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发展中国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检视

2015-01-30 05:33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飞机政策企业

于 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自贸区发展中国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检视

于 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飞机租赁业务本质上乃大额资金的长期融通,对于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极为敏感。中国已经确立了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目标,当前正处于调整政策法律环境的关键时期。借自贸区的平台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既符合自贸区自身的目标定位,也可利用其“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功能来率先营造发展此类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自中国(上海)等自贸区建立起来后,在自贸区范围内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相关政策已逐步优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本土飞机租赁业务的发展。但客观审视已优化的相关政策环境,欠缺稳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仍是其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待于在今后克服改进。

自贸区;中国飞机租赁;融资

自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中国国内已经有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先后设立。在其中的上海、天津自贸区内,飞机租赁业务开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如天津自贸区内的企业(包括资产只有一架飞机的“特殊目的公司”)就已经累计向区外提供了四百多架飞机的租赁服务。[1]这些设在自贸区内的租赁企业,不仅基本抢占了中国国内航空公司新增的租赁订单,也开始积极走向国际市场。

飞机租赁属于融资性租赁的一个领域,也是航运金融的核心体现形式。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有利于资金、人才等要素的集聚,也是扩大金融服务业开放的表现,自然是中国各自贸区关注的一个业务领域。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讲,飞机租赁业务是涉及到飞机和资金双重流转的复杂交易,只有在金融监管、税收政策、法律保障等多重环境适宜的条件下才能开展。所以飞机租赁业务能否以自贸区为平台顺利开展,也是检验自贸区扩大金融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实际效果的重要指标。迄今,最早成立的上海自贸区运行已近两年,国家和各自贸区层面与飞机租赁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在实践运行中效果如何?能否实现预计的发展目标?上述问题值得客观地审视和思考。

一、飞机租赁以及中国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意义

(一)飞机租赁

飞机租赁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飞机租赁,泛指一切转让飞机使用权于他人而换取租金对价的活动。狭义的飞机租赁则指那些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活动,即租赁企业按照航空公司的特定需求购买飞机并随即将之租赁给该航空公司,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来收回购买飞机的本金并获得收益的交易形式。通常情况下,“飞机租赁”一词都是在狭义层面使用,专指航空公司引进外部融资的一种方式。笔者提到的“飞机租赁”也正是在此狭义层面使用。

航空公司引进飞机,除了购买以外,最主要的渠道就是租赁。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各航空公司的机队有一半以上的飞机都是租赁而来。飞机租赁也是中国民航企业引进飞机的最重要途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民航企业机队构成中,约有7成左右都是依靠租赁引进的①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运输飞机2 145架。其中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引进的飞机占比35%,融资租赁占比30%。。[2]只是,中国民航企业租赁飞机,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涉外租赁”的形式来实现的,租赁服务的出租人普遍是位于境外的银行或租赁公司。

(二)中国发展本土飞机租赁业务的意义

在全球航空产业引进飞机数量与总价值持续攀升的预期下,作为一种被普遍采用的飞机引进形式,飞机租赁业务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根据IATA的统计,飞机租赁是整个航空产业链中利润较高而且收益稳定的一个环节,年平均10%以上的利润率保证了稳定的投资收益②根据IATA2004年的数据统计,航空公司的平均利润率为5%,航空产品制造商利润为9%,航空油料供应者利润率为11%,机场6%,出租人为13%,计算机定座服务提供者的利润为24%。。[3]除了附加值高的优势外,飞机租赁业务还具有拉动生产、绿色环保、资源集聚等诸多吸引力。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相关产业已经逐渐认识到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

