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边境地区跨境非法婚姻探析
——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跨境非法婚姻现状调查

2015-03-29 04:18马洪波
红河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富宁县边民边境地区

马洪波

(红河学院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云南蒙自 661100)

中越边境地区跨境非法婚姻探析
——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跨境非法婚姻现状调查

马洪波

(红河学院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云南蒙自 661100)

文章以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为例,对中越边境地区跨境非法婚姻的现状和成因作了分析,指出其既违反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又违反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同时还伴生出跨境违法犯罪、妨碍计划生育、影响边境稳定等问题,并从加强法制宣传、严格边境管控、开展司法协作、建立遣返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跨境非法婚姻问题的对策建议。

中越边境;跨境婚姻;非法婚姻;对策

一 富宁县中越边境地区跨境非法婚姻现状

富宁县地处云南省东南部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属于中越边界中段,现有国境线长77公里,居住有汉、壮、苗、瑶、彝、仡佬等民族人口40余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76.4%(壮族占56.3%)。富宁县南部的田蓬、木央两镇与越南河江省同文、苗旺两县接壤,现有省级一类口岸1个(田蓬),边民互市点2个(田蓬、和平),另有边境通道60多条与越南相通。

近年来,富宁县跨境非法婚姻出现蔓延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6月,富宁县共有421名毗邻国人员与我国边民非法通婚,其中越南籍418名,缅甸籍3 名,女性413名,男性8名。毗邻国人员大多较为年轻,20岁以下有2人,20岁至30岁有281人,30岁以上有138人。从地域分布看,富宁县田蓬镇有312人(其中田蓬300人,郎恒12人);木央镇有70人(其中木央17人,睦伦34人,木杠19人);里达镇有18人,板仑乡有6人,者桑乡有3人,新华有镇8人,谷拉乡有3人,花甲乡有1人。①

富宁县边境地区乡镇跨境非法婚姻较为普遍,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地理区位特点。富宁县与越南山水相连,共有77公里的共同边界,其中田蓬镇与越南接壤的有4个村委会,27个村民小组,国境线长60公里;木央镇与越南接壤的有2个村委会,7个村民小组,国境线长17公里。边境一线除正式口岸和边民互市点外,还有数十条大小通道、季节性便道和小路相通,又无天然屏障,管控难度较大,毗邻国人员可以绕过口岸或避开边防部门的检查进入我国境内,因此非法越境、非法居留、非法通婚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跨境民族因素。富宁县的壮、苗、瑶、彝等少数民族均属于跨境民族,在中越两国跨境而居,同一民族内部血缘相亲,语言相通,习俗、信仰、祭祀、禁忌相同,民族内部通婚习俗已形成传统惯例,很多毗邻国人员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未经办理手续就非法进入我国境内,与我国边民非法同居、生育,组成家庭,并长期居留于我国境内。据了解,富宁县毗邻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居留时间在1年以内的仅2人,1年至3年的仅23人,3年至5年的135人,5年至10年的达202人,10年以上的有59人。②

第三、经济发展水平。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富宁县长期处于战区,尤其田蓬、木央两个边境乡镇至今尚未恢复元气,发展速度与其它地区相比较为缓慢,部分群众生产生活较为困难,外地女性一般不愿嫁到这些地区贫困家庭,而本地年轻女性也基本外出打工,并且大多不再回到当地,造成不少适龄男性难以解决婚姻问题。另一方面,与毗邻国相比,我国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边民生活相对较好,又吸引了许多毗邻国人员,因此很多毗邻国妇女愿意嫁给我国边民为妻,造成许多边民置法律政策于不顾,与毗邻国女子通婚同居的局面。

二 跨境非法婚姻对我国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影响

日益增多的跨境非法婚姻造成大量毗邻国“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谋职)常年在中越边境地区活动,对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重违反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中越边境地区通道众多、缺乏天然屏障的特点,客观上加大了边境管控的难度,许多毗邻国边民不通关、不验证、不检疫就从边境便道、小路进入我国,违反了我国相关出入境法律法规,破坏了我国的主权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特别是我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通婚后,双方亲友经常无证出入国境相互走访,而我国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由于职能范围、人员编制、装备条件等方面限制,对毗邻国边民的非法流入防不胜防,边防部门的边境巡防和管理力度也很难遏制毗邻国边民无序流入。

