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吗?

2015-02-25 22:03张继亮马德普
新视野 2015年5期
关键词:密尔协商民主约翰

文/张继亮 马德普

密尔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吗?

文/张继亮 马德普

摘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往往被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家看作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但他们都没有深入探究密尔的哪些思想具有协商民主的因素,同时也忽略了密尔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反协商民主因素。强调公共理性、公民自治与公共精神的培养、政治讨论等,是密尔思想中的协商民主因素;而要求对选举权资格进行限制、主张实行复数投票制、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等,则是密尔思想中的反协商民主因素。

关键词:约翰·密尔;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因素;反协商民主因素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当代西方的许多协商民主理论家都将密尔看作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例如,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1]埃米·古特曼(Amy Gutmann)和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2]以及约·埃尔斯特(Jon Elster)[3]等协商民主理论家,都一致将密尔看作是协商民主“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但在指出这一点之后,他们都没有进一步探究他为什么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更别说探究他的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反协商性要素。通过对密尔的《论自由》《代议制政府》等论著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密尔的民主思想中确实包含许多协商民主的因素;另一面,他的民主思想中包含一些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要求相冲突的因素。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厘清密尔的民主思想在协商民主理论发展史上的真正地位。本文所讲的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讨论等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政治活动。

一 密尔民主思想中的协商民主因素

应该承认,作为代议民主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密尔并没有提出过系统的协商民主理论,但是他的民主理论确实包含有不少协商民主的思想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他对公共理性的强调,以及对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培养公共精神的重视等方面。

(一)反思与公共理性的重要性

基于公共理性而不是私人理性(或个体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是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公民来说,从私人理性到公共理性的转换需要一个反思的过程。这种反思会促进公民从公共理性的角度而不仅仅是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去思考公共问题。这种强调内在反思和公共理性的思想在密尔反对秘密投票的论述中已经有所体现。密尔认为,一个人有两种利益,即“自私的”利益和“高尚的”的利益,或者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秘密投票的情况下,人们会更多地去追求“自私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不是“高尚的”或公共的利益。[4]

在密尔看来,投票权其实并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更是一项义务,秘密投票无法保证选民履行选举权所附带的义务。他认为,在道德上,人们并没有一种对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但是选举所赋予的权力不仅是针对个人自己的权力,而且还是针对他人的权力。[5]因此,公民应将投票看作是一种责任,即应当从公共利益出发进行投票。[6]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实行秘密投票,所以选民多出自“自私自利或自私的偏好”进行投票,完全没有将投票看作是一项责任。他说:“当前,我认为,罪恶的更大来源是投票人自己的自私自利或自私的偏好……无记名投票将会导致他的自我放纵,解除他所具有的羞耻感或责任感。”[7]

基于此,密尔认为应当实行公开投票制度,因为,在众人的目光之下,选民会意识到或想象到自己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投票,否则,在投票结束之后,其他投票者会“要求对自己的行为给予解释”,[8]这些解释必须能够为他人所理解并接受,否则,他就会遭受“社会非难”(social stigma)或“饱受訾议”。[9]他说:“在他人的目光之下,必须向他人为自己辩护的人,从来不能比那些与他人意见相左而仍然采取行动的人更有影响力,因为这种做法迫使他们自己拥有更可靠的根基。没有什么影响力比反对压力更具有坚定性。除非处在暂时激情的支配下,否则,没有人会做出他预见将会饱受訾议的事情,除非他这样做是来自于他自己的事先想好的固定的意图。”[10]在他看来,“很多的选民有两套选择,其一是根据个人理由的选择,另一是根据公共理由的选择。只是后者是选民愿意直认不讳的。人们急于想显示的是他们性格的最好的方面……”。[11]

很明显,密尔设计公开投票制度的目的就是迫使投票者对自己的选择及理由进行理性反思,进而迫使他从公共理性也即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并进行投票。这与协商民主倡导的公开讨论一样,都是试图让公共理性支配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从强调反思和公共理性这一点来说,密尔的上述思想无疑带有协商民主的一些色彩。

