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角下的罗山皮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启示

2014-11-22 04:18安琼琼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保护法文化遗产法国

安琼琼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浪潮的涌起,在外来文化和生活式的冲击下,罗山皮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己严重滞后,因此,有必要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罗山皮影的保护,加快立法进程。从国外法律的立法模式,研究对传统文化进行民事保护的同时,对其予以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保护做出启示。

一、国际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日本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日本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早在明治四年(1871年),日本已经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意识的保护。1872年日本颁发的《古器旧物保存法》是日本第一部关于保护文化财的法律性文件,是日本保护文化财的思想滥觞。1889年日本政府专门设置了“全国宝物临时调查局”,专门负责文化财的调查登记。《古器旧物保护法》的颁发和实施为后来的《古社寺保护法》(1898年)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19年日本出台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日本颁发的《国宝保存法》不仅继续强调对古社寺的保护,而且第一次提出对国有的、公有的和私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1950年,日本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保护法》。自颁布以来,此法律已经取代以往所有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1954年至1996年间,《文化财保护法》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改,到2005年,日本47个都道府县已有39个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录入工作。日本文化省还规定,小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观看一次能剧,日本政府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

(二)韩国

20世纪60年代,随着韩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西化思潮的汹涌而来,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在大批民俗文化学者的积极倡导和参与下,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于1962年1月出台。通过对民俗文化财展开大量的调查,1964年韩国开始启动“人间国宝”工程。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经过40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和振兴。目前,韩国拥有国家级无形文化财100多个,地方级无形文化财200多种,很大一批民族民间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使它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传承。

(三)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这使得大量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1830年,法国政府成立“历史古迹处",保护遗产的工作提上工作日程。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1887年,法国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并组建了古建筑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国传统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为了将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纳入法律保护范围,1906年,法国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13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保护历史古迹法》,将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目的,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被列入保护名录。1930年法国制定了《景观保护法》。这部法律除了对自然纪念物进行保护外,还将艺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为人熟知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纳入其中。1967年和1975年,法国对这部法律又进行过两次修订。1941年,法国为了强调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专门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为了确保历史街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法国于1962年和1973年两次颁布了《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四)中国台湾

1982年,中国台湾地区颁布了“《文化资产保护法》”,到2005年,该法条经过5次修订,从61条增为104条。近年来,经过几次修订,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资产保护法也凸显了因地制宜的本地特色。在制度上,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资产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台湾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性规范文件三个层次。而《文化资产保护法》在此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具体化了“台湾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各个下位法制定实施的标准。

二、对罗山皮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制定出一部专门的、严格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日本、韩国,都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手段来保护其无形文化遗产的。这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国家,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世界性课题,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以下几点原则是必须予以重视和认真研究的。

(一)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立法原则

在立法指导思想中,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保存与合理利用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之一,知识产权法的最大作用不在于对遗产的保护,而在于使拥有遗产的群体、团体或个人获得一定的权益,显现非物质遗产的经济价值,从而避免因主体的放弃和传承者的减少而导致的遗产的灭失。

(二)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保护原则

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了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建立一套公法和私法兼顾、综合调整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当积极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尽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其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采用各种行政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应当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体系相结合,最终形成一个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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