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合作农场值得关注

2015-02-06 21:00
中国老区建设 2015年3期
关键词: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常熟市

合作农场在我国并不鲜见,但最近两年在江苏常熟等地出现的、由村级集体经济主导的村级合作农场,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生事物。

农业经营方式需要不断探索,但采取何种农业经营方式,需要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相适应,最关键的是要关照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关照农业生产特性,切不可想当然地“狂飙猛进”。

常熟等地探索的村级合作农场,就是现实“逼”出来的一种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尽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将是常态,但常熟等地对村级合作农场的探索,为很多发展阶段还相对滞后地区的农业发展方式、途径,提供了一种思路,树立了一个参照物,这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

村级合作农场的出现,有一个很明显的背景。长三角一些现代农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多年的实践表明:完全依靠农民自身的合作,或者依赖外来资本的组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现代化的出路问题。

据资料,2012年常熟市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例达到了82%,农业经营基本上实现了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常熟市的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骄人业绩,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的充分肯定。

常熟市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承包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常熟市老促会的调研显示,每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借各自优势,不断成长发育,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专业大户从业者总体上呈现年龄结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和经营规模偏小等问题,使农业经营状况停留在传统农业水平上,农业生产效益、土地产出率难有较大提高,粗放经营、掠夺经营现象较为突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较为薄弱,生产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资金投入能力有限,缺乏服务实力和服务手段,在农业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

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成熟,农户很难分享到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收益。而且工商资本具有明显的逐利性,长时间、大面积租用土地,不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经营主体地位。

从常熟等地一年多来的实践来看,村级合作农场,相比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容易保障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同时也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辟了新路。

村级合作农场通过村级集体为主导,形成“产、供、销”一体化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集体力量双重优势,或许将成为中国农业浴火重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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