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途径

2015-02-06 15:49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情事民商法信用

刘 启

1.福建省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01;2.福建行政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伴随着国内社会主义现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使得人民群众关于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有了更不一样的影响以及认知,并且相关的解决措施并没有及时的生成。尽管个体都普遍强调着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依然不能将这一原则进行全面的贯彻。通常情况下,人们针对于民商法中的相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认知并不够明确,并且不知道如何去进行高效的运用。因此本篇文章结合这一尴尬现状,对诚实信用的原则概念进行了充分的叙述,并致力于将其方式渠道进行全面化的完善,使得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能够得到全面、正确、积极的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方方面面

诚实信用其相关的概念认知并不是模棱两可的,其概念意义等都是具象化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理念。

(一)情事变更的原则方面

尽管从外观来看情事变更原则这一概念意义含糊不清,但是结合其实质来说,可以在合同的相关变更以及解除的过程中对这一原则进行实际具象化的运用,其价值理念得到了充分的呈现,具有实践性的价值意义。由于合同在发生变更以及解除之后难免会遭遇大大小小的不良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情事变更原则得以应运而生。在另一方面,情事变更原则还可以有效的将合同中各种不确定、不公平的现象进行及时的阻止控制,从而使得承担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受害方也可以享受应获取的权利等,并且情事变更原则可以及时有效的对相关合同进行解除或者变更,大大的保护了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公平性。

(二)扩张合同的义务方面

伴随着国内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现阶段中的合同义务在之前的基础之上有了更大程度的转变,其合同内相关的义务性得到了充分的扩张。在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体系中,义务占据核心位置,充分展现了合同义务的关键性。通过实现其合同义务的充分扩张,使得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全面性、系统性的进步发展,较好的实现了合同中的公平性以及权益方面的均衡意义。

(三)承诺要约原则方面

承诺要约原则的内容体系主要是体现在合同双方只要对相关的合同进行了签署之后,就不可以无缘无故的对其合同内容进行随意的修改、变更或是解除等,假如有一方要求必须要对合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更改,并且并没有征得另一方人员的具体同意,就开始对相关本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放弃且将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行为充分的表现出来,则一定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从另一方面来解释就是说合同只要一经签署建立,其相应的法律效应便已经生成,要求合同的双方人员都不可以对合同中的内容出现违约的现象,必须对其严格的遵守执行。

(四)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方面

其中,无过错的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过错归责原则等三大原则是三元并立归责原则中的重要涵括,同时三元并立中讲的就是这三大原则。必须要对这三大原则进行深刻的认知理解,并且不能够对这一现实状况进行任意的更改,只有在这种基础之上,随之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意义才能逐渐的展现出来,对于国内人民所存在的公共秩序进行了高效率、高程度的维护,并且推动力其进步发展的良好性,使得在公平分配的过程中,其相关工作能够得到顺利的开展,并且相关的责任以及义务等也都能分配到个人。

二、在国内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尴尬现状以及相关的困难性

尽管在国内的人民群体中,都普遍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程度上的认知了解,但是在现阶段国内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不遵守诚信的现象的频繁出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就必须要对这些不良现象进行全面的正视,提高对其重视程度。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对缺乏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时期,人们普遍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相关概念、涵义以及具体内容的认知了解方面存在着一个模糊无界定的现象,其相关界定的明确意义并不大。与此同时,国内的学术领域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以及涵义等长期以来都有着各方面的争议,使得其概念始终抽象化、过于模糊化,没有对其进行全面具体的界定。同时在法律领域内,也没有相关准确、肯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意义以及涵义,并且其民商法也没有做到具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更不要提其它向外拓展延伸的相关规划出现。长期以往的现象造成了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应用依然处于比较传统、落后的境遇中,使得其对外的扩展和涵义的丰富方面长期得不到发展,失去了相应的准确程度和具体程度。

