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

2014-09-03 18:45赵昆
道德与文明 2014年3期
关键词:网络行为网络

赵昆

[摘要]网络化时代,厘清并恪守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对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尤为重要。道德底线是整个道德建筑的基石。在伦理学意义上,网络行为是现实的人借助网络进行的、自主自愿的、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伦理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究其本质是网络主体之网络道德行为的底线,即不损害其他网络主体的正当利益。恪守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关键是需要众多网络主体强化主体意识、牢固树立网络行为底线意识,加强道德自律。

[关键词]网络 网络行为 道德底线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116-05

人类生活正在进入“以数字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为手段,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生存世界。人类不仅生活在现实世界,也生活在“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由人工高科技技术如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所创造的人工世界”,生活在一个“动态的网络社会生活空间”。中国目前是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数最多的国家,“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可以说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人们在享用这种便利的同时,也时常被网络犯罪、病毒攻击、信息安全等问题及网上大量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所困扰。因此,积极推动网络文明建设,“提高人们对网络文化的认识程度,加强网络建设工作,尽快构建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网络文化”,营造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网络环境,文明上网,成为近年来人们持续关注的话题。为此,人们一方面呼吁加强网络立法,实现互联网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呼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实现网络行为的有效自律。而无论是加强网络立法,还是强化网络道德自律,其中最根本的是要厘清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因为网络立法在某种意义上即是网络行为道德底线的体现,而从道德自律来讲,明晰行为的道德底线更是道德自律的根本,因此,厘清并恪守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道德底线及其意义

“底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端线”,即众多球类运动如篮、排、足球等运动场地两端的界线。熟悉这些运动的人都知道,在球赛运动中,运动员及其运动本身是要受底线制约的,底线确定了其明确的运动范围。二是引申意义,“指最低的条件;最低的限度”。英语可译为bottomIinc,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谈判双方讨价还价时心里可以承受或能够认可的阈值的下限,或某项活动进行前设定的期望目标的最低目标和基本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底线”一词与“底限”同义。但就“道德底线”而言,学界普遍使用“底线”一词,因为“底线”一词更为形象,更有强调“最基本”的鲜明色彩。

道德底线,顾名思义即是道德活动的“底线”,是道德活动范围的端线,也是一行为被称为“道德的行为”(或一个体被称为“有道德的人”)的最低条件或最低限度。道德底线,不是道德这一社会现象的“底线”,而只能是人即道德主体之道德活动(尤指人之道德行为)的“底线”。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主体之道德活动(或道德行为)也是有其特定“活动范围”的,当然也应有其特定的“端线”。或者说,道德主体之道德活动(或道德行为)之所以成为合乎道德的行为(善行)是有其最低条件或最低限度的。某一行为只要在一定的“端线”内,合乎道德的行为(善行)的最低条件或最低限度,就是善的、道德的行为,哪怕是最基本的、最小的善(或称之为“初善”)。反之,某一行为如果超出了一定的“端线”,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善行)的最低条件或最低限度,那就不可能是善的、道德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底线就是道德与不道德的临界点。这一“临界点”即道德的“底线”,通常是通过道德原则或具体的道德规范体现出来的,并往往采取否定性的伦理规范,即采用否定和禁止的形式,明确规定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哪些是不能做的。也就是说,道德底线通常是指“维护一个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的、社会所有成员不论何种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此意义上,道德底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最基本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即从道德行为来说,是最低的行为规范。正因为是最基本的、最低的行为规范,因而也就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规范,被看作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或最基本的要求,“人和‘禽兽只有一线之隔,这条分界线就是社会道德底线”。二是指最普遍的行为规范,即是说道德底线是最普遍的、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这一方面是说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无论身份高低,无一例外;另一方面是说它要为所有社会成员所认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底线是人们达成共识的行为基准线。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道德底线即是道德行为主体的行为“底线”,体现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需普遍遵守的、最低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是善的最低、最基本的层次。

可以说,道德底线是整个道德建筑的基石,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层,是道德生活健康有序的起点,也是人们内心道德承受力的极限,频繁超越道德底线就会动摇整个社会伦理道德大厦的根基,导致严重的道德危机和社会混乱。虽然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民族和社会具有不同的道德观,但构筑并守住其共同的道德底线,始终是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大厦的根本,也是人类社会生活健康有序的根本。

