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的关系及其启示

2014-09-03 15:57姚轩鸽
道德与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共产品义务权利

姚轩鸽

[摘要]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之间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财税体制本身既是提升国民尊严的公共产品,也是保障优质公共产品供给,从而提升国民尊严总体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当下国民尊严总体状况实在堪忧,要完善国民尊严的现状,既要以财税体制优化作为主要目标和手段,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注意税制改革与财政改革的同步与协调,也要注意财税体制目的物——公共产品结构的调整,特别是提高公共产品的合意性水平。

[关键词]财税体制 国民尊严 公共产品 权利 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19-07

“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在于,或可藉此打通二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分隔与分离状态,从而发现提升国民尊严总体水平的可操作性之现实路径与策略。因此,探究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之内涵、二者之间的逻辑相关性以及现实启示,就成为本文意欲探究的三大主要问题。

顾名思义,“尊严”是指“尊贵”、“庄严”,是指人具有极高的存在地位和价值地位,因而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威严且令人敬畏的存在。它“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因为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人是最高的价值和宝贵的社会财富。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条原则对于以人道主义为取向的哲学来说,都是经久不衰的原则。”至于人本身为什么具有最高的价值或尊严,霍尔巴赫和斯宾诺莎等诸多先哲认为,这是因为对于人来说,人最需要的东西就是人,因而人对于人具有最高效用、最高价值:“在所有的尔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

换句话说,人是社会的目的,即增进人的福祉,每个人的福祉,是一切社会及其制度创建的终极目的,因而也就成为一切社会,一切制度优劣的价值尺度,是评价社会一切事物(包括制度)的价值标准,从而超越于社会一切事物、一切制度的价值之上,因为人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康德就说:“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把自己当作权利的持有者,这不足不应有的骄傲,而是恰如其分的自豪,具有这种最低程度的自尊,对于热爱并尊重他人也是必要的。”质言之,一切社会及其制度创建的终极目的在于“增进人的福祉”,这也就意味着享有这些福祉是人作为人“应该且必须享有”的权利。就是说,权利能使人作为自尊的人站立起来。一句话,“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

质言之,人的尊严是指人的权利被尊重,足指每个人的权利被尊重,也就是每个国民的权利被尊重。事实上,人的尊严、权利与国民的尊严、权利,其概念虽有差异,但基本可以通用。问题是,权利作为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既有“德”定的,也有“法”定的,既有道德权利也有法定权利,也有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之别。诚然,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学界认识也不统一,本文采信王海明先生的界定,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指“人权”。他说:“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基本权利又被叫做‘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毋庸置疑,不论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享有还是非基本权利的享有,都是有前提和成本的。基本权利作为人在权力或非权力保障下的“应该”或“应该且必须”享有的利益索取,其享有和实现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满足,也即基本尊严——人权的实现和保障;非基本权利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满足,也即非基本尊严的实现和保障。问题在于,要满足每个国民这些基本或非基本的尊严需要,既需要一定的私人产品,也需要一定的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供求,无疑有赖于财税体制功能的正常发挥。

财税体制是指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具体地说,财税体制是关于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规范体系。这种财税体制,既有非权力性规范(“税德”与“预算道德”),也有权力性规范——法(税法与预算法),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质量缔结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缔结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契约即是指“税法”,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质量、数量缔结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契约即是指“预算法”。前者重在规范和管理征纳税人之间涉税征纳的利害行为,旨在通过税权保障征纳税人之间涉税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从而征收到国家生产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后者则重在规范政府与国民之间税款支出的利害行为,旨在通过预算权保障政府与国民之间“用税”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提供性价比高的公共产品。其共同点在于,以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包括尊严和幸福等)为终极目的。

众所周知,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是指能为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就“非竞争性”而言,一是指边际成本为零的公共产品,比如增加一个广播观众并不会导致发射成本的增加;二是指边际拥挤成本为零的公共产品,比如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就“非排他性”而言,即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公共产品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关系国民需求的满足,特别是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诸如尊严需求的满足。因为这些需求是人人都一样的,可以完全平等享有的,即一些人的享有并不排斥另一些人的享有。直言之,公共产品主要满足的是每个国民都具有的需要和欲望,保障的是每个人、每个国民共同的需要和欲望,即基本尊严的需要和欲望。