第二,影响了我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的执行。我国处理跨境非法婚姻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规定》等,在中越边境地区实际执法中,很多法律法规规定都无法贯彻落实,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如《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毗邻国边民与我国公民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以下证件或证明: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实际实行中很少有毗邻国边民能同时提供上述证明。又如《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非法入境人员最高可以罚款一百元,第二十条规定对非法停留或者居留的毗邻国人员最高可以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实际执法中毗邻国人员或因罚款数额低而无所谓,或因贫困程度深根本交不起罚款,也不怕拘留,因而这两条规定基本无法执行,等等。

第三,伴生出严重的跨境违法犯罪问题。中越边境地区通道便道较多,管控难度大,非法入境、非法传教、贩枪贩毒、跨国走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很难全面有效实施打击。此外,还有大批无职业、无收入、无技能、无健康保证的毗邻国人员进入我国边境一线甚至内地进行卖淫活动,这部分人员已成为感染和传播艾滋病、性病的高危人群。③

第四,妨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跨境非法婚姻对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了严重影响,富宁县跨国通婚家庭到2013年6月共有已生育妇女361人,怀孕妇女1人,未生育59人。共生育子女596人,其中已落户592人,未落户4人(当时尚未满月),另外毗邻国人员还从境外携入子女26人。①毗邻国人员与我国边民通婚几乎都未办理《结婚证》,因而也无法办理《生育服务证》,不少人还存在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或躲到其本国生育,但因其不属于我国公民,我国计划生育部门很难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其生育的子女只能按无证生育处理,并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中国籍一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于经济状况不同,有的当事人能缴纳部分罚款,有的根本无力缴纳,严重妨碍了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五,影响了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跨境非法婚姻对我国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涉外事件增多。由于大量毗邻国人员非法入境,我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受到影响,特别是很多毗邻国边民入境后长期居留在我国境内,成为引发涉外事件的诱因。二是影响我国家庭的稳定。与毗邻国人员通婚的我国边民基本是大龄男性,而毗邻国女性大都年龄较小,双方性格气质、道德观念、语言沟通、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大多数家庭缺乏感情基础,因而婚姻质量普遍较差,家庭很不稳定。三是惠民政策难以企及。与毗邻国人员通婚的我国边民本来就比较贫困,由于毗邻国人员没有合法身份,在我国实施新一轮土地承包权、林权制度改革、移民搬迁补偿、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等惠民政策时,毗邻国人员均不能享受,致使这些家庭贫困程度加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六,加大了违法人员清理遣返工作压力。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境非法婚姻现象,中越边境地区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开展清理、遣返工作,由于清理、遣返对象居住分散,难以集中遣返,必须投入大量人员才能开展工作。而且遣返难度大,因毗邻国人员与我国边民通婚后大都已生儿育女,由于家庭、亲情等原因,遣返时我国边民大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反对和干涉,遣返工作阻力较大。特别是对毗邻国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寨进行集中遣返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工作。同时遣返也容易出现反复。中越边境地区通道众多、缺乏天然屏障的特点,使部分毗邻国人员遣而又返,屡遣屡返,遣返工作常常出现反复。

第七,加大了边境地区反分裂、反渗透工作压力。中越边境地区民族众多、“五教俱全”,民族宗教矛盾较为复杂,处于我国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前沿。毗邻国人员涌入使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可以利用边境地区民族宗教矛盾隐患增多,处理难度加大,民族关系问题更加复杂的局面开展渗透破坏活动。跨境非法婚姻问题与民族宗教渗透问题、毒品走私问题、“枪毒拐赌”问题等相互交织,我国边境安全和稳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三 解决跨境非法婚姻问题的对策建议

