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坎伦论价值与理由

2014-09-03 16:10詹莹莹
道德与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理由价值

詹莹莹

[摘要]斯坎伦在其著作《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中提出了“推卸责任的解释”,对事物具有的自然属性、有价值的属性以及我们对事物采取某种行为的理由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释。根据这个解释,价值不能为我们提供行动的理由,理由是由事物的其他低阶属性提供的。这一观点受到了“双重条件”、“取消主义”、“错误理由”的三重挑战。

[关键词]推卸责任的解释(BPA) 价值 理由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79-04

一、斯坎伦关于“推卸责任的解释”

关于事物具有的自然属性、有价值的属性及我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者回应的理由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考察。一种是摩尔(G,E,Moore)式的解答,即一物具有某种特定的自然属性,进而具备“有价值”的属性,正是这一特性给我们提供了理由,让我们以与之相关的方式行动。另一种是斯坎伦(Thomas M,8canlon)式的,他认为,“好的”或者“有价值的”并非是一种为让人以某种方式做出回应提供理由的属性。善和价值不仅是非自然属性,而且是纯粹形式的高阶属性。但事物同时具有低阶属性,正是这些低阶属性给人们提供了相应的行动或回应的理由。如:咖啡“让人兴奋”这一特点让我们选择去喝咖啡。这就是所谓的推卸责任的解释(Buck-Passing Account,以下简称BPA),即理由不是由善或价值本身而是由事物的低阶属性来提供。

为什么说推卸责任呢?这里的“责任”指的是“为行动或态度提供规范性的理由”,善或价值将这一责任推给了事物的低阶属性。善的属性和提供理由的自然属性分别是事物的高阶属性和低阶属性,前者是可以评价的、规范性的;后者是不可评价的、非规范性的。后来斯坎伦提出了“修正的推卸责任的解释”,认为提供理由的低阶属性也可以评价,只是它较高阶属性而言更为具体,以回应华莱士(R,Jay Wallace)对快乐可以视为“一种特定种类的评价”的诘难。

斯坎伦给出两种理由来支持这一解释。首先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由使事物“好”或“有价值”的自然属性为我们提供行动的理由,我们很难看出善和价值能够直接提供理由。此外,事物是“好的”或“有价值的”,其判断根据多种各样,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单一的、能适用于所有情形的提供理由的属性。有价值的事物的多样性和它们具有的价值所要求的回应的多样性使我们无法清晰地呈现价值与理由之间的直接关系。

二、BPA面对的问题与挑战

克里斯普(Roger Crisp)将斯坎伦提供的两种理由分别称为“多余性论证”(redundancy argument)和“多元化论证”(argument from pluralism)。他指出,多元化论证实际上并不成功,因为摩尔的观点不涉及一元论或多元论的争论。即使摩尔强调了不论事物的自然属性为何,善或价值本身给我们提供了行动的理由,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多种多样的理由来评价事物是否是“善的”或者“有价值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斯坎伦所提到的“没有一个单一的提供理由的属性”一样,接受了为理由奠基的多样性。

而多余性论证实际上指明了BPA所包含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肯定性的,即善或价值仅是高阶属性,但它具有提供理由让人以特定方式给予回应的低阶属性;另一方面是否定性的,即善或价值本身不是提供理由的属性。从肯定性的角度来考虑,BPA会面临双重条件问题的挑战,即,当某物具有这样一种低阶的自然属性,它为我们对其做出回应提供了相应理由的时候,那么某物是有价值的②。比方说,我承诺“明天交作业”,这一说法似乎给我提供了一种交作业的理由,而这个时候“明天交作业”具有了提供理由的属性,但这是否说明“明天交作业”是有价值的呢?斯坎伦显然不会接受这样一种认为任何给出理由让人给予回应的属性都能奠基价值的观点,但这里的难点就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回应,有一些提供理由的属性能推出事物的价值,但并非所有选择或偏好的理由或促进某物存在的理由都能证明事物是有价值的。