当然,公共产品还可分为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通常是指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中的一个,而另一个表现不充分的公共产品。其实,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都是能够满足每个国民基本尊严需要和欲望的东西,其性价比之高低,直接关系每个国民尊严总量的增进或消减。也就是说,公共产品与每个国民尊严的实现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公共产品性价比高,每个国民尊严总量的实现程度就充分;公共产品性价比低,每个国民尊严总量的实现程度就欠缺。

同理,国家作为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主要供应方,如果价廉质优(性价比高)的话,就有助于增进每个国民的尊严总量;如果价高质次(性价比低)的话,则会消减每一个国民的尊严总量。“质优”意味着,国家提供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能够满足每一个国民人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其生存和发展能够达到某种完满的程度,有助于免除每一个国民之严重的尊严损害;“质次”则意味着,国家提供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一个国民人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从而使其生存和发展难以达到某种完满的程度,并可能造成对部分国民严重的尊严损害。事实上,就尊严的分类而言,国家不仅应该提供有助于增进每一个国民物质性尊严的公共产品,更应该提供增进每一个国民社会性尊严和精神性尊严的公共产品;不仅应该提供增进每一个国民创造性尊严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更应该提供增进每一个国民自我实现尊严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不仅应该提供增进每一个国民德性尊严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更应该提供增进每一个国民利他尊严的纯粹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但从公共产品的根本属性而言,国家最应给每一个国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是优良的社会治理制度,包括优良的财税体制。因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的优劣,包括财税制度的优劣,会从总体上决定一个国家每一个国民的总体尊严状态。因此,国家应该提供的首要公共产品应该是制度,不仅应该提供优良的政治制度,建立自由、平等、民主的制度,而且应该提供优良的经济制度,构建健全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应该提供优良的科教文化制度,全面解放每一个国民创获精神财富的潜能。当然,也应该建立优良的财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这些制度本身也是国家最应该提供的主要公共产品。事实上,唯有优良的制度供应,才是任何社会繁荣与进步最为紧缺的公共产品,也是最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国民物质性尊严、社会性尊严和精神性尊严、创造性尊严与自我实现尊严的公共产品。

实际上,一切制度,包括财税体制,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也是保障国民尊严的基本手段,可以增进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提升每一个人、每一个国民的尊严总量,也是一切社会创建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毋庸置疑,优良的财税体制意味着,一定是有助于提供性价比高的公共产品,一方面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的基本尊严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满足每个国民的非基本尊严需要。

进一步说,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还可具体化为:税制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财政体制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前者可简化为税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后者可简化为预算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

税制或税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显然是正相关的。税制或税法越优良,国民尊严被尊币的程度就越高;税制或税法越恶劣落后,则国民尊严被尊重的程度就越低。而税制或税法之优劣,是根据它所能增进的每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之大小,以及所增进的国民尊严人数之多少而定的。山于税制或税法可以分为“最优、次优、次差、极差”四个层次,因此,越是奉行“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原则,而且税权拥有有效监督机制,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分配越公正的税制或税法就越优良。反之,则越恶劣。因此,税制或税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也就因为税制的四个层次而与国民尊严形成两类、四种相关性关系,即税制或税法的“最优、次优、次差、极差”,对应国民尊严的“最多、较多、较少、最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负轻重不是税制的根本问题,仅仅是一个重要标准而已,因此,根据税负轻重,显然不能绝对得出国民拥有尊严多少的结论。