跨境非法婚姻现象蔓延,既严重侵犯了我国国家主权,损害了我国法律尊严,又扰乱了边境地区治安秩序,影响了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对跨境婚姻没有什么良策,而这已经成为中越两国政府都无法回避的问题,长远而言,中越两国应该用一种新思维来解决非法通婚、非法移民的问题,使两国边民正常通婚和交往合法化。短期而言,我国须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跨境非法婚姻,有效维护我国边疆安全和稳定,确保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加强宣传,增强我国边民的法律意识和国界意识。针对边境一线部分边民法律意识、国界意识较为模糊的现状,我国有关部门和边境乡镇应加大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一是通过走访宣传、群众座谈、驻村工作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对边民进行婚姻和边防法律法规教育,使之懂得婚姻守法意识、依法登记意识、国土国界意识,提高婚姻登记质量,杜绝违法婚姻发生;二是教育边民不容留、不资助毗邻国边民,并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遣返工作;三是教育边民自觉遵守我国和毗邻国出入境管理制度,提高出入境持证率;四是充分发挥治保委员、联防队员的作用,发现本村组人员与毗邻国人员之间来往时,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跨境非法通婚堵在源头。

第二,严格执法,强化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从出入境各环节加强对中越边境地区的管控,从源头上减少、堵截毗邻国边民入境,同时加大对毗邻国边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工作中逐步形成“一线从宽、二线从严”、“管好边境、管严集镇、管住县城”、“一线边防工作站管线、二线公安检查站管点、边防派出所管面”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并着重做好办证、查验两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办证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出入境证照,落实与申请人见面制度,严格出入境人员资格审查和各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出入境人员跟踪管理,对持合法证件入境后有滞留我国意图的人员,可缩短其停留时间,或提前将其遣返。二是查验环节。严格出入境证件查验和登记制度,落实人证对照、网上比对和持证出入境等查控措施,防止毗邻国人员持伪证假证入境或从小道、便道非法入境。

第三,依法依规,根据实际慎重处理事实婚姻问题。边民之间相互通婚在中越边境地区较为常见,其中多数已属于事实婚姻,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采取慎重态度,因为婚姻当事双方虽分属两国,却有很多是同一民族,事实上我国政府在很长时间内也曾对两国边民通婚采取默许态度,致使部分边民通婚习俗延续至今。因此处理这一问题应根据实际,采取慎重态度。一是尊重民族习俗。对于我国和毗邻国边民之间的通婚,要看到其特殊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和民族风俗背景,而且婚姻当事人大多也属于自由自愿,因此对于已形成的既成婚姻不宜轻易采取否定态度,这样才有助于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边民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尚未形成婚姻事实的,则要依法处理并及时遣返。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开展婚姻法律政策宣传,使我国边民了解婚姻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对待通婚问题,我国有关部门也可按照2012年颁布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对通婚年限较长、外籍当事人又长期定居我国境内的,动员其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成为合法婚姻。

第四,积极沟通,与毗邻国有关部门建立司法协作关系。处理边境地区跨境非法婚姻问题,需要毗邻国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许多毗邻国人员与我国边民非法通婚后长期居留于我国境内,其国籍已不被毗邻国承认。在清理、遣返相关毗邻国人员时,一些边民往往不讲真实身份而难以查明,遣返时由于部分被遣返人员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毗邻国有关部门往往因其国籍身份不明而拒绝接收。因此,清理遣返毗邻国人员必须积极寻求毗邻国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一是要按照“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原则,加强与毗邻国警察、移民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建立定期会晤联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争取与毗邻国有关部门在边境管理、治理非法通婚、打击跨境犯罪等方面达成共识。二是争取与毗邻国有关部门建立“即查即遣、快捷移交”的遣返移交合作机制,敦促毗邻国有关部门加强边境管控,遏制非法入境行为发生。三是通过与毗邻国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使毗邻国认识到非法跨境非法婚姻不仅违反我国法律,也违反毗邻国法律,并影响了毗邻国的国家声誉,促使毗邻国有关部门对被清理遣返的该国人员进行处理,减少和消除遣返工作反复率高的问题。