另一种挑战则在于BPA认为理由是由事物的自然属性提供的,那么在一个实践的意义上说,我们在行动的时候只需要考虑事物的属性以及相应的理由,而没有必要再考虑事物的价值是什么了,这就面临取消主义(eliminativism)的问题。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斯坎伦并非要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理解善的价值,甚至要避免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去看待价值,毋宁说,价值与理由的关联既不是形而上学的,也不可能是取消主义的。因为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很可能是相生相伴的,比如咖啡令人兴奋本身就能说明咖啡是好的,旅行让人开心本身也能说明旅行是有价值的,兴奋与好,开心与价值之间的联系并不需要进行逻辑的论证,我们只需要说明“是好的”、“是有价值的”与实践理由之间的逻辑关联。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物给我们提供的理由及其提供理由的属性来评价该物,而完全忽视价值在属性与理由连接中所起到的作用。比方说,我们赞美梵高的《星空》,不能仅是因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赞美这幅画,所以它有价值;而且还因为它体现和表达的精神与情感让我们认识到它的美,所以我们赞美它。所以价值不是悬设的概念,也不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但它能具体应用在我们进行回应的选择上。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挑战是关于“错误理由”(wrong kinds of reasons)的问题。最典型的是有关恶魔(evil demon)的例子,即,恶魔要求我赞美它,如果我不赞美它,恶魔就会惩罚我,所以我必须选择赞美它。根据BPA,恶魔具有让我们赞美它的属性,这是否说明恶魔是好的呢?这样的解释显然很荒谬。但这是否说明BPA不适用于这样的情况呢?斯坎伦没有给出具体的论证,但另一个BPA的支持者斯科洛斯基(John Skorupski)就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答案。他的思路简单来说在于对我们支持某种态度的理由和引起我们支持某种态度的理由进行区分,前者是实践的理由,而后者仅仅是认识论或评价性的理由。这种与行为者相连(agent-relative)的行为,与之前我们所举的那些行为者中立(agent-neu-tral)的例子有所不同。因为在与行为者相连的情况下,我们谈及的善和价值同时也是指一个人有理由选择想要什么的理由。回到恶魔的例子上,我们可以承认有一个理由(如果不赞美我就会受到惩罚)使我赞美恶魔,但没有一个理由是让我想要去赞美它的,所以恶魔实际上并没有提供给我们赞美的实践理由,我们也无从推论恶魔是好的。实际上,BPA所要坚持的观点在于,判断一个事物的价值包含其是否具有为选择或偏好以外的行为提供理由的属性的判断。“错误理由”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命中提供实践理由的属性,所以也不可能证明其与价值的关联。

三、BPA与价值的规范性问题

BPA确实存在许多未指明或需要做出区分的地方,比如上文提到的对不同理由的区分,对不同的回应行为与态度的区分以及对不同价值现象的区分等。而且,善与价值的关系在这一解释中被完全等同了。实际上,“是善的”并不蕴含“是有价值的”,比如功能的善,如好的器官;或者属性的善,如好的茶杯。所以价值的“推卸责任的解释”通过善的“推卸责任的解释”可能是一种狭隘化。但整体而言,我们认为他的论证是有效的,它的着力点并不在于解释我们对某事采取某种行为和态度的理由的产生机制为何,而在于说明价值只能作为理解规范性理由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的方式。具体来说,BPA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BPA不仅反对那种认为价值是一个纯粹目的论概念的观点,也反对关于理由的纯粹目的论的观点。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是事态,行为者与事态之间的关系包括我们认识或给出行动,促进或阻止事态发展等方面。我们有理由做出实现最好的或者说价值最大的事态的行动。斯坎伦认为,目的论的价值概念并不总是认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结果的价值,也承认行为本身可以有内在价值,而只是坚称“是有价值的”就是“要得到促进的”;同时它也并非是不偏不倚的,它允许不同的行为者有不同的理由来促进它;甚至它也不总是根据事态涉及的各种因素的价值的总和来衡量。但处于纯粹目的论结构之中的价值概念则常常只重视行为结果,而且仅仅是从量上进行评价,并认为这样的价值是不偏不倚的,如快乐主义;或者将其与纯粹目的论的理由概念相连,认为选择实现更大价值的行为才是合理的,如后果论。这样一种哭于理由的解释显然不能为斯坎伦所接受。他对道义论的禁令进行了分析,比如不能杀人、不能杀一个人以救其他人这样的原则。道义论者不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负价值(内在的就是坏的)而选择不去这么做,而是对原则本身进行正当性的证明。在道义论者看来,正当与不正当的概念与价值无涉,但它们能为我们提供行为的理由。斯坎伦认为这样一种正当与不正当的概念实际上也具有价值,只不过与之相连的不是纯粹目的论的价值概念,而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他由此提出了道德目的论的观点,斯坎伦写道:

