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发展的理论逻辑

2015-04-29 00:44金建萍
人文杂志 2015年12期
关键词:人的解放现实的人

金建萍

内容提要 马克思在现实的基石之上考察人的自由发展,唯物辩证地揭示出人类自由归根到底是由人的劳动即实践活动规定的,阐释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就是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每一个“现实的人”获得自由发展的历史。人的自由发展实质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实践表现,自由个性是主体选择的一种实际责任能力。加强对马克思人的自由发展理论逻辑的研究,就是在现实中要以全面提升个体自由发展和自主能力为内容,培育具有主体性担当和自由个性的生命个体,不断满足人的发展需求,诠释“现实的人”的主体性意义。

关键词 政治解放 人的解放 “现实的人” 自由发展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2-0006-06

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人的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内在核心和最终指向,又是社会发展的最有效形式。马克思正是在考察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同时,明确指出人的发展的价值取向是“现实的个人”认识到自己在经验生活和劳动关系中本身的固有力量,“人的解放”的完成使之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人自身分离,最终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人的自由发展理论的逻辑建构理路并进而丰富和深化这一理论,对于关注“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探寻社会成员自主性和独创性意识生成的价值、丰厚个人主体性培育的理论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解放”:通向共同体的“自由”

马克思将人类社会的演进看做是一个漫长的自然的历史过程,把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一般趋势规定为人的自由的不断获得。人的自由发展是同现实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演变密切相关的,具有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双重意义,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表现在人以自己的力量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愿望改造对象世界,使对象世界成为符合人的生存发展的人化自然,又表征为人在不断的对象化过程中吸取有利的积极因素,促进自身的生存发展,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得以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历史。

对“政治解放”的理解,依照马克思在1843年所写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的阐释,其实就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①没有得到“政治解放”的国家具有鲜明的宗教性质,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个人的内心追求蒙上宗教意旨的神圣灵光,还没有做到以世俗的方式、人的形式来反映人的现实性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普遍问题。“政治解放”就是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了,在政治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以自己本质固有的形式、方式成为一个共同体,与此同时,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所依据的旧社会解体了,封建意义上的统治者权力被打倒了。因而,从政治的角度组成为现实的国家,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其社会后果是“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又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④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544、527页。在政治共同体中,权威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同意,公共事务本身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社会成员原有的自然人身份转换成了公民身份,国家公民进而获得了政治共同体中的独立,人的自由发展正是从此意义上萌发的。

自由是源于共同体“法”的公民权利内容。从人的发展权利这一角度来看,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论述十分明确地指向了人的自由权、发展权在人的发展上的体现。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就是人通过政治共同体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而使自己得到解放,把自己的作为人的全部自由寄托于共同体中,“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9页。只有在共同体中,人才是能够得到公民权的,人本身的发展才能获得其手段。在共同体中尽管人还没有摆脱宗教、财产和利己主义的束缚和限制,但是已然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占有财产的自由以及经营活动的自由,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缘于其权利的活动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社会发展的实质恰恰就是从“物种关系方面”和“社会关系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确立人的自由权利。马克思对人的自由问题进行长期思考的又一理论探索是把人的自由与时间联系起来,对人的自由权利与时间之间的真实联系从时空的直接统一性角度予以更深刻、更具体的独特揭示,指出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程度,除了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活动和劳动时间外,已创造出大量的可以为人们自由支配的时间时,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成为可能,即人获得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的确,人的自由权的实现满足、社会关系的丰富、个性的发展以及能力的充分发挥都是在时间中进行的,“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0页。拥有足够的自由时间是人的自由权、发展权的表现形式。

自由归根到底由人的劳动即实践活动规定。马克思以西方思想史上自由观念发展演变的思想成果为基础,第一次把自由奠定在现实的基石之上,在实践基础上唯物辩证地揭示出人类自由的真谛。人类对自由价值的理想追求始终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同时,在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问题上又始终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最高尺度。现实的人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他们的生产实践是一刻也离不开物质生活条件的,而如果离开现实的人,物质生产及物质生活条件也无从谈起,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这就说明马克思始终是以现实历史为基础,首先确定了人的自由的历史前提,“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④显而易见,“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⑤这里指的是“现实的、实际的解放”,实际上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不是观念范围内的意志自由。换言之,人的自由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只能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不断的行动自由,由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这种物质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通过社会实践而实际地驾驭客观必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由人的劳动即实践活动获得的真正的、实在的自由,是人们在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所固有的客观必然性面前的自由,是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真实的、客观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规定。