二、网络行为道德底线的界定

网络行为道德底线,即网络主体之网络道德行为的底线。网络化时代,厘清并遵从网络行为道德底线是约束网络行为、规范网络秩序的关键。要厘清这一底线,就要明确何为网络行为的主体、网络行为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核心伦理关系,因为这是确定网络行为道德底线的基本依据。

首先,网络行为即是网络主体(现实的人)的行为。虽然在网络世界中,网络主体通常是以符号化的方式存在或表现的,“人被数字化、符号化,成为抽象的而非现实的人”,“但任何手段工具并不能取代操控该手段工具背后的人本身”。在网络工具、符号背后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只有人才是网络行为的主体,网络道德归根结底仍然是人的道德。网络虽然改变了人们进行道德活动的方式,但它只是为人服务的中介和工具,现实的人既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是虚拟社会的主体,网络行为及其所涉及的道德关系的主体依然是人,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所有网络行为的最终幕后指令者或实际执行者都是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道德活动(或行为)的人。只有“现实的人”才是真正的网络行为主体,也即网络道德的主体。具体来说,网络行为主体(也即网络道德的主体)就是建设、管理与使用互联网、并具有相应道德认识和实践能力的现实的人(个体主体)或人格化的组织。

其次,在伦理学意义上,网络行为本质上是指网络主体以互联网络为媒介、手段或方法而进行的,自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具有道德意义的活动或行为。虽然从广义上讲,凡是网络主体借助网络所进行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网络行为,但只有那些网络主体借助网络所进行的,自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与他人和社会具有利害关系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意义的网络行为。也就是说,伦理学意义上的网络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行为,就在于它是网络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有目的地进行的,与他人和社会具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例如,不管张三是通过E-Mail还是通过QQ,是通过飞信、微信、博客还是通过公共论坛将其通信信息发送出去,这些网络行为无所谓善恶,不能进行道德评价,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义,因为这种网络行为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因而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网络行为,不是网络道德行为。但如果张三通过上述任一途径所发送的信息具有诽谤、侮辱他人甚至反动内容,这样的网络行为就具有了道德意义,因为这涉及了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因而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是伦理学意义上的网络行为,即网络主体的网络道德行为。

因此,伦理学意义上的网络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两个要求:一是这种网络行为须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具有道德意义;二是这种网络行为必须是网络主体自觉的、自主自愿的行为。非自觉的、非自主自愿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也不能进行道德评价,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网络行为。例如,严重失去理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所做出的任何网络行为即使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也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甚至也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不受意识支配的非自觉行为,不是网络道德行为。

可见,网络行为道德底线实际上是指网络主体自觉的、自主自愿的、具有道德意义之网络行为的底线。失去了正常理性的、非自觉的、非自主自愿的、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是不存在道德底线问题的。同样,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不具有道德意义的网络行为,也不存在道德底线的问题。例如,我们不能判定一个严重丧失了正常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之行为的底线。同样,上例中只要张三通过E-Mail所发信息的内容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关系,所使用网络和E-Mail账号等来源渠道正当,单就张三通过E-Mail发送信息这一行为本身,也不能判定其行为的底线问题。

最后,网络行为所涉及的核心伦理关系,归根结底仍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为人创设了虚拟生存的另一个空间,但网络虚拟空间的主体依然是人,网络行为依然是人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仍然是现实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说是人的现实利益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因为网络本身只是人们新的生活载体和平台,是我们新的行为工具,真正操控网络的是我们每个真实的人。网络改变的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利益关系或利益需要的表现形式,而并没有改变行为本身,没有改变人们的利益关系和利益需要本身。在网络行为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网络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并不是所谓“虚拟”的,在本质上它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毫无二致,只是其具体的运行机制和表现形式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诸多新的特征。

网络行为的主体是人,网络行为是现实的人借助网络所进行的,自主自愿的、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伦理关系本质上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然网络行为所涉及的依然是人与人之问的利益关系,那么维护其正当利益关系的最低要求,即不损害这一利益关系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就是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也成为网络道德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在网络行为中,不损害其他网络主体的正当利益,是网络行为的最低要求,是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不遵守这一底线,网络道德秩序的形成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学者将“不损害其他网络主体之正当利益”这一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概括为“无害原则”,并认为“无害应该成为网络主体的第一行动原则”,“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就网络伦理问题来讲,“不损害其他网络主体之正当利益”的网络行为道德底线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网络社会道德生活健康有序的基点,需要广大网络主体努力恪守和践行。

