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特点规律 加强分类指导
——机制化推进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5-02-12 11:04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江西省委群体阳光

曾 萍

(共青团江西省委,南昌330006)

把握特点规律 加强分类指导
——机制化推进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曾 萍

(共青团江西省委,南昌330006)

在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大多处于“家长管不了、老师很难管、社会很少管”的状态,是向违法犯罪转化的主要群体,也是工作的重点、难点。为此,共青团江西省委、江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努力把握该群体特点规律,着力推进分类分层次教育矫治,初步打造了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一体化、链条式、综合化教育矫治工作体系,并形成了几点思考。

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阳光班级”;教育矫治;标签化

众所周知,青少年处于身体的生长期和思想的叛逆期,他们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弱,容易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有的甚至会思想失序、行为失范,进而成为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这类青少年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引导与矫正,将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给青少年本人、家庭和社会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江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按照江西省委领导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把握规律、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完善机制、各尽其责、凝聚合力,初步形成了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一体化、链条式、系统化教育矫治工作体系。

一、立足法律层面和社会实际,深入把握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特点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严重程度、教育矫治难度大小等因素,我们把青少年不良行为进一步细分为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三个类别。

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集中表现为厌学、经常旷课、夜不归宿、不遵守校规校纪等。这部分青少年是家长、老师、同学眼中的“问题学生”、“差生”,但其主观恶性不强,更多是跟风学坏,可塑性、可矫治性较强。

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集中表现为跟风滋事、勒索财物、小偷小摸等。这部分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相对严重,已有一定主观恶性,濒临违法犯罪,一般意义上的教育难以奏效,需要通过更为强制性和专业化的途径进行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集中表现为经常带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抢盗财物等。这部分青少年有的已轻微犯罪,有的已被司法机关判处缓刑、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等,他们大多已混迹于社会,长期与社会阴暗面接触,对他们需要施加更严更长的教育改造。

二、针对不同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分门别类开展教育矫治

不良行为青少年大多处于“家长管不了、老师管不到、社会管不好”的状态。我们根据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特点,对他们分类分层、分别矫治,做到“对症下药”、“专科专治”,避免各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交叉感染”。

针对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办“临时班级”批量教育。将学校内有轻微不良行为学生集中编成“临时班级”,平时在各自班级上课,每周抽出若干课时或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军队教官、司法人员、心理老师对他们进行短周期、批量式的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帮助改正不良行为。在这种模式下,被矫治学生不离开原班级,只是定期集中上课,学校容易操作,家长容易接受。

针对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办“阳光班级”矫治转化。在职业中专或职业中学设立若干班级,由县级“预青”专项组联合综治、教育、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及其家长签订自愿入学协议书,将他们送至该班级进行半军事化管理,在学习日常课程的同时,开展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人生规划、体能训练、荣誉激励等。目前,江西省在16个县(市、区)依托16所职业学校建立了26个“阳光班级”,共招生1130余人,成功转化860余人。今年10月份,我们要求各县(市、区)普遍开展“阳光班级”试点工作。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办专门学校强制改造。将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集中到专门学校开展教育矫治。目前,江西省已在南昌市和赣州市建成两所专门学校,接收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200余名,通过一段时期的教育矫治,这些青少年已普遍出现了“浪子回头”的喜人态势。

三、聚焦教育矫治关键环节,着力强化机制保障

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针对教育矫治各个环节,加强整体设计,强化机制保障。

在工作设计上,着力打造源头预防、过程防治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面向普通青少年,开展常态化法制教育、自护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面向不良行为青少年,根据不同类型,对症下药,以差异化手段,逐步消减不良行为。面向矫治成功青少年,坚持长期跟踪、定期回访,给予充分支持与关怀,确保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在教育方法上,着力探索纵向贯通、层层递进的链条化矫治模式。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将教育矫治过程划分为“临时班级”批量教育、“阳光班级”矫治转化、专门学校强制改造三个阶段。参照所在阶段的教育矫治效果,酌情转回上一阶段或转入下一阶段,以动态化转段,确保教育矫治的科学有效。

在工作保障上,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系统化工作格局。各地普遍落实了5万元的“阳光班级”建设启动资金,明确了“阳光班级”所在职业学校每接纳1名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则按照3-5名普通学生标准拨付生均经费。各级预防专项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能,把好教育矫治的各个环节。广大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社工等社会力量义务提供心理矫治、法制教育等帮助,汇聚起强大的工作合力。

青少年群体千差万别,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没有现成经验和固定模式可循。我们在教育矫治探索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标签化”利弊问题。有观点认为,接受集中教育矫治的青少年都不同程度贴上了“问题学生”的标签,这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对“阳光班级”、“专门学校”等模式提出质疑。但理论上,在正常行为与犯罪行为中间有一个专门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专门教育手段很重要。且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能得到更多的针对性教育、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更多的相似群体的身份认同,这些在原来班级中遭受歧视、饱受压力的“问题学生”,在集中教育矫治环境中,更能得到荣誉感和归属感,更能激发他们向上向善的内生动力。因此,我们认为“标签化”总体上利大于弊,不应该成为我们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集中教育矫治的“绊脚石”。再比如,选择办学主体问题。当前,社会上涌现了一些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教育矫治的民办“少年学校”,它们有一定师资,也不乏成功案例。江西省南昌豫章书院阳光学校就是民办公助的成功案例之一。但大多仍受利益驱动,收费较高,生源复杂,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阳光班级”、专门学校依托公办学校,仍在国民教育体系之内,实行分类矫治,师资队伍更加稳定,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教育质量更有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公办“阳光班级”、专门学校应该成为教育矫治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主要阵地。

2014-11-20

曾萍,共青团江西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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