首先,发展本土飞机租赁业能够降低中国航空企业引进飞机的成本,有利于本国民航运输业竞争力的提升。从飞机引进的角度来说,中国是未来十年乃至二十年世界上航空租赁最大的市场之一。尽管利用“涉外租赁”的方式,中国航空公司能够解决引进飞机的问题,但利用涉外租赁始终存在税负重、风险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国航空公司从境外企业租赁引进飞机,境外租赁企业应就租赁所得向中国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代扣代缴。事实上,由于飞机租赁合同普遍约定承租人承担与飞机租赁交易有关的所有税费,这笔本应由境外租赁企业负担的预提所得税最后都是中国航空公司负担的,而且需要在首个租期开始时一次性缴纳。这笔动辄上千万元的纳税支出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实在是一笔不小的负担③根据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空公司实际负担的租金收入预提所得税,在抵免后的平均税率为6%~10%。。另外,涉外租赁还涉及到汇率、政治、监管等一系列风险,诸如交易双方所在国的政治关系紧张、外汇汇率大幅波动等现象,都有可能使航空公司处于极其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发展本土租赁业,由位于本国境内的租赁企业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其次,发展本土飞机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中国民用航空制造力的提升。航空产业是一个漫长的产业链,其中包括航空器材制造、航空运输、机场服务、航空金融等多个环节。在航空制造环节方面,中国一直比较薄弱,尤其是没有大飞机制造的能力。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来说,具备飞机尤其是大飞机的制造能力,是综合国力的体现,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国防建设方面的意义。当前中国国产大飞机项目的研发设计已接近尾声并开始推向市场,急需通过多样化的促销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面对波音、空客等强劲的竞争对手,需要借助租赁这种有力的金融手段来助推国产飞机的销售。而培育本土飞机租赁企业,借由租赁方式推动国产飞机的销售,正是国家支持国产飞机制造业的一个重要举措。

再次,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飞机租赁活动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它的发展不仅可以有效拉动实体经济活动,其自身也是一项显著的经济增长点。飞机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资源集聚效应,可以吸纳大量的资金、高端人才和技术的流入。飞机租赁也是典型的绿色产业代表,以资金流转为核心的业务过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很小。北欧国家爱尔兰即是受益于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典型例证。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爱尔兰只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国。后来该国致力于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凭借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了全球绝大多数飞机租赁企业的落户和业务集聚。由此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到2006年该国人均GDP曾一跃居于世界前列,竞争力水平排名也大幅提升,[4]成为专注于高端服务业与高科技的国家。

认识到飞机租赁业务发展对于中国经济乃至政治、国防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国家已经将发展飞机租赁业务作为一项战略确定下来。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简称《意见》)出台,明确要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根据《意见》,国家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发展应当分三步走:第一步的核心任务在于营造有利于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第二步的任务是培育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第三步的任务则是形成飞机租赁产业集聚。《意见》还提出了国家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七项具体措施,分别是:改进租购管理;加大融资力度;完善财税政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条件和支持先行先试。

二、自贸区在中国发展飞机租赁业务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国内企业涉足飞机租赁业务,始于2000年。2000年5月,新疆德隆旗下的两家租赁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展了尾款租赁业务。[5]此后,国内陆续有几家租赁公司也开始提供飞机租赁服务。但是相比在中国市场上已经站稳脚跟的外国租赁企业①中国民航企业从境外租赁引进飞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0年。此后一直到2000年,国内航空公司租赁飞机都是由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少之又少,服务竞争力很弱。

造成中国本土飞机租赁服务不甚发达的原因有很多,但国内相关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匹配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飞机租赁交易集融物、融资于一体,涉及到飞机与资金的同时流转,限制飞机引进或资金自由流动的政策法规就成为阻碍这种业务发展的障碍。

首先,中国对飞机引进方面的政策限制较多。由于不具备独立制造商用大飞机的能力,中国民航运输所需飞机主要是从境外引进的。但国家对飞机进口一直是实行指标管理的,即使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也需提前一年向民航局、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引进计划,最后按照获批的指标数引进飞机。而且,飞机引进的指标一般只是针对民航运输企业发放的,租赁企业很难独立获得指标。

其次,租赁企业从境外引进飞机还需要缴纳关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进口飞机要一次性缴纳税率为5%的进口关税、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放的通知,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享有减按一定比例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优惠。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对于飞机这种动辄上亿美元的租赁物来说,这就意味着境内租赁企业要在飞机进口之时缴纳相当于几百万或上千万元美元的税费。如此一来,相比那些设在没有关税负担国家(或地区)的境外租赁企业,中国本土租赁企业的税收成本被大幅拉高,竞争力自然也就不强了。