自由的实质是人的主体意识自我实现的自主状态。从社会历史观来看,自由是与受异己的社会力量奴役的状态相对的,这个意义上的自由是在人们的权利受到认可和保障的条件下,按照主体意识进行活动并能够自觉地创造历史实现自我的自由,是人们能够支配和驾驭自己的社会关系的自主状态。马克思对历史和现实中所存在的不能使个人作为个人而存在和生活于其中的各种社会共同体谓之“虚幻的集体”予以批判和否定。“政治解放”产生的社会共同体之所以是“虚幻的集体”,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③⑤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30、27、46页。个人财产、教育程度、职业分工等等以其本身固有的方式,使它们的实际差别充分表现,这是政治解放的本质和范畴。即只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来说,政治解放获得的共同体自由才是存在的,但还不能使这个社会的每个个人保持和发展其独立性与自主个性;而且,尽管对于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个人来说,他有个人发展的自由,不过只是作为阶级成员,“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的“偶然的个人”,不仅把他人看做发展的工具,在发展中也把自己降为工具,很难形成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个性,“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它支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1页。进而“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③由此可见,这就是一种“虚构的集体”“冒充的共同体”,因为还不是普遍的彻头彻尾的人的解放形式。这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与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即每个个人相对抗,“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⑥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2页。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分离、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一面,个人总是处在各方面的束缚与限制之中,人的价值也常被物的价值所掩盖,个人的劳动不仅不能成为体现个人价值的手段,反而成为体现自身本质力量和价值的绊脚石,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

一定时期社会发展会以牺牲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这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和社会共同发展面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⑤人的对象化活动确定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方面和未来发展,为每一个体全面性普遍性的自由发展创造前提,“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⑥正是现实的人能够具备表现自身的真正的主体力量,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为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逐渐达致“人的解放”,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二、“人的解放”:“每一个现实的人”自由发展

马克思对自由的认识伴随他的理论创作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程。早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马克思是在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和带有宗教浪漫色彩的理想主义基础上认识世界和人类社会的,体现了他对人类自由的独特理解和热切向往。之后,马克思在批判与反批判中明确地阐明“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⑦为通向科学的“人的解放”这一重大理论确定了思想圭臬。

在马克思的研究视域,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经历了从高到低不断演进的不同社会形态,“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⑧人的发展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丰富而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而对于人的发展的主体问题,陈志尚教授归结如下:“第一类从个体出发,认为‘个人是自由发展的主体;第二类从类主体出发,认为‘人类是自由发展的主体;第三类从群体主体出发,认为‘人民是自由发展的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比较倾向于把这个主体看作是‘每一个现实的人,因为个体、群体和类应该而且也只能在‘每一个现实的人中获得统一和体现”。陈志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7页。马克思把社会发展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的历史进程,理解为不断趋近“每一个现实的人” 获得自由的过程,正所谓“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0、121页。

真正的共同体与每个个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人的生活本身。一方面,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2、237页。另一方面,它又是那种“人的真正的共同体”,以个人自由的不断获得为目的。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的自由活动从根本上是在一定的价值目标引导下,不再受固定分工的束缚,每一个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不同部门从事劳动,社会财富与社会进步的价值坐标也在于每一个人尽其所能,达到自我实现。

“每一个现实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理论视阈中“人的解放”的基本原则。当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私有制、阶级被完全消灭,个人的发展将是这样一种形态:“不是资本占有劳动,而是劳动占有资本,劳动者能获得平等发展;不是机器支配人,而是全面发展的人驾驭机器,人能获得自由的发展;消灭了旧式分工,人能获得完整的发展。总之,不是物的原则占据主导地位,而是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原则占主导地位。”韩庆祥、冯建辉:《马克思思想的时代性》,《阅江学刊》2010年第6期。到了这时,“不分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解放”就是“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后;在劳动己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436页。至此,“人的解放”的基本内涵得到了明确的阐发。

