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均衡与社区治理问题的理论探讨

2014-08-15 00:54王胜本杜美慧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

王胜本 杜美慧

(河北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

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社区的发展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进程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进而关系到城市社会的和谐。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治理模式,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但各主体间的利益实现却呈现失衡状态。本文基于利益均衡原理以及治理的理念,秉持“四轮驱动、并驾齐驱”的社区治理模式,从理论层面来探讨如何均衡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

1 社区治理概念及治理相关主体的分析

对社区的理解,学者们都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含义就是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承担着社会整体赋予他的使命,而且作为相对独立的地域性社会共同体又会对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施加独特的影响。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机制运作即“多元互动”是治理的本质特征,它特别强调治理主体用于分配权力、管理公共资源以及形成和执行政策的方法。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贴近居民生活的地域里,依托政府组织、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营利组织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按照一定的市场原则、公共利益以及社区认同共同合作向社区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的过程。

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各利益相关主体的集合,分别来自于政府、市场和社会。本文分析涉及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区自治组织四个治理主体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应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政府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为居民提供服务、保护居民的利益,使居民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作为市场组织的物业公司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弥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不足;业主委员会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2 我国城市治理的发展进程及问题引入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居民需求呈现多元化,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同样也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1986年我国首次提出“社区”并相应地开展社区服务,作为以块为主的社会基层组织,“社区”取代了“单位制”下的市民生活形式。这样“单位人”就开始向社会人转变,社区也就承担起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性职能也开始向社会转移。作为整个社会的缩影,社区应该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就需要全社会为之付出努力,其中政府应转变职能、适当放权,与社会力量协作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纵观我国社区发展史,社区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①行政主导型,是政府设立专门的社区管理机构向社区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并对社区进行规划与管理,使社区管理趋向于政府设定的目标;②行政-自治混合型,是不仅有政府的派出机构和职能部门对社区进行规划与管理,还有社会性组织以及居民参与社区的建设;③自治型,是政府还权于民,完全由居民自己选举社区管理委员会拥有高度的自治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不断转变,一些社会弊病也更多的显现出来。民心网反映,就辽宁省某市一年的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的诉求量就有802件,社区中纠纷不断,这些纠纷主要存在于社区居民、业主、物业公司、居委会之间。一些社区的公共用地长期被私人占用、公共设施年久失修、社区安全得不到保障等众多问题引发纠纷。这就反映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权所属不明晰引发尖锐的利益冲突,同样也反映出社区法规和法律制度的缺失。

3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3.1 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主要力量的政府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存在“越位”问题 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应该只履行基本的管理职能,但是有些居委会成为了集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为一身的综合性管理机构管理社区的所有公共事务,这就导致了其他治理主体职能的错位和扭曲。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的治理模式意味着资源和利益将从政府手中让渡给其他主体,这就破坏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组织利用自身拥有资源和信息的优势,进行不断扩张来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

3.2“政企不分”将物业公司的管理限制在狭小范围之内 物业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政府将部分社会职能交给物业公司承担。由于物业公司是营利组织,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它本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与物品,满足他们的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物业公司的参与有利于社区治理的更好发展。虽然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但是仍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现象,导致本应由物业公司承接的治理社区的权力,依然由政府把持。物业公司在治理社区时权力受限,致使社区中的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却把责任推到物业公司头上。

3.3 社区自治组织发育不良 公民参与社区的治理推进了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进程,同时加快了基层民主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真正目的是让人民真正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通过自身的努力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努力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有社区居民的更多参与,社区治理会更倾向于公平、公正、民主、诚信。社区自治组织弥补了政府组织与物业公司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社区治理中,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育迟缓。公民自身的参与意识不高再加上自身的参与能力有限,导致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不充分以及力量较小,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起到的作用与物业公司和政府比起来微乎其微。

3.4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形同虚设 业主委员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住宅数量猛增,人们拥有了私有产权的住房成为了业主,这也促使业主委员会的诞生,它的目的就是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们财产权。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行政侵权现象也会不时发生对城市居民权益的侵害,这时就需要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维权,这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不仅局限于物业公司的权利博弈,更加注重的是与行政力量的侵权进行抗争。但是就目前的业主委员会来说,他们的业务处理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仅限处理社区一些琐碎的事情,社区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社区基本建设和发展规划业主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他们的权利更难于得到体现。实际上,从法律说业主委员会的地位高于物业公司,但是就目前的社区治理现状来看,业主们却是弱势群体,业主委员会有名无权、形同虚设。

4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最佳状态-四轮驱动,并驾齐驱

4.1 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居委会应转变职能 实现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区,多元主体应在治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并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作为社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居委会应转变职能,适度放权给其他主体。例如居委会不能干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给其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政策上的支持来开展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居委会应主要负责控制社区的大局,对各主体的利益博弈进行协调,传达国家的政策法规。居委会要明确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责任分工并找准职能定位,应该在社区规划与建设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方面应发挥引导、协调、服务功能,把具体的治理任务交给社会和市场来完成。

4.2 物业公司要成为社区治理重要力量 政府适度分权给物业公司,适当扩大物业公司在社区治理中的权限范围,使其拥有社区治理的社区决策权、组织权、管理权和执行权。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社区出现的人口流动、下岗就业、公共设施的提供、社区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应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并根据自身的内在规律进行运作,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4.3 大力发展社区自治组织 放宽社区组织成立的条件,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其中,强化居民的现代公民意识。通过先培育居民自发性的小团体,然后创建社区治理的参与网络,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这样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使他们真正做到自己管理自己,这样能够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政府应在制度与法律上为社区自治组织提供保障,赋予其部分社会管理权力,壮大社区自治组织的队伍,使之成为四大治理主体之一,均衡各方权力。

4.4 提升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 鉴于业主委员会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应该提升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首先,居委会应该减少对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干预,增强业主委员会的自主性;同时在资金上的予以支持,使其成为较完善的自治机构;其次,业主组织作为新兴事物具有体制边缘的性质,应该在法律与制度上确定其地位;最后,加快业主委员会的专业化进程,建立业主委员会责、权、利的协调机制,提高业主委员会的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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