再次,中国一向严格的金融管理政策限制了飞机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的行为。由于飞机价格普遍较高,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③以空客系列飞机2014年的市场报价为例:A320飞机的市场报价为8 500万美元起,A321飞机的报价为1.1亿美元起。所以一架空客飞机的租赁合同标的额最少也要达到几千万美元。。但中国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并不发达。国内市场上可供租赁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很少,到国际市场上筹集资金又被严格限制。

最后,基于飞机普遍需要以美元购买、租赁企业需要外汇融资的现实,租赁企业融资还必须要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使用指标。在这样一种对“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都限制颇多的政策法律环境下,国内租赁企业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可谓是困难重重,更难去与外国企业竞争了。

认识到上述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首阶段目标就是“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并提出七项具体措施。这一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的提出,可谓是找准国内阻碍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病症”后开出的富有针对性的“药方”。只是,《意见》开出的“药方”尚停留在原则性、指导性的层面,需要国内特定的、具有相关政策法律改革先发优势的地区来落实和衔接。而中国国内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无疑是落实和承接这种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恰当区域。

首先,营造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需要制度创新和深化改革,而自贸区恰恰能为此种创新和改革提供平台。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的规定,自贸区是“积极探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①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试验田。可以说发展飞机租赁所需的政策法律制度改革正是自贸区进行先行先试的一项内容。

其次,发展、积聚飞机租赁业务,与上海、天津等几个自贸区本身的发展定位也是极为契合的。上海、天津都承载着“航运中心”“金融中心”的城市发展定位,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可以说是这些中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另外,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本身能够加快金融、人才、技术等多种资源的积聚,对于从整体上拉动自贸区的经济发展也有积极的意义。

三、自贸区发展中国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进步

飞机租赁是航运金融的典型形式,也是深化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自各个自贸区设立以来,已经推出多方面的举措,不断调整和优化了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法律环境都取得了实质的进步。

(一)市场准入与企业风险隔离

按照已有法律,在中国市场上从事融资类租赁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主体:一类是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由商务部负责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②2005年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7年银监会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自贸区成立以来,这两类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通过设立租赁项目公司开展了大量的飞机租赁业务。飞机租赁交易因涉及巨额资金的融通,风险较大。因此租赁公司在运作飞机租赁业务时,都有将单笔交易项目独立,从而隔离风险的需求。即针对具体的租赁交易,设立一个项目公司来担任出租人,项目公司的运作独立于母公司。国际上比较普遍地用于实现风险隔离的运作模式,就是针对单架飞机租赁资产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简称单机SPV)。所谓单机SPV,即租赁企业针对某项飞机租赁交易单独设立一个壳公司(也称SPV、特殊目的公司)并将欲出租的飞机转让给该SPV,然后以SPV的名义去进行租赁项目融资,也以SPV的名义租出飞机并收取租金。SPV是一个独立的项目公司,由它来持有租赁资产,避免了其母公司或母公司隶属的其他项目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对出租人或租赁项目的不良影响,形成了该项目的封闭运作机制。这样的交易结构有利于租赁项目的资金提供方控制项目风险,也方便租赁企业控制税收成本。如租赁企业可以选择将SPV设立于特定的税务自由港或保税地区,从而规避租赁企业所在地相对较高的所得税、营业税等,以此实现节税目的。

在自贸区出现以前,国内租赁企业已经在保税区内设立了一些单机SPV。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和融资租赁行业法规来说,这些SPV的合法性存有一定疑问。SPV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它拥有的资产是母公司转让给它持有的飞机租赁资产,它从事的所有业务运作都紧紧围绕飞机资产的管理与处置。作为壳公司的SPV一般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很难满足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内部组织形式。自贸区设立之时,就考虑到发展相关租赁业务区内大量出现SPV的情况,在自贸区的总体方案中首先明确了“允许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的态度,并进一步规定“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③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附件部分。。这就为区内为从事飞机租赁业务而设立的单机SPV提供了一个可以部分脱离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合法依据。

另外一项进步在于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专业的子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2014年上半年,银监会更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推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飞机租赁专业子公司,可以将飞机租赁业务与母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有效地隔离开来,也可以推动母公司区分不同租赁物开展更为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

