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律内涵的道德哲学辨析

2014-09-03 16:05徐萍萍
道德与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自律

徐萍萍

[摘要]文化差异性增加了我们理解自律概念的难度。在康德将自律视为唯一和最高的道德原则之后,理性自律的理念对西方道德研究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今天自律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康德的设定,它既可以在道德意义上使用,也可以在非道德意义上使用;既被视为道德的本质属性,又被作为道德发展的重要指针。对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可做程度和内容的分析,进而区分自律道德和他律道德这两种道德水平或道德类型,以及判断自律、意志自律和行为自律等不同方面。

[关键词]自律 道德自律 个人自律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55-06

在伦理学中,凡谈及自律必言康德。这位哥尼斯堡哲人最先将“自律”一词引入道德领域,并将其视为道德的最高和唯一原则,对今天道德研究的各个学科领域,包括道德哲学、道德心理学、道德教育学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自律”一词的广泛使用,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不同学科、不同学者对其意义的诠释大相径庭。鉴于自律概念在道德哲学中的突出地位,为避免理解上的混淆,有必要对该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和用法做一澄清。

一、“自律”内涵之流变

自律(autonomy)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是autos(自己的)和nomos(规律、法律)的合写,其直译为人自身之内的规律、法律,即行为准则在人自身之内,自我为其本身决定规则。在古希腊一些典籍中,如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安提戈涅》(An-tigone)、色诺芬(Xenophon)的《斯巴达宪法》(TheSpartan Constitution)、伊索克拉底(Isocrates)的《泛雅典娜集会辞》(Panathenaicus)中均使用该词。其中《安提戈涅》是最早使用“自律”一词的文本。在希腊神话中,安提戈涅的兄弟波吕涅克斯因勾结外邦争夺王位而被国王下令暴尸田野,不得入殓。安提戈涅深知若自己违背国王意旨必然会被处死,却义无反顾地选择遵循“天条”,尽亲人之义务埋葬了哥哥。在描述她坦然接受死刑判决时,索福克勒斯使用了“自律”一词,其中含有正义和自由选择之意,即明知行为的后果,却仍依据自然法原则,遵循天理和良心而为。色诺芬和伊索克拉底则是在谈到斯巴达人时使用了“自律”一词。色诺芬用自律来表述做一个人想做之事,而非被迫做那些被认为对社会有用之事;伊索克拉底则以自律来表述允许自己做坏事,而不是被迫做一些与正义和道德高尚的理想相符合的行为。上述三处文本中虽然自律含义有别。却说明古希腊人在使用自律时所考虑的仅是自己做决定,而不规定行为必须是善的。与之相似,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也谈到自由做自己所喜爱之事并不等于要抑制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恶。

由此可见,从词源上说,自律仅强调对行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选择,而不必然赋予其行为以善恶之道德属性。所谓自律就是做你自己,成为你自己,受你自己的思考、欲望、情况和特点所指引,这些东西不是外力强加于你的,而是你真实自己的一部分。自律的对立面是他律。他律是受到外在于自己的某种力量所控制,它似乎表明有着某种强迫或压制卷入其中,而施加强迫与压制的力量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组织、规则或者权威人物。

最早为“自律”赋予道德内涵的学者是康德。施尼温德(Schneewind J.B.)在《自律的发明:近代道德哲学史》一书中,对康德自律观念的形成做了梳理。在17和18世纪的西方国家理论中有一种自治观念,它隐含了权力概念。自治国家意味着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外在权威的干预。康德的自律观念就源于这种自我主宰(self-governance)的理念。他认为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能力来认识什么是道德并根据道德行事,而无需借助外力的帮助。这里的外力是指教会、国家或任何其他俗世权威。之所以能够摆脱这些因素的控制是因为人具有自决的权力。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和义务应该建立在一个理性的、自我管理的个体的基础上。道德来源于人的先天理性。理性具有自主性,能够自我主宰、自我制约、自我克制,并指引人们依据可普遍化的道德律令或绝对命令而行事。

