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必懂的税收术语

2015-04-09 12:34晨竹
税收征纳 2015年10期
关键词:缔约国关联方税务机关

晨竹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出口退税、相互协商程序、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等,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提供了法律支持。相关调查显示,近80%的企业走出国门后因对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增加。当在境外遇到税收歧视时,25%的企业选择顺从当地税务机关,想到寻求国内税务机关帮助的企业不到三成。企业"走出去"不仅要面对经营上的各种挑战,还要面对许多国际税务方面的难题。因此,企业"走出去"一定要搞清税收游戏规则,首先必须读懂与之相关的税收专业术语。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提供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因此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在有财产税的国家一般还包括财产税。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以下问题:⑴消除双重征税;⑵稳定税收待遇;⑶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⑷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⑸防止偷漏税;⑹实行无差别待遇;⑺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

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

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具体办法是,先按纳税来自国内外全部所得或财产计算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然后再扣除其国外缴纳的部分,其余额即为实际应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税收抵免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直接抵免: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计算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时,将面临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走出去”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走出去”企业及其境外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走出去”企业不提供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的蹉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走出去”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走出去”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走出去”企业及其境外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走出去”企业不提供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纳税人筹资时,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两者中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走出去”企业从其境外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而言,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2:1,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应超过5:1。债权性投资,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境外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走出去”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我国现行税法中税收饶让的条款有: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

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

相互协商程序

产生国际税收争端后,纳税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平等待遇

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税收协定通常会制定“非歧视待遇”条款,具体包括如下几项非歧视待遇: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相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对方国民不同或者比其更重;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从事同样活动的本国企业征收的税收;

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像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一样,在相同情况下予以扣除;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不同或比其更重。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可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只要符合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标准,并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发生相应应税行为,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身份证明,进而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亦可申请办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企业享受我国与其投资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开具证明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税务机关在对该居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办理。

成本分摊协议

“走出去”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走出去”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境外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资料。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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