(二)公民自治与公共精神的培养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地方性公共事务中通过共同参与实现自治,这种自治式的参与过程一定是公民之间就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精神得到培养的过程在密尔的思想中,公民(平民)地方自治的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例如,在《论自由》一书中他把平民的地方自治看作是国民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于一个公民的特种训练”,也是“自由人民的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而且“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训练,作为自由民族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可以将人们从一身一家之私的狭隘圈子里摆脱出来,从而习惯于领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习惯于从公共或半公共的动机出发来行动,以彼此联合而非彼此孤立为目标引导自己的行为”。[12]

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密尔也表达了相似的思想。他指出:“当任何一个人都立足于平等的基础上,不须感到他的成功有赖于他在自己并非其中之一的一群人的感情和气质上所能造成的印象时,这对他的自助和自己依靠自己来说,就是一种巨大的格外鼓励。被排除在政体之外,不得不从门外向自己命运的主宰者恳求,而不是到里面去进行协商,对个人来说是很令人沮丧的,对一个阶级来说尤其会感到沮丧。”[13]同时,他认为,如果人们整天陷于满足个人需要的日常工作,那么,“无论是所作的事,或是做这事的方法,都不会把他们的精神引导到超出个人以外的思想或感情……给他们一些有益公众的事情做,就多少可以弥补所有这些缺陷。如果情况允许分派给他相当多的公共义务,就会使他成为有教养的人”。[14]密尔这里所说的有教养的人,主要指的就是有公共精神的人。因为,在他看来,当人们从事公共事务或承担公共职务时,要求他衡量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而是公共的利益,要求他遵循的不是个人偏爱的原则,而是以共同福利为存在理由的原则。

密尔说:“没有这种培养公共精神的学校,几乎就不会感到,不处在显赫社会地位的普通人,除了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以外,还对社会负有义务。不会有和公众同一化的无私的感情。每种思想或感情,无论是关于利益还是关于责任,都被吸收到个人和家庭之中。个人从不想到任何集体的利益,不想到和别人共同寻求的任何目的,而只是和别人竞争,并在某种程度上以邻为壑。邻人既不是同盟者或同事,因为他从来没有为共同利益从事任何共同事业,所以只是一个敌手……假若这就是普遍的和惟一可能的事态的话,立法者或道德家的最大愿望也就只能是使社会中大多数人成为一群无害地并排在一起啃着青草的羊罢了。”[15]

正因为密尔非常重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这使得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代议民主的范畴而具有了协商民主的色彩。因为,代议民主不仅把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限制在几年一次投票的狭隘范围内,而且西方多党竞争的代议民主体制还容易像罗伯特·达尔所说的那样会扭曲公民意识,使得各个利益集团及其组织“常常不惜牺牲更广泛的需要提高特定的要求,顾及短期的而不顾及长期的需要”。[16]换句话说,在代议民主的实际运作中,代表要想获得选票就需要反映选民的个人利益或诉求,结果就会使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得到较多的表达,而公共利益则容易受到忽视;在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地方,集团的利益就会压倒公共利益,从而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受到损害。密尔可能正是看到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所以一再强调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培养公共精神的重要性。这些思想与协商民主的主旨有一定的契合之处。

(三)政治讨论与公民培养

协商民主理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讨论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民主不仅仅意味着投票选举代表或领导人,而且还意味着公民能够对公共事务进行经常和深入的讨论。可以说,公民参与政治讨论是协商民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格里·迈吉就曾指出:“民主既涉及投票,也涉及讨论;显而易见,无论在描述的意义上,还是在规范的意义上,讨论对于民主而言至少是与投票同样重要的。”[17]

密尔也同样强调政治讨论的重要性,并把它看作是培养公民政治智慧和政治情感的主要途径。他明确指出:“只有通过政治讨论,一个从事日常工作、其生活方式又使他接触不到各种意见、情况或想法的体力劳动者,才懂得甚至很远的原因和发生在很远地方的事件,对他的个人利益都有极明显的影响。只有通过政治讨论和集体的政治行动,一个被日常职业将兴趣局限在他周围的小圈子的人,才学会同情他的同胞,和他们有同感,并自觉地变成伟大社会的一员。”[18]他认为,除了通过这种方式使公民产生对远大而复杂利益的积极关心之外,是很少有其他方式能够给公民的智力以更大刺激的。不过,密尔同样强调,这种政治讨论只有和投票权相结合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没有投票权,人们就会感到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与己无关,从而也就不会积极地去参与政治讨论。