在康德之后,自律概念又发生了新的演变。尼采将康德的理性自律的空想发展成道德人格自律的空想,为道德自律写入了新的内容——行为自律。萨特的道德自律观被称为生存的道德选择自律观,它由“存在先于本质”和“自由先于本质”两个公设展开。前一个公设把人看作具有自我意识的自为存在与外在世界的自在存在对立开来,指出人的本质是在存在中形成的;后一个公设提出人命定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人的行动是自由选择的行动,所以个体可以创造道德标准而无须遵从任何权威。以康德的道德自律观和弗洛伊德超我理论为基础,弗洛姆阐述了普遍伦理和自律观点。他将自律等同于人道主义良心和普遍的伦理,将他律等同于权威主义良心和社会内在的伦理。他认为自律在内容上是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是人以自身为目的,且仅出于自身的目的,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制定适用于所有人的律法。这一系列观点反映出了自律概念在当代的演变,即由理性的道德自律转向了人的自律。

今天很少有人会像康德的追随者黑尔(ThomasHale)和科斯伽德(Christine M.Korsgaard)那样奉行严格的理性自律观点,也极少会将个体基于经验和情感而做出的道德决断和道德选择贴上他律的标签。换言之,个体道德自律的基础不再仅被局限于先天理性的范围之内,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比如卢梭所说的“同情心”、霍夫曼的“移情”,甚至亚当·斯密所说的“良心”,都可能被认为是自律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选择的心理基础。

二、道德自律与个人自律

自律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与道德责任相关联;同时它又被视为个体性的一个方面,用以描述一个人在生活中努力摆脱自己所遭遇的家长式的干涉(当autonomy在这层意义上使用时,在心理学中通常被翻译成“自主”)。由此就有了两种通常用法:道德自律和个体自律。

道德自律如康德所言是将客观的道德法则施加于自身的一种能力;个人自律则是个体所展现出来的一种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与生活的任何方面都有所关联,而不仅限于道德义务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自律是个人自律的某一方面,即其中与道德相关的那一部分。由于道德能力、道德胜任力通常体现为一种道德判断或道德行为能力,所以道德自律也就是个体做出成熟道德判断并按照这种判断行动的能力。康德是在规范伦理的框架下提出道德自律观的,他并未将自律视为一种如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之类的德性或美德。因为在他看来自律只在道德情境中发挥作用,即只有当主体面对道德难题时,理性才会告诉自己是否要做出被描述为遵从了普遍法则的那种行为,从而证实自己实施了自律性的心理行为。所以,自律不是人在某一时刻或下一时刻所拥有的东西,而是体现在一个人对自己的心理生活所连续实施的影响之中。我们不能说某人具有自律的美德,只能说他在道德行为的实施中体现了自律。

个人自律(personal autonomy或individualautonomy)指的是主体的一种生活状态,即管理自己的能力、实际的自我管理状态、一种人格理想以及一系列的对自己行使主权的权力表现等_2]。个人自律并不等同于自由。诚然两者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仍须加以区别。一些积极的自由通常与自律的含义相等同,但是自由主要指的是行为本身是在没有内外限制、同时又具有充分资源和力量的情况下实施的,从而满足自己的欲望;而自律更强调对行为起到激发作用的主要欲望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即行为的动机来自于自身而非外在的压力或影响。也有人通过强调涉及的内容或范围来对两者加以区分,即认为自由涉及特定行为,而自律涉及一个人的整体状态,是一个更加广义或普遍化的概念。然而这样的区分也并不确切,因为自律既可用于意指普遍的人格状态(自律型人格),也可意指某一局部的概念,如某一自律的性格特征、自律的行为动机、价值观等。