(二)保税与节税

谈及任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就是税收。尤其对于单笔交易金额动辄上亿美元的飞机租赁来说,哪怕只有1%的税率差别,也会使整个交易的资金成本相差几百万甚至数千万美元。而从影响租赁交易的税收负担情况来看,出租人承担的税务负担是影响租赁成本的关键。如果出租人所需承担的税务负担轻,租赁服务的成本就会相对较低,进而使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价格、使租赁产品更具竞争力。在当今全球不同国家(或地区)租赁企业相关税负尚有很大差别的现实下,出租人总是会寻找并聚集到那些税负最轻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如目前全球资产总量排名前十的飞机租赁公司,有九家都在北欧国家爱尔兰设立租赁实体(租赁公司或SPV),这无疑源于爱尔兰的低税负水平。

税收一直是制约中国飞机租赁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在中国当前的税收体制下,飞机租赁企业需缴纳25%的所得税、17%的租赁业务增值税、进口飞机5%的关税、17%的进口增值税和0.1%的印花税等,总体税负大大高于国外企业。自贸区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税收利好政策主要体现在与飞机进口有关的关税方面。目前已设立的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都在地理范围上覆盖了保税区,因而设立于其中的租赁企业在进口飞机时能享受保税、节税的关税待遇。

1.保税待遇

“保税区”是由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特殊区域,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具有“境内关外”的特点。所谓“境内关外”,即国外商品进入到保税区内视同仍处于关境之外,暂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国内商品进入到保税区后视同已经跨越关境,可享出口退税。飞机租赁企业设在保税区内,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飞机时不必办理纳税手续,只需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手续。航空公司以租赁贸易进口的方式从保税区租赁飞机,在其逐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之时,再向海关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当然如果租赁公司将飞机租给境外的公司,则不涉及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税款的问题。这一模式也就是近来兴起于中国市场的“保税区租赁”。按照现行税率以及单架飞机1亿美元的价格估算,如果不采用保税区租赁模式,中国租赁企业进口飞机之时要一次性缴纳多达两千多万美元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用保税区租赁的形式,缴纳上述税款的时间被推迟至每期租金缴纳之时,不仅大幅度地缓解了租赁企业一次性筹集的资金规模,也因节约的时间成本使租赁双方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2.节税待遇

设在保税区内的飞机租赁企业进口飞机还可以享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民用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原来的17%减按5%的税率进行征收”。从17%减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大幅度地降低了飞机进口的成本。但是长期以来,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面对航空公司开展,其他引进飞机的主体(包括租赁企业)都被排除在外。单纯受益国内民航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使本土租赁企业陷入一种被反向歧视的地位。国内航空公司从境外直接购买、租赁飞机都可以享受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但是从境内企业租赁飞机却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本土飞机租赁企业的竞争力自然也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这项文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的适用主体,扩大至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终于使本土租赁企业能够在进口环节税负方面,与他国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金融和外汇管理

因飞机租赁交易本质上属大额资金的长期融通,融资的机会与成本是决定租赁项目成败最为关键的问题。中国飞机租赁企业长期竞争力较弱,除了整体起步较晚、税负较重等原因外,更为关键的一个原因是融资问题。由于受到金融和外汇等方面的监管,租赁企业在境外市场上融资困难重重,在境内市场的融资又一直成本较高。境内市场融资成本高有以下几个表现:一是融资渠道窄,银行贷款是主渠道,而且受固定利率的限制;二是融资审批程序繁琐,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需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事前审批,而且周期较长;三是资产流动性差,出租企业手上的租赁资产再融资困难。融资问题因此成为制约国内飞机租赁业务发展最大的问题。

