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概念的模糊 空白及其原因

2015-03-17 21:34徐莹莹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5年12期

李 聪,徐莹莹

(1.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60; 2.鸡冠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 158100)



论法律概念的模糊 空白及其原因

李聪1,徐莹莹2

(1.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黑龙江 哈尔滨150060;2.鸡冠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鸡西158100)

摘要:与任何一个概念一样,无论是确定性法律概念,还是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都天然存在着模糊、不准确之处;有时,法律概念还存在空白缺失的状况。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这是由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人类实践的无限发展二者之间的予盾决定的。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概念;法律方法

人类是会思考的动物,人类具有思维能力,这曾经被视为人与动物之间的最本质的区别。人类思维离不开概念,概念是人类思维最基本的工具。可以说,任何一种表达都由概念构成。而任何一种表达,一般情况下都追求表达的清晰度和准确度,越清晰越好,越准确越好,越明了越好。当然也有例外,有的文学语言就故意追求模糊表达;在人们日常交往的时候,甚至在工作中,有时也故意追求一种模糊表达。但不管怎样,法律表达必须是概念清晰和准备的。不过,人类用以进行法律思维的概念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天然缺陷,即概念的模糊性和空白,这就造成了法律表达的困境,也就是法律工作者必须使用模糊的概念,甚至面对概念缺失,做出合法的,或者尽可能清晰的、令人信服的判断和表达。那么 ,这一困境是怎么产生的?原因何在?本文拟在这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法律工作者针对这一问题有一个自觉的认识。

一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

1.模糊性的法律概念。

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模糊性,有的概念本身就是模糊性的概念,也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概念都是清晰的,法律上也到处充满了不清晰的、模糊性的概念,比如说民商法上的“情势变更”这一概念,“商业风险”这一概念,1999年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草案里是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但是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什么是“商业风险”这两个概念在学术上都还没有弄清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不宜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否则法官也会糊涂的,更会授予法官不当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最后,1999年《合同法》取消了有关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当然,我们知道,后来最高法院还是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这个制度,这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探索,是必要的。但“情势变更”这一概念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它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仍然是不太容易区分的。

其实,《合同法》中与“情势变更”概念同样模糊的概念很多,比如说,《合同法》第113条,原文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就是由几个模糊的概念构成的,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预见性规则,也就是这一条的最后一句“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都是模糊的概念,没有一个是准确清晰的。

其他法律上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国际法上“领土”这个概念。“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及其他象征性领土。这里的“领空”和“底土”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领空”是往上去的,可是往上去多高是领空啊,再多高是外层空间啊?外国的卫星天天在我们的头上过,是不是侵犯领空啊?这个问题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意见,可见这个概念是模糊的。“底土”是往下去的,可是往下多深啊?也没有准确数值。这说明“底土”这个概念是模糊的。

2.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也有模糊之处。

一般情况下人们一致认可的本来是清晰的概念,也有模糊的时候。例如,某个公园门口挂个告示牌子,上面写着“车辆不准入内”。“车辆”这个概念一般情况下认为是清晰的,比如说丰田RAV4,肯定是进不去了,因为这个属于“车辆”。但是如果一个母亲推着一辆婴儿车,让不让进呢?婴儿车是不是车辆啊?当然是车辆。是不是这个告示牌子上所说的车辆啊?这就不好说了,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这个概念就模糊了。

我们再举一个刑法方面的例子。单身的张三因事需要到外地去一趟,临走前把一袋祖传宝石放在皮箱里,交给李四保管,没有告诉李四箱子里放的是什么,说回来后取。张三走之后,李四运用自学的开锁技术把箱子打开,一看是宝石,就起了贪念,把箱子原封不动地再锁上,但把宝石拿出来占为己有了。等张三回来后,李四装作什么事儿也没有发生似的,把箱子还给了张三。当然张三回家打开箱子一看,里面什么都没有了,就报案了。案件很快侦破,是李四干的。这里的问题在于:李四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样的犯罪?有人说是盗窃罪,有人说是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这两个概念本来是明确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就不明确了,一方面,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李四是秘密窍取,符合盗窃罪的要件;另一方面,李四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要件,侵占罪要件就是替他人保管财务拒不归还。

二法律上的概念空白(缺失)