价值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概念……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必须促进一些可能称之为“善”的事态,这(至少)是“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中的一部分。这种需要促进的“善”的公正性反应了一种道德要求,即,我们负有平等地关心每一个个体的义务。

所以,价值的规范性就在于其与正当和不正当的概念之间的联系,而不再以善为基础。我们行动的理由并不是要看其结果是否能实现最大的价值,而在于我们能够对各种行为理由的正当或不正当进行评价并给予回应。权利与义务同样可以是要促进的事,但它不需要在纯粹目的论的结构下得到证明。

其次,BPA回应了多元主义的主张。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事物具有各种不同的价值,正如斯坎伦所强调的,“我们最基本的价值概念比‘好这个概念更宽泛”。所以我们评价事物的价值并不只是因为它是“好的”,或者说它是“要得到促进的”,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理由。BPA符合摩尔有关“未决问题论证”的思路,仅仅通过承认事物具有P就推论P是有价值的说法仍然有一种未定感。而且在规范性的问题上,P可能为行为提供桀种理由,那么如果“x是好的”提供了一些P没有提供的理由,我们也不能说这些理由不是规范性i的。只不过,BPA取消了摩尔的假设,即不再认为善是一种自身提供理由的特殊属性。

另一方面,承认某物是有价值的也是承认它具有某种给予人们行为或态度上的特定回应的理由的属性,但我们给出的回应不仅是促进它,也可能是选择或支持,赞美或尊敬,追随或仿效,等等。斯坎伦对友谊的价值的说明论证了这一观点。在他看来,认为“友谊是有价值的”并不是因为友谊能带来一个更好的世界,至少这样的理由不能被认为是友谊有价值的核心要义。理解这一主张,意味着要重视友谊,并认为自己有理由对友谊采取某种肯定的态度,这才是友谊本身的内在价值。更进一步说,“友谊是有价值的”不仅仅是说友谊应该得到促进,而是说友谊的价值让我们有理由促进它。而且,除了促进友谊,我们仍然有理由做出其他行为表达我们对友谊的尊重,而且重视友谊的人所认可的理由都是好的理由,友谊的价值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种主张:我们有理由以更为广泛的形式给出不同的行动或态度。

此外,BPA否定了从量的角度理解价值或善的观点,认为“如何评价价值”比认识“某物的价值是什么”在规范性问题上更具意义。理解某事物的价值不仅要知道它是有价值的,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怎么评价它的价值,进而给出相应的行为和态度。

更进一步,斯坎伦将其BPA的解释应用于对人类生命价值的证明当中。他提醒我们,人类生命是有价值的,不能简单地通过目的论的价值结构进行理解,而且人类生命的价值也并不说明它是“要促进的事”,承认这一价值并不能为人类选择活着或更好地活着提供任何有效的理由,更不会为我们创造更多的生命提供合理的证明。根据斯坎伦的解释,人类生命的价值就在于人类作为理性造物,有评价理由和对理由进行正当性论证的能力。在评价的基础上,他还有在各种有理由想要的生活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重视人类生命的价值就包含了对这些能力的认可和尊重。斯坎伦并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证,但明确地说:

我们不能够对每一个人类造物为了他或她想要的生活能过得好的所有理由给出回应,所以我们必须从这些理由中做出选择,而且我们应该这么做:承认人类作为理性造物,具有评价理由并根据这一评价管理他们生活的能力……尊重人类(理性的)生命要求我们仅在这样一条原则的允许下看待理性造物:只要他们也在寻找理性造物无法有理由拒绝的共同治理的原则,他们就无法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这就通过承认我们是具有评价理由和自我管理的特殊能力的造物回应了如何在理由之间做出选择的问题。

至此,关于人类生命价值的问题就引向了“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的讨论,同时也引向了有关正当与不正当的道德概念。尊重一个人的责任和其他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与尊重人类生命联系在一起。与纯粹目的论的价值和理由概念不同,权利和责任具有一个更加复杂的结构,也为我们对其采取不同行动和态度提供了更为复杂的形式。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关注、个体所具有的对正当与不正当的评价能力,以及此处的“有理由拒绝”的概念实际上构成了斯坎伦契约主义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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