而财政体制或预算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关系,同样也是正相关的,财政体制或预算法之优劣,也是根据它所能增进的每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之大小,以及所增进的国民人数之多少而定,也可以分为“最优、次优、次差、极差”四个层次。因此,财政体制或预算法优劣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也就因为财政体制或预算法的四个层次而与国民尊严形成两类、四种相关性关系,即财政体制或预算法的“最优、次优、次差、极差”,对应国民尊严的“最多、较多、较少、最少”。同样,越是奉行“未经国民川意不得用税”原则,而且预算权拥有有效监督机制,国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越公正,这种财政体制或预算法就越优良,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性价比就越高,国民尊严总体提升得就会越多。反之,则越恶劣落后,提供的公共产品性价比就越低,国民尊严总体提升得就会越少。

上述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之间的正相关性告诉我们,一方面,可以透过一个国家财税体制的优劣,透视一个国家总体的国民尊严状况;另一方面,可以从财税改革切入,提出总体优化国民尊严的财税改革建议。问题是:财税体制优劣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终极标准是什么?

任何财税体制的优劣评价,都有一个最终的绝对的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是统摄所有具体标准的标准,是在每一个具体标准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进行终极裁定时的依据。这个标准,显然只能看其增减全社会与每一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大小与多少。就是说,凡是增进每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越多的财税体制就越优良;反之,这种财税体制就越恶劣。直言之,能增进全体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财税体制“最优”,能增进大多数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财税体制“次优”,仅能增进少数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财税体制“次差”,仅能增进一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财税体制“最差”。

能增进全体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财税体制,也就是符合“不伤一人地增进最大多数人利益”帕累托原则的财税体制。这个道理,帕累托先生这样表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做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的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别人的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帕累托原则仅适宜于国民与政府,以及国民之间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境遇。一旦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评价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终极标准便成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贝卡利亚曾说:“法律本来应由有德性的冷静的监督者来执行,他们懂得如何将大多数人的行为集中到一点上,使它们只有一个相关的行为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境下,也应慎用。一方面,即便是“为了大多数的利益”,也应对受损失的国民给予足量的补偿。另一方面,这种补偿仅仅限于经济损失的补偿。如果侵害的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尊严),也就是人权,经济利益则是无法补偿的。

其次,最高标准是什么?

财税体制优劣评价的终极标准告诉我们,与一切制度一样,财税体制也是为人而创设的,是为增进一国国民的福祉和尊严而创设的,其目的一方面为了保证一国公共产品生产供应资金的高效供给;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一国公共产品的品质与数量,进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尊严)总量。因此,“合意性”就成为衡量《税法》、《预算法》优劣的最高标准。这是因为,国家征税或提供公共产品一定要符合每个国民的意愿,是每个国民实际认同或需要和渴望的,或者最渴求最需要的。毋庸讳言,“合意性”意味着要给予国民最大的自由(自由权利的满足本身就是一种尊严),不仅要把每一个国民当人看,要“以人为本”,而且要“使每一个国民成为人”,最大限度地体现尽可能多的国民之财税意志(包括尊严需求)。或者说,国家征税或提供公共产品,都应该且必须符合全体或绝大多数国民的财税意志,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尊严)总量。

“把每一个国民当人看”意味着,财税体制的创设和改革都应尊重每个国民的涉税行为心理规律,要敬畏每一个国民的公共产品需求与偏好,要以全体国民、每一个国民的财税意志为“最高标准”。“使国民成为人”就是说,一切优良的财税体制,都应该是经过每一个国民或者其代表的自我选择与同意,是有助于每一个国民创造性潜能(尊严)发挥的。道理在于,“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自由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也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

如此看,财税体制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范体系,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与质量缔结的权利与义务契约,自由是判定其优劣的最高标准。这是因为,自由体现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是保证公共产品供需双方“无缝”对接的基本保障。如果缺少自由,就可能发生供给与需求意愿的错位,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背离财税体制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福祉(尊严)总量的终极目的。而且,自由是遏制财税特权最有力的工具。

事实上,财税体制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范体系,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与质量品质缔结的权利与义务契约,财税权力的合法性、民意基础是保证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交换权利与义务平等分配的前提。如果财税权力不合法,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交换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不可能平等。

最后,根本标准是什么?

