论世”的理论。

诗史结合包括了以下四种形式:以诗为史、以诗证史、以史证诗、诗史互证。以史证诗在诗歌品鉴、研究的实践中出现的很早,那么以诗证史“以诗补史之阙”的情况呢?我们可以认为“以诗为史”则是“以诗证史”的滥觞,由于历史与文学艺术本身的剥离,它是对“以诗证史”不严谨的表述。《孟子 • 离娄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作。《诗》亡,然后《春秋》作。”这是在文明不发达情况下的历史记载方式。虽然早期学者也认为诗歌可做历史、可证历史,也有过这方面的实践,但是到了清代“以诗证史”才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被明确提出并应用,明末清初黄宗羲曰“今之称杜诗者以为诗史,亦信然矣。然注杜者但见以史证诗,未见以诗补史之阙。虽曰‘诗史,史固无籍乎诗乎”,而钱谦益注杜诗以杜诗与唐史互相参证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唐代孟棨在《本事诗》中记录了“诗史”一词,历代学者对此多有注意,但是对于什么样的诗可称诗史,什么样的诗可以证史见解不一。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是提倡“诗史”的,是要以诗证史的,他所认为的诗史的内涵,实际上是仅仅包括改朝换代之际记载前朝事实的诗。邓之诚所讲的“诗史”在黄氏的基础上增加了反应新朝政治社会现实的诗歌,范围有所扩大,但是仅仅包括反应国家兴亡、民生疾苦的题材,不包括男欢女爱、赏花弄月等题材。刘师培在《读全唐诗发微》中写道“感时伤事之诗均可与史书互证”,可见刘师培将诗史互证限定在感时伤事一类而已,具体分析也不过是“感时抚事,情见乎词”、“敷陈往事,以寄讽谏”“比物兴怀,以写离忧”三类诗歌。到了陈寅恪则突破了之前诗史互证的题材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政治与社会题材,更反映到了爱情题材、世情题材等等,是诗史互证方法的突破性发展。

“诗史互证”,也就是“以诗证史”与“以史证诗”的结合,到了民国才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成为一种研究范式。在近代以前的学术中已有诗史互证的实践,仅仅未将其命名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在近代,刘师培首先提出“《全唐诗》中所载感时伤事之诗,均可与史书互证”并列举了19个唐诗与唐史互证的例子,不限于某一时期也不限于某一人物,涉及了外戚干政、废立太子等诸多史事的诗史互证。虽然全文短小,但学术含量极高。邓之诚《清诗纪事初编》侧重以诗证史,以明末清初诗人的诗歌考证被清人抹去或篡改的历史。

“诗史互证”不是“以诗证史”和“以史证诗”的简单结合,也不同于传统的“文史不分家”说,它更注重文学材料与史学材料的逻辑运用而非二者的简单叠加。相比“文史不分家”说法,诗史互证逻辑性、客观性更强,而“文史不分家”的说法主观性更强,感受色彩更浓重。

二.“以史证诗”与诗歌解读

“以史证诗”在诗歌解读中的作用就是提供诗歌涉及的各方面历史真实。“以史证诗”并不能直接得出诗歌解读的结论,而是需要在众多历史材料中总结归纳,解读诗歌。

1.“以史证诗”对历史语境的要求

“以史证诗”的应用过程中,所应用的历史应该是文本语境中的历史,就这一点,葛红在《语境与诗史互证的对比》阐述的十分明确:“从内容上要求的是与研究的诗人﹑诗歌文本相关; 从时间的维度对于历史的要求就是诗歌文本同时代的诗人本事﹑诗中的时事或历史背景。简言之,以史证诗之中所指的史与语境相比, 所指是比较明确的。”在运用历史材料考证诗歌的过程中,选择的史料应该是符合诗歌当时、当地的语境的。历史为诗歌解读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作者信息、历史背景,即所谓“知人论世”。这些历史材料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诗歌作者的各个方面,包括生平、性格、交往、信仰、创作心理等,以及围绕诗歌背景各个方面的历史真实,包括创作背景、社会风气、典故出处等。