马克思所说的这种“人的解放”,鲜活地体现了“从各个真正的个人的观点出发”来理解人的自由发展的思想内涵,即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⑥很显然,马克思特别注意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探求“每一个现实的人”的自由发展。能力的发展本来就是取得任何新成就的基础,当然也是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当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不自由的时候,人们尚不会认识、运用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只有在每个人的力量和才能都得到充分的发展之后,人们认识和把握了这些规律的性质、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自觉地运用它们的时候,人的行动才表现为自由。在这里,“每一个现实的人”全面地发展自身的能力,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控制,原本存在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周围的生活条件,也因为人的真正的自觉的自主活动,现在第一次被人们支配和控制了,人的一切能力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生产者,成为自然界的真正主人。劳动不再具有谋生的性质,每一个人全面地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真正实现了自觉的、自由的“自主活动”的诉求,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终于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了。⑦这样,生产劳动就不会再是一种负担,一种奴役,而是一种需要和享受,成为了个人能力实现的自由选择,成为了解放人的手段。

个人发展中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在现实社会中,当个人得到较大的发展自由度时,就会推动人类社会向一个更高的历史阶段发展,人的发展的整体状况又标示着社会发展的面貌和水平。人是自己活动的目的和创造者,并非是抽象的孤立存在物,当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得到自由发展时,必然将推动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权的实现要求人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发展自己,每个个人立足现实实践,不再屈从于任何外在的目的,在人自身的活动中将无穷无尽的创造力发挥出来,由此,人的发展就正是其追求和实现自身本质,展示其主体性意义,使人真正成为人本身的主人。

三、人的发展的价值要旨:自由个性之生成

人的发展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指出,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个人争取解放、追求自由的历史进程,可以理解为同一社会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也即“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2、121页。自真正的人诞生伊始,对在社会中的人来说,对象性的一切现实就成为实现自己个性的对象,到处确证着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驾驭着生产劳动牵引的历史列车,人类在农业文明的田野里耕耘,在工业文明的城市里锻造,现在,人类又在信息文明的键盘上敲打”,邱耕田:《低代价发展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页。正是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创造了人类历史。也就是说,生成首先意味着发展和变化,从生成性思维方式来看,人的发展具有生成性的特征,是一个没有终结的“过程”。只有在生成中,人才能够发展和延续,“人的解放”使人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上都得以彻底解放,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人和物发生关系,因而人的发展随着社会各方面的进步与完善表现为从低到高、螺旋式上升的不断生成过程。

高清海教授认为,“所谓价值,本质上它是一个表现人的主体性、超越性和目的性的范畴,它并不表达别的什么意思,而仅仅意味着人的实践活动所追求的那个目的之物和超越之物。”从人的自身发展来看,在其价值层面上“表现于升华个体人性、发挥生命潜能、实现个性价值上。”这是高清海教授生前为其博士生所著《社会转型与价值选择》一书所作的序中的观点,《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以《价值选择的实质是对人的本质之选择》为题发表。英国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讨论个性问题时,强调个性就是个人具有独立意志,对外界事物自己能够做出判断选择,而那些“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择生活方案的人”[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2页。在本质上充其量无异于机器。个性正是区别于他人的与众不同的个人力量,是人们在不断的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种区别于他人的独特的心理与行为特征,通过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表现出来。

马克思一再把“自由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作为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在“最终(而且也许甚至是从一开始)关系到的‘个性的地位问题”[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330页。上十分重视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的目的优先性。对“自由个性”的理解首先是一种真正使自己的个性得以实现的“个人的独立性”,而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发展,在“人的解放”的条件下,通过各个个人之间的联合,“就应当消灭他们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迄今为止的社会的生存条件”,⑥形成各个人自己的个性和独立性的自由。也可以理解为,作为个人参加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不会是片面发展的畸形物,而恰恰都保持了自主活动、自觉发展。时代在不断变化,唯有人的自由发展的价值信念永恒不变。正因为存在这样一个目标,人们甘愿付出,并且前仆后继,人越是往前发展,发展的程度越高,就越是接近这个目标。

