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

2015-02-06 15:49马增民刘芳兵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监督员知情权犯罪案件

马增民 刘芳兵

1.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000;2.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垦利 257500

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有权依法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创新和改变,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客观上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的扩大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积极表现和实践,并已经通过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和社会反响。然而,无论是监督范围扩大前或后,人民监督员工作都无法回避一个重要问题,那便是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

一、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意义所在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必须以知情为前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因法纪、保密等相关规定和办案实际需求,许多案件信息无法或不能全部对外公布。因此,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主要依靠检察机关来保障。只有真正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才能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积极稳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因此,唯有知情才可能监督,可以说,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保障其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所在。

二、当前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存在的不足

(一)保障制度的落实缺少有力支撑

高检院虽然在《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的一些条款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应该享有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如《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则过于笼统,落实情况多凭检察机关意愿,缺乏约束力。

(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多为被动行使

自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主要依靠的是检察机关的邀请或通知,是否让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监督的事项、监督的效果都是由受监督对象所决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此较为被动。因此,人民监督员在实际工作中参加执法活动还是较少的,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基本控制在被监督对象手中。

(三)人民监督员知情的途径较为单一

目前人民监督员获取监督案件相关内容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听取检察机关汇报、参加会议、查看资料等方式,而直接参加执法活动的情况相对较少,这便造成在监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由被监督对象决定的局面,必然使人民监督员对一些具体案件中的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和违法违纪行为无法掌握,实际上是对知情权的折扣。

三、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体系

应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相关制度,明确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案件的具体流程,对相关权力的行使、义务的承担以及各项监督活动、工作开展落实的程序、步骤、方法进行明确细化,实现事事均有章可依,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有效。

要通过文件、制度等方式明确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为监督知情权提供重要依据和保障。特别是应规定,各部门要严格实行备案制度,做到需受监督的工作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同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辖区内或上报上级院通报人民监督员。

(二)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创新保障工作方式方法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相关告知文书附卷。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三)积极拓展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信息的渠道

应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对预防工作相关台账进行查阅,并通过简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根据检察工作开展的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报,确保人民监督员及时、真实地掌握检察工作开展落实的实际情况,能够对应受监督案件自主行使监督权。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立案、搜查、扣押、冻结、刑事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办案程序,使人民监督员更加深入地参与、监督检察工作,在保障其知情权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检察业务知识、扩展监督范围,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实效。

[1]周永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张艳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论保障人民督员的知情权[EB/OL].正义网,2011.

[3]陈国庆.新刑事诉讼法与诉讼监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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