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安全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2015-02-24 07:45李衂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5年8期
关键词:罚金商业秘密隐私权

国外网络安全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经验对完善、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加大立法建设,建立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保障平台,提高法律位阶。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体系中,法律层次的较少,仅有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同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繁复且杂乱,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逐步完善有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极有必要。

第二,补充不同领域的针对性法律法规。网络信息安全发生在网络生活的方方面面,西方各国在不同的涉及网络安全的领域,如电子商务领域、个人隐私方面、未成年儿童领域等等,一般都具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因此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系统。例如在隐私权方面,美国有《联邦互联网隐私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美国有专门的《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方面,日本有专门的《反黑客法》等;而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方面,就有美国的《2002年电子政务法》,俄罗斯的《电子商务法》等等。我国目前就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为专门性立法打开了大门,但其规定内容还有局限性,涉及的保护主体也很单一,完善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仍然是必要的。

第三,增加民事责任类型,增设罚金刑制度。我国现行立法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规范,同时通过刑法对网络信息犯罪进行制裁,因此对于侵犯网络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法上也以采取相对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为主。例如,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还没有设置罚金刑,在责任类型这个角度上来说,制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比较单一,责任类型不够多元化。而侵犯网络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以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为主,这些行为往往给网络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非法财产性利益的驱动是网络犯罪者冒险实施其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网络犯罪行为增设罚金刑制度或者民事赔偿规则,合情合理,财产性处罚既能对已有的网络非法牟利者实施有力的惩处,又能防患于未然,客观上对网络犯罪起到预防和制止的作用。

其实,早在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上,就已经实现了罚金刑。对网络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同时,辅以罚金刑,或者辅以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惯例。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中,侵害儿童在线隐私的不法者可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英国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的行为将面临最高处以2000英镑的罚金。

第四,完善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后,填补了对于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空白,但是在网络商业秘密、信息泄露后的责任主体和制裁标准等执法相关方面,还缺乏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这种状态是电子商务和网络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中,对于信息泄露及其保护的规定就十分详细严密,尤其是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美国制定了《电子通信隐私法》,规定非法侵入电子通信服务器并进行窃取、改变储存后的通信内容,以及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者和远程信息处理服务的提供者非法泄漏由其存储的通信内容,都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任何针对一般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在这一点上,我们理应借鉴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关注司法领域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确定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重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网络信息隐私权、名誉权等,保护网络商业秘密的安全,健全对网络信息泄密规范更加全面的立法。

第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和应急法律对策,从组织上、行政措施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人们对网络世界的依赖凸显出网络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网络安全若是遭到破坏,几乎会威胁到全体社会成员、经济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安全和秩序。美国在《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中提出,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立法至关重要,建设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检测预警机制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原国家信息产业部曾通过《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但其内容多注重技术层面的考量,对于设置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急法律救济机制、应急预警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等行政管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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