三、恪守网络行为道德底线

数字化、符号化是网络社会的本质特点,人们的行为是以符号为中介而进行的,“身体缺场”、匿名交流的行为方式使得恪守“不损害他人之正当利益”的网络行为道德底线愈加重要。如何恪守这一底线,具体而言以下两点尤为重要。

第一,强化网络主体意识。主体在哲学上是指具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主体意识是人对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意识自觉,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主观性标志。网络主体意识是作为网络主体的人对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意识自觉,是网络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意识认同。树立网络主体意识是恪守网络行为底线、强化道德自律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当人树立了网络主体意识,“人自身的网络对象性活动才能达到了自觉和自为”。因为在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存在和行为是借助于数字或符号实现的,各种网络行为是虚拟的而非身体性的,网络世界的这种身体缺席、去身份化或者说虚拟化、符号化,极易使网络主体产生主体意识危机。一方面,由于真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二重化及彼此的并存、交叉与更替,导致网络主体虚拟自我与真实自我的多元存在乃至分裂、失落,会使道德判断的标准逐渐模糊,使人们无法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主体存在与行为的符号化与虚拟性,导致网络主体的工具化,会使网络主体“缺席”,网络主体的主体意识感逐渐弱化和消解。所以培养与强化网络主体意识,对于恪守网络行为道德底线、构建良好的网络道德秩序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关键是要确立以下三种意识。

首先,确立网络中介、以我为主的意识。网络主体首先需要认识到,网络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网络应是为我所用、以我为主的。网络的出现和使用是人的主体性张扬的结果,人不是网络的附庸或奴隶,而是支配网络的主体。只有确立上述意识,网络主体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能相对有效地“支配”自身的网络行为,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有益的、应该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有害的、不应该的,从而更好地恪守网络行为底线。

其次,确立网络主体的怀疑批判意识。怀疑批判意识是主体意识的特殊表现,勇于和善于怀疑批判是人之主体地位获得肯定的基础。网络世界信息多元庞杂、良莠不齐,需要网络主体具有怀疑和批判的意识,提高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增强网络主体的自觉抵制意识和抗干扰能力。当然,怀疑不是否定一切的绝对怀疑论,批判也不是无中生有,蛮不讲理,更不是不分青红皂白,随便“打棍子”、“扣帽子”,横扫一切。科学的怀疑批判应是有根据、摆事实、讲道理的怀疑批判。网络主体只有以怀疑批判的态度来对待网络世界的行为和信息,才可以更好地甄别网络生活的真假与虚实,才能不轻信、不盲从,坚持独立思考和理性分析的原则与立场,恪守网络行为道德底线。

最后,要确立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分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责任意识则是指主体清楚明了自己的分内之事,清楚明了自己该干什么,并切实付诸行动,勇于担当职责的自觉态度。我们有时候称之为责任心或责任感。责任意识是主体特有的自觉意识,是主体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是健全人格的基础,也是主体自我约束的价值取向。在网络世界,网络主体应该树立网络责任意识,自觉充当各种网络信息的“把关人”。在网络世界,网络主体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因此网络主体不仅仅是网络的使用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网络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强化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可以使其更好地明确自己的责任,恪守网络行为道德底线,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确立网络行为底线意识,强化网络道德自律。底线意识就是道德界限意识,道德的底线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只能敬畏和践行。这就要求网络主体要时刻铭记不能够损害其他主体的正当利益。底线意识是网络主体自设的警戒线和紧箍咒,时刻提醒网络主体不能越雷池一步。恪守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必须强化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简单地说就是自己约束自己。道德自律,是指道德主体不受外界约束和情感支配,按照自己的善良意志,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自觉转化为自身的内在律令而行事,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强化网络主体的自律精神,需要提倡中国传统文化独有的“慎独”精神。慎独是指人独处时仍能谨慎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它体现了传统道德追求中严格要求自己的高度自觉性和自律性精神,体现了道德行为主体的内在品格。网络主体具有了“慎独”精神,就会对网络行为道德底线及其他规范产生发自内心的敬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总之,恪守“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网络行为道德底线是网络主体行为的最低要求,是以一种否定和禁止的形式规范和指导人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行为的道德底线就拒绝崇高。恪守网络行为道德底线不仅教育人不要成为什么,而且教育人要超越道德底线要求,发扬主体意识和自律精神,追求崇高与伟大,成为维护网络秩序的中坚和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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