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底坐穿”能否倒逼贪官悬崖勒马

2015-04-29 00:44
新传奇 2015年35期
关键词:监禁受贿罪贪官

“终身监禁”不仅堵死了犯有重大贪污受贿罪的贪官谋求减刑、假释的通道,而且彻底打破了他们重返社会的幻想。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特大、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这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一般都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将面临“牢底坐穿”的结局。

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罪名释疑:有无期徒刑为何还要终身监禁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因为无期徒刑并不能让罪犯终身待在牢里。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重见天日了。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牢底坐穿:表明中央反腐败坚定决心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處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终身监禁”迫使依然不收手的大小贪官们不得不好好掂量掂量:面对“终身监禁”,是自由可贵,还是牢饭喷香?从而时刻提醒自己,别再走贪污腐败的不归路,珍惜当下的自由生活,以清廉之身远离“终身监禁”的牢狱之灾。

终身监禁:价值究竟何在

“终身监禁”入刑,除了完善现行刑罚体系,更大的价值或许还在于,对于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出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理念提供现实支持。

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从而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有利于“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从而体现“罪罚相当”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终身监禁”这一刑事新规,目前在适用上尚不明确。比如,报道中提到,“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那么,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呢?

正如有政法学者分析的,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以贪污罪为例,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贪污500万、1000万,现在甚至还出现了贪污上亿元的,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达到多少数额才适用“终身监禁”,可能还需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另外,在“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上,目前只针对犯贪污、受贿罪。其他非经济的刑事犯罪,是否可以考虑同样引入?尽管目前舆论对于废除死刑的争议不小,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包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已经废除死刑的州)等很多国家或地区在废除死刑后,对最严重犯罪,也都是采取限制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罚。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越来越宽容,从各种残酷的肉刑到死刑再到废止死刑,这一过程必须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发展。由被剥夺生命到将“牢底坐穿”,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顺应世界先进潮流的趋势,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新文化报》2015.8.26、新华社2015.8.2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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