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的音乐”

2014-11-03 03:16程温馨
艺术评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音乐学观念民族

程温馨

“文化中的音乐”是民族音乐学研究中一个核心观念,由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在其著作《音乐人类学》中首次提出,“对文化中的音乐研究”和“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的观点标志着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的转变,开始关注音乐与其生长土壤的密切关系,在民族音乐学发展道路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近期通过对梅利亚姆《音乐人类学》[1]、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2]以及相关文献的阅读提出一些学习心得,希望与学界同仁交流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理念逐渐被国内学术界接受,这 一概念的应用也纷纷出现在不同专业的研究成果中。 蓝雪霏的《畲族音乐文化》[3]代表性地体现了“文化中的音乐”在 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意义。作者从畲族音乐的形式、内涵与外延三个层 面,对畲族音乐的形态进行了总结,将“文化中的音乐”作为理论指导, 透过音乐本体,反窥其所折射出的民族历史遗晖与社会内涵。通过对 畲族音乐与高山族音乐、客家音乐、壮族音乐之比较研究,为畲族自身 价值的认定、畲族与周边民族文化互动的可能性、畲族的族源之确认 提供了线索。 在其他专业领域,例如史论方向的研究成果也借鉴了“文化中的音 乐”的概念,如《文化中的音乐——我国20世纪儿童歌曲创作述评》[4] 一文就把“文化中的音乐”作为观念指导对我国20世纪儿童歌曲进行 创作述评,并套用“音乐不只是音乐自身,它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真正 的源泉是人和它的文化。

”[5],试图借鉴音乐人类学领域的理论支持。 此外,“文化中的音乐”这一研究理念在当代音乐教育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斯坦蒂夫·翁毅在他的著作《多元文化中的音乐教育》[6]代表性地回答了为何“文化中的音乐”在音乐教育领域如此受欢迎——“大多数人都更倾向于强调事物或人物之间的差异性,并且喜欢用自己的观点和自己的文化价值取向去评价这些差异,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良好的、内化的多元文化教育的观点能够有效地减少这些种族优越感的影响,并能帮助人们应用现有的文化概念和经验去评价人、事物或行为。进一步说这些观点可以帮助我们去发现我们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之间的共同点,进而正确评价和尊重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和不同。”[7]。宋瑾在《如何走进音乐——第一届全国音乐欣赏教学学术研讨会评述》[8]中指出“我们要有全球视野,要将多元音乐文化纳人普通学校的教育中,以此培养学生热爱自己的音乐文化,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并学会欣赏各种文化中的音乐。”[9] 上述例子只是管中窥豹,如果将“文化中的音乐”作为关键词在网络中进行文献搜索,就会得到相关论文数百篇。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文化中的音乐”其背后深远的意义,不再把音乐作为一个单一的孤立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用多种角度去审视研究对象,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美好愿景。“文化中的音乐”这一概念也日渐成为文献中频繁出现的理论支撑,但这并不能成为一把万能的钥匙。在民族音乐学范畴中,“文化中的音乐”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及特定的学科应用,这一概念与其研究方法体系——“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是不可随意分离使用,如若对研究对象没有上述三方面的分析,那便不是民族音乐学理论支持下的“文化中的音乐”的概念。那么,什么才是民族音乐学科下的“文化中的音乐”?

二、“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观念

传统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西方艺术音乐的历史和文献,民族音乐学旨在对人类社会所有作为文化现象的音乐做研究。“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重点在于研究口传心授的非西方音乐。

1950年在孔斯特《音乐学》一书的副标题中首次使用了“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此书在1955年再版时正式更名为《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学科发展至今,研究对象已经包罗五洲四海的所有音乐风格。 民族音乐学初期称为比较音乐学,主要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界定。马里乌斯·施耐德评论“民族音乐学的主要目的是对所有非欧洲音乐的特征进行比较性研究,无论其是否符合常规”[10],内特尔更是把民族音乐学界定为“研究西方文明以外的人类音乐的学科”[11]。1950年代,比较音乐学方法受到了冲击,科林斯基对单一的对比两种音乐提出质疑,认为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更多的田野调查中,更多的学者也同样认为“比较法”已经不能给个案研究带来满意的研究成果。

