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02-24 09:38贵州省水利厅
小水电 2015年6期
关键词:水能出让金管辖权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水电〔2015〕31号

各市(州)水利(务)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水务局、威宁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令),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我厅于2007年印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黔水电〔2007〕18号),现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电子版可从省水利厅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9月21日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

(一)出让条件

拟出让的水能资源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并具备成熟的开发条件。

(二)出让程序

1.按照《办法》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水能资源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出让金底价,底价的编制必须严格保密。

2.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公告规定的时间为30日,在此时间内有3家以上竞投者登记的,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少于3家的,采取挂牌方式。

3.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买受人。

具体的操作程序应按照《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执行。

4.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5.自出让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或者买受人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6.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二、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

(一)转让条件

拟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是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25%以上,在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内方可申请转让。

(二)转让程序

1.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在申请中应说明转让原因和工程已实施的状况。

2.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让条件、同意转让的,收回原水能资源使用权人的水能资源使用权证-换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对不符合转让条件、不同意转让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有关手续办理

(一)水能资源使用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期满时的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需要重新调整水资源分配的,作出水量分配书面决定。

3.获准延续水能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权人,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4.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二)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3个月前,使用权人不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准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期满后无偿收回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有偿出让。

四、《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手续办理

(一)凡是《办法》施行前已事实获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等有关手续。

(二)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发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要求其进行申报,办理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关手续。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水能资源使用权,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转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水能资源使用权剩余年限及应缴纳的出让金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发放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附注: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的通知》(黔水电〔200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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