不带任何道德色彩的个人自律与道德自律还有一点很大的不同,就是纯粹的个人自律是中性化的概念,是没有善恶指向性的。虽然我们通常认为自律者要好于他律者,因为他是自主的、能够自我管理的人,有着独立的思想和观点,是能为自己的信仰和原则而站出来辩护的人,比如苏格拉底、鲁迅等人。然而在所谓的自律者——那些质疑了社会权威和主流智慧的人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宗教狂热分子。希特勒是一个极端的独裁者、一个制造种族灭绝的杀人犯、一个毁灭世界的战争狂;然而在生活的另一面,根据其秘书的回忆,他是一个有教养、受人尊敬、斯斯文文的人,无比廉洁且以克制和自律为准则,对自己表现得近乎苛刻。由此,托马斯在《自律、道德行为与自我》一文中提出个人自律与自由一样,并不总是好的,也并非越多越好,其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邪恶的人只要坚持自我管理也能做到个人自律。

与个人自律相对应的另一面是社会依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他律。从心理层面来说,个人自律源于一种自我独立的需要,而他律来源于一种社会依附和个人归属感的需要。一个人依靠自我的力量是不能够完成所有事情的,这一点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也有所提及,他说要想体验那些我们自身不具备的优点,我们就要求助于他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获得归属感的意愿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有时超越于想要自主的意愿。托马斯正是从人类心理的角度来驳斥康德自律观的。他认为康德的错误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理性本身与作为人类品质的理性之间的区别,由此把理性本身看作是具有纯粹性的,并将由上帝所赋予的理性力量也看作是无所不包和万般仁善的。他还认为,如果以牺牲社会为代价来促进自律的话,那么最终只会使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疏远,从而造成更大的伤害;反之,如果推动一种以他律为基础的社群感的话,那么就会加强彼此间的信任和情感纽带。此外,哲学上对于自律的强调很可能是出自一种错误的自我概念,人类在缺少了父母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达到心理成熟的,而且还会无休止地通过公共的方式来证明自己,这些方式包括加入帮派、参与竞争、购买最新款式的衣服甚至整形手术等,所以归属感应优先于自律需要。

应该说,托马斯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涂尔干道德心理观的现代延续。个人自律(自主性)只能被视为人类众多社会心理需要中的一种,在总体上是微弱于归属需要的。涂尔干提出道德的三要素依次为:纪律精神、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和自主或自决。但是就个体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发展来说,人的自主性是随着年龄的发展逐渐加强的。另外,康德所说的自律观不是中性的个人自律,而是负载了某种价值理念,是以人为最高目的的,是理性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而理性的最高使命是产生善良意志。所以归根结底,托马斯和康德讨论的是个人自律与道德自律,而非同一个自律概念。

三、两种道德自律

即便在道德研究中,学者们也并不总是在相同语义上使用道德自律概念。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至少可以归结出两种语义下的自律:其一是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加以分析而形成的对于道德本质、属性和来源的判断;其二是将道德作为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加以分析而形成的关于个体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活动的判断。这其实涉及道德问题研究的两种向度——社会向度和个人向度,并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语境下的道德自律:作为道德本质的自律和与个体道德发展有关的自律。前者是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后者既是伦理学、道德心理学,也是道德教育学研究的内容。

(一)作为道德本质的自律

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无疑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自古以来,围绕这一问题,伦理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雅克·蒂洛将这些争论分为客观主义起源论和主观主义起源论。更多学者将此阐发为关于道德本质与起源的自律论和他律论。其核心问题是道德究竟源于其自身、是为了完善人的品德,还是源于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增进个人利益。

一种观点是道德并非起源于自身,而是为了实现自身之外的他物,用边沁的话说就是“产生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可能量的幸福”。这就是道德他律观,其主要代表是功利主义者。他们的逻辑是道德如同法律一样都是一种必要的恶,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和约束,是对人的某些自由和欲望的压抑、侵犯。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也不是为了完善个人品德,而是为了增进人们的利益和幸福。在快乐主义、幸福论、功利主义等伦理学中,道德他律的最终根据分别在于快乐(享乐)、幸福、功利等。

