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

2015-03-02 00:42韩璞庚
南京社会科学 2015年12期
关键词:基本问题治理

汪 伟 韩璞庚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

汪伟韩璞庚

*本文是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研究”(11ZZA00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网络话语权的理论阐释与实现机制研究”(2015ZDIXM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伴随网络新形态的不断生成和网络社会的深入发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成为世界范围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的普遍选择。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既是运用现有相关理论对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理论阐释,也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问题研究的理论支撑和依据。何以可能、何以必要、何以建构三个方面构成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基本问题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问题伴随网络社会的深入发展日益凸显。国内外学界的先期探索对于该问题研究的深化特别是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作出了贡献,但在根本意义上,乃是时代发展使然。整体上,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滞后于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日趋复杂和迅速发展,还不能很好适应维护网络文化乃至民族文化安全的需要。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既是运用现有相关理论对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理论阐释,也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问题研究的理论支撑和依据。本文针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阐释。

一、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何以可能

文化亦或网络文化能否通过治理达致安全,在学界部分学者那里是存有疑议的①。对于这个疑问的回答,构成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的前提。

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为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提供了实践基础。无论如何理解文化,无论是在安全的传统意义上还是非传统意义上,文化安全及其管理问题的多变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始终成为东西方国家和多个学科共同并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上基于不同民族特性和价值观念的路径与举措的探索以及理论上多学科介入、多视角融合的探讨及其成果蔚为大观,成为人类前行进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冷战结束后,国际学术界研究文化安全时,通常将之包涵于“非传统安全”、“文化例外”、“文化多样性”诸如此类的概念当中,对文化与意识形态之于国家政治、经济的作用日益关注②。网络的诞生催生出异质于现实文化形态的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网络文化,网络文化开放、自由、动态、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使得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几乎与其产生同时出现。伴随网络新形态的不断生成和网络社会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网络空间治理成为世界范围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的普遍选择,网络文化安全正在成为风险社会新的诱因和威胁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形态,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迅速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及其理论建构成为国家文化安全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

网络文化安全及其治理问题的实践探索为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提供了经验基础。纵观人类史和文化史,创新技术与文化体系际会之时,恰是文化革命发生之际。作为科技创新当代形态重要体现和组成的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类创造了文化发展的新载体,铸就了文化思维的新方式,拓展了文化创造的新路径,丰富了文化发展的新资源,展现了文化表达的新样式,形构了文化存在的新模式。作为网络时代的鲜明文化现象和独特文化景观,与传统文化、现实文化、科技文化相比,网络文化既具有共性,又具有独特个性。网络文化思维方式、创造方式、表现方式、传播方式、控制方式、评判标准等的异质性,导致网络文化及其安全问题具有数字化、虚拟性、开放性、多元化等鲜明特点和个性特质,决定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特殊路径和独特价值。在西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更乐意以文化霸权主义的观念和方式维护本国网络文化安全,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学界,都认同随着网络社会和网络文化的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下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安全层面。事实表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互联网变成“自由市场”③。从网络及其安全的治理看,网络空间既是一个创新、融合、交流、娱乐的平台,更是一个各种文化、利益、能力、谋略直接展示和冲突的平台。网络文化安全的实现,不是仅依靠技术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一套完善的治理体系来降低网络文化安全危机事件的发生几率和影响,提高网络文化安全系数。正是因为能够满足当代世界和当下中国网络文化乃至文化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及其理论建构自然能够应运而生。

文化安全以及治理理论的勃兴为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提供了思想资源。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并非是一个不需要确证的不言自明的命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④因此,一定的文化理论与这个社会的政治理论和经济理论一起揭示这个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发展变化,表征这个社会发展变迁最主要的价值诉求⑤。每个民族的文化也只有跟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发展、变化、创新,才能不被取代和淘汰。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指出:“当今我们的世界正经历着一场文化领域的长期的地震,文化全球化正在进行之中,……文化全球化可以导致文化多元化的趋势,而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受到冲击,价值观念呈多样化状态,生活方式也会各异。”⑥英国约翰·汤林森(John Tomlinson)博士在其文化专著《文化帝国主义》一书中,以宏观视角考察了西方文化对发展中文化的影响,分析了媒介帝国主义、民族文化认同以及文化同质化和消费主义,认为文化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扩散。这些代表性的论述,既为把文化研究的范式引入到国家安全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昭示了西方国家基于国家主权、文化主权、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之道,也凸显了网络文化在国际竞争新格局中的战略地位。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命题之所以成立,缘于根据治理理论⑦,国家及其安全的治理是可能的,虽然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具有鲜明的特性,那就是其精神属性,但文化安全属于国家总体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学理上是成立的,据此,“文化治理”可视为将“文化”理念与“治理”理念相结合,来处理公共文化事务,进行公共文化决策,配置文化资源与权力的过程;缘于“文化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力量博弈形成的一种复杂的“自组织”关系⑧,“文化治理”已经成为观察和分析当代文化管理与政策发展乃至具体到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一个重要视角;缘于网络的诞生和发展以及文化进入网络,使得网络文化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1996年,联合国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题为《我们创造性的多样性》的报告,就已经开始将治理概念延伸到文化发展的讨论中,目前已经成为各国维护本国文化安全的共同选择。