除了论证政治讨论有利于公民培养之外,密尔还从公平的角度论述了公民通过讨论发表意见的重要性。他说:“对于任何一个人,除非为了防止更大害处,在他和别人同样关心的事务的处理上不给他发表意见的通常特权,是对他个人的不公平。如果他不得不交税,如果他可能不得不当兵打仗,如果他必须无保留地服从,他在法律上就应该有权知道为什么,有权要求征求他的同意,要求按照其价值(尽管不是超过其价值)对待他的意见。”[19]

在这里,密尔虽然没有像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家那样,把公民参与政治讨论视为制定合理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他从公民培养和公平的角度论证发表意见、参与政治讨论的必要性,也是符合协商民主理论主旨的。

二 密尔民主思想中的反协商民主因素

尽管密尔被西方的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视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但笔者认为,他的思想中实际上也包含着许多反协商民主的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他对选举权资格的限制、复数投票权主张以及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等方面。

(一)要求对选举权资格进行限制

在西方选举权的发展史上,密尔是有积极贡献的。他不仅为妇女的选举权积极鼓吹,主张扩大选举权,而且认为如果专横地排除任何人或任何阶级的选举权,这些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忽视,这种做法就“不能长久地令人满意”。[20]然而,他同时也强调,不能将选举权赋予所有人,尤其不能赋予那些不会读、写、计算的人,不交税的人以及领取教区救济的人。

密尔之所以反对将选举权赋予不会读写和计算的人,是因为这些人不具备为了照顾他们自己所必要的最普通、最根本的条件,不具备为了明智地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以及和他们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利益所必要的最普通、最根本的条件。在他看来,当教育普及,一个人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情况下,排除这些人选举权的不是社会,而是他们自己的懒惰;当社会没有履行普及教育的义务时,排除这些人的选举权是有些难堪的,然而这是应当忍受的。因为,如果赋予这些人选举权,就会像把选举权给一个不会说话的孩子一样,他们的选票一般说来并不表明任何真正的政治见解。总的来说,他认为,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21]

密尔之所以反对不交税的人拥有选举权,是因为这些人如果拥有选举权,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这等于允许他们为了自己的任何目的而把手伸进他人的口袋,而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在他看来,代表权的范围应该与纳税的范围相同,表决全国或地方税的议会,应专由对所加的税作某些支付的人选出。为了把纳税才有选举权的原则与他扩大选举权的主张相适应,他提出,最好以人头税的简单形式对社会的每个成年人课以直接税,或者每个成年人成为选民须额外缴纳一笔税,或者要求每个登记的选民每年付一小笔随国家总费用而增减的费。[22]

对于领取教区救济的人,密尔主张要绝对取消他们的选举资格。他的理由是,不能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人,无权拥有随意支配他人金钱的权利;而且,如果一个人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维持生活,那他也就放弃了在其他方面和这些成员拥有同等权利的要求。在密尔看来由于这些依靠他人为生的人对公共事务无所贡献,或者贡献不如他取走的多,所以供养他们的那些人可以正当地要求由自己管理那些公共事务。[23]

很显然,密尔对选举权资格的限制不仅违反了他自己提出的“自保原则”——每个人是自己权利与利益的惟一可靠保卫者,[24]背离了他所说的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惟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这一理想,[25]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也违反了协商民主所体现的包容原则——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都有政治参与的权利。这些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实际上被排斥在了公共政治生活之外,因为如他自己所说,这些人会感到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与己无关,从而也就不会积极地关心政治、发表意见参与讨论。

(二)主张实行复数投票制

密尔不仅将一些人排除在选举权之外,他还主张实行复数投票制,即有些选民可以拥有两张以上的选票。这一制度设想毫无疑问是与协商民主的公民平等原则相背离的。

密尔主张复数投票制的主要理由是,在普选权广泛普及的情况下,由于大多数选民将是体力劳动者,这就会造成双重的政治危险即“政治知识水平太低的危险和阶级立法的危险”。[26]要避免这两种危险,就应该赋予道德和智力水平较高的少数人以较多的投票权,以平衡体力劳动者的人数优势。密尔主张在议会构成中实现雇主阶级与劳动阶级的力量平衡主要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他认为,事实上对于公共事务而言,那些在道德或智力上比较卓越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比道德和才智较低的人的意见和判断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他们也有权主张其意见具有较大的分量。[27]在他看来,这样做既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合理处理,也不至于引起人们的恶感,因为,除了傻瓜以外,“没有一个人会因为承认有些人的意见,或他们的愿望,有资格比他的意见或愿望得到更多的考虑而感到生气。”[28]