第五,着眼长效,将防范跨境非法通婚纳入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针对中越边境地区因跨国通婚引起的“三非”现象(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谋职)增长势头和问题复杂、事件敏感等特殊情况,我国应充分估计当前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将防范跨境非法通婚纳入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相关涉边单位的多方协作机制,外事、公安、边防、武警、海关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掌握动态,互通情报,形成合力,共同治理跨境非法通婚问题。二是重点做好边境管控、特殊人群管理和防控机制建设等环节工作,有效预防和逐步减少跨境非法通婚情况发生,特别注意防止其发展成为危害我国边境治安甚至是边境地区政治稳定的潜在因素。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打击边境地区跨国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非法入境、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查处非法越境活动的组织者、运送者。四是加强边境地区综治维稳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借助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制止,力争做到发现一个,遣返一个,防止和减少毗邻国人员与我国边民通婚现象发生。

第六,多措并举,加强对各种边境便道通道的控制。中越边境地区点多线长、通道众多,加强对边境沿线各种便道、通道、小路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堵截非法越境行为的产生。一是公安、边防部门加强协作,完善站所联动机制,加大边境巡查力度,加强边界一线的巡逻查堵工作,堵截各个可能非法入境的通道、便道。二是军、警、民联动,加强出入境通道的巡查,并发挥联防队员、治保会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对出入境通道采取定时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相结合方式,对重点方向、重点地段进行巡逻防范。三是采取公密结合方式,在边境沿线便道、通道、小路等重点地段设立临时执勤点,堵截和防范非法越境行为。

第七,强化保障,建立健全清遣工作机制。充分认识跨境非法婚姻成因的复杂性和清理、遣返工作的长期性,从资金、人员、机制等方面保障清理、遣返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建立清理、遣返毗邻国非法入境人员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清理遣返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清理遣返工作正常开展。二是把毗邻国边民管理纳入边境一线公安基层派出所工作职责,通过户口管理和日常排查,全面清理、核查外来人口,以社区民警、驻村民警为主,采集外来人口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查清辖区人口状况和毗邻国非法入境人员的数量、构成、分布、活动特点等,建立健全人口档案,为清理遣返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三是严格对外来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外来人员主要居住和活动场所进行排查,对来历不明或有非法居留嫌疑的人员逐人核查,登记造册,发现非法入境但尚未与我国边民通婚、生育的毗邻国人员及时遣返,发现已与我国边民非法通婚的毗邻国人员要造册登记,并纳入实有人口进行管理。四是积极开展情况调研,掌握毗邻国边民动态,加强情况排查,控制社会事态,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并适时开展清理遣返专项治理行动。

注释:

①富宁县边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情况报告,资料,富宁县人民政府,2013年10月。

②2013年8月课题组在富宁县实地调查数据。

③携手合作保平安——文山州公安局创新边境管理纪实,云南法制报,2013年7月29日。和”;“食德”语出《周易·讼》:“六三,食旧德”。

[责任编辑 自正发]

Viewpoint of Illegal Cross-border Marriage Sino-vietnamese Border Areas—— Yunnan Wenshan Funing County Illegal Cross-border Marriage Status Quo Investigation

MA Hong-bo
(Honghe University Potitics and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 Relations,Yunan Mengzi 661100,China)

this article in wenshan funing county in yun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the sino-vietnamese border illegal cross-border marriage status quo and the causes were analyzed,and points out its violation of immig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and in violation of the foreign marriage laws and regulations,as well as accompanying cross-border crime,obstruction of family planning and influenced the stability of the border,and from strengthening the publicity,strict border controls,to carry out the judicial cooperation,establishing mechanisms for repatriation aspects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llegal crossborder marriage.

sino-vietnamese border areas;cross-border marriage;illegal marriage;countermeasures

D923.9

A

1008-9128(2015)03-0001-04

2014-12-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越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政策比较研究(12XMZ042)

马洪波(1967—),男,云南个旧人,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及国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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