二、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何以必要

从可能性的角度阐释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意在回答问题提出的依据和基础,但这还是不够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建构的必要性问题更为深层。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是网络文化安全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学界关于网络文化安全的界定虽然并不一致,但一般认为,网络文化安全是指一个民族国家的网络文化系统正常运转并免受不良内容侵害,能够为民族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的持续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为国家文化利益提供正向作用的状态⑨。虽然网络文化的安全威胁表现多样,但渗透性、变异性、侵害性、腐蚀性和破坏性⑩是基本特征。从理论层面,虽然网络文化及其安全所具有的鲜明的国家阶级属性导致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取向的分歧难以弥合,但这不仅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探讨,也恰恰昭示了理论建构的必要性。在价值取向上,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与现实文化安全治理并无二致,都是为了实现一个国家现存文化特质的保持与延续。具体而言,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解读:从网络文化内容安全的角度,包括维护网络主流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安全,维护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在内的民族文化安全两大功能;从网络文化生产与发展的角度,包括延续与保持功能、维护与保障功能、创新与发展功能;从本国网络文化与外来文化交流交锋交融角度,包括保持自身文化特性,警惕外来文化侵蚀、渗透、分化、细化,网络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扩展和意识形态渗透,提升本国文化与多元文化共存、共融的能力等功能。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内生动力。当前网络空间治理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和“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两种治理模式。虽然治理模式尚难达成一致,但并没有妨碍世界主要国家都已把网络空间安全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美、英、法、德、俄等主要国家都制定了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澳、加、荷、捷等国家相继跟进。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发布网络安全战略,40多个国家组建了网战部队。加强战略部署,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惯例。我国对此通过强化治理体系和战略规划也做出了整体部署。空间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治理领域的新兴重要议题与国际社会很难就治理模式达成共识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表面上源于各国对网络空间本身的属性、网络网络权力性质、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准则、网络资源分配存有不同认知,导致当前关于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治理平台及治理路径的分歧,源于当下治理手段较多偏重于以建立动态灵活的治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的选择所提供的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外在推力,文化治理机制和防护系统的创新才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内生动力。从国际层面上看,对文化安全的研究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议题,从一开始就与国家利益、国际竞争和意识形态争端纠缠在一起,不可能在学术层面和政治层面获得所谓的“理论共识”。约瑟夫·奈的“软实力论”、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等,的确是较有理论深度、较具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建构。但本质上是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尽管在西方世界也会有一些学者对西方文化霸权、文化殖民等议题进行揭露和批判,但既不被西方世界的决策层所重视,也远没有那些以服务西方文化霸权的学者受欢迎。从取向上看,这种分歧主要集中在“多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的对立。“多元论”的观点与卡斯特的定义相关,认为信息社会是建立在文化、制度、经济基础之上,网络空间吸收并且反应了多元文化,因而网络空间的治理目标应当是追求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一元论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应有统一的标准,当空间中的行为体进入网络空间就应当被视为接受这种标准,如若不同的国家都将自己的文化、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纳入到网络空间之中,会导致网络空间的开放、透明、繁荣、安全被破坏。虽然“多元论”观点已被写入信息社会峰会2003年《日内瓦原则宣言》和2005年《突尼斯议程》,但“多元论”和“一元论”的论争并没有随之而终止。这也清晰印证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对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极端重要性。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建构是破解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困境的迫切需要。当下,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呈现联动性特征更加明显、突发性特征突出、影响效应显著增大、蝴蝶效应更加明显等特点。从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历史演进上看,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历经了以研究和技术应用为主导的无监管时代,到面向大众服务的单纯技术监管时代,再到网络作为公众舆论传播载体的内容监管时代。虽然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困境依旧明显:一是当前依旧较为严重的单一主体治理模式与网络权力碎片化、分散化之间的矛盾。与传统社会形态特别是媒体形态不同,网络的去中心化特质导致网络权力主体多元化,不同网络主体均享有一定的文化权利,如果依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主体治理模式,不仅不利于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逐渐形成协同维护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机制,而且与网络社会“分权”的特质相悖;二是“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与维护网络文化安全难度日益加大之间的矛盾。我国网络文化管理部门众多,有效的联动机制、明晰的权责界分、统一的管理标准均尚未形成,导致损害网络文化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治理、有序的网络文化环境远未出现。网络文化本来就因其虚拟性、开放些、动态性、无边界性、非理性等特点导致安全治理十分艰难,加上信息技术和网络新形态的不断涌现,网络文化样态发展迅猛,这与目前混乱的管理体制之间必然形成巨大反差。三是网络文化建设能力和水平的低下与网络文化较量日益激烈之间的矛盾。网络文化安全的源头与根本在于网络文化的质量,这方面,无论是在建设目标、专业队伍、产品多样化、评价指标、方案策划、建设规划还是在议题设置、产品供给、生产手段等方面,都与竞争日趋激烈的高质量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与供给不相适应。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十分迫切。建立系统的网络文化研判机制十分必要。然而,我国目前在网络文化研判机制的设置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组织架构还很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管理操作人员,运行过程中常有失灵失效现象的发生。四是网络文化安全状况的预警与研判机制的落后与影响网络文化安全因素极其复杂之间的矛盾。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常态的网络文化安全预警体系和研判机制,事后封堵的效果有限。影响网络文化安全的因素既包括网络与现实中的、国内与国外的、也有文化的与非文化的,多样而复杂,如何建立起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预警和研判机制十分迫切。