不过,如何确定某些人在“道德”或“才智”上比较突出呢?密尔认识到人们缺乏测量“道德”或“才智”的标准:“尽管它比理智价值更为重要,却不容易找到一种有效的对它进行测量的方法”,[29]所以,在此情况下,将两张以上的复数投票权授予选民之中某些人的正当性基础“乃是个人的智力上的优越性”。[30]密尔认为,在缺乏普通考试制度的情况下,测量一个人智力是否优越的标准,只能是“个人职业的性质”。一般而言,雇主相对于工人来说更有才能,工头相对于工人更有才能,技术性行业工人比非技术性行业工人更有才能,银行家、商人以及制造业者多半比小商人更有能力;另外,自由职业者、大学毕业生、“持有讲授各种较高级学科的学校的合格证件的人”等等,都属于智力较优越者行列,都可以授予复数投票权。[31]

密尔主张复数投票权,目的是为了应对民主社会存在的危险,但是,这一主张不仅与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公民平等原则相背离,而且在没有道德(或公共精神)保证的情况下,智力水平能否成为制定合理公共政策的充分条件也是令人怀疑的。事实上,依靠不平等的投票权,而不是依靠充分的政治讨论,以及这种讨论所要求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要制定良好的公共政策,很可能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不过,尽管如此,密尔还是提出了一个正确的问题,那就是,如何避免政治知识水平低和阶级立法的危险对制定合理公共政策的不利影响,将会是大众民主时代的一大难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的一种努力。

(三)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

密尔不仅主张实行复数投票制,而且也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或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他明确指出:“理性民主的理念是:不是人民亲自进行统治,而是可以保证他们拥有优良政府。这种保证只有靠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最终控制权,而不是靠任何其他手段才能实现。”[32]他这里所说的最终控制权就是人民的选举权。

密尔所说的优良政府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目标、由富有智慧的权威人物组成的政府。他之所以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其主要理由就是人民没有足够的政治知识和智慧,他们干预政府事务就不能保障拥有优良的政府。他认为:“人民的利益是:选择所能找到的最有智慧与最有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统治者,然后,让这些人自由地、或尽可能少受控制地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运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只要他们的目标是人民的利益,而非某一私人目的。”[33]但是,人民的这种最终控制权也会让他们自己干预政府,使立法者仅仅成为把他们自己的判断付诸实施的代理人。他说,如果人民如此行事,他们就误解了自己的利益;这种政府尽管比大多数贵族政府要好,却不是明智的人们所希望的民主制类型。他断言,“以代理(delegation)取代代表(representation),是民主制惟一的危险。”[34]

在他看来,有关政治的真理是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加以认识的,而不是靠一般人的常识就能获得的,况且常识常常是与真理相反的。因此,必须靠权威去发现这些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奉送给群众。他希望人们“不仅会敬重权威,而且会高兴地承认他们是智慧上的优越者,最有资格的统治者”。[35]

显而易见,密尔所想往的民主并不是人民充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而只是人民能够选出统治者或政策制定者的民主,这使得他的民主思想实质上还局限在代议民主的窠臼内,没有真正上升到鼓励公民充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协商民主的高度。

三 密尔民主思想中的内在张力及其原因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密尔的民主理论包含着较大的内在张力和内在矛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密尔民主思想中的内在矛盾与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的自由与权威的矛盾有关。密尔在《论自由》的开篇就提到自由与权威之间的矛盾问题,他说:“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在我们早已熟知的那部分历史中,特别是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征。”[36]在他看来,只要人类社会存在,这一矛盾会一直持续下去,只不过这一矛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社会下体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密尔的民主理论中同时体现出的协商与反协商性要素这一矛盾,也与社会中存在的自由与权威这一矛盾有关。密尔一方面主张要把政治自由赋予符合选举权资格的人们,通过这一自由,人们的公共理性、公共精神以及公民素质得到有效提升;另一方面,他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主张人们服从权威人物的管理。

