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问题及其应对

2015-04-09 12:56陈伟华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书记员员额助理

陈伟华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问题及其应对

陈伟华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落实中央的决议,2014年7月12日,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五项改革试点内容,列为第一项的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改革方案,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在管理上,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选任上,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在时间上,准备用三年到五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权利责任,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这意味着,法官员额比例要从原有的49%下降到33%,全市大约有729名法官入不了员额,部分年轻法官将退回到法官助理阶段。

现行改革方案中的法官员额制明确了法官的准入条件,提高了法官等审判人员的门槛,减小了法官的现有规模,使法官群体逐步实现一定程度的精英化、专业化,这无疑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发展进程。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法院目前存在工作重、责任大、风险高、压力大,多元法官遴选路径不畅,部分法官实质任职资格缺失,法官职业荣誉感普遍不高的现状,也使我们法院员额制的改革面临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影响我们改革的进程和改革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面对和及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法官员额从原来的49%压缩到33%,法官人数在减少,但案件量却在逐年递增,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改革方案中除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外,提出了“法官助理”的概念,以解决这一矛盾。

法官助理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办案,以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具体工作职责为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草拟法律文书等14项具体工作职责。改革后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院原有的书记员,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任法官助理;另一类是法院原有的法官,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而降任法官助理。但法院的现状是,由于没引进大批新的书记员或行政文员,在相当时间内通过招录等方式也未必能够有效补足称职书记员人事空缺,所以法官助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必须要兼任书记员,也就是说,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再加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客观上造成了法官助理工作负累增加。给法官“减负”的部分,如“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草拟法律文书”等14项具体工作职责,是否意味着就是“增负”给法官助理?改革方案设计的“一法官+一法官助理+一书记员”模式,是否会因现实中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而成为“一法官+一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模式?那同法院长久以来实行的“一法官+一书记员”办案模式相比较,是否意味着仅仅将原有书记员的头衔改称“法官助理”,而又将原有法官的部分工作内容转移给了法官助理?如果这样,就不仅仅会影响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会影响法官助理或原有书记员的工作绩效及积极性,甚至会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法庭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数及职位,使之与工作要求相匹配;同时提高法庭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能力,是我们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

第二、怎样解决没有入列法官的“出走”问题?上海未能进入法官员额的部分原有法官,据估计约有729名。在这部分人群中,多数为年轻人,原有审判员占少数,原有助理审判员占多数。这部分原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几年至数十年不等,基本属于法院办案骨干力量。按照现有政策,法官如果在法官员额的考试或考核中未能达标,要从法官岗位退出,任法官助理岗位。

一方面,这部分人员从原有法官岗位退出,从原来的案件承办人退出至法官助理岗位上,会产生一定的心里落差,工作积极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助理是新设置的岗位,与书记员职责到底有哪些区别不明确,担心改革后的法官助理工作会更繁琐、更劳累,而且没有相应的配套地位及待遇。上述人心去留、工作压力问题将给法院日益增加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巨大考验,在现在已经出现的法官人才流失形势下,可能会加剧法官“出走”局面。实际上,这些在法院审判工作岗位上多有历练的大部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法院审判工作不可多得的人才,法院的审判工作需要他们。怎样使他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及时“落位”,并获得相应的职级和待遇,同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我们应当面对和抓紧解决的问题。

第三、怎样落实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法官的工作?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打通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的流动,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法官,以使法官队伍精英化和专业化。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法官这可能并非难事。难的是,怎样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法院的工作,熟悉审判的工作岗位,这也需要有一个熟悉期、磨合期和适应期,我们也可以统称为适应期。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调任法官的适应期机制,使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的法官能及时胜任法官审判工作。怎样确定提拔和调任的法官的工资待遇亦是我们需要着手考虑的问题。现行制度下,律师和法律学者都有不菲的工资待遇和收入,现在虽然公布了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但这样的收入可能还与律师和法律学者现有的收入有一定的差别,这一问题怎么解决?如若不能妥善解决,就会影响吸引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当然,单方面提高从律师和法律学者中调任法官的工资待遇,也会使同等岗位的法官产生心理不平衡,这确实是两难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从提高思想境界和过渡性待遇等多方面着手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怎样及时吸收合格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对于任何一个精英群体来说,不断吸收优秀的合格人才从事该项工作,是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必要条件。但随着2015年各地公务员考试报名的陆续结束,基层法院的真实吸引力浮出水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8个省份出现了法院岗位无人报名或人数不够而取消考试的情况。现在法院工作重、责任大、风险高,对于新进人员来说,晋升通道狭窄,上升空间不大。法院对于优秀青年人才的吸引力正在逐渐降低,这客观上影响了司法后备人才队伍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司法及其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必要大力宣传介绍法官、检察官的正义性和崇高性,宣传介绍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同时适时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作保障机制,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使法官、检察官工作成为稳定的、崇高的职业,使其他司法人员成为令人向往、羡慕的职业。从而使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工作生机无限、后继有人。

综上,法院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法官精英化、专业化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在法院员额制改革中,我们有必要大力宣传介绍法官、检察官的正义性和崇高性,宣传介绍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并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职数、配置及相关职级、待遇、工作职责,充分调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每一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开拓优秀律师、法律学者进入法院法官队伍的通道,增加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并及时吸纳优秀新人进来,不间断培养司法后备力量。

(陈伟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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