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形成机制及影响

2015-02-02 21:30陈冰洁
采写编 2014年3期
关键词:谣言生产信息

陈冰洁

网络谣言,指的是在网络上,尤其是社交媒体中,迅速传播的虚假言论。这种言论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能够以极快的速度攻破公众观念,其导致的结果可能会很严重,甚至有潜在危险性。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谣言谎言在网络流传,引发社会关注。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这些信息耸人听闻,最后都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谣言。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了解到,近期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网络谣言产生原因具体说来:

1、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

2、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

3、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4、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

5、国内一些媒体及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

6、网络推手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

7、商业利益的驱动,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

网络的迅猛发展在给信息交流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谣言“插上了翅膀”。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谣言不仅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特定范围传播,其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危害巨大,后果十分严重,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它威胁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在诸多网络谣言中,针对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谣言,危害是最为广泛的。这类谣言从根本上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群众对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信心。

各种形式的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各国的立场是一致的: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在这方面,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面对网络谣言的肆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网络谣言大多具有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而且在传播上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谣言的制造与传播进行防范与规制,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强化与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从根本上扼杀谣言产生的源头。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政府信息应急生产与供给机制,用更具公信力的权威信息斩断谣言生产与传播的链条。通过浏览媒体盘点的近年来“十大网络谣言”可以发现,谣言之所以能够很快传播,很大原因是因为政府不能事先提供相关信息。现代互联网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模式使得政府常常被迫陷入信息生产与供给的疲劳战之中:每一个网络信息接入者都是一个信息源,都是一个自媒体,政府信息除了权威性与公信力之外,在信息生产与传播方面处于劣势。这样一来,政府信息的生产与供给面临着互联网时代上亿个自媒体的挑战。因此,仅有上述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要赢得与谣言正面竞争的胜利,还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应急公开机制,及时介入并接手,通过提供正确信息,减少谣言危害,减少社会成本支出。

建立谣言规制的民事、行政与刑事制度,加大谣言生产与传播的成本。谣言的传播者或是基于利益,或是基于自我满足,或是未对信息真伪做出足够谨慎的判断,或是故意放任谣言的生产与传播而导致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加大谣言生产与传播的成本,降低谣言生产与传播者对其未来收益的预期,以此提高对谣言防范与规制的制约效果。由于各种谣言的生产与传播者主观恶意有差异,且其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对谣言有必要进行民事、行政与刑事等多层面的规制。同时,推动互联网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强调互联网企业的管理责任,杜绝互联网经营企业为了提升浏览量而导致的恶性竞争。在对网络谣言的监管方面,互联网企业有着先天的时间与技术上的优势,它们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网络谣言,并及时通过简便而低成本的技术手段消除谣言。一个管理严格而有序的互联网企业有能力且有必要将网络平台上谣言生产与传播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网络谣言的数量得到有效遏制,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必然减少。

完善制约公民网络行为的法律制度,对公民的网上信息生产与传播环节进行前置性管理。互联网上的谣言比现实中的谣言更为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互联网上谣言生产与传播者的身份隐秘,这使得他们对被揭发心存侥幸,还有一些人对自己的网络技术过于自信,故而在谣言生产与传播方面放任自己,少了一份社会压力与责任。因此,强化网民的守法意识,对互联网上潜在的谣言生产与传播者施加适度的社会压力与责任,缩小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观念差距,缩短、减少谣言生产与传播的发现时间、侦查成本,使得谣言生产与制造者感受到压力,进而弱化其生产与传播谣言的动机,并压制其制造谣言的意志,从而达到防范与规制网络谣言的目的。

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如果任其横行,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特别珍视这个来之不易的重大历史机遇。努力为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传播正能量,对网络谣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治理网络谣言,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但同时,也要求从事互联网的单位及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不能为网络谣言传播提供平台。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谣言,全社会开展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负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从自身做起,切断谣言的传播链。努力创造一个不被谣言所污染的网络环境,营造一个健康信息传播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宝盟.谣言可信度与焦虑程度对谣言传播的影响[D].曲阜师范大学 2013

[2]王雨萱.谣言诱发集合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12

[3]张琼引.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治理研究[D].广西大学 2013

[4]马静.关于网络谣言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 2013

[5]王锐园.网络谣言的刑法分析及其立法完善[D]. 中国政法大学 2012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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