财税体制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范体系,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与质量缔结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其权利与义务的供求交换应该且必须公正,是一种平等的利害相交换。毋庸置疑,国民与国家之间这种公共产品权利与义务供求交换的公正性与平等性,直接决定着财税体制的基础与结构。“公正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罗尔斯也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公众的正义观乃是构成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

一方面,财税体制的公正性意味着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供求交换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国家提供给国民的公共产品性价比要高,而且也应符合国民的尊严需求与偏好。另一方面,财税体制的公正性意味着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国民之间分配时要符合平等原则。既符合完全平等原则,可以满足全体国民的尊严需求,也符合比例平等原则,可以满足不同国民的尊严需求。这是因为“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评价财税体制优劣的具体标准很多,渚如公开性、透明性,以及诚信、节俭、限度、便利等,还有其他一些技术性的标准。无疑,这些评价标准也是有价值的,是任何一部完美精致优良财税体制不可或缺的。笔者只是强调,从保证一个国家、每一个国民的尊严总量而言,上述三个标准最为重要而已。

坦率地说,探究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之间的关系,旨在为当下的财税体制优化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从而探求总体提升国民尊严水平的现实路径与策略。

第一,财税体制优化本身直接影响或决定一个国家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一方面是因为,财税体制优化过程就是人道自由原则具体化、制度化的过程,意味着“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之人道自由原则正在逐步嵌入财税体制。这本身就是对国民、对纳税人尊严的最大敬畏与皈依,意味着国民尊严的总体提升。另一方面,因为财税体制本身就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共产品,可以直接满足或遏制国民的尊严需求。而优良财税体制意味着可以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尊严需求,满足国民基本的尊严需求。事实上,财税体制的优化本身就是在提升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

第二,财税体制的优化可提高公共产品的性价比,从而间接满足国民基本的尊严需求。如前所述,由于财税体制与公共产品、与国民尊严之间存在正相关性,财税体制优化意味着,公共产品性价比会提高,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也会提高。相反,财税体制的劣化意味着,公共产品性价比会降低,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也会降低。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可通过财税体制的优化去实现,而且成本可能容易被更多国民自觉不自觉地消化,避免较大社会动荡与风险的发生。

第三,财税体制优化对国民尊严的总体提升具有基础性、结构性的价值。财税体制的优化过程本身就意味着整个社会治理系统,诸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法律体系,以及道德体系的进步。因为财税体制系统从属于这些社会治理大系统(制度),面对财税体制系统的优化,社会治理大系统(制度)不可能长期无动于衷。而财税体制优化带来的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高,本身就是在提升社会治理系统(制度)的总体水平。

毋庸讳言,在“初级阶段”的发展定位以及政府主导的财税体制下,当下中国财税体制尚处于“次差”位阶,国民尊严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坦率地说,在政府主导的财税体制下,中国财税体制的民意基础还十分薄弱,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如果再加上财税权力长期缺乏实质性监督的现实,当下财税体制增进的,也就只能是少数群体的尊严总量。相反,损害消减的则是大多数国民的尊严总量。道理如前所述,民意基础薄弱意味着,财税权力合法性问题尚待解决,这个财税体制提供的公共产品,由于它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大多数国民的财税意志,也就很难合大多数国民的“意”,但却总是能合官员之意。其结果是,财税权力容易被滥用,从而侵害每个国民的权益和尊严,不断扩大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正。自然,“取之于民”的税款就会愈来愈多,而“用之于民”的公共产品愈来愈少,愈来愈背离国民的真实意愿,国民尊严的状况也就愈来愈差。