(二)诚实信用原则始终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地位长期低下

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和他的基本性原则进行比较时,其相关序位一直处于最低的状态。在私法领域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是最高程度的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过程中所追求的最终的价值意义,其相关的内容体系都充分的应用在国内的债权法以及物权法之中。但是由于在国内的相关立法程序内容体系中,同其他方面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诚实信用原则长期处于序位极其地下的程度范围内,使得其成效性和价值意义得不到充分的体现以及相关的具体明确,其地位始终处于落后的境遇中,使得其在私法领域中所扮演的最高程度的行为主责的相关角色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落差性,使得冲突的尴尬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于下位原则的具体缺失

在国内的民商法相关内容中,格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作用进行了强调,并且称其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并且与此同时,在国内的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普遍的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充分的明确以及体现,并且其相应的覆盖范围也可以称为是格外的广泛。但是又由于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没有针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实际的定位,其相应的下位原则也没有具体的制定,从而造成了下位原则始终得不到相应的明确意义,从而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充分的存在于表面现象,并无具体的价值意义,其相关内涵意义等都得不到实际性的丰富,始终不能在实际的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中得到实际、高效的运用。

(四)国内具体信用体系的落后性

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实际情况下呈现的其充分落后的性质。伴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的信用市场与其相关的经济发展、发育之间的不均衡的现状逐渐暴露了出来,并且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始终得不到高效的全面完善,使之长期的处于体系不健全的尴尬境地,和国际范围中的部分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来说,更加的容易出现违背信用的现象等,严重导致了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中各种交易混乱的不良现象的发生,甚至其信用方面的各种问题也逐渐的被复杂化、困难化、诸多的商家企业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背、丢弃,过于追求其经济带来的巨大收益性,而严重的忽略了其相关社会效益的关键意义,使得生产出来的产品中极其出现一些质量不过关的残次品,使得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具体的构建遭受到严重打击,对其产生方方面面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国内的具体发展形势中,其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严重的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保障,不仅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使得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高效、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面临了巨大的阻碍。

三、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相关领域范围

要想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切实可行的应用,就必须要对其相关应用的领域范围进行充分的认知了解,下文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以及债权法领域中的高效应用进行深度的剖析。

(一)在物权法领域内的运用

在物权法的领域范围内,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借助三个方面来进行充分的实现。

第一,在物权法的领域内,其处于关键地位的原则就是公示公信的原则实施,其中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大大的增强了物权法的相关安全性的建构规则以及利用秩序方面的便利程度。另一方面,公信和公示的两大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的重要内容,物权的相关建立以及慰问方面的转移等都要做到最大程度、最全面化的对社会展开公示,使得第三方以及其他人对物权的及时变更能够有及时的了解,使得相关信息的公开逐渐趋于透明化,而是第三方的具体权益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并且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程度以及有条不紊的秩序等能够得到保证是公示的具体内容。同时,在民商法内,物权仅仅是针对世权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具体的公示告知,以对世人中的相关法律效应进行具体的抗衡。

第二,不动财产的相关使用人以及其他任何人在对具体的关系展开处理时所应该要享受到的权益则是相邻权的概念涵义。相邻权在其相关的行使过程中,必须保证不可以对相邻人员的具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伤害,假如在这一过程中伤害到了相邻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方面的安全遭受到损害,不仅要对这一损害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以及停止,同时还有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损失赔偿,不难看出相邻权的本质意义在于对其所有权的具体延伸以及具体制约等。

第三,则是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在于将相关财产的持有人进行具体的转让,并且第三方应该要得到这一财产的转让权,同时被转让的第三方人员是依靠善意来获取的,因此第三方人员便对相应的财产拥有了相应的合法权,并且在这一基础之上财产原本的持有人不可以对第三方人员有相关返还的要求,仅仅是能够通过赔偿等再获取相关的权益。这一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世界领域内的各个国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应用,其广泛程度被大大的增加,同时在国内的大陆领域范围内这一制度的应用程度最为宽泛,并且是通过对财产持有权以及相关交易价值意义的便利性进了了全面系统的考量之后进行的一定选择。

