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八)

2015-01-24 05:09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0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简易程序立案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八)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11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1.1 简易程序

11.1.1 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11.1.2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依法做出。当场处罚是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动物卫生处罚中,当场处罚和其他处罚一样奉行国家追诉原则,只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才能进行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行政相对人同意与否不影响处罚的实施。二是适用范围特殊。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比较轻微的违法案件。三是处理迅速。当场处罚是发生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当场处罚的高效性,更有利于提高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效率。

11.1.3 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就是因为当场处罚程序的简化,使之易失公正,容易造成滥用行政处罚权、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当场处罚只是程序简便,而不是没有程序;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权限。

二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不得使违法行为人的正当权利受到影响。它的具体要求是实施当场处罚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同时给被处罚人以当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能把被处罚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视为态度不好,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动物卫生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并送达被处罚人时,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得以实现的途径和期限。

三是效率原则。当场处罚制度的设立,是动物卫生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具体的要求和反映,然而效率原则又是动物卫生行政当场处罚的一个基点。它要求,实施动物卫生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建立良好的制约机制,以保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高效地完成追究违法行为的使命。

四是轻微原则。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都比较小,大多为案情简单、法律后果轻微、易于处理的案件。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处罚轻微的原则。

11.1.4 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是表明身份。表明执法者身份是动物卫生行政当场处罚的第一个步骤,这一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表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为此,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执法证件,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这里所说的证件,必须是能够证明执法人员享有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证件。

二是现场取证。执法人员查处案件时,应当及时、全面地了解情况,必要时要在现场提取、收集和保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证据,并作好相关调查、询问和现场笔录。

三是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权利。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告诉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和处罚依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是填写书面决定书。执法人员必须现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场处罚的种类或者罚款的数额,罚款缴纳的时间、地点以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等内容。五是送达与执行。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现场交由当事人签收。现场处罚案卷应报送所属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归档。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11.2 一般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有特别规定外,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均应适用一般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并不等于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其中有一部分案件或者部分程序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可以说,一般程序是适用所有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通用程序。一般程序的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它可以保障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公正、合理,当然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般程序方式步骤较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效率相对受到一些影响。因此,《行政处罚法》不要求所有的案件都一律适用一般程序,而是允许一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并行,使行政效率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证据、事先告知、决定处罚、送达等六个阶段。

11.2.1 立案。立案是以一般程序审查处理动物卫生行政违法案件的第一道法律步骤,是一般程序的开始。立案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中,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立案,立案必须经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只有立案后,才可以全面调查收集取证,当然并不能否认执法人员在立案前经初步调查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即视为程序违法。立案办理的案件,应指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负责承办。承办人员应填写办案记录,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建立案卷,并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S851.33

C

1005-944X(2015)10-0089-03

[1]陈向前. 动物防疫行政法学[M]. 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

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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