与道德他律观相对立的是道德自律观,其主旨是道德并不是必要恶,而是必要善,是一种必要的内在善、自身善。自律学说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苗力田认为:“康德的全部德性论以自主性(Autokratie)开始,而以自律性(Autono-mie)告终。”康德既反对把上帝作为道德的来源,也反对把情感或直觉作为道德的来源,他认为能为道德提供来源的只有人的先天理性,唯有以理性为基础才可确立真正的道德原则。反之,爱好只是需要的源泉,有理性的人不会去追求它,而是期望摆脱它。作为一位动机论者,康德提出了两个道德命题:其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以爱好为动机的行为无论其结果怎样都不具有道德价值;其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规定它的准则。这一准则就是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律令产生于自由意志的主体自身,从而使意志的自律性成为道德的最高和唯一原则。以意志之外的对象作为道德的依据的他律原则分为经验的和理性的两类。经验的他律原则所追求的是幸福,理性的他律原则所追求的是自身或神的意志的完善。康德认为这两者的失败在于:一是它们不能给予人们以道德和定言命令;二是它们将道德上善良的行为只看作达到目的的手段,从而把人置于自然规律之下,而非自由规律之下。虽然康德的道德自律观在驳斥道德工具主义方面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以先天理性作为依据的道德自律观终究只是一种空想,因为现实世界中的人都是处在一种双重立场下,既是感性的,又是理智的。人终究只是有限理性的存在,我们的行动既有可能服从于自然规律,也可能服从于自由规律,这就为研究个体道德的发展提供了道德哲学的依据。

(二)个体道德的自律

道德是一种社会规则体系,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在个人身上的内化与体现。人作为社会人,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暴露在各种道德规则之下,但是在不同个体身上以及个体成长的不同阶段中,社会道德规则对他们的影响程度是有所不同的。这其中存在一种道德与个体的交互作用,即个体对社会道德认识和接纳依自身不同的身心发展状态而有所不同,父母或者其他社会权威对不同年龄的个体的道德要求也有所不同,这导致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产生了个体与道德之间的不同关系。道德规则处于个体之外,以法律、权威或者其他影响力量而迫使个体遵循道德规则行事,就是道德的他律性。反之,如果道德规则处于个体之内,以一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力量促使个体自觉遵守道德规则行事,则是道德的自律性。

从心理发展的视角来看,个体道德的发展呈现出一条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轨迹。初生的婴儿是一个自然人,我们并不否认其道德性的存在,但是道德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种潜在性和可能性,而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要依靠后天的社会化过程。道德的社会化是将社会道德规范、道德价值转化为主体自身规范和价值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主体而言,最初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是无意义的,本能欲求的满足是个体追求的唯一目的,这是一个没有道德的或无律的阶段。而随后出于对成人的尊重、依赖和畏惧,个体开始服从、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这是一个外律或他律的道德阶段或状态,而最终在人类理性、良心充分建立之后,人们认识到道德价值的重要性,具有了对道德生活反省的能力,从而达到了道德上的自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体道德发展的总的轨迹是从他律到自律,却并非所有人都能达到自律阶段或状态,而且也甚少有人能达到完全自律的状态。

四、道德自律的程度差异与内容分野

道德自律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个体的道德自律既有着程度上的不同,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上也有进一步的区分。

自律和他律是处在个体道德发展的同一维度上的两极。这个维度就是个体对规则的认同和以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自觉进行道德选择、道德判断和执行道德行为的维度。在完全自律的状态下,个体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他能够完全排除个人的欲望,以普遍的伦理准则和道德理性来支配行为。而在完全他律的状态下,个体毫无独立性可言,绝对地受制于权威或者臣服于欲望、情感的摆布。但是这种完全的自律与他律仅是理论上的假设。从经验角度来说,在完全自律与他律之间必定存在一些中间状态,且大部分人都处于中间状态的不同节点上。因此,依据一个人的道德自律状况而划分出的自律道德和他律道德只是一种大致的区分。自律道德者只是在自律-他律维度上较偏向自律一极的人,他律道德者只是自律一他律维度上较偏向他律一极的人。皮亚杰发现,年幼儿童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做出的,他们只关注行为的外在结果,而不关心动机,他们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成人的要求,他将此称为他律水平的道德;而年长儿童已经能够从主观动机角度进行道德判断了,这种为儿童自己主观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具有主体性,他将此称为自律水平的道德。科尔伯格则借用了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区分了道德发展中的两种类型:自律类型和他律类型。他借鉴了康德、鲍德温、皮亚杰关于自律道德的描述,并结合了自己和同事的研究,提出了区分自律与他律道德的九条标准:自由、相互尊重、可逆性、建构性、等级性、内在性、规定性、普遍性和选择。即便如此,自律道德类型和他律道德类型的区分也只是相对的。从他们的评测方法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道德判断谈话的9个两难故事被分成了A、B、C三种形式,每种形式包含三个两难故事。在评测时通常每次只采用一种形式的材料。在三个两难故事中,只要被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两难故事的道德判断被评定为类型B(自律),就被认定属于自律道德类型。