(二)债权法领域的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内的应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第一,情事变更原则方面过于脱离具象化,实际上,在具体的合同进行相关的变更以及解除过程中,情事变更原则主要是为了将这一状况外容易引发的各种负面化的不良现象进行有效的规避和保护,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则被广泛的称为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则被具体的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其具体内容在于当相关的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其合同内容中的基础内容发生的状况不能归咎于合同双方人员,如果发生了相应的不可预期的突发状况,其按照原有的法律效应就难免化发生一定的失衡现象。因此要将公平性的原则措施进行全面的贯彻落实,保护合同双方人员不会遭遇不该出现的损失,同时另一方面的当事人却获取了本不该获取的相关经济利益,使得这合同的公平性原则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因此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是合情合理的。第二,在债权法领域中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充分的将道德以及法律方面的规范赋予双重性,从而使得价值方面的具体判断得到了高效的实施应用,使得优良的风俗习惯以及相应的公共秩序得到了优质性的保护。同时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相应的合同理念得以深化,并且将新型的内容充分的贯穿于合同义务下的相关法律结构中,使得合同的业务以及合同义务都得到了具体的延伸性发展。这些原则使得合同中的公平意义、平衡意义等都得到了完美的实现。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有效渠道

通过前文对相关现状的具体分析,提出了在民商法中城市应用原则的具体内涵的完善途径。

(一)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概念进行充分的明确

在法律法规中的所以构建要素中法律概念则是占据基础性的地位的,同时在实行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着关键性的意义。但是由于以往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概念模糊性使得针对部分的违法现象没有具体的界定,所以,要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以及内涵等进行充分的明确,并且学术领域内也要对此进行口径方面的统一性。只有达到这方面的具体性要求,才能使得在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用更加的准确,使得其积极意义能够得到全面的发挥。

(二)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性进行全面的提高

在我国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得到巩固后,国内相关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得到了全面性的完善。同时针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运用进行长期的探究,并且将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序位原则进行逐步的提升,使得其在私法领域中的最高程度的行为准则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将其第一序位的地位性得到充分的巩固,使得人民群众深刻的认知到在进行任何的民事相关活动中都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格的遵守,使得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逐渐的趋于成熟化。

(三)要充分的将社会方面的信用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完善

首先,要将对社会方面的信用体系的关注程度进行全面化的提升。我党在十六大会议中针对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相应的明确以及构建,充分的结合国际范围内的发展经验,将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结构以及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改善,从而将国内目前市场经济中的复杂化的信用纠纷等进行根本意义上的清除,从而使得国内的经济市场现象呈现出一片清明的现象。同时对国内的实际国情进行实际的结合,对社会方面信用体系进行最大程度的改善,将市场经济中的信用程度进行全面化的培养以及提升,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得到成熟化的发展应用。

其次,要将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进行充分的强化。虽然国内当前的诸多法律法规政策中都对城市信用原则进行了应用,并且其所覆盖的领域范围都格外广泛。但是由于现阶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特性得不到相应的考量,使得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不可预期的后果。因此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化,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全面的贯彻落实,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主要特性进行全面精细化的考量,同时结合具体的工作状况来对相关的考量标准进行具体的制定。与此同时,一定要将相关的惩罚措施制定,针对于不同领域中的企业商业在违反了相应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对其不良的商业手段进行高效的限制,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并且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严格的遵守,并且充分的贯彻落实。

(四)政府方面要对其进行高效的约束和监督

政府的相关机构方面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改革完善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对自身的职责进行全面的发挥,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时要充分的利用各方面的手段。积极的引导信用立法方面,将信用体系中的主客体地位进行明确,将监管制度以及执行力度等都做到最大程度的透明化。

五、总结

当前我国已经逐渐的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地位进行了巩固,并且要严格的贯彻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构建,将自身的行为准则进行全方位的提高,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

[1]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88-90.

[2]翁棋.试分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的策略[J].卷宗,2014(3):448-448.

[3]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8):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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