自由总是具体的、现实的,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化,实际上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我们说一个社会比另一个社会更进步,其价值判断的根据在于这个社会能够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得到更好的发挥。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个人都只是在为满足最迫切的生存需要而斗争,进而变得不自由、受控制,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因而自由个性是作为主体的人获得发展和解放的产物,每个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尽其所能地去发展自己,追求自己的独立主体性的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人通过主体选择性表现出个人的自由个性,正是这种选择,是“人比其他生物远为优越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页。如果没有这一能力,人也就不能完全自由地发展自我。就其实质而言,“人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人的本质的东西的发展,或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袁贵仁:《对人的哲学理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62页。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自己选择生活的能力,人是“处于绝对的选择之中”的,选择最能给人以尊严,自由就是有能力去选择。进而言之,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的选择,同时也意味着个人选择的责任。从这一角度理解,自由就是自主做出选择并为选择承担责任的一种实际能力。这种通过承担责任而获得的自由就意味着不是头脑中的和想象中的自由,而是每个现实的人可根据自己个性的需要,主动发挥自己的特性并自主选择自我承担。因此,任何个人的自由都直接意味着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要求个人必须审慎地对自己的自由行动进行抉择。只有当这种抉择是对社会负责时,才是对个人负责的;只有当对他人的自由负责时,也才有真正的个人自由,“作为国家的成员,单一的人生长超出自身,并且提高为普遍之物”,[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35页。如果不承担责任的义务,也就意味着选择的权利丧失,自由和责任就是这样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由此,个人作为社会现实本原的主体地位才有思想或精神上的力量保证。

就我国整个社会历史发展来看,自然经济社会生产类型的亚细亚特征以及两千多年封建统治所形成的文化,使得具有传承性的保守思想、观念意识和依附关系在今天依然存在,人的依赖关系在广大农村依然普遍表现为个人对狭隘地域内狭隘关系,即血缘关系(家庭、家族)的依赖,归根到底表现为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还主要是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关系。在城市,虽然人们已经基本摆脱了对家庭血缘关系的依赖,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已逐渐转变为现代性工业,但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变形了的“权力本位”和“关系本位”的依赖关系。缘于这种特殊的多重历史属性,我们在发展中的任何建设都需要更多的理性精神和责任能力。显然,只有深入到问题之中,不断探索学习,促进理性自觉,培养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才会理解人不是孤立的存在物,人与人之间互相联系着,才会懂得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既矛盾又统一,个人自由要建立在对社会对他人负责的基础上,自由和责任是统一起来的。

加强自由个性生成和培育的研究有很多需要探索创新的重要命题,应当在深度和广度上挖掘马克思人的自由发展理论的基本思想与精神实质,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体性教育的现实任务密切联系起来,凸显人的自由发展理论逻辑的基础地位。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当快速的变革要求人的创新能力时,社会的发展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彭松建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97页。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能不能又好又快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关键在人,而一个人的个性、创造性、想象力、责任意识究竟能不能发展和成就,首先取决于后天的学习力以及受教育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当代中国教育改革的时代走向,就是要以培养自主精神和个人能力为重点,以促进每个个体的自由发展为最高尺度,以全面提升受教育者自由个性和独创能力为内容,培养具有主体性担当和自由个性的生命个体。此外,政府和社会应积极地为个人能力的发挥创设良好环境,不断满足人的个性基本需求,承认个人、尊重个人,把个人自主和独立作为终极价值和根本目的,使得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让才能、兴趣等得到充分的实现,相互之间建立起平等、自由、宽容的社会关系,展示共同的社会关系所赋予的当代个人“是多样的而不是同一的,是异质的而非均质的,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是变化的而不是僵化的”。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3页。人的个性的发展使自身的所有潜能获得发展的机会,个人理性自觉和责任意识的滋养也在这一发展进程中蕴育而成,这实在是有助于促进社会认同与公共治理的文明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无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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