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
——以河南省扶沟县为例

2015-01-18 01:20高保峰孙红波彭建业
财政监督 2015年10期
关键词:县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高保峰 孙红波 彭建业

新常态下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
——以河南省扶沟县为例

●高保峰 孙红波 彭建业

为认真落实和执行好新的《预算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南省扶沟县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格申报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严肃监查追责五个方面探索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工作新常态。

一、严格申报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严格按照上级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联合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单独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自行上报。对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需县级财政配套的,必须报请县长审批后,由县政府印制配套资金文件方可上报,不需县级配套的,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方可上报。

二、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持项目批复文件和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到财政部门业务股室申请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付,先评审、后采购的程序进行。同时,填写《扶沟县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审批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报送相关评审资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必须科学、合理,不得虚列预算、超标准预算,减少不必要的投入;对审减率15%以上的,评审机构将按照《周口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项目建设单位评审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到县政府采购办批复政府采购方式。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凡达不到以上规定数额标准的,采用批复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办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实施内容一律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项目批复单位审查批准,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方可调整实施内容。如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对超预算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常务副县长批准;超预算2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县长批准。超过中标价10%的,必须另外办理项目立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变动较大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的全程监管,及时收集完善相关工程档案资料。

三、严格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对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照项目批复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扶沟县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中标单位。

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单位。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审计决算前,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需要留质量保证金的,按工程资金总额的5-10%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保质期结束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有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中标单位限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对于补贴给个人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个人,严禁发放现金,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由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继续按原资金用途实施。结余2年以上或项目无法实施的,统一收回国库,统筹使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对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专项资金: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文件和凭据资料的;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对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项目批复部门、财政部门调整或撤销:根据本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和全县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专项任务已完成或终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调整的;项目批复后,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实施,又无特殊原因的。

对专项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四、实行绩效评价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和结果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年度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五、严肃监查追责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的考察、论证、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进度,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要及时向乡镇财政所传递,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财政部门反馈。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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