20世纪60年代是比较音乐学过渡到民族音乐学的重要转折期,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学的理论和技术适时地加入到民族音乐学田野工作中。最为代表性的,梅利亚姆于1963年在《音乐人类学》明确提出比较音乐学方法的弊端——“倾向于不把民族音乐学当作一种研究方法,而是当作一个仅仅由其所研究的地区较为独特而具有重要性的学科。[12]也就是说,它的侧重点在于“在哪儿研究”,而不重视“怎么研究”。随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民族音乐学应当被界定为‘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13]为此他进一步解释到,“民族音乐学有音乐学部分和民族学部分共同组成,而音乐的声音是人类行为过程的产物,人类行为过程又是由创造某一特定文化的人们的价值观、态度和信仰决定的。”[14]在这个定义中他也提出了其著名的研究模式“音乐的概念化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和音乐本身”[15],即学界普遍提到的三维模式“声音——概念——行为”[16]、“音乐模式的三个部分” [17]、“三元研究模式”[18]等。洛秦认为“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作为一个结构的关系”[19],注重的是其结构逻辑。我认为,称其为研究体系可能更为妥帖。体系即是“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20],而“音乐观念、行为和音乐产物”是研究的整体并且有逻辑,所以如果非要给“三个分析层面”一个总结定义,那称为“文化中的音乐”这一概念下的“研究体系”似乎更为恰当。 三、“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的内在逻辑 民族音乐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学习方法,一种思考的方式。有学者在讨论“文化中的音乐”与音乐观念、行为和音乐产物三者关系时,指出“产物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观念的结果;有观念才有行为,有行为才有产物,这三者的相互关系看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关系、起码的普通常识,人人都应该认识到的问题。其实,不一定然。”[21]对此作者以爱斯基摩人的社会生活为例,认为“音乐的艺术价值在爱斯基摩人的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对他们来说,音乐是维系生活、生存和生命的一种方式”[22],爱斯基摩人的音乐行为没有受音乐观念的支配。而在南美洲苏亚人的概念中没有音乐或者歌唱的词汇,音乐如融入他们血脉般自如,是自我存在的化身,是一种部落的图腾,是“一种社会化、政治化的意义”[23]。这说明在苏亚人的眼里并没有音乐的观念。

“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的提出到底有没有逻辑?梅利亚姆提到了逻辑的依据——“音乐的声音是人类行为过程的产物,人类行为为过程是由创造某一特定文化的人们的价值观、态度和信仰决定的”[24],同时梅利亚姆也提出“它涉及三个分析层面上的研究——音乐的概念化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和音乐本身。第一层面与第三层面相互联系,共同作为所有的音乐体系都表现出的不断变化的、动态的性质做着准备。”[25]“除了在理论层面上以外,我们不能把上述模式的各个部分当作截然分开的事物来考虑。音乐产品不能脱离产生它的行为;行为也只有在理论上才能同作为其基础的观念相区分;他们通过从产品到观念的学习反馈而全部联接在一起。”[26] 我认为,“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还是有逻辑的。洛秦看待三者的关系,是从“局内人”角度出发,而梅利亚姆,是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阐述其理论。就如“音乐的艺术价值在爱斯基摩人的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这一例证,对于爱斯基摩人本身来讲,音乐是其生活的一部分,是巫术的媒介,虽然不存在“音乐的观念”,但不能说其没有“观念”,并且在局外人的角度来讲,“音乐的艺术价值在爱斯基摩人的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恰恰正是他们音乐行为有特点的原因所在。又如在南美洲苏亚人的音乐所代表的社会地位及政治意义,对于研究者来说,这正是苏雅人音乐中最特殊的研究关键,民族音乐学家安东尼·西格尔正是因为了解苏雅人音乐所代表的矛盾符号,充当了巴西政府与苏雅人之间的沟通桥梁,避免了白人与苏雅人的政治冲突。 对于“局内人”与“局外人”的问题,从“一个大洲,即是局内人”到现代“地球村”理念深入人心,“文化中的音乐”这一理论的提出本是针对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异国文化中的音乐这一概念已经变更,正如内特尔在《民族音乐学:31个论题和概念》[27]中所说,“Athome”音乐也应该是我们田野工作的新范畴,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所有社会的“局内人”,或者是任何研究对象的“局外人”,到底“谁是局内人、局外人”的定义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面对变幻莫测的政治因素和新的田野工作理念的环境背景下,我认为对民族音乐的研究状态应该站在“局内人”的角度去学习,在研究过程中,就如布鲁诺·内特尔所提出的“最好的方式是自己安于作为一个局外人的角色,提供有限但独特的视角”。[28] 四、“文化中的音乐”的具体实践 每一种音乐活动都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和特定的审美价值,音乐植根于滋润它的土壤,不同的国家、民族、个人的音乐表演,不同的社会结构、自然环境与文化教育都决定了音乐的独特形式和内容。音乐具有象征性,如代表拉美文化的安第斯排箫多为两人合奏,其象征音乐的社会性高于音乐性;又如在非洲扎伊尔和刚果的原始部落俾格米人眼中,音乐代表着基于满足基本生活之上的奢侈行为;音乐还是表达文化的途径,我国的曾侯乙墓编钟就是典型的例子,整套编钟气势恢宏,蕴含着极为丰富的象征意义,传递着古代社会礼仪的等级观念。 面对如此多样化的研究对象,只有“音乐中的文化”的理论先导是远远不够的,如何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梅利亚姆提出了四点意见: 第一,“要纠正一种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即其他人群的音乐是低级的,不值得研究和欣赏的。”[29]第二,“民间的音乐正在迅速消亡,必须在它们消失以前对其进行记录和研究”。[30]第三,“把音乐视为一种可以用来增进世界了解的沟通手段。 [31]第四,“概括的说,对所有关心音乐和原始文化的人来说,研究这种音乐可以提供新的探索领域和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32] 此外内特尔提出了民族音乐家在研究过程中应担负起的道德责任与人文关怀也是不容忽视的——“看一下我在田野中的几次经历,我问自己,我的老师和资料提供者想从与我的交流中得到什么?”,“他们想得到像人、朋友、老师、合作者、形同家人这样的对待,而不是像机器人性质的资料提供者或百货公司的店员那样的待 遇。