三、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理论体系何以建构

目前我国的网络文化安全突出表现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网络价值观念安全和网络民族传统文化安全。虽然西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先发性决定了以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和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理论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安全思想及其其他学者的理论探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虽然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初步探索还是累积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本土经验,主观上的重视与谋划以及立法等自不待言,客观上的如技术的发展、多主体间以及国际间的合作等方面的条件与环境也已日益受到重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理论上的滞后性是目前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诸多困境的深层原因。根据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面临的国外威胁和国内隐患,从理论维度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安全战略,在国际上争得与大国身份相符的文化话语权,意义十分重大。解决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是否可能与必要的问题,理论建构的逻辑就应该沿着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命题解析、本质把握与治理方式设计的路径,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基础理论属性做出规定。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基本内涵与结构体系。基于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无论在理念还是实践层面都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借鉴现有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所谓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就是遵循文化安全和公共治理理念,尊重网络文化发展规律和网络文化安全规律,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明确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协同发挥企业(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兴媒体等网络文化产业企业)、第三方(相关社会组织、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以及网民个体等治理主体的作用,综合运用法治、技术等多种手段,构建一个具有技术效率、配置效率与制度效率,具有监控、引导、保护等功能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部构成要素十分复杂,是一个多向多维的立体体系:在治理形态层面,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由价值选择、行为主体、政策供给三方面构成;在治理模式层面,借鉴公共治理模式,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可以包括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网民中心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三种模式;在治理主体层面,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至少包括政府、企业、第三方、网民个体四种类型。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本质特征与基本规律。在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命题的基础理论属性进行揭示的基础上,运用抽象思维,揭示其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成为理论建构的必然要求。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与网络文化的发生发展及其安全问题的凸显相伴而生,其演进轨迹可以从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生成、发展、爆发等不同阶段中进行分析和把握,相应地,其本质特征也得以逐渐呈现与成型。简而言之,一是客观性与虚拟性相统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文化发展归根到底受物质生产状况和条件的制约,文化安全的威胁来自于社会发展的实践。网络文化安全亦不例外。因此,网络文化安全治理首先具有客观性,不能超越网络文化安治理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同时,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与现实文化安全治理还有一个显著差异,那就是其网络特性、虚拟特性,必须正视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特殊性。二是继承性与创造性相统一。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文化安全思想为指导,吸收借鉴现实文化安全治理的经验教训,批判吸收其他国家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做法和经验,系统梳理总结本土探索的有益经验与启示,同时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实际状况,不断探索更加管用有效的各种方式方法。三是民族性与开放性相统一。中国网络文化及其安全问题有其独有特质、表现与成因,民族特性的延续与传承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第一要义,我们必须坚守我国网络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坚守民族特性,立足不断增强我国网络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以开放的视野和胸襟,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主动大胆拥抱世界文明,在与外来网络文化的交流交锋交融中取长补短,增强免疫力、反制力。把握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应当基于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本质特征分析,遵循文化安全的一般规律与网络安全一般规律,进行凝练与归纳。一是建设与安全相统一规律。网络文化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是网络文化是否安全的根本保障,必须以建设先进网络文化为基本方向,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提升网络文化产品的竞争力。二是权利与权力相统一。治理的多中心或者多主体水平体系以及网络的自我赋权特性导致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必须遵循权利与权力相统一的规律。三是市场化与常态化相统一。摈弃习惯的运动式治理,基于网络文化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安全问题的本质暴露还不够充分等实际,遵循网络技术、网络文化、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渐进性实际,采取常态化治理战略。四是人性化与现代化相统一。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要在理念、技术、手段等各个层面,以人性化与现代化为目标和取向。五是国内与国际相统一。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不是孤立的,具有边界模糊的鲜明特性,不仅与现实文化安全密不可分,与国际文化安全议题与进程也高度耦合,必须遵循社会化、开放化的治理规律。