尝试金融监管创新、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是自贸区的工作目标之一。自贸区在金融与外汇方面的改革举措直接为区内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提供了以下几方面便利:一是利率市场化。企业融资成本由市场来决定,不再受制于区外固定利率的限制。二是境外融资便利化。区内企业可按规定从境外直接融入本外币资金,取消对中资企业获取外债须获发改委事前审批的要求。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第3条。。三是资产交易便利化。资产流动性差是困扰中国租赁企业的普遍问题。尤其对于飞机租赁企业来说,在相对较长的租赁期内,如果能够以租赁资产再行融资则可盘活资产、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措施,允许区内企业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后来,天津自贸区将飞机租赁资产交易的步伐迈得更大,在区内设立了“东疆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企业以该平台为依托进行飞机租赁资产的交易。天津自贸区内迄今已经完成了两单飞机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②2015年5月,工银租赁公司与农银租赁公司之间完成了一单带租约的飞机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业务,这也是中国首单大飞机租赁资产交易业务。同样于2015年5月,兴业金融租赁从中轨租赁购得一家单机飞机项目公司的股权。。四是外币收支便利化。自贸区内企业可设立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其中,自由贸易账户可与其他自由贸易账户间双向资金自由划转,进行结算、融资和担保。非自由贸易账户用于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国内结算,或用于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国际结算③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2013年12月2日颁布)第2条。。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中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④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2月颁布)。。自贸区内的外商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四、自贸区发展中国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检视与改进思考

根据《意见》所确立的“三步走”规划,当前正处于中国促进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营造阶段。借自贸区的平台,中国关于飞机租赁的政策法律环境改革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由此带来的租赁业务量增长也有目共睹。只是,在此过程中也累计了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改进之方案。

(一)试验属性明显、稳定性不足

融资性的飞机租赁交易,合同周期一般较长。根据目前飞机租赁市场上的现有交易来看,租赁合同期最短也要5至7年,长则可达到15年左右。在相对漫长的合同履行期间,交易方对外部政策环境的稳定性保有较高的需求。这是因为,租赁交易对于外部政策环境极为敏感,很多交易结构和交易条件正是依据缔结合同时的相关政策、法律而设计的。那么一旦合同履行期间,交易赖以存在的政策法律更迭(如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租金汇出被冻结),交易方的预期可能就会落空。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政策法律环境的稳定性预期,因此也就成为潜在交易方判断交易可行性的重要指标。

目前借保税区平台营造的飞机租赁制度环境构成中,“政策”所占的比重很大,而法律比重很小。

首先,作为自贸区支持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设立上海、天津等自贸区的“总体方案”都属于国务院发布的政策。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支持自贸区发展飞机租赁业务而发布的“意见”或“通知”,同样不构成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依然属于政策。

其次,即使是国务院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意见》,也仅是停留在政策层面。相比法律,政策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在国家确定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总体战略后,通过政策的形式,各主管部门快速地将利好落实到租赁领域,使企业能够迅速地展开飞机租赁业务。但是相比法律来说,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都是比较弱的。飞机租赁交易方对于租赁交易所处的政策法律环境的稳定性预期较高。在自贸区当前相关政策环境“试验性”和“临时性”色彩普遍较浓的情况下,潜在交易方的开展交易的热情自然就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这一问题对于潜在的外国交易方来说,可能影响更甚,给中国租赁企业拓展国外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所以当前在自贸区内开展的飞机租赁交易,主要还是发生在中国企业之间。外国投资者或潜在的飞机租赁方,普遍因对现行政策的稳定性有所怀疑而采取谨慎的观望态度。

自贸区当前关于飞机租赁的政策法律环境试验性较强,与国家对自贸区作为“试验田”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在经过一定的试验后,建议将目前有利于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利好固化在相关法律中。或者制订专门的《融资租赁促进法》或《飞机租赁促进法》,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于发展相关业务的支持。

(二)部分政策内容草率、欠缺科学性

尽管中国民航凭借租赁形式引进飞机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本土飞机租赁产业的发展却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不仅行业本身发展经验非常有限,管理部门对于行业的监管与促进也都处于摸索过程中。