”[33] 内特尔的田野经历告诉我们,只有自己的行为尽可能的符合被研究对象的社会的标准时,比如在表示自己会像当地学生一样学习时,才能获得研究对象的认可。内特尔引用了海伦·迈尔斯对民族音乐家的描述——“音乐学最伟大的平等主义者” [34],但民族音乐学家不能只把研究对象放到“平等”的层面上,因为资料提供者往往深深的相信自己的音乐对社会、对全世界都是独特的。内特尔举例,“在印度马德拉斯(Madras)的一位音乐家告诉我,他坚持认为,世界仅仅需要两样东西祥和地存在:英国文学——主要是莎士比亚戏剧,另一种就是卡纳蒂克音乐(Carnaticmusic),它能够表现人们期望以音乐表达的任何东西。我的黑足人老师说: ‘做某件事的正确方式,就是唱适合它的歌曲。他又改口说,‘黑足人做事的合适方式就是演唱适合该事的歌曲。最后是我的伊朗老师,他经常对我讲他听到或听说过的各种音乐。波斯音乐具有十二种调式,即称为‘达斯特加(dastgah),它是最丰富的音乐,因为它具有普遍适用的表现力:它能够反映波斯生活和文化的各个方面。”[35]所以,研究者只有怀揣着与研究对象一样忠于本民族音乐的那份至深之情,站在被研究者的角度上,才能称之为一个有意义的、合格的研究者。 在做“文化中的音乐”研究过程中,把精力放在对音乐现象的改变和文化遗产的流逝上是不必要的,全力以赴的抢救工作固然重要,然而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研究正在发生改变的过程。变化,是人类经验里的一个恒定的元素,“对当代音乐的保护无疑很重要,但是面对改变的必然性,它不能成为民族音乐学的唯一目的”[36]梅里亚姆如是说。只有真正明白民族音乐学家在研究中肩负的责任,才能达到民族音乐研究的真正目的。

注释: [1][36]艾伦·帕·梅利亚姆.音乐人类学[M].穆谦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 [2]洛秦著,罗艺峰导读.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M].

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 [3]蓝雪菲.畲族音乐文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4][5]马方圆.文化中的音乐——我国20世纪儿童歌曲创作述评[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

(6):160-161.[6][7]斯坦蒂夫

·翁毅.多元文化中的音乐教育[J].中国音乐教育,2000(4):25-26.[8][9]宋瑾

.极大关注

:如何走进音乐

——第一 届全国音乐欣赏教学学术研讨会评述[J].音乐研究.2003(4):81-85,84.[10][11][12][13][14][15][24][2

5][2

6][2

9][3

0][31][3

2]艾伦·帕·梅利亚姆

.音乐人类学[M].穆谦译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5,6,33,7,9,10,14. [16]符伟.<礼记>乐论与梅利亚姆“三维模式”[J].求索.2011(6):214. [17]内特尔.音乐人类学家A

·P·梅里亚姆——学者和领导者[J].李方元译.中国音乐.1997(1):53. [18]李方元.对梅里亚姆研究理论“三步骤”的思考与解读——音乐学人类学取向与“两张皮”困境[J].音乐探索.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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