以陈寅恪对元稹艳诗及悼亡诗的分析为例,陈氏主要考察了元稹作诗的当日社会风习道德观念、元稹及其家族所处的社会地位等相关历史语境,特别注意这些历史语境中对元稹婚恋观、艳诗写作心理产生影响的相关方面,可以说是从浩如烟海的历史背景中择取元稹艳诗当时当地的历史语境。陈寅恪先生梳理南北朝以来统治阶级及社会风习变动的大背景,得出“可知当时人品地位,实以仕宦婚姻二事为评定之标准”,从而了解当时士人的婚姻是影响其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不能与高门望族联姻,就会招致世人的嘲讽,甚至抛弃出身寒门的情人反而会受到舆论的褒奖。元稹的这些艳诗、悼亡诗都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以及元稹自身婚恋观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由于社会风习的影响,元稹非常重视自己出身高门的妻子韦氏,一方面元稹自身尚才华不尚礼法,故而一方面悼亡诗深情拳拳,一方面艳诗浮薄放荡。

2、“诗史互证”与诗人情感的理解

钱谦益注杜诗,最高明处就在于对老杜心事的揣摩。洪业在《杜诗引得序》中说“谦益之与杜集最注意者,多在考证事实,以揣摩杜陵心事。”又如陈寅恪在考察元稹艳诗的过程中,通过运用历史材料,考察当日社会风习、道德环境、元稹家族的地位、仕宦与婚姻的关系等,得出元稹艳诗的情感和理性基础。了解了这些方面,才能尽可能的还原作者当时当地的所发所感,从而更贴近诗歌情感表达,更好的理解诗歌的思想。如果不能通过诗史互证的方法了解艳诗产生的背景,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元稹抛弃初恋情人而还能够厚颜无耻的将其写入诗歌之中,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元稹抛弃情人的行为得到朋友的支持与肯定,不能理解悼亡诗中对妻子的深情与艳诗对女性轻薄之间的矛盾。

3.“诗史互证”与诗歌艺术的探索

运用诗史互证的手法可以考察诗歌的艺术加工,看到作者的思想情感倾向,进而加深对诗歌的理解。对于我们确定诗人肯定了解的历史真实,反映在其诗歌中的艺术形式就是作者的创作深意与艺术构思。

例如陈寅恪在《长恨歌》研究中仔细考察了杨玉环在成为贵妃之前的经历,尤其是史料明确征实其曾为寿王妃的历史,这对于中唐诗人白居易来说,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但是其在《长恨歌》的写作中,明确写道“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甚至“一朝选在君王侧”,将杨贵妃塑造成为纯洁的处子,这样违背历史常识的创作便可见作者的艺术构思,可见白居易为了艺术构思、为了主题表达集人物形象塑造而对历史进行的剪裁。从人物形象塑造上来讲,抹去这一段历史真实,就是要塑造杨玉环纯洁、美好的形象,也是为了肯定李杨爱情。如果作者如实书写,杨玉环本是不洁之人,就不能体现作者要表现得纯洁、美好,李杨二人的结合就是乱伦,就是“爬灰”,他们的爱情就是龌龊的肮脏的,就不能表现作者对生死不能阻隔的爱情的肯定,对人世美好的肯定。可见作者对杨贵妃的情感是矛盾的,对李杨爱情的态度也是矛盾的,一方面他认为杨贵妃十分美好,她与唐玄宗之见的爱情是真诚的,却又以悲剧结尾。一方面杨贵妃对安史之乱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李杨爱情,一方面作者肯定他们真挚、忠贞的爱情,一方面又痛惜他们爱情导致的国家衰败。如果我们不能了解历史的真实,就不能体会作者的深意与良苦用心。