现有依托自贸区推出的若干利好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有一些只是为解决现有问题的权宜之计,政策内容的前瞻性、科学性尚待商榷。如上文提到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保税区内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只有在飞机实际入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进口保税待遇。这种将享有保税待遇与飞机实际入区联系起来的要求,并不符合飞机租赁交易的现实情况。飞机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出租人(租赁企业)在飞机租赁交易中的作用体现在提供购买飞机的资金融通,将飞机的供应和飞机的需求联结起来。为了完成这一资金流通过程,出租人需要实现自身对飞机权属的一系列转变:即首先购买飞机成为飞机的所有权人,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将飞机租赁给航空运输企业。然而,出租人对于飞机的上述权属变化,完全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而不是基于对飞机的使用。出租人对于飞机的上述权属变化,也完全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办理权利登记等文件操作来完成,作为租赁物的飞机本身是没有必要运输至出租人处再交付给承租人的。实践中,飞机租赁的交付往往是在供应商所在地或承租人所在地之一完成。不会因为租赁关系的存在就把飞机运输到出租人所在地来交付,因为这样做不仅在技术上完全没有必要,在经济上也很不合算。所以《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甫一推出就遭到了境内飞机租赁企业的诟病,给已经开展“保税区租赁”的交易方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直到2015年5月,海关总署通过“委托异地监管”措施,才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飞机租赁业务蕴含较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对于飞机租赁政策法律环境的营造也必须是在充分认清其性质与特点的基础上来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推出相关政策前,能够加强研究与科学论证。

(三)部分政策仍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意见》和各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都对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提出了一定的举措。只是,到目前为止很多措施仍停留在比较原则的阶段,实践中尚难以操作。如《意见》中提出了加大租赁企业的融资力度的具体举措。一方面支持飞机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鼓励多种资金进入飞机租赁业。但是至今还没有进一步落实上述举措的具体规则,租赁企业自身发行债券、实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操作如何进行、能否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各自贸区积极与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尽快促成落实《意见》的具题细则出台。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平台,为租赁企业尝试拓展融资渠道打开限制,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运行后再推向全国。

五、结语

飞机租赁业务的开展,对于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极为敏感。世界上曾经繁盛一时的几个飞机租赁业务中心,如美国、日本、爱尔兰等,都是在金融、税收、会计和法律等外部政策环境方面极具吸引力的地方。中国当前正处于营造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促进本土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借助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平台来率先完成对飞机租赁政策法律环境的营造。

迄今为止,中国国内依托各自贸区,已为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比较有利的政策与法规。初步解决了以往困扰本土飞机租赁行业发展的市场准入、风险隔离、税收负担、融资和外汇管制问题。由此带来了本土飞机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实体数量急剧增加,中国的“保税区租赁”逐渐成为全球飞机租赁市场上一种极具影响力的业务模式。[6]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现有政策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借自贸区平台营造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制度本身具有比较明显的“试验性”和“临时性”特点,可能阻碍潜在交易方的参与热情;已推出的部分政策内容欠缺科学性,还有部分促进措施尚没有落到实处,不利于飞机租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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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连标.民用飞机租赁[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 2005:14. ZHANG Lian-biao.Civil aircraft leasing[M].Beijing:China Civil Aviation Press,2005:14.(in Chinese)

[6]吴荣祥.东疆保税租赁是全球三大税务模式之一[N].经济参考报,2014-09-19(8). WU Rong-xiang.Bonded leasing of Dongjiang is one of the three models for tax leasing worldwide[N].Economic Information Daily,2014-09-19(8).(in Chinese)

On the policy and legal aspects of developing aircraft leasing business in China pilot free trade zone

YU D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aw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ircraft leasing is in essence transactions of long-term financing for large amount of money, and the business of aircraft leasing is always sensitive to aspects of policy and law.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China has set a strategy on developing business for aircraft leasing, and the main task for the current stage is on fostering policy environment which are friendly to this business. On the one hand, developing business of aircraft leasing, is in line with the goal of China pilot free trade zones. On the other hand,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s may provide tentative platforms for system innovation in the area of aircraft leasing. After the setting up of pilot free trade zones in China, the policy and legal aspects for aircraft leasing have been perfected substantially. However, under an objective examination, some problems still exit. There are much work to do to improve stability, scientificity and operability of the policy system for aircraft leasing.

pilot free trade zones; China aircraft leasing; financing

2015-06-25

司法部课题“飞机租赁合同的中国本土化研究”(14SFB30040)

于丹(1977-),女,辽宁沈阳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副教授,E-mail:keyiming04@163.com。

DF961.9

A

2096-028X(2015)03-0083-07

于丹.自贸区发展中国飞机租赁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检视[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26(3):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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