从财税收支数据看,也确实如此。一方面,中国政府“取之于民”的实在太多。比如,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117210亿元,支出125712亿元。这还不算三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的86493.9亿元。就是说,如果合并计算,当年中国政府“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大约为203703.9亿,占2012年519322亿GDP的39.22%。另一方面,“用之于民”却太少,而且合意性比较差,层次也较低。比如,2012年全国教育支出21165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16.84%;医疗卫生支出7199亿元,仅占5.7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542亿元,仅占9.98%;住房保障支出4446亿元,仅占3.53%,四项合计仅占33.58%。而这个比例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而且,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多是满足国民较低的尊严和权利需求,很少提供满足较高层次、精神层次公共产品的供给,诸如满足制度性、法治性等基本尊严需求的供给。而且,由于财税权力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以及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财税权力滥用及浪费现象愈演愈烈,比如“三公消费”。尽管对“三公消费”的具体统计数据官方与民间还有争议,但由于财税信息的长期不公开不透明,民间还是相信“三公消费”大约占公共财政收入22.5%这个数字的。这不能不使人联想到当下国民尊严总体堪忧的状况。因为,“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

在当下中国,要提高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任重道远。笔者以为,就方向和策略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走财税体制优化之路,通过财税体制优化,逐步提供可以满足国民各个层次尊严需求的公共产品。这或是代价相对较小,也相对稳妥的选择。可以展望的是,通过不断扩大财税权力民意基础、强化财税权力监督,便会逐渐遏制财税权力滥用的现象,优化财税体制,提供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能够满足国民各个层次尊严需求的公共产品,进而“倒逼”各项宏观体制的改革。

第二,财税体制优化必须使税制或税法与财政体制或预算法同步进行。如前所述,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的相关性分为税制或税法优劣与财政体制或预算法优劣两个,前者主要是通过税法筹集生产公共产品的资金,后者则主要是通过预算法生产和提供符合国民尊严意愿的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二者共同的终极目的,则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尊严)总量。因此,必须同步启动,协调改革,不能单兵独进,顾此失彼。如果能及时制定一部《国家收支基本法》的话,或可事半功倍。

第三,财税体制优化的关键在于扩大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及其如何对财税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就财税体制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求交换价款及质量缔结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而言,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或者说,其合法化是二者共同的前提。财税权力获得合法性,意味着国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人道自由的,也是公正平等的,就会增进每个国民尊严的提升,保证保障全体国民和每个国民基本的尊严,同时也有助于满足全体国民和每个国民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的尊严需要,从而奠定国家和民族尊严的基础,提升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水平。

第四,不应完全否定财税体制技术要素优化方面的各种努力。财税体制技术要素优化意味着,不论是税法,还是预算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在转型社会,其作用和意义虽然有限,但毕竟还是有作用的,可以为财税体制根本性转变提供技术性支持和保障。

第五,要注重公共产品的结构性调整,注意满足国民各个层次性的尊严需求。既要重视国民物质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也要重视国民精神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也不应忽视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中作用的发挥。提升每个国民的尊严,既需要政府组织的努力,也需要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只有通过合力,才可能产生最大的推力。重要的是,政府组织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

第六,要提升国民尊严总体水平,税制改革的目标重在通过总体性减税,逐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进而建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发挥直接税对国民权利尊严意识的启蒙作用;同时,还应进一步扩大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性;最终则要建构纳税人主导的税制。财政改革的主要目标则在于通过《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逐步扩大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公开度,改善当前秘密财政的现状,建立全体国民主导的预算制度,全面提高财政预算的绩效水平,能够提供可以满足每个国民各个层次尊严需要的公共产品,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尊严)总量。当然,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启动,会从根本上优化公共产品的结构,从总体上提升每个国民的尊严水平。

总而言之,财税体制与国民尊严之间呈现正相关性。优良财税体制本身既是提升国民尊严的公共产品,也是保障优质公共产品供给,从而提升国民尊严总体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要彻底改善当下国民尊严总体状况堪忧的现状,提升国民尊严的总体水平,既要以财税体制优化为主要目标手段,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注意税制改革与财政改革的同步与协调,也要注意财税体制目的物——公共产品结构的调整,注重公共产品性价比的提高,特别是要在扩大公共产品合意性上多下功夫。

猜你喜欢
公共产品义务权利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公共产品消费视角下边缘地旅游剥夺及其应对
论“一带一路”战略的全球公共产品性质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问题研究
财政分权对公共教育供给数量的影响
权利套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