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5-03-17 20:19
财政监督 2015年14期
关键词:责任人备案印发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4月1日,为进一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系统规范。《通知》着眼于解决当前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呈现出的阶段性重点问题,通过比例控制、程序优化、信息披露和问责机制等综合手段,实现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通知》还针对保险公司总资产、重点大类资产投资总额、对单一关联方投资余额等维度,设定了必要的比例上限。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原则、发行期限、发行程序等方面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决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2015年4月7日,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制定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从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识别、测算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论证指引》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 项目财政支出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 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5、《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就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6、《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4月8日,为落实国务院第83 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4月8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商务部制定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从备案适用范围、备案机构、备案方式、备案程序、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等方面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工作进行规范,在并自2015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涉及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备案的,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实施备案工作。

8、《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4月10日,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下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从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科目、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预算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但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9、证监会公告[2015]8号。2015年4月1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8号》,决定取消“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备案”等143个备案事项,调整“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备案”等12个备案事项。

10、《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4月10日,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43号),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组织实施、保险监管机构职责等方面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11、《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2015年4月10日,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保监发[2015]42号),对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所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备案投资能力、转移投资能力、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等方面资金运用活动的,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12《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2015年4月14日,为保障系统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工作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就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1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的公告》。2015年4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0号),决定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4、《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4月1日,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从总体要求、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租仓储粮管理要求、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进行规范。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承租企业才能租赁社会仓容,并且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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