三.诗史互证的局限与风险

(1)历史记载可靠度问题

陈寅恪先生认为“唐史里面,有许多是想当然,错误甚多,时、地、人的关系混杂不清,难下结论”这无疑使以史证诗增加了难度。历史记载不能确证是真实可靠地,那么以此来作为解读诗歌背景、隐含意义的根据,就不可行了。而且运用文史互证的方法,可能涉及的史料不仅仅局限于正史,正史不能满足的信息,往往需要从当时的笔记、野史中钩稽,这就更增加了历史不可靠的风险。所以诗史互证要求很高的历史学识,需要有辨别史料的能力。

例如对于《长恨歌》“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一句的解读,《旧唐书•后妃上》中明确记载 : “ (开元)二十四年惠妃薨, 帝悼惜久之, 后庭数千, 无可意者。或奏玄琰女姿色冠代, 宜蒙召见。时妃衣道士服, 号曰太真。”这条历史记载明确表明,杨妃是杨玄琰之女,并无曾为寿王妃之事,与我们已然定论的历史事实不符合,以这样的历史记载来解读《长恨歌》的前四句,显然不能充分理解作者故意隐去此历史的深意,不能把握作者通过对历史真实艺术化的处理,从而表现其对李杨忠贞爱情的肯定、对杨贵妃的复杂情感。

(2)历史真实与文学真实

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其运用上的死角,如果不能区分文学与历史二者不同性质功用,研究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是不可靠的。相对来说,历史是客观的,文学是主观的,两者有很大区别。模糊二者之间的界限进行文史研究是危险的。从诗歌解读历史,首先从诗歌真实出发,但是诗歌真实是相对的,诗歌是主观的,从主观的诗歌中分析出反应的历史中又要掺杂分析者的主观判断,从这一判断去核准历史的过程中,又有可能因为主观理解的不同造成偏差,从而偏离历史真实,反之亦然。中间经过的步骤很多,要求人的主观发挥的地方很多,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出现主观偏差。

文学作品是虚构的,即使是带有写实特征的诗歌也有它客观或主观上对历史事实反映失实的情况,这是不可避免的。从主观上讲有作者对事实的主观情怀或艺术构思的需要,无论是从作者对诗歌表现主题的设定还是对诗歌艺术感染力的把握,都不可能使诗歌完全表现历史。从客观上讲,作者对于历史事实的把握也不可能完全精准。诗歌创作不同于史书编纂,史书尚且不能全为真实,何况诗歌这一艺术手法。

(3)过度运用

邓之诚在《清诗纪事初编序》批判钱谦益笺注杜诗“若词旨隐约,以史证之,类于商讔。钱谦益《读杜小笺》,事事征实,不免臆测。”而钱谦益的钱注杜诗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代的诗歌诠释,凡是在内容上被认为有反应社会现实或讽刺时事嫌疑的,都被运用“诗史互证”的方法,尤其姚文燮以在注李贺的诗歌的过程中也大量运用了“诗史互证”,被认为是将诗歌笺注引入了歧途。在诗史互证过程中要避免穿凿附会,不能为了“诗史互证”而“诗史互证”。

“诗史互证”作为文史研究的一种范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风险和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中避免主观臆断“为诗史互证”而“诗史互证”,掌握适度原则。

参考文献:

[1]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年4月 北京

[2] 傅璇琮、罗联添:《唐代文学研究论著集成(第五卷)》2004年10月 三秦出版社

[3] 卞孝萱:《现代国学大师学记》 中华书局 2006年北京

[4] 刘隆凯:《陈寅恪“元白诗证”讲席侧纪》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5年3月

[5] 宗宝琴:“论中国文论中的诗史互证”,《文学评论》,2011(6)

[6] 许连军:“现代唐诗学范式:‘诗史互证辩正”,《中国文学研究》,2008(2)

[7] 郝润华:“论<钱注杜诗>的诗史互证方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2)

[8] 葛红:“语境与诗史互证的对比”,《学术论坛》, 2010(3)

作者简介:王雪薇(1989.11-),女 ,河北雄县人,河北大学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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