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2015-05-12 12:25沈凯宇倪佳蕊倪丽华刘璐
卷宗 2015年4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沈凯宇 倪佳蕊 倪丽华 刘璐

摘 要:信息技术的进步,带动了移动通讯产业的快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优质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凝聚着企业的心血,其自身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市场影响力决定其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日益显著。本文基于企业立场的思考,通过简析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与历史,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分析企业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实际保护要求,探究对于企业而言,图形用户界面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外观设计

本项目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资助。

2014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将第7.4条的第(11项)由原来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从新修改的11项可以发现,图形用户界面已经不再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拒之门外,而这一项的修改不仅顺应了国际司法环境下对于图形用户界面采取的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也能进一步激发国内电子产品企业的创新潜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1 图形用户界面的简述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指一种用户直接通过点击产品界面图形从而实现操作命令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早在1973年的4月份,施乐公司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产品研究,生产出了第一台使用Alto操作系统的电脑。Alto操作系统的革命性在于它首次将所有的元素都集于图形用户界面之中,容量小,但处理图像信息和分享信息的能力十分强大。发展至1980年,当时的苹果公司在麦金塔上使用WIMP(视窗、图键、窗体、以及鼠标),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广泛应用于个人电脑,并成功将图形用户界面带入大众市场,具有革命性的意义。90年代初期,微软公司所发表的Windows3.0则进一步巩固此变革。

而在图形用户界面被广泛运用前,用户需要记住大量的操作命令,通过键盘输入正确的指令,计算机收到指令后才会执行相应的命令,这一操作界面也就是“命令行界面”。命令行界面操作复杂,需要用户记忆一些操作命令,这对于非专业用户的要求较高;而图形用户界面与之不同,用户只需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就能命令计算机执行相应的操作,快捷方便,高效率,且受众广泛,适用于现今快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

2 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主要分布在信息技术产业,而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信息产业的起源地,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较为成熟,企业更加重视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2011年爆发的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大战战况激烈,在苹果公司向法院提出的三星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中,就有涉及到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专利侵权。

美国,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主要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主,同时也可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进行重叠保护。1996年7月修改完成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的客体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一节,其中规定:单纯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本身只是平面装饰,但体现在工业产品中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构成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欧盟,2001年12月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可以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客体进行保护,无须指定其使用的产品就能获得注册。此外欧盟外观设计注册时间短,一般情况下1个月之内就能够获得证书,成本相对较低,一旦获得注册,保护周期为25年。

而亚洲国家日本,对图形用户界面也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06年的《意匠法》、2007年的《意匠审查基准》正式确立了图形用户界面在外观设计中的地位,也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内容,并且明确要求图形界面必须与产品密切联系。

中国,近年来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华为公司年销售规模近2400亿人民币,中兴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联想集团在2013年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PC生产厂商,电脑销售量世界第一。而图形用户界面在人机交互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美观大方的界面往往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拥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将会在研究设计图形用户界面上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

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企业面临图形用户界面侵权,往往寻求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北京久其公司诉上海天臣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久其公司认为天臣公司抄袭其开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的用户界面,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之诉;在深圳普联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公司、张亚波侵犯计算机用户操作界面著作权纠纷案中,普联公司认为张亚波销售的腾达公司生产的路由器抄袭了其设计的TL-R460路由器界面,遂提出著作权侵权诉讼。

2014年5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在新修改的《指南》中,正式肯定了图形用户界面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图形界面作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密切关注其法律保护状态的改变。据统计,仅5月1日当天就有超过1400件的图形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奇艺公司提交了43项,奇虎公司提交了35项。

3 企业图形用户界面的实际保护需求

继《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之后,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顺应国际社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也顺应我国企业发展需要。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单以外观设计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就是最优选择?笔者认为单以外观设计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仍存在缺陷。

其一,《专利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为10年,远远短于《著作权法》在作者生前及死后50内都能保护作品的保护期。

其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且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从申请到授予专利权大约需花费半年时间。电子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授权期间,可能发生企业还未拿到专利授权证书,企业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已在市场上大肆流通,甚至于已被市场淘汰。

对于企业而言,既要充分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侵害,又要选择一个适合企业的最优保护模式,是一大难题。在选择保护模式前,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如企业现状、发展方向等,制定一个完善的保护战略。通过数据分析,案例研究,笔者认为企业不妨尝试在申请外观专利的前提下,借助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客体进行保护。一方面,以专利法保护为主,能更加严谨准确地保护产品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另一方面,借助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可以将被外观设计专利法所排除的客体保护起来,补充保护专利法无法涉及的部分,极大增强了保护力度。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选择最优的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使企业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之争,而且能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电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黎鹰、李亮.《图形用户界面的发展与分类》,《工程地质计算机应用》,2006年第4期。

[2]严若菡.《我国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研究》,《公民与法》,2013年第8期。

[3]管育鹰.《中日关于产品用户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专利法研究(2009)》,2010年第7期。

[4]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5]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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