还需提及的是,当前学者已对道德自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究和细化的理解。自律涉及个体道德的多个方面而非单一方面。康德的道德自律模式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心理行为的模式,他所考虑的是道德的心理依据,即自由意志摆脱了冲动和利益的刺激,不受愿望、欲望和快乐左右,而仅仅由理性所决定,受制于自身的道德律令。他极少会涉及道德行为的实际实施。而今天我们谈论道德自律时,往往还加上实际躯体活动的模式,即认为自律者不仅要确定什么道德原则对自己来说是重要的,而且要表现出相应的道德行为。库普费尔就根据这样一种理解将道德自律区分为三个方面:判断的自律、意志的自律和行为的自律。判断的自律或理智自律是指能够通过评估判断理由来深思熟虑一个人的信仰和价值观的正确性。意志的自律是指能够确定什么是意愿的,斟酌各种选择、做出决定、执行决定。行动的自律是意志自律的一部分,主要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执行意志决定和道德行为的那一部分。判断自律和意志自律统称为全面自律(overall autonomy)。虽然,从理论上说完整的道德自律应是三方面的综合,但是在具体研究中不同研究者又必然侧重不同。

区分道德自律的内容有助于我们理解学者们都是在哪个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康德的自律是库普费尔所说的意志自律方面。因为在康德看来,德性本身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意志的特点在于自律性,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但在道德心理学中,尤其是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家们则主要以道德判断作为研究内容。皮亚杰将其研究儿童道德发展的专著取名为《儿童的道德判断》,在该书的前言中他还特别申明,“我们建议所要研究的是道德判断而不是道德行为或情操”。他编制了对偶故事来了解儿童进行道德判断的理由,且根据这些理由背后所反映出来的道德思维的特点,将儿童的道德发展进行阶段划分,将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定位于自律阶段,因此他所说的道德自律实际上是道德判断的自律。同理,科尔伯格的研究也是以儿童的道德判断作为研究对象,也是通过评估判断理由来区分道德上的自律和他律,所以他们所说的道德自律主要是判断自律。

判断自律与行为自律是不能等同的,判断自律关涉的是道德认知的发展,而行为自律则体现了道德行为的发展。虽然理想的道德状态是知行合一,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的批判那样,道德行为不仅与认知有关,还与人的其他心理意志有关。当然在心理学家看来,除道德认知和意志品质之外,情境、情绪、人格特质等因素都会影响道德行为的发生。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律概念源于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我们对其内涵的理解。自律概念与西方文化中对人的构想密切相关,罗思文(Rosemont Henry Jr.)曾将中西方哲学中“人”的理念分别概括为“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individual)和“以角色为中心的个人”(person)。西方哲学中的人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权利主体,具有自律、自由的属性;而中国哲学中的人则是关系中的人,是社会依附的存在,较少拥有自由、自律、自主的空间。这意味着虽然在古代汉语典籍中,“自律”一词也很早就被使用,如在《左传·哀公十六年》中记载,孔子去世后,鲁哀公为他写下诔文:“曼天不吊,不愁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茕茕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但在中国文化中自律更多表达克己、律己、自我约束之意,这与西方的autonomy一词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或许,就像在心理学中那样,在道德哲学中也将au-tonomy译为“自主”会更加妥切些。毕竟相较于自律而言,自主与西方autonomy概念中所蕴含的自由、自治思想更为接近,也由此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很多理解和使用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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