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技术人员在电子取证技术运用中的重要作用

2015-02-06 15:49陈静,杨文波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

探究技术人员在电子取证技术运用中的重要作用

陈静杨文波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洛阳471000

摘要:随着数字科学技术发展、更新技术的快速提高,网络计算机等电子数字技术不断等渗透到人们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然而电子技术的高科技手段,却被一些非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近年来,诸如泄密、侵权的犯罪行为日渐突出。刑事讼诉法经过修订后,“电子数据”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定证据的范畴,因此电子取证技术开始被广泛地运用到犯罪侦破的工作之中。

关键词:科学技术;非法犯罪;电子取证;法定证据;犯罪侦破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陈静(1977-),女,汉族,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10年至今在洛阳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从事电子数据工作;杨文波(1980-),男,汉族,河南科技大学计算与科学专业,本科毕业,2006年至今在洛阳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和声纹鉴定工作。

为了给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电子取证技术在犯罪侦破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作用,首先需要重视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顺利地取得电子证据。当然,在实际的工作中电子取证存在诸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必须正确地剖析问题的根源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一、电子取证含义

由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融合时代。电子证据从广义上讲,计算机类电子证据与电信类电子证据都包含在内,我们可以把电子证据的含义解释成“一切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证据都属于电子证据”[1]。即电子证据指的是被法庭充分认可的、具有很大的说服力与正确性,存储在计算机和诸如U盘、硬盘等移动设备中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取证现存的问题

(一)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配合度不够

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在不同的部门开展各自的工作,私下并无太多的交集,所以在实际的电子取证工作中,二者的配合几乎没有默契。这里所讲的“配合”包含三个工作阶段的配合。

第一,双方外出取证前准备工作的配合,如侦探部门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如果判断有相关的电子证据需要收集,就会请求技术人员参与协助工作。但是部分案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不同的案件现场也会存在差异,如果技术人员在事前一无所知,就会影响技术人员取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更有甚者会发生证据的流失严重状况。第二,是在取证中的相互配合问题,由于搜查现场不排除各种突发状况的发生,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配合。第三,取证归来后分析数据的配合工作问题,技术人员恢复遭到破坏的数据后,但是可能并不了解数据对案件的侦破作用。

(二)面临难以攻克的技术难题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技术含量极高的设备在职务犯罪中经常出现,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了解、精通各种设备,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技术和知识。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由于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及时的高新技术、知识的培训,所以就无法走在时代发展的前沿。经常会因为自身知识、能力的欠缺无法高效、精准地完成电子取证的工作。

三、电子取证问题解决对策

(一)技术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每个侦查工作告一段落后,需要技术人员自觉向侦查人员打探电子证据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这样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扬长避短。同时在现场取证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状况也有进行总结的必要。所以,技术人员要养成随时总结工作经验的良好习惯,有效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失误。

电子数据可能有各行各业都具有关联性,所以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宽泛。但是每个人的能力与精力都不是无限的,想要精通各个行业的知识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技术人员在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而且也要注重团体合作的重要性,从而保障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开展电子信息收集工作。

(二)增强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

首先,可以在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多组织开展一些活动,加强彼此的了解。其次,技术人员在平时可以向侦查人员学习了解侦查知识,提高自身的侦查认知。再次,侦查人员也可以向技术人员请教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知识,扩展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取证工具要与时俱进

由于在网络中的数据十分庞大,取证工具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应对数据飞速增长的严峻挑战。为了给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避免电子数据的残缺。所以,十分有必要加大取证工具的开发力度。日前,公安部已委托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进行电子证据的分类与取证工具体系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希望能够尽快问世[2]。

四、结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计算机的认知不断增加,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高科技犯罪案件日渐增加,电子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电子取证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缺陷与问题。所以,我们应尽快发展电子证据立法、取证等方面研究工作,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3]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电子收集工作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美国电子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电子证据分类及取证工具体系研究报告[Z].2007.11.

[3]郝文江.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研究[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4]杨永川.计算机犯罪取证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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