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主要方式与基本程序。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和程序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理论体系中居于支撑位置,是其理论规定的必然要求和外部呈现,也是联接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规律与战略和路径的桥梁。设计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和程序,首先应当以正确理念为引领和指导,以现代性理念彰显价值、以公共性理念确证主体、以合作理念实行共治、以法治理念提供保障。在这四大理念制导下,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就是应当以现代化为根本取向,构建起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手段“三位一体”的治理方式体系: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指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居于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的顶端。这一制度体系是根据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决定政府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中的“元主体”地位与“元治理”责任基础上,确证不同主体的地位与作用:多元主体一定程度的自治是前提,正如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所说“在多层级系统内,除非适当的自治权被授予每一级,否则多中心体制的优点将不能被充分实现”;政府部门必须把职能转变、机制保障和规则平等作为制度再造的新起点;实行依法治理,培育、确立和构建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体系。另外,网络文化安全的监测体系、防范与预警体系、技术体系、教育与自律体系也很重要。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的重要支撑,不同主体都要切实把握和遵循网络文化安全治理规律与任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治理手段现代化包括推动网络文化安全相关核心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推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技术的全网、全程覆盖与监控;推动多主体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权力行使与公民网络文化权利保护的均衡;推动多主体联动与合作的治理平台;推动网络文化安全防护措施的全方位、立体化强化与防控。按照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式的设计,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基本程序主要应当按照以下五个层面进行:一是形式合法、依法治理。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手段合理,措施必要。治理的手段是必要的,不进行这种手段的治理无法防治网络文化安全风险与威胁之害、无法保障网络文化安全;三是权利保护,侵犯最小。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这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四是严格流程,程序正当。治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依程序执法;五是治理有力,结果有效。必须建立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实时监测与绩效评价机制。

①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参见胡惠林《国家需要文化治理》,《学习时报》2012年6月18日;竹立家《我们应当在什么维度上进行“文化治理”》,《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5期;王蔚《文化治理不是治理文化——与竹立家教授商榷》,《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8期。

②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报告》,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③徐蕾:《互联网治理:从改善到安全》,《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2月27日。

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664页。

⑤胡长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历史境遇》,《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3期。

⑥【美】塞缪尔·亨廷顿等:《全球化的文化动力:当今世界的文化多样性》,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⑦【英】约翰·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317页。

⑧毛少莹:《文化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人文岭南》2012年第19期。

⑨丁烈云等:《网络文化安全及其监管关键技术研究》,《理论》2007年第10期。

⑩徐龙福等:《社会信息化发展的网络文化安全》,《江汉论坛》2010年第11期。

〔责任编辑:宁岩〕

注:

Some Fundamentals on Theoretic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WangWei&HanPugeng

Abstract: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network community and its new patterns, the management of cyberspace and network culture security has become a common choice for the world to seize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cyberspace. Thus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culture security management serves not only for the illustration of the existing theories on the network culture security but also for the theoretic support for network culture security governance. As a result, the fundamentals on the theoretic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is closely concerned with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possibility,the necessity and the manners of construction.

Key words:network culture security; management; theoretic construction; fundamentals

作者简介汪伟,淮阴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淮安 223003;韩璞庚,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导南京 210013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15.12.020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5)12-0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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