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分析

2014-08-15 00:48曹玉来段琳茜
关键词:评查办案案件

曹玉来,段琳茜

(1.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2.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表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对民刑案件的抗诉等对外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对内的监督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机构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的全程监督,即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创设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能够迅速发展起来,展现出强劲的生命力,正是因为其适应了当前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大环境的需要,因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体制下,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案件质量评查方式

建立和完善定期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使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1.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应包括以下若干项:案件适用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法的适用是否准确,案件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案卷装订是否符合统一规范,司法文书中的错、漏、别字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引用是否准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

2.确定评查案件范围。评查小组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应做到既全面又重点突出,将全部案件均列为评查对象的同时,为了使工作更加有的放矢、提高评查质量效果,在评查中将不捕、不诉、撤案、无罪判决、扣押涉案款物及涉检信访等案件作为评查重点。

3.案件质量评查公示。对评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同时定期在院内通报,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4.案件交流学习。定期组织相关科室以座谈会的形式交流办案经验,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二、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评价案件质量,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除了要解决好程序严密性问题外,还应解决好规范性问题和案件审查能力性问题。

(一)先由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开展自查,然后由案件评查组对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评查人在评查中,对照优秀案件和优秀诉讼文书的各项评定标准,提出拟评意见。拟评意见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办案情况、办理结果,对拟评理由和依据进行充分的论述。整个评查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以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逐案逐卷审查,通过评查小组详细阅卷、翻阅资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评查组集体讨论等程序,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和法律文书等进行全面的审查评判。

(二)以评查促规范,以整改促质量,确保评查的实效性

首先,全面通报评查结果,使不规范案件成为干警执法办案的警示牌。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纳入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范围,要求评查小组必须在评查结束后五日内将评查情况、打分情况、评查意见以及被评查部门和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等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由职能部门根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向各业务部门逐案、逐项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形成专门的评查通报,对每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列明,增强评查的互动性,引导干警时刻落实规范、执行规范,促进规范执法。其次,是及时督查整改情况,使规范办案成为干警执法办案的共同追求。根据评查小组反馈的情况及质量通报,各业务部门抓住具体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修改完善部门内部规范标准,细化办案流程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办案细则,把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和步骤规范起来,以执法的标准化和程序化来进一步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三)延伸评查效果,使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进一步得到树立和巩固

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是对执法办案规范性标准的再学习,对执法办案具体责任的再明确,对执法办案纪律要求的再强调。要在评查活动中,将案件评查与检察干警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干警从具体的不规范细节中查找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意识的养成,取得成效。

三、案件质量评查方法

(一)案件本身的评查

评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评查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有无漏用和错用;评查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是否有据,是否在量刑时得到体现;量刑是否适当,有无畸重或畸轻现象。

(二)对于文书卷宗的评查

首先,要求法律文书论理充分,语句通顺,用词得当,格式规范,文字标点无误无涂改。其次,法律文书按法律和本院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再次,卷宗应装订规范,卷内装订顺序正确,材料齐全,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晰。每半年抽查一次已评查有问题的案件,对未得到纠错补正的按标准加倍扣分。最后,卷宗按规定的时间送院档案室归档,手续齐全。

四、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

1.评查人员与被评查人员之间工作态度问题。评查人员和被评查人员在“评”和“被评”的心态上存在问题,其间属于工作同事与伙伴,存在偏心包庇的可能,在评查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使评查工作受到人为的控制,在一些情况中无法发挥评查工作应有的作用,案件质量不能真实的反应。

2.评查人员自身工作素质、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的问题。一是评查人员对评查工作的认识度不够导致对评查工作的不重视,从而在评查过程中粗心大意,有时候为了在规定时间里完成任务而应付了事,出现不负责任等事项,影响评查工作质量。二是由于评查人员对各方面的案件经验不足,很容易导致各类的问题和错误都无法发现,所以,这类情形导致的后果实质影响案件质量评查。

3.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评查问题不易被纠正。对问题的整改不重视,往往只是把评查结果通报上级,并未对是否认真剖析问题、是否自我查找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进行监督,致使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复出现。

4.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有限。根据相关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的各类案件,包括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案件质量的评查应当涵括从受案到案件办结的全过程,但从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各院所评查的案件均是已办结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质量的评查在实践操作中演变成了一种事后的监督,无法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并纠正错误。

5.评查激励机制不健全。根据相关规定,案件质量不合格的,承办人及部门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评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列入检察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应该说这些奖惩措施还是较为完备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措施并未全部落到实处,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质量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效能。

五、案件评查注意事项及对策建议

(一)深化认识,引起重视

应当充分认识到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要性,由检察长直接主管案件评查工作,并在评查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经费的保障、评查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应在院内营造注重案件评查工作的氛围,引导干警将对案件质量的把握贯穿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去。

(二)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期开展培训

建立评查组织机构,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检察业务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评查人员,并且定期办培训班、研讨会,提高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与评查工作。

(三)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让评查贯穿整个过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在评查中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存在的问题制作成案件评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办理案件的部门及案件承办人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备案,待整改完成后,也要将案件整改结果函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审查,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认为整改合格的,应将该结果记入案件质量评查档案中,并将相关文书与案件一并移送存档。

(四)将程序评查与实体评查并重

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在对案件进行评查时,先评查其文书有无错别字,文书格式有无错误,再审查案件程序有无错误,如是否有遗漏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等,最后再评判案件在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上是否存在疏漏或者错误之处。并将评查的每一项内容都记录在案件质量评查档案中。

(五)建立评查人员奖惩机制

对评查人员也建立评查机制,监督其工作,避免发生更多的人情事件,从根本上提高评查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对于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当提出惩戒,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以及对工作的重视度,从实质上提高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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