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肥城市生产加工企业粉尘监测结果分析

2015-01-27 10:53郑娇赵学梅
中国卫生产业 2015年34期
关键词:肥城市滤膜职业病

郑娇,赵学梅

山东省肥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肥城 271600

生产性粉尘种类很多,常见的有石灰石粉尘、煤尘、棉尘、石棉尘等等,可随呼吸进入呼吸道,在肺内沉积,引起尘肺病。目前我国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超过600万人,尘肺病人数占我国职业病病例总数的80%左右,由尘肺病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了工伤死亡人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1]。粉尘是影响高效安全洁净生产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污染环境,对原料本身也是一种损耗,对周围居民及工人的健康极为有害,同时也会加快设备的磨损,并使产品质量下降,当某种粉尘颗粒达到一定浓度时还会引起爆炸。为了掌握肥城市生产加工企业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可行性防护对策,使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降到最低程度,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2014年肥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171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粉尘浓度监测,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市14个乡镇171家生产加工企业,有化工厂、水泥厂、石料厂、麻纺厂、面粉厂等各类生产加工企业,其中建材类企业35家。

1.2 采样方法

操作按照《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使用美国产GilAir-5广用型高低流量采样泵进行个体采样[2],将空气收集器佩带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其进气口尽量接近呼吸带,流量2 L/min,采集样品8 h。

1.3 检测方法

采样后取出滤膜,将滤膜接尘面朝里对折两次,置于清洁容器内运输和保存,运输和保存过程中应防止粉尘脱落,尽快送实验室检测,按《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执行[2]。采样后的滤膜置于干燥器内2 h以上,除静电后,在岛津产的AUW120D型1/10万分析天平上准确称量,计算滤膜增重,除以采样体积即可得出总粉尘浓度。

1.4 评价依据

按照《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价,不同性质的粉尘其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同[2],常用的有:石灰石粉尘总尘PC-TWA为8 mg/m3,水泥粉尘总尘PCTWA为4 mg/m3,电焊烟尘总尘PC-TWA为4 mg/m3,矽尘(10%≤游离 SiO2≤50%)总尘 PC-TWA为 1 mg/m3,其他粉尘总尘PC-TWA为8 mg/m3。

2 结果

监测171家生产加工企业,共采集滤膜970份,经检测,其中56份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914份粉尘浓度合格,合格率为94.2%。从行业性质上看,建材行业合格率最低为89.8%,尤以水泥企业的烧成、生料车间最为严重,最高者甚至超过国家标准10倍,其次为化工行业、机械行业、其他行业。

3 讨论及建议

3.1 监测结果显示 肥城市生产加工企业总体状况良好,粉尘控制防护措施得当,但水泥厂、石料厂粉尘浓度超标现象较严重,长期接触将会劳动者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超标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肥城是建筑之乡,个人开办的石料厂就有几十家。这些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落后,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增加防护设施上投入少,招聘的职工流动性大,存在着健康隐患。他们生产环境差,防护设施或没有或陈旧,有的防护设施只是摆设,不能正常运转。干式作业、二次扬尘,已成为这些企业在防尘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造成以上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领导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缺乏认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生产环境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将会对劳动者及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3.2 建议

①安监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一旦发现不合格现象,责令企业停业并限期整改。

②建议企业改革生产工艺,使用湿法生产工艺代替干法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做到机械化、自动化。采用除尘设备,减少粉尘飞扬,采取增湿、喷雾等措施控制粉尘扩散。湿式作业防尘的特点是,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投资经营,已为厂矿广泛应用,如石粉厂的水磨石英,陶瓷厂、玻璃厂的原料水碾,湿法拌料,水力清砂,水爆清砂等。采用通风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得到稀释,但不适用于露天作业[1]。

③要求企业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经常性工作。做到“四个同时”,即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领导有人抓,议程上有位置,内容上有要求,落实上有措施。这样就从组织上保证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常化。单位有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告诉劳动者。

④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特别是企业领导也要经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⑤加强健康监护,劳动者就业前体检,就业后定期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早期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处理,调离原岗位。

[1]崔政斌,聂幼平.职业危害控制技术[M].2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62-70.

[2]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G].济南:山东省卫生厅,2008:27-29,720-722,86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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