除了上述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之外,我们还会面临另外一种困境,那就是现行法上的概念缺失、概念空白的情况,这在理论上称为立法漏洞,就是没有相应法律概念、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在民商法上经常发生,因为民商法在本质上是鼓励创造的法律,不像刑法和行政法,本质上是约束权力的法律。约束权力的法律奉行的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因此,一旦出现法律空白了,比较好处理,不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就可以了。但是在鼓励创造的民商法律上,奉行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欢迎创造、鼓励创新。因为社会生活永远走在法律前面,所以在民商法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概念,经常性地处于空白、短缺状态。例如,人们创造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后来起纠纷了,到法院打官司,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又不能实行“法无明文即不管”,所以还得处理这个案件。例如,借款与房屋买卖混在一起的混合合同。开发商甲开发某处楼盘缺少资金,从乙处借款300万,二人订立了合同,约定了金额、利息、期限等等事项,其中还约定如果到期不能还款,以甲已经开发的另一个楼盘的102、103、104三个门市房抵账,同时还开具了购房发票。这个合同既不是单纯的借款合同,也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人们给它起个名叫混合合同,实际上混合合同这个名也不是它的名,而是类名,是一类合同的名称,因此说这个合同是没有具体名称的,因为在人们的思维领域还没有提炼出一个具体的概念。因此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律上的概念空白。

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如此。它实际上是租赁、借款和买卖合同三合一的结果,但却又不是单纯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时商人们刚创造出来这种合同的时候,法律也没有规定,人们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后来实践探索多了,理论研究多了,才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概念,叫作“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在立法上给予了规范。

三原因分析: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二十世纪西方语言哲学的研究表明,概念的上述两种情况是必不可免的,只要人类还使用概念,人类就要面临这样的窘境,人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也免不了这样的窘境,这就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难题:使用模糊的概念,甚至面对概念缺失,做出合法的,或者尽可能清晰的、令人信服的判断和表达。这个窘境的产生,在于概念本身的特性,也是人类认识自身的局限性。有人用蜡烛光这个比喻,进行了很好的说明。

一个概念相当于一片蜡烛光,蜡烛光有它自己辐射区域,核心区域最明亮,越往边缘越暗,再远了就照不到了,不属于这个蜡烛光的辐射区域了。一个概念也是这样,概念有它适用的意义区域,在这个区域的核心,意义最明晰、最清楚,越往边缘地带,含义越模糊,直到走出这个概念的意义区域。这个比喻十分形象地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概念都是存在意义模糊的区域的,都存在意义模糊的时候。

如果一间屋子里不仅有一支蜡烛,而是有两个、三个或者更多,那么事情就更加复杂。我们以一张餐桌上点燃两支蜡烛为例,这两个蜡烛光各有自己核心区域,在这个区域你的光就是你的光,我的光就是我的光,十分清晰,混不了。但是这两支蜡烛光的辐射区域肯定会存在交叉,那么在这个交叉区域,你的光和我的光就分不清了,这个光是哪个蜡烛发出的,是属于哪个蜡烛的,就无法判断了。两个相互毗邻的概念也会这样,比如盗窃罪和侵占罪这两个概念,针对一般的案件是可以分清的,盗窃就是盗窃,侵占就是侵占,因为一般的案件就是处于两个案件各自意义辐射核心区域的案件。但是在某些案件中,比如前述宝石皮箱案,这个案件正好落在了两个概念意义辐射的交叉区域,这就不好办了。

除上以外,我们还会遇到一个屋子没有蜡烛、没有一点光亮,、片漆黑的情况,这就相当于法律对某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没有规定,出现了法规范上的空白或者叫作缺失。在没有蜡烛的地方,人类仍然要做出决定,同样道理,在法律概念缺失的情况下,法官也必须做出判决。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法律上存在很多模糊的概念,任何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都可能存在模糊之处,有的时候还存在法律概念空白的情况。从根本上说,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信服的解释,那就是,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概念是人类的认识成果,但这一认识成果永远是落后于人类的实践的。实践会对既有概念的既有含义提出挑战,要么缩减其含义,要么扩张其含义,要么改变其含义,从而使原本念义清晰的概念产生意义模糊之处。实践还会催生很多新生事物,这些新生事物不一定很快就被反映到人类既有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当中,它们被反映到人类法律体系当中的速度就更慢,需要经过社会实践、法学研究、案件处理、立法升华等漫长过程。因此,便会经常性地出现法律空白,也就是法律概念空白。

Class No.:D90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徐莹莹,代理审判员,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The theory of vague or inaccurate and fuzzy space and the reasons of the concept of law

Li Cong1,Xu Yingying2

(1.Department of Law, Heilongjiang Judicial Officers Vocational College,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69, China;

2.Jigu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 Jixi City, Heilongjiang 158100,China)

Abstract:It is inevitable for a legal concept to has a vague, inaccurate nature and sometimes a lack of legal concepts, Like any concept, Whether it is a certainty legal concept Legal concepts or uncertainty. What has caused this kind of phenomenon is by the limitations of human knowledge and the unlimited development of human practice between the two decided to shield, ?theory of knowledge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thinks so.

Key words:legal logic; legal concepts; legal interpretation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12-0055-3

作者简介:李聪,助教,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