其次,密尔民主思想中的这一矛盾也与其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在矛盾密切相关。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史上,密尔是一个承前启后的人物——前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后启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新潮。古典自由主义对私人领域自由不受外在干涉的强调,在密尔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不同的只是前者用自然权利的理由来为它辩护,后者则用功利主义证明它的合理性。但是,把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自然引发了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在冲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作为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个人权利原则与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后一原则诱发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一系列观念革新,如从消极自由观到积极自由观的转变,从神圣财产权到有限财产权的变革,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转变等等。密尔作为自由主义转变过程中的过渡人物,其思想中存在矛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种矛盾反映在他的民主思想中,就表现为既强调公共精神,又害怕公民过多参与政治;既强调公共利益,又担心私人领域受到侵犯;既主张扩大选举权,又要对选举权进行资格限制等等。

最后,密尔民主思想的内在矛盾也与他所处时代的社会矛盾有关。密尔政治思想活跃的时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即将完成、自由资本主义走到鼎盛的时期。这个时期,无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壮大,并开始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政治舞台。它在政治上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在经济上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呼声,强烈地冲击着资本主义秩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替代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作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倡导者之一,密尔对当时无产阶级的生存状况表示了同情,对以雇主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划分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表示了怀疑,还对某些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欧文主义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甚至认为未来雇主与工人阶级的关系将是合伙关系,“这种合伙关系将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在某些情况下,是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而且也许最终将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伙经营。”[37]他认为这一合伙经营不仅会提高生产率以及工人阶级的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将会提升工人阶级的“公共精神”培养他们的“宽宏的情感”,提高他们对“真正正义和平等”。[38]但是,作为自由主义者,他虽主张在雇主与工人阶级之间实行合作,但他维护财产私有制认为“在人类进步目前阶段所具有的主要目标不是取消私有制,而是加以改良,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好处”。[39]另外他虽然认为合伙经营能提高效率以及提升工人阶级的精神状态,但认为目前工人阶级的状态还远远达不到实施合伙经营的要求。[40]总之他对社会主义以及工人阶级的素质存在疑问。雇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这一社会矛盾在密尔民主思想那里就体现为既想将选举权赋予工人阶级但同时却对选举权进行限制。[41]

综上所述,从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看,密尔一方面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先驱之一——强调公共理性的重要性、注重自治与公共精神的培养重视政治讨论的作用与公民的培养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代议民主的固有局限而与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相契合。但另一方面,他的思想中又包含着明显的反协商民主因素——他关于选举权资格限制的主张,把部分社会成员排斥在了政治生活之外,这无疑与协商民主鼓励所有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主旨相冲突;他关于实行复数投票制的思想带有精英主义倾向,这又与协商民主的平等精神不相容;他反对人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的观点,带有权威主义色彩,这也与协商民主鼓励公民广泛参与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理念相背离。要想深刻而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密尔的民主思想,必须对这两方面予以同等重要的重视,不能有意凸显一方面而遮蔽另一方面。

注释:

[1]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页。

[2]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页。

[3]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5页。

[4]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0页。

[5]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35页。

[6]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2页。

[7]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45页。

[8]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49页。

[9]约翰·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4页。

[10]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48页。

[11]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70页。

[12]约翰·穆勒:《论自由》,第131页。

[13]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3页。

[14]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3页。

[15]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4-55页。

[16]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45页。

[17]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71页。

[18]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27-128页。

[19]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28页。

[20]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29页。

[21]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29-130页。

[22]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0-131页。

[23]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1页。

[24]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44页。

[25]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55页。

[26]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2页。

[27]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3页。

[28]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4页。

[29]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35页。

[30]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5页。

[31]J.S.密尔:《代议制政府》,第135页。

[32]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29页。

[33]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30页。

[34]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30页。

[35]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第31页。

[36]约翰·穆勒:《论自由》,第1页。

[37]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768页。

[38]J.S.Mill,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ume Ⅲ,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and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5, P.325.

[39]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卷),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43页。

[40]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36页。

[41]Wendy Donner, The Liberal Self: John Stuart Mill'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208-217.

责任编辑 余 茜

作者简介:张继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天津市,300387;马德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治学博士,天津市,300387。

基金项目: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科研项目“协商民主理论研究”(NKDDZGYJI304)

文章编号:1006-0138(2015)05-0122-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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