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5-01-24 05:09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家禽兽药屠宰

答疑解惑

【问与答】[1-2]

1.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屠宰企业屠宰动物,还是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都需要按规定提前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我县某农民自行屠宰自养的生猪用于其开办的餐馆,该屠宰行为违法吗?

答:该农民屠宰的生猪用于餐馆的经营,不属于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形,其行为违法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在家禽屠宰中如何实施同步检疫?

答: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规定,官方兽医应在家禽入场后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根据屠宰量按规定比例抽样实施同步检疫(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如果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5〕2号)予以明确。

【请解答】

1.兽药生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吗?

2.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将其代理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吗?

3.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生产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吗?

1. 2015年第8期解答的问题:1. 申报实验用食蟹猴检疫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2.对鸵鸟检疫适用哪个规程?3.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外给生猪注水的行为,可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8期第93页。

2. 2015年第9期解答的问题: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哪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2.我省实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联网电子出证,请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签字”栏可以电子打印出证官方兽医的姓名吗?3.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转至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后,如何印制生猪屠宰证章标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9期第92页。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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